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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玻璃工艺管理规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4:07:22  浏览:88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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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玻璃工艺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


平板玻璃工艺管理规程

(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了为加强平板玻璃企业的工艺管理,达到优质、低消耗、高效益的目的,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抓好人才培养,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积极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不断革新工艺和设备。
第三条 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实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确保原料、燃料、半成品、成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国家标准,并逐步采取国内国外先进标准,做到不合格的半成品不得进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半成品不计算产量、产值、不得出厂。
第四条 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改善劳动条件,实现文明生产。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控制在标准以内。对矽尘一定要降低到2毫克/立方米以下,一般粉尘要降低到10毫克/立方米以下。
第五条 本规程由企业的厂长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必要的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对违反本规程造成的重大事故,要严肃处理。

第二章 原料部分
第六条 自行开采的矿物原料,其成份必须控制在进厂之前:外购的矿物原料要定点供应,按质采购,进厂前应掌握其化学成份及颗粒度。积极推广颗粒碱。
运输原料的车皮,装车前必须彻底清扫。
第七条 原料必须有足够的储备量。严格执行分堆码垛制度,未经化验不得使用。
矿物原料如含有泥土等杂质,必须水洗、挑选后方能使用。仍用瓶子窑煅烧砂岩的,一定要烧透,窑内温度不得低于13000℃。
第八条 要经常检查筛网,严格控制原料的颗粒度的规定范围之内。如用一套设备粉碎两种原料,换料时必须彻底清扫。
第九条 对原料的含水量要及时掌握,严格控制,根据水份波动情况及时调整原料用量。特别是纯碱、芒硝、硅砂、砂岩、炭粉的水份,更应注意控制。
第十条 积极推广电子计算机自动配料和水份在线分析设备,秤的精度在1/1000以内。
仍用人工称量设备的,每班要核对磅秤,实行“一动三检制”。每周以标准法码对磅秤校对一次,精度应在2/1000以内。
第十一条 芒硝与炭粉必须预先混合。对调合料要严格控制混合时间并定期抽查混合料的质量,碳酸钠的波动范围应控制在±0/7%以内,在投料时水份应保持在4.5±0.5‰经过混合的原料,不能有结块现象。使用熟料的比例要稳定。
第十二条 有槽引上的玻璃,氧化铝的含量一般以不超过2.2%,氧化钙以不低于6.5%为宜;氧化铁的含量要降至0.2%以下。原料中如机械含铁量过多,必须采取除铁措施。
更换配料表时,技术科长必须审查签字;调整玻璃成份时,必须经技术科审查,企业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三条 加强化验分析工作,玻璃成份每周分析一次。成份稳定的原料,每批分析一次。成份不稳定的原料,如硅砂,长石要经常分析。凡因原料成份波动影响玻璃中某一组份0.1%以上时,必须调整料方,每次调整量应控制在0.05‰以内。
积极开展物性检验,对玻璃密度,软化点膨胀系数,透光率要定期测定。密度一天波动范围控制在五个单位以内或三天内连续上升或下降八个单位以内。软化点的波动范围一天应控制在3℃以内。

第三章 煤气部分
第十四条 煤气炉气化煤要符合气化要求按质定点采购。煤场要有专人管理。进厂块煤要分堆存放,做到先进厂先使用。送至煤气使用的煤块,计量要准确,最大的块度不得大于80毫米,10毫米以下过细的煤末必须筛除。
在同时使用两个煤种时,要按配比使用,配比要稳定。
第十五条 根据煤气炉型和燃料品种,制订合理的炉层标准,每班要经常测量,严格掌握。炉内不允许有穿孔和严重结焦现象。煤气出口温度波动范围应小于±10℃,鼓风温度范围应小于±1℃。
供煤气炉气化的蒸气要专线供应,压力保持稳定。
经常清烟扫道,保持煤气炉出口烟道压力不超过85毫米水柱。
第十六条 煤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不得低于28%,灰渣含炭量应降至12%以下。
煤种不变时,每月至少做一次煤炭工业分析。对灰份中的含灰量要定期测定,对煤气成份分析,每台炉每班应不少于一次,并定期做煤气烟道混合煤气分析。
对鼓风温度及压力,煤气出口温度及压力和鼓风流量用自动记录或指示连续测量。
第十七条 洗涤煤气系统不得出现负压。其竖管喷水温度,洗涤塔煤气出口温度,加压机进、出口压力要控制得当,并采用自动记录或指示连续测量。

第四章 燃油部分
第十八条 燃料油应固定品位,进厂后应测定粘度、水份、比重和闪点。厂内各燃油设备的用油量要分别计量。
第十九条 要有足够的储油量。尽量做到一罐储存、一罐脱水、一罐使用,回油进入使用罐。罐内加热温度不得超过96℃,以免“冒罐”。
油泵前后都要装设温度压力表。每座熔窑用油要有专泵供给。
第二十条 采用自动调节器控制燃料油及雾化剂压力,其波动范围应小于0.2公斤/平方厘米。燃料油在油枪前的予热温度应小于其闪点及该压力下水的沸点。油枪前燃料油的恩氏粘度以3-5为宜。油温波动范围应有规定,严加控制。
第二十一条 供油系统,送油前后要吹扫管路,应按熔窑的宽度及小炉对数选择适合的油枪喷嘴,并经常检查。如有结焦现象要及时清理。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广单独控制每一小炉油量的燃烧设备。

第五章 熔化部分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广薄层连续投料设备,每日投料量要稳定。
第二十四条 溶窑各部位要规定温度标准,制订合理的熔窑温度曲线。根据目前耐火材料情况,熔化部胸墙最高温度不得超过1590℃蓄热室格子砖最高温度不得超过1380℃温度波动范围,熔化部±10℃,澄清部±3℃,通路玻璃液±2℃,熔窑两测温差控制10℃以内。
第二十五条 熔窑要加强保温,严防漏风、透火、定期检查熔窑各部位侵蚀情况,及时热修。
第二十六条 要规定熔窑的热点、各小炉口、蓄热室、澄清部、通部、小眼、槽口等部位温度测量次数。积极推广热电偶测量玻璃温度并自动记录。
对温度、压力及其它测量、计量仪表要定期检修、校对,保持灵敏准确。
第二十七条 溶窑压力必须稳定。采用大闸板自动调节大窑压力,其波动范围应小于0.2毫米水柱。通路液面处的压力,保持微正压,不得采取钢压操作。
第二十八条 玻璃液面波动范围应小于0.2毫米水柱。
第二十九条 溶窑热点突出,泡界线控制整齐,偏斜不得超过半个小炉,泡界线外的液面需清亮,没有浮渣。泡界线位置一般控制在最后第二对小炉以内,料堆至泡界线要有一个至一个半小炉的距离。
第三十条 火焰要贴近液面,长度要适当,以短而清亮、微微触及对面胸墙为宜,根据熔窑堵塞情况及废气分析结果及时调节风、火(油)的配比,保持火焰正常。
第三十一条 安装废热锅炉,实现余热全通过。每台废热锅炉要采用单独废气管路和风机。排烟系统和清扫小门要密闭。
第三十二条 在熔窑卡脖部位积极推广玻璃液搅拌设备。

第六章 引上部分
第三十三条 通路、小眼要密闭。积极推广风冷自动调节通路、小眼玻璃液温度。
第三十四条 引上要实行高温作业。槽子要压得均匀、平整、槽口玻璃液饱满,新上炉压槽子时,要根据不同厚度严格控制引上速度。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打炉周期,一般情况下,5-6毫米玻璃不得超过15天,2-3毫米不得超过20天。使用含磷配方的,打炉周期可相应延长5天。
打炉后实行大烧大搅,烧炉温度应不低于1200℃,香焦勺应不小于880毫米,大钩子应不小于450毫米,引上窑池壁顶面距玻璃液面的高度不大于30毫米。
第三十六条 引上炉门要挡玻璃,引上机座要抹严。四道辊子以下的侧门、堵头要密闭,严格控制水包水量和进出口水温的波动范围,水包要及时清理水垢。
炉膛冷却要适当、防止冷却不够产生轴花。
第三十七条 改进槽口尺寸和冷却水包结构,使原片的厚薄差严格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不要放石棉片和挂铁板来控制原片厚薄。
实行专人上炉,对打炉、烧炉、扫槽口、铲槽口要标准化。槽口不能有结晶、“掉牙”现象。
汽油气化器要经常清理,注意操作,严防回火。

第七章 槽子砖部分
第三十八条 加强槽子砖生产工艺管理,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建立槽子砖生产使用卡片,开展试验研究工作,提高槽子砖的质量。
第三十九条 槽子砖原料进厂后要严格分堆化验,槽子土的氧化铁含量应小于1.5%。对生料和熟料都要挑选,按颗粒度大小配比。
第四十条 槽子土尽可能用混砂机混合,混好的槽子土不能有结块现象。使用机械成型时,混好槽子土的水份应保持在7.5-8.5%,焖料时间应保持一个月以上。
第四十一条 槽子砖采用捣固机成型,气压保持在6公斤/平方厘米以上。采取分层加料,料层不少于80层。以自然干燥为主。槽口要用含铁量低的泥浆涂刷,不用铁质工具加工。修好后的槽口不得有裂纹,尺寸公差要符合要求。
第四十二条 熟料烧成温度不得低于1280℃。烧槽子砖时,槽口要密闭,采用氧化性火焰。烧成温度不低于1240℃,保温温度保持900℃以上,拉槽子时的温度应在1000-1100℃。

第八章 采板及原片运输部分
第四十三条 确定原片的采板高度要经济合理。积极推广原片槽向自动化切割机。采用优质刀轮,和先进磨刀技术。仍用火线夹子的,火线边子应控制在35毫米以内。凡有条件的,工厂应采用自动掰切联合机组。
第四十四条 原片运输设备要定期检修。

第九章 切片部分
第四十五条 要按原片的质量和合同花色的规格切裁。经常检查尺寸公差,及时校正切桌尺码和尺杆的精度,禁止两人同时切一块玻璃。保证切裁规格整齐。
第四十六条 积极推广电动横竖切三刀机和气垫切桌,保持切桌干净,不许叠片切裁,防止磨伤。
切裁后的半成品,要按等级,规格整选后分别存放。

第十章 装箱部分
第四十七条 按木箱上印刷的等级、规格装箱,不得多片、少片、混等。不同厚度的玻璃不能混装。装箱时箱内要放入切片工号卡片,及整选工合格证。
第四十八条 改进装箱夹具,注意操作,保证装箱无内破。装箱时铺草要匀,塞草要严,钉钉要牢,破片必须抽换,经检验合格后再钉盖。装箱后要加盖装箱年月及装箱工号。

第十一章 造箱、集装箱(架)部分
第四十九条 按照玻璃规格加工木箱。木箱质量要符合标准。不能随意加大包装量,加大木板空隙,缩减箱板厚度,不得使用腐朽材和节瘤材。
第五十条 木箱标记要清楚齐全,包括:厂名、玻璃等级、厚度、包装面积、规格、片数。并要注明:上面、轻搬正放,小心破碎,严禁潮湿字样,或用符号代替。箱上还要加盖造箱工的工号。
要及时检修造箱设备,提高操作水平。保证无鼓钉、透钉、缝钉漏钉。
第五十一条 积极按照标准推广集装箱(架)或其它包装方法及新型包装材料。设置专门机构负责集装箱(架)的设计、制作、回收、检修等工作。如有缺件、脱焊、变形等严禁使用。接触玻璃部分必须衬垫予埋螺丝固定的橡胶板,非予埋螺丝必须低于橡胶板2毫米以下。

第十二章 成品部分
第五十二条 成品库要有专人管理入库、出库数量。在库产品要分规格、品种、等级正放,下垫垫木,堆码整齐。露天存放时要加盖苫布。垫木要有足够高度。四周要有排水措施。
第五十三条 发运前要配齐玻璃。装车前要清扫车底。车内影响玻璃破损的部位(如栓马环等)要进行处理。火车装运一律按车辆运行方向顺放,并用板条紧固。装车要有专人监装,记录装车情况。发运单要放入车内明显部位随车同行;棚车要注意封门;敞车要加盖苫布。运单上要注明“限速连挂”字样。车箱外要插好“限速连挂”标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有槽垂直引上法的玻璃厂。对于无槽垂直引上法,浮法、平拉法的玻璃厂。除个别章节外也同样适用。
各企业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给合本厂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均属于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管理司。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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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4〕31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湘潭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调控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湘政发〔1995〕1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在市物价局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统一征收与管理。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
1、对宾馆、旅社、招待所等经营单位按住宿营业收入的3%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
2、对国家管价的商品和经营服务项目,按照管价权限,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企业生产经营获得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转入市价格调节基金。对自来水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按每吨价内征收0.02元执行,此项基金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收入单独立帐,并在次月5日前将所征基金及时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
3、对事业性收费按收费金额征收3%(其中幼儿园和各类学校学历教育收费、车辆通行费、过渡费等事业性收费免征。免征范围不包括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办学经费以及各种短期培训收费)的价格调节基金。
4、对休闲娱乐业(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酒吧、茶座、桑拿、洗浴、美容美发、健身、按摩、网吧、游艺室、棋牌室等休闲场所)按营业收入的2%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此项基金由市物价局委托雨湖区、岳塘区物价部门按规定权限划块直接征收,所征基金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
5、对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潭企业(包括办事处、营业部等)按核准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合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临时工)每人每月征收2.5元价格调节基金。此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由市征管办发出书面通知,被征单位接到通知后,在一个月内将应缴金额如数缴入市财政专户。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
1、价格调节基金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可由同级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直接征收,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2、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取事业性收费的单位,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对其直接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3、市管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及民办中学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直接征收,其他同类学校按地域管辖范围委托当地物价部门代为征收,征收收入按五五比例分成。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1、价格调节基金应按照收支脱钩的管理要求,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2、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支配权属市人民政府。使用时,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会同财政部门对用款项目进行考察,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财政部门执行。
3、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市场价格调控、受灾期的"菜篮子"工程扶持、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以及相关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高新科技项目开发等。价格调节基金应建立滚存使用机制,在确保当年基金征收额40%以上用于积累的前提下,有重点、有计划地投放使用。
4、价格调节基金征管业务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和实际征管情况,在价格调节基金中予以安排,按季拨付,年终结算。
5、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应使用湖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6、价格调节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各级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要认真做好价格调节基金收支辅助台帐,每季与财政部门核对帐目。同时,要对重点扶持项目及分期投入项目建立项目库,实行跟踪管理。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被征单位的列支。
住宿营业单位、休闲娱乐单位以及其他生产(服务)企业交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列"管理费用"。从事业性收费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在事业支出中列支。
第七条 凡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扶持生产经营的商品,应主要供应本地市场,其价格应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应低于市场价格5-10%。
第八条 监督检查。
1、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市对县(市)区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2、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截留、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上一级价格、财政部门应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收回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其使用资格,并按有关法规政策予以处罚。
3、违反市人民政府规定,擅自扩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的,按乱收费行为查处。
第九条 各县(市)区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潭政办发〔2002〕2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卫生部关于开展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通知

卫生部


卫办发[2003]190号

卫生部关于开展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的奋斗目标,了解我国居民健康状况及卫生服务需求,为进一步深化卫生改革提供依据,卫生部将于2003年9月18日至10月2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

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将在认真总结1993年和1998年两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经验,注意保持前两次调查核心内容的连续性和可比性的基础上,引入新的调查方法和调查工具,围绕当前卫生改革与发展目标及工作重点开展工作,该调查将通过住户居民健康询问调查和小规模定性调查,对全国城乡及不同类型地区居民健康水平、卫生服务需要和需求量、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医疗保健费用、居民对卫生服务的反应性、以及城乡不同阶层居民对我国城镇和农村卫生改革的认识和想法等内容进行深入了解和系统分析,探讨在当前形势下卫生服务供需之间的特点及其影响因素,预测今后卫生服务供需变化的趋势,为推进城镇和农村卫生改革和发展、合理制定我国卫生发展政策和战略提供客观依据。

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居民健康询问调查,通过入户询问的方式,了解居民健康状况、卫生服务需要和需求量、居民卫生服务实际利用量及其影响因素、居民对卫生服务的反应性等,调查涉及到全国31个省的95个县(市、区)、475个乡镇(街道)、950个行政村(居委会)的57000户,21万多居民;此外,在前两次样本点的基础上将扩大对西部地区的调查范围,从而得到对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代表性的调查结果。二是小规模的定性调查。由北京大学医学部、中山大学公卫学院、复旦大学公卫学院、重庆医科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承担,通过个人访谈、专题小组讨论的方式,了解有关各方及居民对卫生改革的看法、贫困人口及流动人口卫生服务利用的状况及影响因素等。调查方案见附件,调查表另发。

此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按照“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方案安排,做好组织、宣传和实施工作。在农村地区结合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加强宣传动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需要扩大调查范围,按“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设计方案”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拟在8月底之前完成省级师资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9月15日之前完成各县(市、区)现场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培训。

请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附件: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设计方案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