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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中国健康扶贫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7:42:54  浏览:83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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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中国健康扶贫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中国健康扶贫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7〕100号


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中国健康扶贫工程是中国初保基金会联合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在中央统战部等部门的支持下,于2002年2月共同发起和推出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中国健康扶贫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七月十七日

盐城市中国健康扶贫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又好又快地全面推进我市的农民健康工程,把切合我市实际的中国健康扶贫工程项目宣传好、引进好、组织好、实施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健康扶贫工程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由中国健康扶贫工程组委会盐城联络处(以下简称盐城联络处)全面负责,扎口管理。盐城联络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等相关业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组织

第三条市政府对中国健康扶贫工程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实行统一计划安排和部署,盐城联络处办公室负责集中申报和组织协调,各地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履行、完善项目的申请和报批手续,以县(市、区)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申报项目获中国健康扶贫工程组委会批准后,县 (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项目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项目实施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第五条按规定和惯例,中国健康扶贫工程组委会和已被批准项目实施的县(市、区)领导小组组长择时在组委会(北京)签订项目实施议定书,具体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项目实施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实效性。项目一旦批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施任务。

第六条项目全面启动前,各地可结合实际,选择1—2个乡(镇)进行试点,取得经验。

第七条项目全面启动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召开动员大会,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负责人,各乡(镇)卫生院负责人参加,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要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相关事项。

第八条所有直接参与和服务项目工作的人员都必须是经过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掌握政策,了解流程,精通业务,作风踏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的服务理念,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都要达到组委会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项目实施期间,所有普查站(点)要科学计划,合理安排各项工作。工作中遇到重特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掌握情况,妥善处理。

第三章质量控制与日常管理

第十条涉及群众直接参与的健康扶贫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操作,组委会原则上都要派出专家莅临现场,全面负责技术规范工作,项目县(市、区)安排精干的专业工作班子予以协助。组委会驻江苏、安徽办事处负责相关业务工作的督查协调,盐城联络处办公室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项目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要以着眼大局、虚心好学、科学严谨、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对组委会派出的专家予以支持、关心,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疗操作规范,共同把好质量关。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的日常业务工作由项目实施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注重与工作相关方的沟通交流,确保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结束后,实施项目的县(市、区)要及时做好资料的收集、统计、整理、总结和上报工作,建立患者档案、随访制度和新型医患关系。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四条项目启动实施后,项目县(市、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工作,服从健康扶贫工程组委会驻江苏、安徽办事处专家的指导和管理,盐城联络处视情进行必要的现场督查。

第十五条参与普查普治和已被确诊癌症患者的治疗费用除享受组委会资助外,纳入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统一扎口管理。

第十六条市政府将健康扶贫工程项目申报和实施情况纳入社会事业项目年度考核内容,实行在“卫生”栏目总分值基础上加分的办法予以体现。市政府对健康扶贫工程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视情况组织专题表彰。

第十七条健康扶贫工程项目的申报和实施严格实行项目县(市、区)责任制。盐城联络处办公室坚持年度例会、适当的现场观摩会和考察学习制度;与健康扶贫工程组委会和项目县(市、区)保持畅通的联系、交流,积极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树立典型,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盐城联络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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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起源于英美侵权行为法的概念,一般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并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我国恶意民事诉讼主要是指行为人滥用民事诉权,恶意提起诉讼,以获得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损害对方或第三方利益的诉讼行为。恶意民事诉讼不仅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侵害了相对人的民事权益,还破坏了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严重背离了诉讼救济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容易引起人们对司法权威的不信任。

恶意民事诉讼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目前法律对恶意民事诉讼行为未作规定,惩戒力度不够,并且缺乏相关配套的民事赔偿制度应是最主要的原因。对恶意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制形成统一认识,对于大力惩戒恶意民事诉讼的行为大有裨益。

一、恶意民事诉讼的构成要件和分类

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有:第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所谓恶意民事诉讼中的“恶意”,是指行为人提起诉讼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或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等其他非法目的。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恶意诉讼行为。行为人故意隐瞒案件事实真相,作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重要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替其伪造、变造重要证据等,以达到其不法目的。第三,损害后果的存在。所谓损害,是指一定行为或事件造成相对人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即不良后果和不良状态,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第四,恶意诉讼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民事责任只有在侵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第五,特别要件:行为人的恶意民事诉讼行为已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认定。这里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人,在客观方面伪造、变造了重要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伪造、变造重要证据作为支撑其诉讼请求的事实,人民法院查明并在判决的事实部分和证据分析部分予以认定,其在主观方面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在论理部分予以揭示;二是行为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在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下达前,相对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行为人赔偿损失,这是因为,行为人的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还处于不确定状态,相对人此时不具有取得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根据启动恶意诉讼程序的当事人是否享有诉权,恶意诉讼可以分为没有诉权的恶意诉讼和有诉权的恶意诉讼。前者是指无民事案件诉权而起诉企图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是虚假诉讼;后者是指有一个正当的诉权,但是起诉后为追求正当诉权以外的非法目的不当诉讼的行为,属于滥用诉权。

二、惩戒恶意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依据

虽然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中没有提到恶意诉讼这一概念,也没有关于恶意诉讼实质、具体的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民事恶意诉讼不受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制。恰恰相反,根据宪法第51条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我们有充足的依据对民事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侵权惩戒。

刑法中对恶意诉讼也有法律依据。涉及对诉讼中的恶意行为进行惩处的有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罪名。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许多条文对恶意诉讼也有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5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等等。

三、加强对恶意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对民事诉讼环节的受案、立案监督审查,并加强对执行环节的监督。

一要加强与法院立案庭的沟通、联系。对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案件受理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源头上堵住恶意民事诉讼。

二要确立恶意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民事法律中设定恶意诉讼侵权制度,在诉讼程序中对有证据证明诉讼正在或将要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案外人,赋予其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的权利。完善第三人申诉制度,准许利害关系人向有关机关申诉,或者直接赋予第三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损害赔偿范围不仅包括受害人参加诉讼所花费的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三要加大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惩罚力度。对认定为恶意诉讼的案件,除承担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进行失信认定,通报银行、行政机关等部门后录入征信系统作为不良记录。对情节严重,涉嫌伪证罪的,检察机关要督促相关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律师参与的恶意诉讼案件,检察机关要及时向司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对代理律师予以惩戒。

(作者单位:重庆市云阳县检察院)
本人于2005-12-4在贵站发表的译文《屠宰场案的负面影响》,经再次修改,现重新修订并发表!

屠宰场案的负面影响(修订版)

[美]威廉.H.麦勒 著
宋飞 译

(本文及《美国诉微软案》译自《法律界名人英语经典演说辞》 项阳编著(5元丛书第五辑 主编 马德高 张晓博 范希春)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此次翻译未经原作者及编著者的同意,故仅供学术研究使用。)


每天,成百上千的美国人被卷入严重的民事纠纷中,这在美国是史无前例的。这些人因自己的行为而面临逮捕、罚款乃至监禁的风险。你不会再看到有人在声势浩大的游行示威后被纠察队员驱赶或是从运粮车旁拖走。相反,你会发现通过千辛万苦和努力奋斗为自己家庭挣取诚实收入的人们被起诉。他们遵守着全国范围的州市两级法律和规章,可悲地是,这些事情竟让他们触犯了法律。
这些辛勤劳动的男女们反倒成为了这片大陆的法律之下的贱民,这就是屠宰场案和提倡经济自由化的宪法保护的全部内核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在屠宰场案中,最高法院以一个5比4的判决(在那时是一个少见的秘密投票)准许被行贿的路易斯安那州立法机关为正在进行屠宰的家禽创制一个长达25年的垄断法令。立法机关授予一家公司以独占权,让其经营新奥尔良的一家屠宰场,其它屠夫如果要进行家禽屠宰,就得使用那里的设施并接受它的收费服务。失去生计的屠夫们为保护其经济自由权利,向法院提出对这部新制定的第14修正案中的“特权或豁免”条款进行审查。
对当时的屠夫们和如今的美国人来说,不幸的是,法院没有同意屠夫们的要求。大多数法官抛开该条款的本来意图,认为“特权或豁免”包含的仅是宪法所认可的原权利,正如宪法规定人们有权从事对外贸易、有权申请人身保护令状、有权自由进行州际迁徙。但这个条款并不违反人权法案,也不违反经济自由化原则。
什么样的人挺过了这样的诉讼之灾?像二十年前移民到美国开始新生活的医院职工赫克托. 尼克兹这样的人.以前,当他失去他的工作, 他可能会继续靠福利救济或者沦为失业.现在则相反,他决定到纽约的通勤专车上为他的皇后社区从事安全、高效率、低成本的运输工作。
每天,赫克托在他所在地区开车送几千人次上下班.而且他不孤独,上百名其它企业的通勤专车司机与他干着同样的事,每天送近4万人次往返于皇后社区与布鲁克林之间.赫克托有一个忠实的客源和一个没有污点的安全记录,正如我的同事尼克尔.加内特喜欢说的那样,他与其它司机"都是从事送人们上下班的工作".
身处一个超过10%的人口依靠公共救济、将近2%的经济是由黑市操纵的城市中,你如果认为,这样一家诚信企业会得到鼓励支持,那么你就错了。依照纽约州的法律,像赫克托. 尼克兹和他的同行们的行为是非法经营,因为他们在与处于垄断地位的公汽竞争。按照法律,他们的客车定期会被没收,他们还会被迫交纳繁重的罚款。而且,在客车服务只收1美元一乘次的同一线路上,提供糟糕透顶的服务的公汽却要收高达3.95美元一乘次,除此之外,每一乘次还要收1.5美元的小费。市政会的一个铁三角--运输业工会,与公汽公司一道,操纵着对赫克托不公平的运输制度,阻碍后者上路经营,如有不从还会对其提起索偿诉讼。
那时像塔利布-T.乌克达和他妻子帕麦拉.法勒这样从80年代早期就开始在哥伦比亚特区经营首批非洲发艺沙龙的人,通过不懈努力,用他们积攒下来准备买车的500美元,开办企业。本着正当经营和将编辫视为一种商业和艺术形式的理念,不久他们的规模就壮大了,并雇请10人为他们经营沙龙。
然而有一天,美容业警察找上门来,要看塔利布的营业执照。塔利布告知此人他没有营业执照,但假如没有对他的生意很不方便,他会申请一个的。
当他了解到在哥伦比亚特区从事编辫,你就得申请领取美容业执照,而拥有这种执照你就得交5000美元去接受大约3到9个月的培训,完成1500个小时的课堂作业。事实上1500个小时全部都要花在与头发天然护理和编辫完全无关的课程上;在培训结束后,他还得用手势和夹卷发以及1938年法案通过时在白人妇女间流行的发型来展示自己的才艺。而且这还不够坏,为了能继续经营沙龙,他还得进修以争取一个经理人执照。所有这些让塔利布感到震惊。
塔利布,像许多其他被设置准入条件的企业一样,面临着不可理喻的要求,这使得他们不得不忽视办理执照,而理性地去决定继续做生意。当然一切努力都命中注定要通过正常途径获取财政支持,或者甚至要做广告。然而,要想获得一个好的生存,塔利布、法勒及其雇员还要继续做生意。
不久,美容业警察又找上门来,这次,塔利布被告知因他没办经营执照,要处高达1000元一天的罚款和一次监禁。这对他们越来越红火的生意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打击。我很荣幸地提到一点,在塔利布等人和司法研究所的不懈努力和大量工作下,政府已宣布撤销对塔利布沙龙的管制规定。通过这个经典的企业案例,他们已在全国继续推广着头发天然护理和编辫,并使二者日益专业化,他们还努力尝试清除到现在仍在全国各个州困扰他们的这个壁垒。
以上这两位,是数不清的英雄中的代表。他们每天都在为抵制州和地方政府为规制市场准入而设置的任意和非理性的法律而奋斗。专家指出,如果存在于州和地方层次的广泛的行政许可法规文件都被取消的话,至少全国有10%的市场占有额将因准入条件的放开而从中受益。
像赫克托和塔利布这样没有一点资本又没有受过正式教育的广大民众来说,法律责任正沉重地压在他们肩上。这些法律壁垒意味着不仅仅是不便或做生意成本的增加,而且还是他们命中注定被正式的经济环境所排斥,而成为靠福利救济而生活的人群。
为了分析企业家准入设限壁垒的遍及情况,司法研究所最近受命对以下7个城市进行调查研究。它们分别是格斯顿、巴尔蒂摩、查罗蒂、底特律、纽约、旧金山和圣迭戈。通过调查研究,我们发现,政府为市场准入设置的合法壁垒遍及广泛,似乎无处不在。例如,在底特律,存在帮母亲摆脱靠福利救济的请保姆照料儿童的急切需求,许多妇女都渴望保姆能为其提供安全且富有爱心的家政服务。依政府设立的条件,儿童中心主任必须是在一所可信赖的大学里工作过60个学期,并且按期组织禁止将小孩丢在公寓里照料的联合检查。结果,在密歇根,大约有超过1.5万名保姆被查出没有营业执照。再看看查罗蒂,你会发现当地已出台一项对家政业发展的禁令,毫无道理地极大阻碍其发展,是为适应全职母亲、老年人和上远班的人而配备的理想职位。而且在纽约,除了受通勤车执照管制的倒霉鬼赫克托之外,要想做一个美容业主,你必须完成超过1600个小时的课堂作业以训练其手艺。当这与纽约政府要求的要想成为一名从事恢复正常心律的高级急救药剂师就得接受116个小时的培训或者要想成为官方认可的防暴保安就得接受47个小时的培训相比,为这个培训所抱怨的任何公共安全和健康要求都会随之而去,转向全心投入。
摆在人们让人面前的问题是,在屠宰场案导致的不幸后果中,法院常规性地认定这样一些垄断和许可证制度这一点让人费解。司法评价的标准竟如此宽大以致于对所有甚至不需要在主张公共健康和安全目标以及政府选择方式以达到这些目标之间相合适。的确,任何合理的可信服的事实只会使一部法律正当地成为当法律通过时即使这一事实决没有经立法机关认真考虑过。
今天这一方式甚至存在于福利改革的不幸后果中,与体验福利权相比,诚信劳动挣钱生活的权利享受不到多少法律保护。
在“特权或豁免条款”缺位时,法院起草其它宪法条款和发展各种各样的法律理论以规制经济管理,最大的争议当然是正在维持的预期过程。最终,这些替代性的宪法性的宪法条款被证明不足以完成它们决不清楚的有意识地表达。结果,只要屠宰场案确立的标准不被挑战,经济自由就保持在宪法的被放逐。
使朦胧通过现在事务状态可能会和使干预年度加长,三个趋势为永久的屠宰场案翻案前景提供希望和为特权或豁免条款重构宪法活力。
首先,学识的不断增长的主体挑战着屠宰场案的道德和法律支持。的确,每个严肃的检验过此案的学者,都相信这是一个错误的判决。学术界和伴随的知识骚动,为推翻这个有害的先前判例提供关键的动力。
与骚动同时发生的是最高法院为认识一些到目前为止未被检验的政府权威的边缘,明显推迟像卢卡斯和洛佩兹这样案子的审理。也许最让人诱惑的是,瑞恩奎斯特法官在多兰案中好像已打开将偏爱宪法权利和那些像经济自由和与次一级威胁相关的财产权利之间一分为二的大门。他指出:“为何把第五修正案这个条款与作为人权法案和第一或第四修正案并列,谈得得那么多,我们认为应该使之降级到后者的一个穷亲戚的地位......”
同时,压倒性的优势的证据和正在大量增加的意见一致的认可福利国家的失败,尤其是在城市内部。这为赞同打开设置准入条件的机会和移开不必要的政府对城内企业的压制的争辩提供了一个社会政治的成熟气候。为了决定屠宰场案中什么应更换,我看没有比从法官布拉德利、菲尔德和斯韦尼的异议更好的地方提起了。在那里你会发现经济自由的一个基础,正如布拉德利法官说的那样,“每个美国市民采纳和遵守合法的产业追求--不损害社会利益。正如他会看到没有不合理的规制和干预也一样合适的权利”。警力会依然被训练以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但不是用来创造垄断或将不理行的条件强加于市场准入。
司法活动的最高级形式是清楚的保护宪法权利的被表述。屠宰场案是作为对如此不理性的司法活动所造成的现实世界后果的可怕的证据而存在的。
基于所有这些或更多的理由,我们必须推翻屠宰场案。我们宪法的神圣迫使我们要这样。 我们研究主管部门可计算的能力需要这样。必须承认,这是一项艰难的挑战但在来年,如果你说这是一项无意义的奋斗,那么我邀请你--跟我一起去试。
我将把你介绍给塔利布和赫克托以及许多像他们那样的人--当你有机会读懂他们的眼神--我将问你两个问题。
我们怎么不去尝试?
如果我们去尝试,我们又怎么会失败?

作者简介:威廉.H.麦勒,美国司法研究所主席,此篇演讲发表于1998年4月华盛顿特区CATO研究中心。1873年,最高法院在著名的屠宰场案中支持路易斯安那州对屠宰行业进行管制的立法。由于法院对这一案件中援引的特权或豁免权条款的解释有问题,因此一直以来,该案在美国司法界颇受非议,此篇演讲便是威廉.H.麦勒主张此案确立原则应予推翻的演说。
译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华中科技大学毕业,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曾在法律图书馆网发表论文《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兼论德治》、《从一案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周??与》、《盖尤斯与》;译作《中国传统哲学与争端解决》、《美国诉微软案》。

在网上找到的有关屠宰场案的其他介绍,简单整理,以供补充,欢迎大家对译文批准指正!:
1、在“屠宰场案” 中,最高法院多数意见完全拒绝这样的理解,“那里提到的宪法条款(宪法4条2款)并没有创设所谓的州公民权的特权和豁免权。该条款并没有向州公民提供任何他们声称运用的特权与豁免权的保护,它也没有表示要控制州政府对自己公民拥有的权利”。“它的唯一目的是向各州宣布,无论其向本州公民授予、创设权利还是对本州公民运用这些权利加以限制、限定和规制,该州对处于其管辖之下的他州公民的权利予以衡量时,应一视同仁,不得损益”。参见slaughter-House Cases, 83 U.S. 36,77 (1872)。
2、援引特权或豁免权条款有着更深远的影响。正如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Rehnquist)在其异议中所说,赛恩斯案判决“把新的生命注入到了以前休眠的”特权或豁免条款中去,366 而该条款已被最高法院在屠宰场案判决367中的解释搞得奄奄一息。
注:366、187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著名的屠宰场案中支持路易斯安那州对屠宰行业进行管制的立法。由于法院对这一案件中援引的特权或豁免权条款的解释有问题,因此一直以来,该案在美国司法界颇受非议。
3、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历史上的第二个时期(从1865年到1937年的“最高法院革命”),面临的主要是由发展提出的挑战,因为所谓工商业与政府的关系的核心为垄断问题。这一问题虽然集中,但是涉及的层面很广:一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二是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三是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四是社会各阶层财富分配之不公。正因为如此,这个时期围绕“垄断”问题的矛盾和斗争非常尖锐,这些矛盾和问题的解决意义也更为重大,在推进经济文明方面尤为明显。仅举几例:在1873年“屠宰场案”以及1887年“芒恩案”审理中,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菲尔德建立的“实质性正当程序权利”理论,强调在每个美国公民享有的特权中包含着一项为了谋生而追求合法工作机会的权利,丰富了第五条宪法修正案所提出的“正当法律程序”的内涵和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