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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行政行为?司法侦察行为?到底是什么行为?——浅谈公安机关的双重身份造成其行为的难以区分性/何旺翔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5:00:44  浏览:92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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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行政行为?司法侦察行为?到底是什么行为?
——浅谈公安机关的双重身份造成其行为的难以区分性
(何旺翔 南京大学法学院 210093)

笔者曾在报刊上读到这样一则新闻:一公司对当地公安机关冻结其买卖货款一事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当地法院以公安机关所实施的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而为司法侦察行为为由拒绝受理。而该公司律师却坚称公安机关所实施行为应为具体行政行为,并准备就此案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公安机关所实施的行为到底是治安行政行为呢,还是司法侦察行为?
也许很多人还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公安机关不就是抓罪犯的吗,哪还有什么治安行政行为、司法侦察行为之分?”其实我在学法律之前也认为与公安机关扯上关系的,也必然和犯罪扯上关系,公安机关就是处理刑事案件的。其实不然,公安机关在我国具有着双重的身份,一方面它既是治安行政机关,另一方面它又是刑事案件侦察机关,行使相应的司法职能。公安机关行政权和司法侦察权集于一身的特性,也决定了它所实施的行为有治安行政行为和司法侦察行为之分。治安行政行为中为大家所熟知的是户籍管理,而司法侦察行为中的侦破案件的行为相信大家也并不陌生。至此也许有人会说:“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行为和司法侦察行为不是很好区分吗?”其实不然,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行为和司法侦察行为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联系,这就导致了两种行为的难以区分性。
首先,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行为和司法侦察行为的行为主体都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司法侦察行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治安行政行为。这是由于其行为主体同为公安机关,因此很难从主体上去判定该行为的性质,去判定公安机关在实施该行为时的具体身份是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还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其次,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行为与司法侦察行为对当事人都会产生限制其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影响。公安机关由于其身份的双重性和职能的特殊性,使其行为无论是治安行政行为,还是司法侦察行为都具有强制性。如治安行政行为中有行政拘留等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也有罚款等对财产权的影响,同样的,司法侦察行为中也有相应的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限制。由于其行为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和结果是相似的甚至是相同的,因此很难从其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上去区分两种行为。这又导致了两种行为的难以区分性。
再次,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行为和司法侦察行为其外在表现形式具有部分的交叉点。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可实施冠名为拘留、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行为,同样在侦察过程中也可以实施同样名称的行为。再由于公安机关对其实施的行为具有很大范围的解释权限,因此外界或当事人很难从其行为的表现形式上去弄清公安机关相关行为的性质。即使当事人自己弄清了公安机关行为是治安行政行为或是司法侦察行为,但由于其行为本身的解释权主要掌握在公安机关的手中,因此在第三方(法院)进行仲裁时,其仲裁的天平也就不可避免的倾向于公安机关,可以说,公安机关在仲裁结果产生之前,自己已经为自己买好了保险。
最后,由于公安机关少数人员对侦察权的滥用,使得人们对公安机关行为性质的认识复杂化,把该是行政行为的当作侦察行为,把真正的侦察行为当作行政行为。如在诈骗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公安机关冻结与犯罪嫌疑人有生意往来的非嫌疑对象的帐户,就是一种侦察权滥用的行为。其结果很可能是将公安机关卷入经济纠纷之中,导致由公安机关这一不具有调解经济纠纷职能的机关来调解经济纠纷,调解不成的最终结果也只会是:双方为损失赔偿而产生的该行为性质之争。
此时,也许又有人会问:“既然如此复杂,两种行为如此难以区分,为何不将两种行为都设定为法院管辖的范围?”其实辨明两种行为性质的意义不仅仅在于辨明行为性质本身,更是为了决定以后是由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监督权来解决问题,还是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司法检查监督权来解决问题。从而使问题由正确的部门去解决,由正确的部门引用正确的相关法律来解决纠纷,从而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相关法律的有用性。众所周知,行政案件是由法院进行审理,由法院去裁定其行为的合法性。而对于公安机关的司法侦察行为,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来裁定,人民法院是万万不能越俎代庖的。因为一方面对刑事案件进行侦察的公安机关与对刑事案件提起诉讼的检查机关两者是紧密相连的,它们所实施的行为是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不同环节。而人民检察院作为最后提起诉讼的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在侦察过程中的不适当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实施司法侦察行为时约束它的法律法规是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而非行政法规。因此如果用行政法规去处理该类问题,不仅会造成处理问题的不适当,更会造成刑事诉讼法等法规成了一纸空文,毫无用处。因此综上所述,区分两种行为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其实两种行为还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这就为区分两种行为创造了很好的基础。其一,两者性质不同。公安司法侦察行为是行使司法权的行为;公安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其二,两者目的不同。公安司法侦察行为目的是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公安行政行为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其三,两者法律依据不同。公安侦察行为依据的是刑法、刑诉法及相关内部规定和司法解释;而公安行政行为依据的主要是行政法律法规。其四,两者程序不同。公安司法侦察行为按造相应刑诉法规定办案;而公安行政行为则遵循行政法律法规的程序。我个人认为在这些区别之中,两种行为的目的不同性、法律依据的不同性及程序的不同性对于判定公安机关行为是司法侦察行为还是治安行政行为具有很大的现实功效。当事人及法院可通过公安机关在实施行为时的目的、主观心态,其具体运用何种法律以及在执行过程中遵循何种程序办事来综合判明该行为的具体性质。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过程中,一些审判员及学者也早已对判明两种行为性质形成了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有:立案说、授权说、名义说、错误说以及犯罪说等。我个人比较欣赏犯罪说,即判明公安机关行为是侦察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关键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即为行政行为,否则则为司法侦察行为。我认为该学说优点在于:公安机关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不会因为具体行为性质之争,妨碍正常的办案工作。而在实际实施行政行为时也有效的防止了假借办案之名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有效的制约了权利的滥用和乱用。但有些学者认为这一观点不科学,不现实,只不过是一种理想化的观点。最近又有人提出了本质说的观点,即从侦察的本质属性角度去划分公安的行政行为和侦察行为,只要符合侦察本质属性的即为侦察行为,否则为行政行为。这种观点对于解决公安机关行为性质之争的确具有很大功效。但我认为其过程过于繁琐,实施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而且正像前面所说的,对于行为性质的解释权很大一部分掌握在公安机关,实施起来很难做到真正的客观公正。
总之,对于公安机关实施的某些行为到底是治案行政行为,还是司法侦察行为的争论,可以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尽管提出的解决办法很多,有些办法在有些案件中也确实有效,但我个人认为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想是否可以把公安机关的行政权一块从其中分离出来,单独由一机关来行使。一方面,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另一方面,我想也可以避免公安机关把一些刑事案件截留下来转为治安管理来处理的不合法现象的产生。当然,这一观点也许有一些盲目,有些不切实际,但也许由此可以引发更深层次的思考,从而真正探寻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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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合同订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航局


关于加强合同订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航局


各管理局、航空公司:
最近发现个别合同订票单位转让合同号从中渔利,有些合同单位的经办人员利用合同订票的合法身份,倒卖机票,扰乱航空运输市场,危及飞行安全,侵害旅客利益,影响极坏。
为了保证飞行安全,维护广大旅客利益和民航的声誉,各单位对合同订票单位应进行一次彻底清理,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签定合同订票协议要严格控制在当地党政军领导机关的行政、外事部门和经过批准的一、二类旅行社,其他企事业单位无特殊需要一般不予签定合同订票协议。
二、凡合同单位订票,一律报旅客姓名、单位,购票或购票后如旅客姓名改变,要凭单位证明信,只限在原购票旅客本单位内的人员中变更,不能利用已有座位或机票转让本系统或外单位人员,旅行社和外事单位,订座要报团体或外宾名称、人数,除陪同人员外,不得利用外宾团体名
义为国内旅客占座。
三、除旅行社为旅行者代订(购)机票,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外,其他合同订票单位一律不得向旅客收取手续费,如发现合同单位转让合同号或向旅客收取订座、购票手续费者,立即取消其合同资格。
四、各单位的值机和安检人员要认真检查旅客身份,防止伪造身份证件、转让客票,套购折扣价客票和套汇等违法行为。凡发现有上述行为者,客票作废,票款不退,送公安部门处理,如上述行为系合同订座单位所为,除取消合同外,报公安部门处理。
五、各售票处接到通知后对过去所签的合同协议书立即进行清理,一九八八年根据上述规定精神重新签定新合同。合同期不要太长。一般定一年为宜。
六、凡预约登记座位,给订座单位(人)出具“预约座位押金收据”或其它证明时,要写明旅客的姓名、单位,防止不法分子倒卖已订妥的座位。



1987年12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 件
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经贸贸易[2002]70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总工会(财贸工会):

  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是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建立良好社会信用的基础。我国商贸流通领域历来就有以德经商、诚信为本的传统美德。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提高商贸流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巩固和扩大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在治本方面的成果,促进商贸流通行业在新形势下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增强商贸流通行业广大干部职工参与职业道德建设的积极性,弘扬传统商业美德,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商业信用体系,现就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商贸流通行业是社会经济活动的桥梁和纽带,与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与生产企业和中介服务组织联系最紧密,经营活动最频繁、最开放,是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窗口。当前,社会信用、企业信用、商业信用、个人信用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少需要急待解决的问题,假冒伪劣、欺诈贿赂、偷税漏税、逃废债务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仍很突出。因此,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任务既紧迫又艰巨,特别是在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新形势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重要措施,是提高人们的商业信用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秩序根本好转的治本之策和必由之路。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面对新形势,要进一步加大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力度,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为融入经济全球化创造良好的道德环境。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信用已成为商业企业竞争取胜的必要条件,只有建立良好的商业信用,企业才能树立好的形象,保持强大和持续的竞争力,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为基本道德规范,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建立良好商业信用体系为目标,大力倡导“守法、诚信、公平、敬业、服务”的商业职业道德准则,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商贸流通队伍,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商业信用体系。

  (二)主要任务。

  通过加强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职业作风、职业责任等方面的教育,全面提升商贸流通行业职业道德水平;通过开展岗位培训、岗位练兵、岗位成才等活动,提高商贸流通行业职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通过倡导“守法、诚信、公平、敬业、服务”商业职业道德准则,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和职工树立信誉第一、质量第一、服务第一、顾客第一的经营理念和服务意识;通过建立健全商业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的信用档案体系,促进商业信用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三)原则。

  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要坚持商业职业道德建设与公民道德建设基本规范要求相适应;坚持继承传统商业美德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坚持遵守法律法规与加强行业自律相统一;坚持把商业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与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的特殊要求相结合;坚持商业职业道德建设与商业信用体系建设相配套;坚持商业职业道德教育与社会实践相配合。既立足商品流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又紧密结合行业自身特点和行业发展变化的趋势,既注重现代流通发展的新要求,又结合传统流通业的特点,既包括大型企业,又兼顾中小型企业,以诚实守信、杜绝假冒伪劣为核心内容,全面推动商业职业道德建设。

  三、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守法。

  遵守法律是商贸流通企业经营活动的基础,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包括经营商品的质量、商品价格、广告宣传、经济合同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规范和约束。企业和职工要切实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严格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杜绝有法不依、违法经营的现象。

  (二)诚信。

  诚信是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商贸流通企业要以“德、诚、信”为出发点,以“货真价实、买卖公平”为经营原则,牢固树立以德经商、以信兴业、诚信为本的企业理念和价值观,塑造奋发向上、与时俱进的企业精神。

  (三)公平。

  公平是企业经营的最基本要求,特别是商品的价格必须公平、合理,做到货真价实,杜绝价格欺诈和缺斤少两等不良行为。同行之间的竞争必须公平,不以非法或非道德手段来排挤、打击、损害竞争对手或垄断市场。选择供货渠道要重信誉、公正、透明,不暗箱操作,不歧视小规模供货商,不向供货商收取不合理费用,与供货商必须建立正常的供货关系,不与供货商发生债务纠纷,做到货到并验收合格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四)敬业。

  爱岗敬业是每个职工必须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要大力倡导敬业奉献的职业精神,积极开展职业观念、态度、技能、纪律、作风、责任等方面的教育,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通过开展岗位培训、岗位练兵等活动,鼓励职工争当“文明职工”、“职业能手”、“服务明星”、“敬业标兵”,培养造就一批职业道德水平高、业务素质过硬的职工队伍。

  (五)服务。

  服务是商贸流通企业经营活动的最终落脚点。商贸流通企业经营的宗旨是一切为了方便人民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企业必须强化服务意识,不断创新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要大力倡导热情服务、微笑服务、真诚服务,一切以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想顾客所想,急顾客所急,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需求。对不同消费层次和消费水平的顾客要一视同仁,切实做到童叟无欺。要不断完善服务设施和服务功能,为消费者创造快捷、舒适的购物环境。要结合市场变化的新特点,不断扩大售后服务内容和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切实做到“包退、包换、包修”。

  四、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措施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领导。

  各地经贸流通主管部门、工会要把商业职业道德建设作为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经贸流通主管部门、工会的职业道德建设的领导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商业职业道德建设实施意见,建立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目标管理机制,通过严格的检查、考核和奖励制度,使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各项任务能够有效地贯彻落实。

  (二)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商业职业道德建设。

  各地经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流通行业协会、流通企业开展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优势,指导、支持他们进一步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流通行业协会,要结合行业自身特点,制定切合实际的包括企业行为规范、职工行为规范、服务规范等内容在内的职业道德规范,强化行业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对违规违法企业以及非道德的行为及时进行披露。流通企业是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主体,要把“以德治企,以德兴业”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环节,采取切实措施,制定规范的企业行为准则,逐步完善服务承诺制、社会公示制,积极接受职工、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积极推动其参与商业职业道德建设。

  工会组织要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点,积极开展职业道德规范、职业技能、文明用语及外语、法律等知识的教育,大力加强和推动职工岗位培训,开展经常性的“达标创优、劳动竞赛、技术比武”等活动,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商业职业道德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

  (四)积极开展商业信用体系建设。

  各地经贸流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工会组织要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良好商业信用为契机,全面推动商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商业企业不断完善商业信用体系建设,从根本上规范商贸流通企业的信用行为。要从重点企业、重要部门、重要岗位入手,逐步建立起商业企业、职工个人的信用档案,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建立科学的商业信用等级评定体系,逐步完善商业信用的认证和防范机制。

  (五)培育典型,树立品牌,以点带面,不断深化。

  要进一步发挥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单位和地方示范单位在打假、防假、拒假和开展商业职业道德建设方面的作用,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充分发挥“青年文明号”、“职业道德双十佳”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典型示范作用。努力推进品牌服务、星级服务、诚信服务的深入开展,营造人人争创品牌,争当服务明星的良好氛围。要大力培养、树立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表彰在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如文明职工、文明单位、岗位能手、职业道德标兵、服务品牌等,不断扩大和深化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内涵,激励职工做诚信人,办诚信事。

  (六)加强宣传教育,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加强“守法、诚信、公平、敬业、服务”的职业道德准则的教育,广泛开展“以德兴商”活动,使“诚信”与企业的经营活动、职工的言行紧密联系起来。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商业职业道德建设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为全行业开展活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舆论监督,批评、揭露错误及丑恶的道德行为,努力促进商业职业道德建设取得新成效,建立良好的商业信用体系。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