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煤炭工业部关于下达《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煤炭工业部
国家商检局、煤炭工业部关于下达《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88)国检监联字第46号 一九八八年三月三日)
各省、市、区商检局、煤炭厅(局),煤炭部各煤管局、直属煤炭工业公司、直管矿务局、各有关出口煤炭矿务局(矿):
为加强出口煤炭的检验、监督管理,提高出口煤炭质量,国家商检局、煤炭工业部联合制定了《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现将上述二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贯彻执行。
附件:如文
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出口煤炭是大宗散装矿产品,为加强对出口煤炭的检验监督管理,提高出口煤炭质量,维护国家信誉,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产地监督管理
第二条 出口煤炭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对未取得质量许可证的矿、站生产的煤炭,外贸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不得收购,各地商检局(以下简称商检机构)不接受报验。
第三条 商检机构会同煤炭出口主管部门对已注册的矿、站进行考核(见《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合格者由商检机构颁发质量许可证,并向国家商检局备案,有效期一般三年。
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止出口,经改进并生产稳定一段时间后重新申请考核。
第四条 出口煤炭的矿、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资源,煤质必须符合合同要求;
(二)有配套的生产、加工设备,有确保完成出口任务的生产能力;
(三)有相应的检验机构、检验设备和检验制度;
(四)有良好的运输条件,能保证出口煤炭及时发运;
(五)有各种健全的规章制度,能做到文明生产。
第五条 商检机构对已发证的矿、站加强现场监督管理,派员驻矿或定期抽查。对不重视质量管理的矿、站,责令其限期改进,愈期达不到要求的撤销注册,吊销质量许可证。
第六条 矿、站要加强质量管理,保护按合同规定交货。
第七条 发运前,由当地商检机构进行检验。对检验合格的煤炭发给“检验合格检定单”。
第三章 口岸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经营单位签定合同时,要订明质量标准、检验和索赔条款。变更检验、索赔条款时,应预先与商检机构联系。
第九条 经营单位按煤的品种不定期地进行抽查验收,并在卸车、堆放、装船过程中拣杂。
第十条 报验前,经营单位要向商检机构提供合同、信用证及有关单证资料,并凭“检验合格检定单”报验。
第十一条 商检机构接受报验时,及时派员会同报验人到现场,对该品种、重量、粒度、杂质情况进行查验,符合规定后方可接受报验。
第十二条 出口新品种前,经营单位须向商检机构提供合同及品质结果单,商检机构抽验合格后接受报验。
第十三条 对货证相符,车皮标记清楚,批次不混,运输、堆放不受污染,整垛一次装净的,经营单位可申请换证。换证前商检机构核验必要的项目。
第十四条 商检机构按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即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检验,并按商检局统一的收费标准收费,做到公正、准确,及时出证。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五条 出口煤炭生产、运输、转载等各环节都必须有质量保证体系和检验制度。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商检机构相互通报质量情况和国外反映,商检机构综合信息通报给有关部门。口岸和内地商检机构加强协作,互通情报,每季沟通检验发证情况一次,特殊情况及时电告。
第十七条 对重视质量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由主管部门或商检机构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八条 对逃避检验和监督管理,擅自涂改单证者,由主管部门和商检机构按《商检条例》予以惩罚。
第十九条 各地区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并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煤炭工业部联合制订,自发布之日生效。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与《商检条例》有抵触者,按《商检条例》办理。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与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
一、本办法根据《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制定。
二、出口煤矿、站具备下述条件准予发证:
1.必要条件符合《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2.出口煤矿、站综合考核评分在80分以上。
三、出口煤矿、站考核综合评分办法按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文明生产五个方面进行检查和评分。
五个方面满分为100分,各小项标准分扣完为止,不给负分。评分方法见附表:
一、生产管理 (标准分12分 实得分 )
------------------------------------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内 容 | 评分办法 |标准|实得|备
| | |分 |分 |注
--------|----------|--------|--|--|-
1.生产管理机构| 是否有完整的生产管| 未建立者扣3分|3 | |
|理体系 | 不健全者扣2分| | |
2.生产管理制度| 采掘、运输、提升、| 无制度者扣4分|4 | |
|加工、筛选、储存、发| 不健全者缺一项| | |
|运等环节的生产管理制| 扣1分 | | |
|度。 | | | |
3.技术工人素质| (1)是否建立了对| 无制度无计划者|5 | |
|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 扣5分(查文字| | |
|制度 | 资料) | | |
| (2)技术工人的素| 抽查技术工人5| | |
|质 |~10名座谈和应| | |
| |知应会考试,答不| | |
| |全者扣1分,扣完| | |
| |为止。 | | |
------------------------------------
评分人(签字) 年 月 日
二、技术管理 (标准分17分 实得分 )
---------------------------------------
检查 | 检查内容 | 评 分 办 法 |标|实|备
项目 | | |准|得|注
| | |分|分|
----|----------|-----------------|-|-|-
1.技术| 是否建立了从技术 | 未建立者扣3分 |3| |
管理|矿、站长到各科、队、| 不健全者扣1分 | | |
机构|班(组)技术人员的管| | | |
|理机构。 | | | |
2.技术| 技术人员的配备和业| 技术人员薄弱不能满足提高出口煤质|5| |
人员|务素质能否适应生产和|量供求者,酌情扣分。以座谈形式考查| | |
配备|保证出口煤的质量。 |3~5名采掘、筛选、化验等部门技术| | |
和素| |人员,试问有些基本理论问题,回答不| | |
质 | |全,酌情扣分。 | | |
3.技术| 是否有健全的生产技| 无制度扣4分。 |4| |
管理|术管理制度 | 不健全者缺一项扣1分。 | | |
制度| | 执行不力者扣2分(查文字资料) | | |
及执| | | | |
行情| | | | |
况 | | | | |
4.提高| 有无降低或控制提高| 无技术措施扣3分。 |5| |
出口|煤质的技术措施及实施| 实施不力扣2分。 | | |
煤的|情况 | | | |
质量| | | | |
技术| | | | |
措施| | | | |
---------------------------------------
评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三、设备管理 (标准分18分 实得分 )
检查 | 检 查 内 容 | 评分办法 |标准分|实得分|备
项目 | | | | |注
---|----------|-----------|---|---|-
1.生| 采掘、运输、提升、|无筛选设备扣3分。 | 5 | |
产加工|筛选、破碎、除铁、通|无除铁设备扣2分。 | | |
设备 |风、排水等设备 |设备不全酌情扣分。 | | |
2.设| 生产设备的管理制度|无制度者扣3分。 | 3 | |
备管理|是否健全 |制度不健全者酌情扣分。| | |
制度 | | | | |
3.设| (1)筛选设备能否|不能正常工作者扣5分。| 8 | |
备现状|正常工作筛孔尺寸是否|筛孔尺寸不符合规定者扣| | |
|符合规定 |2分。 | | |
| (2)破碎设备能否|不能正常工作扣1分。 | | |
|正常工作 | | | |
| (3)除杂设备能否|不能正常工作者酌情扣分| | |
|正常工作 |。 | | |
4.设| (1)各种设备是否|无安全运行制度扣2分。| 2 | |
备安全|有安全运行制度及安全|无安全生产设施酌情扣分| | |
运行 |生产设施。 |。 | | |
| (2)有无设备故障|发现设备故障隐患酌情扣| | |
|隐患。 |分。 | | |
------------------------------------
评分人(签字) 年 月 日
四、质量管理 (标准分38分 实得分 )
---------------------------------------
检查项目| 检 查 内 容 | 评 分 办 法 |标准分|实得分|备注
----|----------|--------------------|--
1.组织| 是否建立了由矿、站|无建立机构者扣4分。 | 4 | |
机构|长直接领导的出口煤质| | | |
|量管理机构 | | | |
2.有无| (1)有无拣矸除杂|缺一个专业队扣5分。 |10 | |
两个专业|专业队,清扫车皮专业| | | |
队伍及岗|队。 | | | |
位责任制| (2)两个专业队人|人员数量不足扣2分。 | | |
|员的数量和素质。 |人员素质不高,不负责任扣| | |
| |2分。 | | |
| |人员不遵守劳动纪律扣2分| | |
| |。 | | |
| (3)两个专业队是|无岗位责任制扣2分。 | | |
|否健全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不健全者扣2分| | |
| |。 | | |
| (4)有无拣矸除杂|无记录者扣2分。 | | |
|、清车记录。 |记录不认真扣2分。 | | |
3.信息| 是否建立了清除外来|无把关制度扣6分。 | 6 | |
管理制度|杂质的把关制度。 |执行不力酌情扣分。 | | |
4.信息| 有无有关单位反映的|根据反映,视情节轻重酌情| 3 | |
反馈 |质量问题。 |扣分。 | | |
5.化验| (1)化验室的仪器| 设备不齐扣2分。 | 4 | |
室工作 |、设备是否齐全,能否| 不能正常工作扣2分。 | | |
|正常工作。 | | | |
| (2)化验室是否有| 无操作规程扣1分。 | 2 | |
|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 | 无岗位责任制扣1分。 | | |
|制。 | | | |
| (3)化验数据是否| 抽查量热仪,用标准煤样| 2 | |
|准确。 |现场测试,误差超过规定扣| | |
| |2分。 | | |
| (4)化验员素质。| 抽查两名化验员实际操作| 2 | |
| |,不会操作或错误操作扣2| | |
| |分。操作不熟练扣1分。 | | |
| | 组织化验员座谈。试问一| | |
| |些有关标准,回答不全酌情| | |
| |扣分。 | | |
| (5)化验记录 | 无记录或记录不全扣2分| 2 | |
| |。 | | |
6.采制| (1)采样、制样设| 不齐全扣1分。 | 1 | |
样工作 |备用具是否齐全。 | | | |
| (2)每批出口煤是| 记录不全扣1分。 | 1 | |
|否有采、制样记录。 | | | |
| (3)现场采、制样| 不按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 1 | |
|,是否按规定进行。 |扣1分。 | | |
---------------------------------------
评分人(签字) 年 月 日
五、文明生产 (标准分14分 实得分 )
---------------------------------------
检查| 检 查 内 容 | 评 分 办 法 |标准|实得|备
项目| | |分 |分 |注
--|-----------|---------------|--|--|--
1.| (1)是否建立了文明| 未建立者扣5分。 |10| |
文明|生产制度 | 不健全者缺一项扣1分。 | | |
生产| (2)矿区、选煤楼、| 查选煤楼、煤场卫生情况,卫生| | |
情况|煤场是否整洁,道路是 |不良扣2分。煤场堆积有杂物或出| | |
|否畅,生产秩序是否良 |口煤与不合格煤混堆扣2分。 | | |
|好。 | | | |
2.|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制 | 未建立扣2分,执行不力发现一| 4 | |
安全|度。 |处扣2分。扣完为止。 | | |
生产| | | | |
---------------------------------------
评分人(签字) 年 月 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外来企业服务管理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外来企业服务管理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吕梁市外来企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一日
吕梁市外来企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来企业的服务管理,规范和促进外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及建设活动,实现企地双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之外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我市从事资源开发、建筑施工、服务业等各类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 企业登记、注册、核准、备案管理。
(一)凡进入我市的外来企业,均首先必须在本市进行“三登记”,即工商、税务、统计登记,注册独立法人。
一)凡进入我市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在我市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的基础上提出项目,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申请报告和招标方案核准申请必须经投资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并由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权限核准;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和规定权限在当地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三)凡在吕梁市境内参与矿产资源项目投标、建设、开发的企业,应在投标报名前20个工作日内在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核准、备案等手续。
(四)凡在吕梁市境内从事非矿产资源行业的外来企业(包括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住宿餐饮业、建筑房地产业、服务行业以及各类公益和中介组织等),必须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投标等活动。
(五)凡在吕梁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领取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的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 建立相关职能部门信息联报平台
(一)外来企业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主动向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工商、财税、统计部门提供涉及生产经营等各个方面的统计报表。
(二)统计部门牵头建设外来企业信息数据库,并建立专网。
(三)发改委、经委、工商、税务、统计、劳动、财政、物价、建设、煤炭、国土、招商、重点办等部门实行信息联报制度,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信息联报平台提供不同渠道入吕企业和项目的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条 涉税财物价格的管理
(一)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应税物价格难以确认,依法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可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简称价格鉴证机构,下同)依法对应税物进行价格认定,并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为行政执法和税收征管提供价格依据。
(二)相关企业应根据《价格认定结论书》中的商品价格计算收入及税金,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价格鉴证标的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中等水平价格计算确定。
(三)委托方(税务部门)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价格鉴证机构提出重新认定或者补充认定,也可以向省价格鉴证机构申请复核裁定。相关企业对委托方委托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委托方(税务部门,)提出,由委托方决定是否需要补充认定,重新认定或者复核裁定。
第六条 企业发展相关产业的管理
(一)已入驻吕梁的大中型企业集团要依据自身条件,做出在当地适度经营多元业务的规划和承诺,积极推进精深加工、研发高端产品、发展三产服务,从而实现关联产业聚合、上下游产业联动的循环发展目标。
(二)新入驻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合作协议中必须要有延伸产业链的具体条款和内容,政府相关部门对煤炭等资源型企业延伸产业链的项目在立项、资金、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七条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一)要按照行业工种按比例、分类别招用外地劳动力,具体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按不同行业、工种核定。
(二)新入驻企业要和当地政府签定优先使用本市劳动力的合同,遵照就近就地用工的原则,本地劳动力达到50%以上。
<三)外来企业要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完善劳动用工合同,并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要按规定全员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要按月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八条 企业办社会管理
(一)外来企业所属的办公楼、职工宿舍、托儿所、幼.儿园、俱乐部、影院.、招待所、车队等三产服务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分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将三产服务机构改造成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面向社会,自主经营。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也可采取拍卖、租赁、联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进行分离。
(二)外来企业应积极与当地政府协商合作筹办各类公益性事业,如兴建中小学、医院、敬老院,兴修公路、水利设施和植树造林等。
(三)凡长期入驻的外来企业,必须按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开展“一矿一企绿化一山一沟”、“一企一矿建设一个新农村”等活动。
第九条 社会责任管理
(一)从2011年起,外来企业均需编制《企业社会责任年报》,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业链条延伸、关注员工成长、支持环保事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当地经济社会建设等信息进行报告。
(二)《企业社会责任年报》由当地劳动、财政、税务、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进行签证,并出具《鉴证报告》,当地政府依据报告对企业进行相应的奖惩。对在安置就业、捐资助学、生态建设、新农村建设、使用当地劳动力等参与当地经济社会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对综合考评不合格者,以及偷税漏税、拒报瞒报统计数据、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者,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服务与权益保护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_部门要积极支持外来企业投资、开发、建设,并认真做好地方协调工作,为外来企业搞好服务、创优环境。外来投资企业和投资者在用工、用水、用电、用气、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当地企业和市民同等待遇。
(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外来企业提出的有关执法和服务方面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时限办理;没有规定时限的,应当在15日内将办理情况告知外来投资企业。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外来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 赞助,加重企业负担。对外来企业收费,要持收费许可证、进企业收费通知书和收费明白卡,严格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收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