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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职务犯罪科学法律适用的内涵/王腾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4:45:14  浏览:83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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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的讲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利益结构调整,新问题新情况新矛盾层出不穷,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越来越隐蔽,越来越智能化,游离在罪与非罪的边缘,打法律的擦边球,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给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提出了不少问题,制造了不小的难度。检察机关在查办涉农职务犯罪过程中,要做到科学的法律适用,严厉打击涉农职务犯罪,公平公正的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最准确最正确将法律规范适用到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来,让矛盾以最合适的方式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就必须深刻领会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的内涵。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是指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依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准确的、正确的、智慧的检察执法办案方式方法,运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并作出明确适用结果的司法活动,从而有力的打击涉农职务犯罪,最大限度的体现法律的公正公平的真谛,最大限度的引导社会价值取向,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实现社会管理创新。从中可以看出,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具有公正性、公平性、准确性、正确性、科学性、智慧性、技巧性等特征。如何才能牢牢把握科学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的内涵呢?我们必须要把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置身于党和国家的大局中去定位和思考,并结合法律的本质和当前农村社会形势,体会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的内涵。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检察机关查办涉农职务犯罪进行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实现善良和公正的过程,法律适用不是机械的、冰冷的、无情的、麻木的。英国十七世纪著名的法学家爱德华柯克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才能掌握。”检察官查办涉农职务犯罪进行法律适用本身就是一项充满智慧创造性活动。从艺术家的角度而言,法律适用被称为平衡的高超艺术,科学、公平、公正、正确、准确地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从来都是需要检察官的集体智慧,高超的办案艺术,灵活的办案技巧。面对纷繁杂乱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在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的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困难和问题,可以看出,现实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很难覆盖隐蔽、复杂、多变的涉农职务犯罪行为。与时俱进的科学发展的基础工作理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执法主题,要求检察机关在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过程中,能够敏锐的洞察到农村社会现实的方方面面以及广大农民的利益呼声,在当前法律规范的前提下,科学的、智慧的、公正的、技巧的进行法律适用,和谐解决农村社会矛盾,有力打击涉农职务犯罪,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所谓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的本质内涵,就是要探求具有创造性、智慧性、技巧性对解决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中遇到问题和困难方式方法,追求最佳办案效果,切实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的真谛。这无疑给检察官提出了跟高的要求,因为科学的、智慧的运用法律等知识的技巧性远远复杂于知道、了解法律条文,它融合了检察官的智慧、经验、敏锐的洞察力、高度的政治敏感性,是一种高超的检察执法办案能力的体现,必须通过长期的实践,并以很强的悟性作保证才能的达到。
如今农民一说起检察机关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其往往想到的是冰冷冷的法言法语和刚性极强的法律条文,其时科学的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是美与和谐的有机统一。我国民国时期著名的法学家吴经熊指出:“法律的最高理想是正义,正义以真为基础,以善为目的,以美为本质。执法者必须以自己的智慧和眼光去仔细衡量,然后才可以求得理想的公平。”由于法律的真谛是追求真善美,实现公平与正义。所以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的过程实质上就是 科学的、智慧的、创造美与幸福,体现善良与公平,惩恶扬善,维护农村的稳定与和谐,促进农村文化、经济进步的过程。无论是化解农村社会矛盾,还是打击涉农职务犯罪,无不体现这一过程。正因为如此,决定了检察机关不是简单适用法律的来料加工工厂,检察官不是直接套用法律条文的粗加工工人,更不是套用法律逻辑的车间流水线上的机器人。评价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的标准,不仅仅是对与错,如果检察官仅仅像流水线上的熟练工一样制造合格品,那么其法律适用的结果必然是冰冷的,缺乏人性化和理性化不能仅仅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如果如此,不一定会让人对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结果或决定产生尊重和认可,这样势必不能得到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情感认同。我国有着五千年的历史,文化源远流长,深厚的 文化底蕴和优良的文化传统也决定了我国历来讲求法、情、理地统一,与西方国家风行的“只服从法律”的司法理念不同,早在我国宋代,司法官段按时就要求既要准确把握当事人心理活动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断案,又要斟酌案件的实际情况,追求天理、国法、人情互为圆融的和谐境界。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内,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如何摆正公理、国法、人情之间的关系,对于检察官而言是一件有难度的工作,需要检察官的智慧和技巧。目前涉农职务犯罪呈现出高发态势,触点多,燃点低,法律适用难度大,这就给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有些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认定犯罪事实清楚,采用法律也正确,但法律适用过程与社会公认的人情事理有一定差距,导致所作出的结果或决定不具有合理性,没有完全体现出法律的真谛,致使广大农民、举报人、犯罪嫌疑人都不满意,涉检访频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除证据缺失或不力的原因外还有一部分是检察官基于自身的原因,不了解社情民意,没有掌握法律辩证的思维和科学的、智慧的适用法律的技巧方法,导致适用结果或决定缺乏合理性、合情性,背离了法律的价值。合情、合理、合法是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结果或决定的真义,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不仅仅需要合法性,也需要合理性、合情性。如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员都是法律的外行,他们适用法律就是依据人们对人情理地理解和生活经验,再附上法律上的根据,作出有罪无罪的判断,这就使法律适用结果做到了合情、合理、合法。我国当前农村有着特殊的环境和背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尚未完全建立,一些封建思想还有残余,检察官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中,要找到一个切入点和结合点,要在法律规范之内,社情常理之中,找到解决法律适用所存在困难问题的最佳途径和方法,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法律适用决定,获得最和谐的办案效果。这就需要检察官要牢牢把握法律的真谛,切实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执法理念,认真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运用自己的智慧,找到科学的技巧,具有创造性解决在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作者: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王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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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改变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在事故现场勘查中的义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交警在高速公路上现场勘查时设置现场防护措施的义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已经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一条同样规定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在交通事故现场设置现场防护措施的义务。对于高速公路上在交通事故现场时设置现场防护措施的义务由哪个部门实施,笔者作了分析,与同志们共同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章“行政法规”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由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发布的,所以属于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二节“规章”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由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由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0号发布的,所以,属于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按照立法法的要求,《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效力高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5月1日起实行)第五章“调查”第二节“现场调查”中,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需要立即进行下列工作:(二)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在距现场来车方向五十至一百五十米外设置发光或者反光的交通标志,引导车辆、行人绕行;允许车辆通行的,交通警察应负责现场警戒、疏导交通、指挥其他车辆减速通过”。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第三十一条规定“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所以,高速公路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时设置现场防护措施的义务应该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2004-11-16

作者: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十大队 邵军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黄河大道盐湖区人民法院后院 电话:13903592043
邮箱:shaojun0818@163.com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34号


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及各方面负担,现就降低国家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2009年3月1日起,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执行。今后,调整国家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规定权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
  二、重新核定地方各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省及省以下地方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重新核定。对企业反映偏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其中,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逐步实行免费检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暂时不能实现免费的,收费标准要从低核定。地方检定机构不得参照执行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收费标准。
  三、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价格、财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四、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向社会公布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同时,应根据计量检定规程规定,同时公布各种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或检定频次等,强化社会监督。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严禁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对出租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一年不得超过一次。不得向城乡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能表的检定费用,委托检定除外。
  五、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09tz/W020090313542105912148.pdf  

二、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09tz/W020090313542106808144.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