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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志编纂委员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48:17  浏览:98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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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志编纂委员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志编纂委员会的通知

国办发〔2008〕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志》编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志》编纂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志》编纂工作,研究解决编纂和出版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组成人员
主 任:陈奎元 全国政协副主席、社科院院长
副主任:李东生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项兆伦 国务院副秘书长
张 茅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罗平飞 民政部副部长
杨士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尹 力 卫生部副部长
王国庆 新闻办副主任
朱佳木 社科院副院长、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常务副组长
赵和平 地震局副局长
徐经年 总参谋部作战部副部长
魏 宏 四川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冯健身 甘肃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赵正永 陕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委 员:宋 涛 外交部纪委书记
杨周复 教育部部长助理
刘燕华 科技部副部长
苗 圩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丹珠昂奔 国家民委副主任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张苏军 司法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王世元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周 建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仇保兴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翁孟勇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王志国 铁道部副部长
矫 勇 水利部副部长
危朝安 农业部副部长
姜增伟 商务部副部长
周和平 文化部副部长
刘士余 人民银行副行长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支树平 质检总局副局长
张海涛 广电总局副局长
邬书林 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
王德学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邵琪伟 旅游局局长
蒋坚永 宗教局副局长
周 波 港澳办副主任
郜风涛 法制办副主任
郑立中 台办副主任
王守荣 气象局副局长
王兆星 银监会副主席
刘新华 证监会主席助理
陈文辉 保监会主席助理
史玉波 电监会副主席
杨冬权 档案局局长
王石奇 信访局副局长
孙来燕 国防科工局副局长
徐德明 测绘局局长
王昌顺 民航局副局长
苏 和 邮政局副局长
刘 怡 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李庆林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总监
王海京 红十字会秘书长
华 桦 总后勤部司令部副参谋长
于建伟 武警部队政治部副主任
董贵山 成都军区副司令员
刘继贤 军事科学院副院长、全军军事志指导小组副组长
寿晓松 军事科学院战争理论和战略研究部部长、全军军事志指导小组
办公室主任
陈祖武 社科院学部委员、历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张海鹏 社科院学部委员、文史哲学部副主任、研究员
刘庆柱 社科院学部委员、研究员
厉 声 社科院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王振中 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景天魁 社科院学部委员、研究员
张星星 当代中国研究所副所长、教授
李孝聪 北京大学教授
邹逸麟 复旦大学教授
田 嘉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机构
编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承担编委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审核把关,以及调研、培训、组织出版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秘书长田嘉兼任。
编委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编委会办公室提出,报编委会主任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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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志愿服务条例

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志愿服务条例》的决议

(2012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志愿服务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合肥市志愿服务条例

(2012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理念,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利,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支持与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志愿服务活动以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为主要内容,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和节俭、非营利性的原则。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相互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自愿、无偿地帮助他人、服务社会、保护自然的公益性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获得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志愿服务的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

(一)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二)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性机构。

第五条 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应当受到尊重。提倡、鼓励公民和社会各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市、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指导、协调机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志愿服务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志愿服务基金。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和指导志愿服务工作。

第七条 每年3月5日所在的周为全市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周。


第二章 志愿者


第八条 鼓励个人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

第九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志愿服务能力。

第十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四)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和保障;

(五)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六)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帮助的权利;

(七)对志愿服务组织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拒绝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服务;

(九)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制度;

(二)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教育和培训,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人格、隐私等权利,不得泄露在参加志愿服务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因故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提前告知志愿服务组织;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变相收取报酬、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六)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与志愿服务活动要求不符的行为;

(七)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二条 符合志愿服务组织章程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成为志愿服务组织的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为志愿者配发标识和证件;

(二)组织和指导志愿服务活动;

(三)负责志愿者招募、培训、服务记录、考核、表彰等工作,发布志愿服务相关信息;

(四)对志愿服务的内容进行风险评估,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筹集、接受、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的资金、物资;

(六)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与交流活动;

(七)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从事志愿活动时,应当公布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详细内容,并告知在从事志愿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活动。

不得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志愿服务标志等进行以营利为目的或者其他非志愿服务的活动。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的个人隐私等信息保密,未经志愿者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

(一)扶贫济困、扶弱助残、帮老助幼;

(二)支教助学、医疗保健、科技推广、文体服务、环境保护;

(三)精神抚慰、心理援助;

(四)法制与社会公德宣传、法律援助;

(五)大型社会活动;

(六)抢险救灾、应急救援、治安防范;

(七)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八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如实告知所需志愿服务的内容和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并给予答复;对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交通、通讯、误餐等保障,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如实告知志愿服务项目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有条件的,应当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培训,以及必要的物质保障及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条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根据志愿者的要求,就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出具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7天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签订的志愿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者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志愿服务的内容、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风险以及保障措施;

(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其他需要协议的事项。


第五章 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本市应当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社会捐赠;

(二)财政支持;

(三)基金增值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鼓励单位、个人向志愿服务基金会捐赠。

第二十四条 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资助志愿服务项目;

(二)宣传志愿服务理念;

(三)培训志愿者;

(四)救助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受到损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志愿者;

(五)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六)为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社会捐赠的资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使用;

(八)与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有关的其他事项。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的监督,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服务基金会应当给予资助:

(一)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第三方的原因遭受人身损害的、重大财产损失的;

(二)因他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而侵权人无法查明、逃逸或者无赔偿能力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公民道德教育的范围。

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设志愿服务专题、专栏,刊播志愿服务公益广告。

公共场所应当设有与环境相融合的志愿服务公益广告。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招聘人员以及学校招收学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表现的志愿者。

第二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等形式,筹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

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应当用于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交通、通讯、误餐补贴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并按规定接受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在参加志愿服务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变相收取报酬、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由志愿服务组织责令其改正,并中止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公示。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标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非志愿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志愿服务组织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过错受到人身或者财产等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挪用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
逐条祥解

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 张洪涛


概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用以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目前实践中最常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于2000年联合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该示范文本是两部门在原《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95-0171)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改进而成的。政府部门制定示范文本的原意是将其作为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参考,起到示范、引导作用,并非强制使用。但在实践中,示范文本已经成为各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的首选甚至是唯一文本。因此,认真研究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确切含义并且公平合理地签订好示范文本就成了每一个开发商必须足够重视的课题。
本文将依据《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对示范文本进行逐条解释,并对如何填写做深入探讨。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内容略)

【释义】该部分是对文本的简要介绍,包括文本的性质、商品房定义、填写说明、解释权归属等内容。其中,有关填写方法的规定(第3、4、5条)应详细阅读,并在填写过程中严格遵循。充分利用好文本中授权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部分,能够弥补该文本的不足,最大限度地维护开发商的合法权益。而且规范、清晰的填写也有利于开发商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
【常见问题】有些开发商工作人员由于工作潦草,没能严格按照“说明”第5条的方式在相应部位划勾或划差叉,导致文本混乱、及其不规范、不严肃。
【对策】认真阅读“说明”,严格按“说明”填写文本。建议有条件的开发商品采用专业打印软件打印合同文本。
 合同双方当事人:(内容略)
【释义】该部分详细列明买卖双方(包括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常见问题】有些售楼处工作人员往往忽视对买方基本情况的填写,出现地址不详甚至错误,给以后发送入住通知等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导致公司损失。(这绝不是笔者危言耸听,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件类似案子:由于售楼处工作人员将买方的地址填写的模糊不清导致无法与买方联系,公司受到损失,该工作人员也丢了工作。)
【对策】卖方的基本情况应以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相关内容为准。买方的地址应填写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填写经常居住地。由于文本只是印制了自然人作为买方的情形,导致当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买方时没有相应的填写位置,对此可自行印制买方基本情况替换该部分。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
【释义】 该条是关于标的房产建设过程的合法性的介绍。用以说明建设项目在用地、规划管理、施工管理、开发主体等方面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了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
【常见问题】 实践中,有些项目的建设用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根据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此类房产要出售的,应当取得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并且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还有些开发商只是和土地主管部门签订了《土地使用权预约合同》或者虽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述情况,严格来讲都不属于具备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对策】 虽然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简单地因为上述土地使用权瑕疵而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但由于购买上述土地上建设的房产,较之于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上的房产,买方面临着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和较大的风险。卖房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将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向买方作出全面、客观的说明,以避免引发客户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释义】 该条是关于预售许可证的约定。预售许可证是卖方出售标的房产的行为合法性的最重要的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按照主管部门许可的发售范围不同,预售许可证分为内销许可证和外销许可证。只有取得外销许可证的项目才可以向中国境外客户销售。
【常见问题】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预定协议(又称认购书、认购协议、订购协议),在业内是常见的。如果产生纠纷,一方以不符合预售条件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一般认为只要在一审诉讼阶段卖方补办了预售许可证,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开发商的上述行为给予责令停止销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对策】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预售,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__,属_____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_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释义】 本条是对标的房产的座落、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概况的约定。
【常见问题】 目前实践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商品房合同约定面积与建成后房屋交易主管部门实测面积不一致。造成这种的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不法开发商的故意欺诈,也有现行法规不甚完备的原因。一段时间以来,建设部1995年颁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是计算商品房建筑面积和公用面积的主要法律依据。但该规定的法律效力较低而且规定过于原则性。加之由于历史原因,商品房面积的管理工作存在部门职能交叉的问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对此有过相互抵触的规定。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个案件,房产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同一房产的面积测量结论相差悬殊,而两部门都具备“测绘资质”,导致法院难以认定。
【对策】 针对上述情况,我国第一个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于2000年8月正式实施,成为房产面积测量里领域最权威的标准。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房面积管理的部门职能分工,即“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房面积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查处商品房面积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商品房面积测量机构的资质提出初审意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商品房面积测量器具的监督工作,查处违法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测量器具的行为。”2000年12月28日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联合下发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申请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测绘资格审查管理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日内,转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初审。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并反馈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对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初审意见应当同 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取得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取得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__元,
总金额(_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拾______元整。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释义】 本条与原示范文本相比最大的改进是:针对商品房面积问题争议较多的现状,在原来“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基础上,增加了“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按套(单元)计算”等二种新的计价方式。使买方有更多选择。
【常见问题】 虽然文本给出了多种计价方式,但由于习惯原因和营销策略的需要,大部分开发商拒绝使用“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和“按套(单元)计算”等方式。
【对策】 计价方式的多样性,是市场进步的潮流。只要开发商在计算标的房产面积时,严格遵循了现行规范,以何种方式计算都不应损害其利益。只有那些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的开发商才能充分展示自己的信心并赢得更多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