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坭兴陶人才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坭兴陶人才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钦政发〔2007〕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坭兴陶人才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钦州坭兴陶人才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坭兴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钦政发〔2007〕8号),为了加强人才培养,鼓励技术、产品创新,打造钦州坭兴陶品牌,加快坭兴陶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置
坭兴陶人才技术进步奖励,共设置三类奖项:新产品奖、新技术奖、工艺大师奖。
二、奖励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坭兴陶生产企业和为钦州坭兴陶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三、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新产品奖
1. 奖励条件
企业自主创新生产,产品设计新颖、市场价值高、销售好或前景好,符合坭兴陶地方标准的市级新产品(具体评审标准由钦州坭兴陶人才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自治区级、国家级新产品,国家级专利产品,荣获国际大奖,并获得授权部门颁发的证书。
2. 奖励标准
市级新产品奖每年奖励20个以内,其中日用陶新产品5个以内(含5个),艺术陶15个以内(含15个)。奖励标准:获市级新产品称号每个奖励3000元;获得自治区级新产品称号,奖励5000元;获得国家级新产品、专利产品称号,奖励8000元;获得国际性大奖,奖励20000元。
(二)新技术奖
1. 奖励条件
企业自主开发或引进新技术、新工艺、应用新材料,实用性较强,对本企业扩大生产、提高效益作用显著。
2. 奖励标准
新技术奖每年奖励10项以内,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
(三)工艺大师奖
1. 奖励条件
评上自治区级或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并获得证书;引进的省级或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携有授权部门颁发的证书),在引进单位设计、创作、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并获市级或市级以上新产品奖励项目1个以上(含1个)。若多个企业(单位)引进同一个工艺美术大师的,只奖励一次。
2. 奖励标准
省级工艺美术大师一次性奖励5000元,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一次性奖励20000元。同时,获奖者如果每年都有新产品、新成果或获优秀论文奖的,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大师津贴。
四、奖金的分配
(一)工艺大师奖直接奖励给个人。
(二)新产品奖、新技术奖能明确到个人的,直接奖励给个人;不能明确到个人或属于企业的,奖励给企业,由企业自行分配给有功人员。
五、奖金来源
坭兴陶产业发展专项基金。
六、评奖程序、办法
(一)成立评审委员会。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科技局、质监局、人事局、钦南区政府、坭兴陶艺所、钦州坭兴陶协会等单位和若干名坭兴陶专家组成钦州坭兴陶人才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奖励评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二)个人、企业在次年3月底前向评委会办公室申报。
(三)评委会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钦州坭兴陶艺网(www.qztaoyi.com)上公示。
(四)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并给予表彰奖励。
(五)申报、评奖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对相关责任人作严肃处理。
(六)奖励评审细则另定。
七、其它
(一)本办法自2007年起实施。
(二)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2003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3年7月25日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本省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
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必须依法进
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范围: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
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江河湖泊整治及滩涂治理、水土
保持、水利枢纽、水资源保护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
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招标范围: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
(五)卫生医药、社会福利、劳动保障等项目;
(六)住宅、酒店、写字楼、商场等项目;
(七)政法、人防设施等项目;
(八)防灾减灾项目;
(九)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范围: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
制权的项目;
(四)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的项
目。
第六条 国家融资的项目的招标范围: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招标范围: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至第七条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
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房屋建筑工程以及装饰、装修、绿化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
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
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
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前款规定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其中的生产及专用设备、材料由招标
人依法招标采购;其中的通用设备、通用及装置性材料、部件、配件可以由招
标人依法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和主体工程一起通过招标发
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九条 选择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政府
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地点,具备竞争条件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
定。
第十条 鼓励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之外或者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特别
是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
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除县乡公路建设中的大中型桥梁工程、水利建设中的小(2)型以
上水利工程、大中型引水隧道工程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三)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特定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
特殊要求的;
(四)设计、施工企业具有相应资质,使用自筹资金自建自用的项目;
(五)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而不进行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