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制订推进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建设计划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制订推进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建设计划的指导意见
发改社会[2004]2073号
为加快高素质劳动者和生产服务一线的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更好地为解决“三农”问题服务,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现就组织制订“推进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建设计划”的指导意见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职业学校培养和培训能力为核心,紧密围绕培养技能人才和为转移农村劳动力服务两条主线,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实训设备装备,切实提高职业教育的培养能力和质量。通过加强市、县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中等实用人才的培养。加强县城职教中心的建设,推进每个县都要办好一所职教中心的发展步伐,为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培训和扶贫开发服务。通过专项投入,调动各方面发展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将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带动中等职业教育的全面发展,使之成为我国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任务和建设目标
针对当前职业教育发展的主要任务,专项建设主要立足于搞好三个服务:一要加快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技能型紧缺人才的培养,为新型工业化服务;二要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实用技术推广,为解决好“三农”问题服务;三要培养造就一批适应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需要的实用人才,为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服务。为此,专项建设将着力解决职业学校办学条件简陋、教学实验设施老化、实训设备的技术配置落后于生产实践的实际问题。
专项建设的目标是,用4年左右时间,经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加强1000所左右市、县级骨干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形成一批设施、设备条件基本满足技能型人才培养要求和基本满足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要求的职教基地。
三、总体原则
坚持“扶优扶强、面向农村,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中央引导、地方为主”的原则。重点加强市、县骨干中等职业学校或职教中心建设,扶持一批专业设置适应当地产业结构需要和面向农村服务、办学效益突出的职业学校;各地要统筹制订职业教育专项建设规划,结合专项投入和地方财力分步实施;坚持“地方投入为主,中央适当补助”的原则,中央资金主要起引导和推动作用,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努力增加职业教育投入,落实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并完善相应政策措施,保障学校运行和贫困生就学。
四、建设方案
(一)建设内容:一是以扩大培养规模为目标,建设教学楼和实验实习场所;二是以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为目标,装备实用和适用的实训设备。
(二)覆盖范围:主要支持中部(含中央明确要求予以倾斜支持的东北地区)、西部地区。用于市、县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或县级职教中心)。对东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确有较大困难的地方,以及面向西部对口招生的学校,适当予以补助。
(三)建设计划:专项建设拟加强300个左右城市骨干中等职业学校、700个左右县级中等职业学校(或职教中心)。分4年实施。每年支持建设250所左右。
(四)资金安排:建设资金主要由中央专项资金、地方政府配套、学校自有资金、利用银行贷款和社会投资办学等多渠道筹措解决。
2004年安排中央专项资金5亿元。争取连续几年中央安排同等数额的资金支持专项建设。
按照“地方为主”的原则,建设计划要求地方政府筹措安排适当的配套资金。原则上,地方配套与中央资金的比例,西部地区为1:2,中部和东北地区为1:1,东部地区为2:1。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项目的配套资金由省、市两级政府筹措安排。
项目学校不能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教育部近年支持过的职业学校(或职教中心)重复安排。
五、预期建设效益
专项建设支持约1000所学校,使全国平均每个地市级以上城市加强建设一所骨干职业学校,约60%的20万以上人口大县重点建设一所职教中心。这批学校将辐射和带动周边地区职业教育发展,推动形成城乡互动、协同发展的职业教育服务体系。预计三年后,专项建设计划覆盖的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比现在增加约80-100万人,各种形式的短期培训增加约100-150万人次。项目学校的实验、实习设备将得到显著加强,装备水平有较大提高,特别是面向第二产业的专业训练设备将基本符合企业生产实际需要,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明显增强。
六、配套措施和要求
(一)深化改革,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地方政府要按照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管理体制的要求,切实承担起统筹职业教育发展的责任,特别是要加强市(地)级政府的统筹责任,通过规划制订、政策支持和资金引导,切实采取合并、共建、联办等多种形式,对现有职业学校进行布局和专业结构调整,整合资源,推动组建综合性的职业教育实体,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二)强化政府责任,多渠道增加投入。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强化政府财政资金的补助和引导作用,切实落实专项建设的配套资金。同时,积极利用金融、税收及社会资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建设计划支持的职业学校,要深化运行机制改革,面向市场办学,积极探索与企事业单位、其他教育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合作办学,利用市场机制扩大投入来源。
(三)建立健全贫困学生助学资助体系。地方各级政府要将职业学校贫困学生纳入助学资助范围,设立专项助学经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农村学生提供资助;努力落实国务院确定的“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要大力倡导社会各界对贫困学生捐资助学。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建立一套“奖、贷、助、补、减”的职业学校贫困生助学体系,保障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七、组织实施和管理
(一)规划制订:专项建设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和劳动保障部,制定“推进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建设计划”的指导意见;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三部委指导意见的原则要求,研究制订本地区职业教育专项建设计划,进一步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落实配套资金和政策措施等,报经三部委审核后,纳入全国“推进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建设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组成“推进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建设计划”工作小组,负责规划审定和建设指导工作。地方组成以分管职业教育工作的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当地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项目学校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工程的实施管理。土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设备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
(三)监督检查:在建设计划实施过程中,各省要将年度建设项目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学校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设备采购招标、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并落实工作责任。同时,项目单位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稽察部门的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在设备采购中出现违纪行为、资金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和浪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一经查实,依法严厉惩处。
八、工作安排
(一)请有关省(自治区、市,下同)按照上述指导意见,从本省职业教育长远发展的总体要求出发,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总体职业教育专项建设计划及分年度执行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联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劳动保障部。
(二)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国债资金5亿元,启动实施“推进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建设计划”。各地在编制职业教育专项建设计划的同时,先行按照专项计划的总体考虑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项目学校,按照国债资金项目管理程序制定建设计划方案。经各地专项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地方三部门联衔于2004年10月3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修订2009年转移性收支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修订2009年转移性收支科目的通知
财预[2009]4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据全国人大批准的《2008年全国预算执行情况和2009年全国预算(草案)》,现对《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如下:
一、在110类“转移性收入”01款“返还性收入”下新增03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
02款“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名称修改为“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其下02项“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收入”名称修改为“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删去05项“农村义务教育补助收入”。07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补助收入”名称修改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新增14项“企业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收入”、17项“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收入”、18项“工商部门停征两费转移支付收入”、19项“一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收入”、20项“公共安全转移支付收入”、21项“教育转移支付收入”、22项“社会保障和就业转移支付收入”。99项“其他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名称修改为“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在03款“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下删去01项“专项补助收入”和02项“专项上解收入”。新增01项“教育专项补助收入”、02项“科学技术专项补助收入”、03项“社会保障和就业专项补助收入”、04项“医疗卫生专项补助收入”、05项“环境保护专项补助收入”、06项“农林水事务专项补助收入”、51项“专项上解收入”、99项“其他专项补助收入”。
二、在230类“转移性支付”01款“返还性支出”下新增03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支出”。
02款“财力性转移支付”科目名称修改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其下02项“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名称修改为“均衡性转移支付支出”。删去05项“农村义务教育补助支出”。07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补助支出”名称修改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支出”。新增14项“企业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支出”、17项“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支出”、18项“工商部门停征两费转移支付支出”、19项“一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支出”、20项“公共安全转移支付支出”、21项“教育转移支付支出”、22项“社会保障和就业转移支付支出”。99项“其他财力性转移支付支出”名称修改为“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
在03款“专项转移支付支出”下删去01项“专项补助支出”和02项“专项上解支出”。新增01项“教育专项补助支出”、02项“科学技术专项补助支出”、03项“社会保障和就业专项补助支出”、04项“医疗卫生专项补助支出”、05项“环境保护专项补助支出”、06项“农林水事务专项补助支出”、51项“专项上解支出”、99项“其他专项补助支出”。
三、已通过原科目办理的收入和支付,请各级财政和国库按上述科目办理相关调账手续。
附件:《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后转移性收支科目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后转移性收支科目表
一、收入分类科目
科 目 编 码
科 目 名 称
说 明
类
款
项
目
110
转移性收入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01
返还性收入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下级政府收到上级政府的返还性收入。
01
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收入。
02
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
03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
99
其他税收返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其他税收返还收入。
02
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政府间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01
体制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体制补助收入。
02
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
03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04
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06
农村税费改革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农村税费改革补助收入。
07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
08
结算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结算补助收入。
09
体制上解收入
反映上级政府收到的下级政府的体制上解收入。
10
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收入
反映上级政府收到的下级政府的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收入。
11
化解债务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化解债务补助收入。
12
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14
企业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收入。
15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收入。
16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专项上解收入
反映上级政府收到下级政府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专项上解收入。
17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收入。
18
工商部门停征两费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工商部门停征两费转移支付收入。
19
一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一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收入。
20
公共安全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公共安全转移支付收入。
21
教育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教育转移支付收入。
22
社会保障和就业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社会保障和就业转移支付收入。
99
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03
专项转移支付收入
反映政府间专项转移支付收入。
01
教育专项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教育专项补助收入。
02
科学技术专项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科学技术专项补助收入。
03
社会保障和就业专项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社会保障和就业专项补助收入。
04
医疗卫生专项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医疗卫生专项补助收入。
05
环境保护专项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环境保护专项补助收入。
06
农林水事务专项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农林水事务专项补助收入。
51
专项上解收入
反映专项上解收入。
99
其他专项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其他专项补助收入。
04
政府性基金转移收入
反映政府性基金转移收入。
01
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
02
政府性基金上解收入
反映上级政府收到的下级政府性基金上解收入。
06
预算外转移收入
反映政府间预算外资金转移收入。
01
预算外补助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的预算外补助收入。
02
预算外上解收入
反映上级政府收到的下级政府的预算外上解收入。
07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收入
01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收入(一般预算)
反映下级财政收到的上级财政通过一般预算安排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
02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收入(基金预算)
反映下级财政收到的上级财政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
03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收入(国有资本预算)
反映下级财政收到的上级财政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
08
上年结余收入
反映各类资金的上年结余。
01
一般预算上年结余收入
反映一般预算资金的上年结余。
02
政府性基金预算上年结余收入
反映政府性基金的上年结余。
03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上年结余收入
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上年结余。
04
预算外上年结余收入
反映预算外资金上年结余。
99
其他上年结余收入
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资金结余。
09
调入资金
反映不同性质资金之间的调入收入。
01
一般预算调入资金
反映从其他预算调入一般预算的资金。
02
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入资金
反映从其他预算调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资金。
99
其他调入资金
反映其他调入资金。
10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调入资金
反映因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调入一般预算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预算外资金等。
01
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反映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调入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03
调入预算外资金
反映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调入的预算外资金。
11
债券转贷收入
反映转贷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
01
转贷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
反映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转贷的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收入。
二、支出功能分类
科目编码
科 目 名 称
说 明
类
款
项
230
转移性支出
反映政府的转移支付以及不同性质资金之间的调拨支出。
01
返还性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所得税基数返还等支出。
01
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
02
所得税基数返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所得税基数返还。
03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返还支出。
99
其他税收返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其他税收返还。
02
一般性转移支付
反映政府间一般性转移支付。
01
体制补助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体制补助。
02
均衡性转移支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
03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支出
反映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支出。
04
调整工资转移支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调整工资转移支付支出。
06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支出。
07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支出。
08
结算补助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结算补助。
09
体制上解支出
反映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体制上解支出。
10
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支出
反映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支出。
11
化解债务补助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化解债务补助支出。
12
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补助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补助支出。
14
企业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企业事业单位划转补助支出。
15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支出。
16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专项上解支出
反映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专项上解支出。
17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励资金支出。
18
工商部门停征两费转移支付支出
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工商部门停征两费转移支付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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