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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事行为的分类/王海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4:00:48  浏览:91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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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事行为的分类

王海宏


  一、单方民事行为、多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行为、共同行为和决议)
  以民事行为的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为标准,可以把民事行为区分为单方民事行为和多方民事行为。
  单方民事行为,又称一方行为、单独行为,是指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行为。单方民事铜佛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区分:一是须向特定人进行的单方民事行为,如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中当事人行使追认权的行为等。进行此类单访事行为的当事人的常享有依据先前订阅的合同或法律的规定产生的权利。上继而单方民事行为中包含的意思表示只有到达作为接 收方的特定人,才能生效。二是无须向特定人进行的单方民事行为,又称严格的单方民事行为,如抛弃动产?l有权的行为等。此类单方民事行为所包含的意思表示一经作了,即可生效。
  多方民事行为是指通常需要两项以上意思表示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多方面民事行为包括双方司行为、共同行为和决议。
  1.双方民事行为,是指需要两项内容但相互对应的肤浅 出致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2.共同行为,又称协定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3.决议是指多个民事主体在表达其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依据表决原则作出决定。
  二、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
  民事行为是否应当或者必须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采用特定的形式,可以把民事行为区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或者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司行为。
  不要式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其形式并无特别要求的民事行为。
  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要式行为,未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行为不成立。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不采用特定形式的,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成立。
  三、主民事行为、从民事行为
  以民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标准,可以把民事行为区分为主民事行为和从民事行为。
  主民事行为,指不需要有其他民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的民事行为。
  从民事行为,指从不属于其他民事行为而存在的民事行为。
  从民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取决于主民事行为。主民事行为未成立,从民事行为无由成立。
  主民事行为无效,将导致从民事行为不能生效。
  四、独立的民事行为、辅助的民事行为
  以民事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为标准,可以把民事行为区分为独立的民事行为和辅助的民事行为。
  五、生产行为、死因行为
  根据民事行为单独行为是的发生是在行为人生产还是死后,可以把民事行为区分为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
  六、负担行为、处分行为
  以法律为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法律行为区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七、有因行为、无因行为
  在财产给予行为中,以法律与其原因的关系为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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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2008-09-23
资源规便﹝2008﹞105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2002年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6年多来,对于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总结工作经验、查找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办法》,推进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的有关要求,我部拟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目前文件正在会签中。考虑到时间紧迫,请各地按照以下要求,先期启动有关工作。
  一、 评估原则、范围和工作任务
  1、评估原则
  客观性原则。全面调查了解《办法》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科学分析和评估。
  公开性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该项工作计划、过程和结果,向全社会公开。
  公众参与原则。依法保障公众参与该项工作的权利,社会公众可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评估意见。
  2、评估范围
  本次以评估《办法》为主,同时对配套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以下简称《资质办法》)中有关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的内容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水资源[2003]311号)(以下简称《审查规定》)一并进行评估。
  3、工作任务
  全面了解《办法》及配套规章的执行情况;评价实施效果;对《办法》及配套规章的立法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估;提出健全我国水资源论证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等。
  具体工作任务见附件1。
  二、组织方式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指导以及《办法》后评估总报告的汇总与编写工作;
  各流域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组织所属资质单位、经论证的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参与建设项目论证报告书审查的有关专家、所属资质单位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开展《办法》后评估工作;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辖区内除流域管理机构(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范围以外的全部资质单位(包括本辖区内甲级资质单位)、部分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有关专家、从业人员以及本辖区所属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办法》后评估工作;各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工作程序
  (1)收集、整理现有文献和资料
  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全面收集、整理水资源论证工作有关文献、资料和信息。
  (2)调研和访谈
  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实地考察、座谈和专题调研等方式,广泛进行调查,了解《办法》的实际执行效果与存在问题。调查对象主要包括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用水量较大的行业主管部门、论证资质单位、论证报告书编制技术人员、报告书评审专家、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建设项目取用水影响方等。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选择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现场调研。
  (3)问卷调查
  水利部负责组织编制调查问卷(另行印发)。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放、统计问卷。各流域机构应组织所属全部资质单位参加评估,专家和从业人员参加评估人数应达到所属相关人员总人数的30%以上,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社会公众回收问卷每类不少于5份;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辖区内除流域管理机构(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范围以外的全部资质单位参加评估,专家和从业人员参加评估人数应达到所属相关人员总人数的20%以上,回收水行政主管部门问卷不少于30份、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问卷不少于10份、社会公众问卷不少于50份。
  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问卷填写过程中的技术支持、调查表回收后的审核及资料完整性的审核。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抽取部分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调查问卷予以复核。
  (4)编写评估工作报告
  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调查表,整理、分析有关意见和建议,参考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向水利部报送评估工作报告以及问卷调查统计表。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写的评估工作报告和问卷调查统计表,完成评估工作总报告的编写及其它有关工作。
  2、进度要求
  2008年10月10日前,完成收集、整理现有文献和资料工作;2008年10月25日前,完成调研、访谈和问卷调查工作;
  2008年11月15前,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水利部报送评估工作报告及问卷调查统计表;
  2008年12月20前,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完成评估工作总报告的编写及其它有关工作。
  3、经费及人员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精心部署和组织后评估工作,要安排专门经费,指定专人负责,加强领导,保证评估工作顺利完成。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08年9月25日前,将该项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名单报水利部水资源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齐兵强 电话010-63202909; 传真010-63202307;Email:qibq@mwr.gov.cn
  赵 辉 电话010-63203421;传真010-63204467;Email:zhao_hui@mwr.gov.cn

  2008年9月19日
  附件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要点
  一、《办法》施行的总体效果评价
  对《办法》的施行效果进行总体评价。主要包括:评价《办法》的必要性和科学性;评价《办法》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对比《办法》实施前后对水资源工作的作用,重点评价《办法》对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发挥的作用、对保障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要求的作用、对促进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发挥的作用、对减少水事纠纷、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的作用等。
  二、《办法》主要制度和措施的评价
  (一)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制度
  1、资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数量,水资源管理工作对资质单位数量的需求情况;结合实例,评价各地在落实资质管理制度中的主要作法,制定的有关配套制度和政策;资质认定中落实依法行政,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情况。
  2、实施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资质管理制度对规范论证机构从业行为、促进水资源论证行业健康发展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制度
  1、报告书审查制度执行情况
  结合实例,总结落实报告书审查制度的主要作法,配套制度和政策建设情况,制度实施以来报告书审查情况,包括审查通过报告书数量、未通过数量及原因。
  2、实施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结合实例,评价报告书审查制度对规范报告书审查行为,保证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质量、从源头上控制高耗水高污染项目上马、规范取水许可审批行为发挥的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1、制度执行情况
  培训开展情况,包括参加全国培训情况和自行安排组织培训情况;在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申报和报告书编制中落实从业培训制度情况。
  2、实施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对于提高报告书编制质量发挥的作用评价;对于促进水资源论证总体工作的效果评价;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四)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专家管理制度
  1、制度执行情况
  专家数量、行业分布和管理情况;在报告书审查中落实有关专家管理要求情况。
  2、实施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对于保障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质量发挥的作用评价,对于促进水资源论证总体工作发挥的作用评价;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五)监督管理制度
  1、制度执行情况
  对报告书审查机关、资质单位和报告书审查专家从业行为监督管理情况,纠正各种违规行为情况。
  2、实施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对规范水资源论证工作、惩治违法行为发挥的作用评价,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立法质量评价
  1、协调性评价
  评估《办法》与《行政许可法》、《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协调性;评估《办法》设置的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评价《办法》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水和谐的水利工作总体要求的协调性。
  2、实效性评价
  评估《办法》及配套制度的实现程度、设定的措施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法律责任的适当性。
  3、完备性评价
  评估水资源论证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办法》条文的覆盖面、配套规定是否齐全。
  四、《办法》实施效益评价
  1、社会效益
  促进人水和谐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社会效益评价。
  2、环境效益
  促进生态和环境保护、促进节水和节能减排发挥的环境效益评价。
  3、经济效益
  通过论证,建设项目改进用水方案、提高用水效率产生的直接效益评价,通过促进节水和节能减排产生的间接经济效益评价。
  五、问题与建议
  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当前的水资源论证制度是否能够满足工作需要、推行水资源论证制度的障碍等问题;同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例如是否需要拓宽建设项目水源论证工作领域、对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如何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论证工作;如何完善从业培训制度和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建立水资源论证公众参与制度等。


  附件2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后评估报告提纲

  一、《办法》后评估背景综述
  1、《办法》后评估意义、目的、原则和目标(略)
  2、《办法》后评估技术路线、方法和实施步骤
  3、《办法》后评估组织与经费保证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开展情况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展水资源论证情况
  2、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情况
  3、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情况及主要原因
  4、流域或辖区内资质单位数量及业务开展情况
  5、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专家管理情况
  三、《办法》总体评价
  1、《办法》出台背景(略)
  2、《办法》实施效果总体陈述
  四、主要制度和措施评价
  1、资质管理制度评价
  2、报告书审查制度评价
  3、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的评价
  4、报告书评审专家管理制度的评价
  5、监督管理制度的评价
  五、立法质量评价
  1、协调性评价
  2、实效性评价
  3、完备性评价
  4、可操作性、针对性和适当性方面的评价
  六、效益评价
  1、社会效益
  2、环境效益
  3、经济效益
  4、执行成本分析
  七、守法情况评价
  1、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守法状况综述
  2、管理相对人的守法状况
  八、结论与建议
  1、主要结论
  2、存在的主要问题
  3、建议
新农村建设中农业生产资料监管模式的比较研究*

李长健 , 张锋 ,胡婉峰

(本文发表于《林业经济问题》2007年第一期)

作者简介:李长健,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法学系主任,经济法学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生,湖北省法经济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市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主要从事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和“三农”法律问题研究。张 锋,男,安徽涡阳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行政法学。

摘 要:建设和谐发展的新农村建设,必须加大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管,通过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管模式的比较,分析了政府主导型监管行为与收益的“弱相关、不规则相关”、第三部门监管行为与收益的“强相关、正相关”和市场监管行为与收益的“强相关、负相关”。最后,结合新农村建设的背景,构建了政府主导下的多元监管模式,实现监管行为与收益的“协调、可持续的正相关”。
关键词:农业生产资料; 监管模式; 比较研究

Comparative reaserch on supervision mode in rural Means of production under new rural construction
Li Chang-jian , Zhang Feng, Hu Wan-feng
(Humanity and social science of 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wuhan 430070,China)
Abtract: To build a harmonious developmental new rural construction, we must emphasize the supervision on rural Means of production. We analyse government-dominanting supervision behavior with “weak correlation, irregular correlation” of proceeds, No 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supervision behavior with “strong correlation, positive correlation” of proceeds and market supervision behavior with “strong correlation, negative correlation” of proceeds. In the end, we combine the background of new rural construction, build up a multi-supervision mode, implement the supervision behavior with proceeds’ “harmonious continuable positive correlation”.
Key word: Rural Means of production; Supervising mode; Comparative reaserch

新农村建设中,要想实现农村的和谐发展,真正做到以农民为本,以农业为基,以农村社会和谐为最终目标,必须加大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管力度,务必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保护农民利益。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农药、兽药、种子、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和渔机渔具,这些农业生产资料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农资的质量、数量、价格、服务的高低直接影响农民的利益;第二,建立生态绿色农业,保护农业弱质产业的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的供给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决定农产品的质量,因为农业生产资料的好坏影响初级农产品的质量。比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它的质量高低会大大影响动物的肉质的好坏;第三,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管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因为农业生产资料如一些农药、兽药、种子、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使用,会对自然生态产生影响,可能会影响到生物种类、质量、数量等,甚至会导致生物的变异,危害生物伦理和生物种的多样性;第四,实现食品安全的源头控制。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比如非典、禽流感、苏丹红等都与食品有关。而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包括从农田带餐桌整个过程,很多食品安全问题是农业生产资料质量不合格或不正确使用导致的。所以,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须反思、重构以往的监管模式,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的有效监管。
1 动态契约理论——从传统社会契约论到动态的社会契约论
传统的社会契约论构建了“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两元架构,随着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变化,两元架构下出现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现象,于是社会对社会结构提出了新的需求,动态的社会契约论也就应运而生。动态社会契约论包括两层内涵:一方面,人们将部分权力让渡给某个主权者——即政府(国家)。由于社会情形的变迁,又将部分权力让渡给第三部门组织;政府为了保障人们的安全、自由、正义、公平、秩序、效率,也将一些人们让渡的权力,让渡给第三部门组织。另一方面,第三部门——社团既是其成员缔结契约的结果,又是人们与政府缔结契约的结果,因此在其社会与契约关系中,根据社会地位(角色)即身份不同,分别施加不同的影响,即保持人们交易过程中的“校正公平”。动态的社会契约论以新自然法思想与社会连带主义思想为底蕴,弥补了社会契约论的不足与契约自由的流弊,构建了从政府、个人的二元社会主体结构到政府、社会第三部门、个人三元社会主体结构,并且形成了三元互动结构下权利形态:第一,以人们手中掌握的不断缔约能力——即宪法上规定的结社权,不断对政府(国家)施加压力,迫使各国政府不断改善,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第二,使公共利益的单一代表制(政府)转化为公共利益的多个代表制(政府、社团、个人),形成公共利益代表者的有效竞争机制;第三,社会第三部门主体藉此取得合法权利,能够增强其成员收集信息的能力,强化其判断力。[1]社会动态理论的确立,从自然法、契约论的角度论证了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多元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政府主体监管、社会第三部门主体监管、市场主体监管进行合理的产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农业生产资料监管作为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它的供给主体可以是政府主体,也可以是社会第三部门主体和市场主体,使它们在三元互动格局进行有效的竞争,并形成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多元监管模式。
2 监管模式比较——三元主体下农业生产资料监管模式分析
2.1 主导型监管模式:政府监管成本收益的“弱相关、不规则相关”
新农村建设中,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管,关系到农民利益的保护,关系到绿色生态农业的建设,关系到弱质农业的发展,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和谐、可持续发展以及食品安全源的控制。所以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这一(准)公共产品领域,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要代表,政府公权力是必须涉入的,运用政府公权力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方面具有天然的成本优势。因为政府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是一种纯粹的公共产品,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它的资产专有性程度高,提供替代产品供给的成本代价高昂,并且很难获得法律上的权威性;若由私权利主体在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立法、执法、司法方面供给,它的经济成本、社会成本是巨大的,不能发挥政府供给的规模成本优势、政府公信力优势,也必将造成社会监管成本的增加。
由于政府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可能出现政府监管失灵、低效问题,导致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社会成本增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第一,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产权难以界定清晰,而产权不清晰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政府官员在缺乏有效的激励制约机制下,很容易被农业生产资料利益集团“捕获”,可能出现权力异化、出租和寻租,出现政府监管行为与监管收益的“弱相关和不规则相关”的现象,导致政府监管行为违背社会的公共利益;第二,政府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单一供给模式,农民对监管制度没有可选择性,政府在没有相应竞争压力的情况下,缺乏制度创新的动力,致使行政监管的效率低下,不能及时满足社会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需求,出现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不均衡。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在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不均衡的情况下,增加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并且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直接关系地方经济利益的得失,使得地方政府对新制度抵制、修正,阻碍新制度的实施,社会资源会产生巨大的浪费;第三,政府监管的成本巨大,导致政府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有效监管。因为农业生产资料的技术性、专业性很强,而受监管主体在技术上往往拥有信息优势,政府要想对受监管主体有效监管,必须在相关的技术、专业、行业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精力,直接增加政府监管的组织成本。甚至,政府考虑到财政预算,监管的成本收益,不愿意提高监管能力;第四,政府监管行为的单方性、强制性、刚性, 导致行政监管行为的不易接受性,受监管主体可能会对监管行为不服,导致监管执行困难,增加行政的执行成本,也会引起不必要的争端,增加社会的诉讼成本;并且政府行为的单方性,信息不能在政府、受监管主体和农民消费者之间有效沟通,致使制度供给的非合意均衡,出现“零和博弈”和“负和博弈”,政府监管达不到“帕累托最优效果”。[2]
2.2 基础型监管模式:农民监管成本收益的“强相关、非正相关”
农业生产资料企业的投资者、生产者、经营者、农民都可以成为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主体,其中农民与农业生产资料供给利益关系最大,所以主要分析农民监管模式。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的监管行为和监管收益是“强相关”,他们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动力最强,呼声最大,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对相关主体施加压力,通过公民的投票权、结社权推动国家、第三部门的监管,他们是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基础力量;农民代表的利益主体最广泛,利害关系最明确,他们可以通过购买指数对受监管主体的经济利益进行影响,使受监管主体认识到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关系到自身的经济利益、利润;农民也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方式实现对受监管主体的监督,加大受监管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使他们在巨大的经济成本压力下规范运作。
虽然农民监管行为和收益“强相关”,但不一定必然促成“正相关”。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农业生产资料供给者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他们和农民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农民获得农业生产资料信息的成本高昂,也不可能在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时收集所有相关的信息;另外农业生产资料信息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特点,普通农民也不具有收集、分析、判断的能力,并且信息收集、分析、处理的成本巨大;农业生产具有周期性,隐患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发现,如果这也需要农民自我鉴别,不具有可操作性;农民提起农业生产资料诉讼,面对的是实力雄厚的企业,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的举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农民在举证方面也很困难,增加了农民的诉讼成本;农业生产的战略地位,一旦发生事故,社会危害后果不堪设想,这些都论证了农民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社会成本巨大,不具有可操作性,不利于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
2.3 主体型监管模式:第三部门监管成本收益的“强相关、正相关”
第三部门是指,以供给准公共产品为主要取向,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不具有强制性,实行自愿和自治式运作,独立于政府主体和私人主体之外的民间组织机构。[3]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准公共性,它的设立是为了实现和维护以社会整体利益优化,主要供给准公共产品,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既没有私人主体的唯利性,不象政府那样具有超市场性;第二,非强制性,即完全用政府机器的强制力量来开展活动,也就是说,它主要是靠自愿和自治的方式来运作;第三,民间性,即它在法律地位上是不能是政府的附属物,在人员任免上不能是政府编制,在业务活动上不能是政府命令或包办,即它必须同时既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又独立于私人部门之外,以保证它的管理规范、公平、公正,平衡协调政府和私人之间的关系,使它的管理更有可执行性,可接受性,促成监管行为与收益的“强相关”;第四,专业性,农业生产资料的信息具有较高的技术性、专业性,而且受监管者总是具有信息优势,需要第三部门具有专业性,能在相关的专业、行业、领域提供专业的服务,平衡各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并且第三部门是公益组织,它代表相关利益群体的公共利益,能更好的协调政府、受监管主体和公众的利益关系,促使第三部门的监管行为与监管收益“正相关”。
第三部门所具有的特征,使它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时具有公正性、互动性、可接受性、专业性、参与性和开放性,降低具体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社会成本。第一,第三部门具有民间性和准公共性,可以通过参与机制,运用利益代表和利益表达的方式来影响国家立法,降低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立法、执法、司法成本。第三部门的参与,促成了政府、受监管主体、农民之间的互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信息不对称,使国家在进行农业生产资料的立法时,充分考虑了其他监管主体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增加了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立法的科学性;第二,第三部门在提供技术、质量、性能和标准方面的专业、中立、公正,提高了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权威,增加受监管主体对监管行为的接受程度,使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规定利于执行,减少了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执行成本;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立法的科学完善,执行的可接受性,减少了监管方面的纠纷,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减轻国家司法资源的压力;第三,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第三部门具有开放性、互动性、多元性和参与性,可以在政府、消费者、受监管主体之间搭建了信息平台,农业生产资料信息低成本的向公众公开,消费者易于收集、分析、判断农业生产资料信息,相关主体在较低的信息成本下进行交易,降低了农业生产资料交易的契约成本,增加消费者对农业生产资料的信心指数,提高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增加社会的经济收益;第四,降低农业生产资料监管制度的供给、变迁、创新的成本。由于政府、第三部门、消费者共同参与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管,势必出现有效的竞争格局,在巨大竞争的压力下,增强了供给主体的创新动力;三元监管主体之间是合意均衡,信息合理高效流动,监管制度更易于实现相对均衡,加快制度变迁的周期,降低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制度变迁成本;
3 监管模式整合——政府主导下多元农业生产资料监管模式的构建
3.1 政府主导下多元监管模式:监管成本收益的“协调、可持续正相关”
通过对以上三种农业生产资料监管模式的比较,可以构建出一种政府主导下多元监管模式,它是一种整合政府资源、社会资源、个人资源的综合性监管模式,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第三部门监管为主体、以农民监管为基础,合理配置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权力,实现制度供给和需求的相对均衡,以降低社会监管成本,实现监管行为与收益“协调、可持续正相关”。
政府主导下多元监管模式是对已有的监管资源的有机整合,而不是三者的简单组合,它能产生巨大的社会收益,我们对之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第一,降低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立法、执法、司法成本。政府主导下多元监管是三元社会主体合理互动的结果,国家在进行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立法时,充分考虑了其他监管主体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第三部门和农民对立法的积极参与,农业生产资料信息在国家、社会、个人之间顺畅流动,增加了国家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立法的科学性,实现监管收益的“协调正相关”;第二,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政府主导下多元监管模式在国家、第三部门、农民之间搭建了信息平台,农业生产资料的信息低成本的向农民公开,农民消费者易于收集、分析、判断相关信息,利益相关主体在较低的信息成本下进行交易,降低了农业生产资料交易的契约成本,增加农民对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的信心指数;第三,降低农业生产资料监管制度的供给、变迁、创新的成本。由于三元主体共同参与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这一公共产品的供给,这样在数量上增加了公共产品的供给,即增加了社会的总收益,三元主体的竞争,有利于形成有效的竞争格局,在巨大竞争的压力下,供给主体必将提高供给的质量;三元监管主体的合意均衡,信息合理高效流动,监管制度更易于实现相对均衡,促使监管收益的“可持续正相关”。
3.2 路径选择:政府主导下多元监管模式的具体构建
3.2.1 加强政府在农业生产资料立法、执法、司法方面的监管
新农村建设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管也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作用。第一,强化农业生产资料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建立严格的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上制止不合格的农业生产资料进入市场,是确保农业生产资料质量防护网的首要防线。我国法律应该明确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具备的生产、储存和检测条件,对农业生产资料企业的立项、技术状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强化农业生产资料企业的社会责任;第二,整合我国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缺乏统一的农业生产资料基本法,这些法律停留在行政管理层次,很多规定有交叉、重叠、矛盾、空白,并且不具有操作性,导致无“法”对农业生产资料供给者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第三,加大受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后果。农业生产资料企业是有限理性的,具有经济人思维,具有机会主义倾向,他们在进行农业生产资料的供给时,拥有的信息成本优势,如果对违法后果的预期成本低于违法收益,他们它会尽一切努力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不惜损人利己,公然违背法律和社会整体利益。所以必须加大它的违法责任后果,不能仅仅停留在罚款层次、行政处罚层次,而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刑事处罚,能力处罚(禁止它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的资格),对违法企业的商誉给予降级惩罚,使它在巨大经济、法律、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克制机会主义行为。正如孟德斯鸠所言“虽然欲望可能会促使他们做坏人,然而利益却阻止他们这样做”。[4]
3.2.2 健全与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的第三部门的组织体系
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的第三部门,为新农村建设、农村的和谐发展提供组织保障。第一,提高农业相关的第三部门法律地位。目前我国农业相关的第三部门数量有限,不能满足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需求,并且法律地位不高,往往没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在人事、业务、财务上受行政机关很大的限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业第三部门将成为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主体,政府也要把具体的农业生产资料管理权限回归第三部门,使他们拥有准公共权力,保障它们的独立性、权威性、公正性;[5]第二,建立体系完整的农业相关的第三部门。农业相关的第三部门是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主体,必须建立完整的组织体系,即建立制定农业生产资料标准的机构、农业生产资料的检测机构、农业生产资料的风险评估机构、农业生产资料信用评估机构、农业生产资料的信息收集、分析、披露机构,各机构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实现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管。第三,加强对第三部门监督和约束。由于我国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第三部门常常出现“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的现象,可能被一些食品利益集团“捕获”或者沦为政府的“附属机构”,丧失它应有的公正性、公益性和独立性,所以我们要建立对第三部门的监管约束机制来保障其利益协调功能的实现。我们对第三部门的监督约束主要包括外部监督机制、第三部门的同行互律机制以及第三部门组织的内部自律机制。[6]
3.2.3 确保农民市场活动主体的权利,建立农民消费者监管的利益驱动机制
新农村建设关键是调动农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必须保障农民的市场活动主体地位,建立农民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利益驱动机制。第一,确保农民个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诉讼权等。无论是政府主体的监管,还是相关第三部门的监管,都必须保证农民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诉讼权,这样才能客观上推动政府主体监管和第三部门主体的监管的实施;另外,农民利益受到侵害,也最有动力对政府和第三部门施加压力,比如,向政府部门反映、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来促使他们履行监管义务,实现对农业生产资料的依法监管。第二,建立农民监管的利益驱动机制。[7]农民消费者也是经济人,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也要考虑成本收益,尤其是对抗实力强大的农业生产资料企业,所以政府要建立利益驱动机制,用利益来引导农民的行为,提高农民监管的动力。政府尽量提供充分的农业生产资料质量、价格、性能信息,以克服信息不对称,促使农民有能力进行更有效的监管。减轻农民在农业生产资料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延长起诉时效,提高受监管主体对农民的民事赔偿标准,使农民愿意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三,建立农民监管的利益保障机制。无论是法律上规定的农民消费者权利,还是建立相应的利益驱动机制,其目的都是最终实现农民消费者的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所以我们要建立相应的利益保障机制,建立农业行业相应的社会保险、企业赔偿和国家救助等制度,使农民消费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制度的保障,实现农民消费者对农业生产资料的持续性监管。

参考文献:
[1]郑少华.动态社会契约论:一种经济法的社会理论之解说[A].王全兴.经济法论丛[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27-28.
[2]杨龙,王骚.政府经济学[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4:126-128.
[3]王建芹..第三种力量——中国后市场经济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45-146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译,商务印书馆,1982:145.
[5]李长健.论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以利益与利益协调机制为视角[J].中国法学,2005(3):130.
[6]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78-79.
[7]张玉堂.利益论——关于利益冲突与协调问题的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