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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51:51  浏览:86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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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筑府办发〔2007〕174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贵阳市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保护好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逐步使我市森林防火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贵州省森林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贵阳市森林防火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一类单位:开阳县、清镇市、乌当区、息烽县、修文县、花溪区、白云区、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高新区。

二类单位:顺海林场、长坡岭林场、扎佐林场、黔灵公园、省林科院、森林公园、南郊公园、东山公园、苗圃所。

二、奖惩办法

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标纳入相关区、县(市)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全面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标任务的相关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奖励,未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标任务的相关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取消奖励资格或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惩戒。

(一)奖励

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标任务的相关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表彰。

1.一类单位:对评定为一等奖(排名一至三名)、二等奖(排名四至十名)、三等奖(最后一名)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2.二类单位:对全面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森林防火目标任务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3.被取消奖励资格的单位奖金作为历年奖励基数留存。

(二)惩戒

1.凡因森林防火责任制不落实、扑火组织不得力、措施不到位的,有关领导要向上一级组织写出书面检查,并向全市通报批评。

2.凡在组织扑救火灾中,严重不负责任、懈怠职责、工作马虎草率、敷衍塞责等玩忽职守的行为,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5人以上责任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3.凡因工作措施不力或不作为,发生一次以上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4.凡在本辖区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奖励资格。

(1)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5人以上责任事故或严重后果的。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的。

(3)发生一次以上重、特大森林火灾的。

(4)火案查处率低于85%的。

(5)发生火灾隐瞒不报或瞒大报小的。

(6)年度考评低于60分的。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全年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6‰以下得5分,受害率控制在0.4‰以下加1分;“春防”期间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4‰以下得5分,受害率在0.3‰以下加2分。

(满分10分)

(二)全年森林火灾过火面积控制在0.6‰以下得5分,过火面积控制在0.4‰以下加1分,0.61‰-0.7‰扣3分,0.71‰以上扣5分;“春防”期间过火面积控制在0.4‰以下得5分,过火面积在0.3‰以下加1分,0.41‰-0.5‰扣3分,0.51‰以上扣5分。

(满分10分)

(三)层层落实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乡规民约,并与各乡(镇)、林场、有林单位、林区炸药库(油库)等单位签订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签订率达100%得10分。有一项责任制未落实扣1分,不认真履行职责一次扣2分。

(满分10分)

(四)森林防火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到位的得15分。未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扣5分,未及时足额到位扣10分,根据当地财力情况逐年增加森林防火经费的加1分。

(满分15分)

(五)组建森林防火专业队或应急分队(一类单位必须达30人以上),在防火戒严期间或森林火险等级达三级以上时集中食宿待命得15分。未组建森林防火专业队或应急分扣15分,在防火戒严期间或森林火险等级达三级以上时不集中食宿待命扣5分。

(满分15分)

(六)发生森林火灾时,主管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火场,亲自组织指挥扑救工作。不到一次扣2分。

(满分8分)

(七)全年森林火警火灾结案率85%以上得7分。案件卷宗少一份扣1分,结案率在95%以上加1分,结案率100%的加3分。

(满分7分)

(八)做好扑火安全防范工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以上森林防火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班,受训人员达95%以上的得6分,不培训的扣3分,受训率达不到95%的扣1分。

(满分6分)

(九)能科学制定森林防火宣传方案,开展形式多样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效果好得5分。无宣传方案扣1分,宣传活动不深入扣2分。

(满分5分)

(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全年开展森林防火大检查5次以上得4分。有一项工作不落实扣2分,落实不好扣1分;少检查一次扣1分。

(满分4分)

(十一)防火期实行24小时值班3分。值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扣2分,高森林火险期无领导带班扣1分。

(满分3分)

(十二)每年制定或修订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制定重点时段专项应急预案得2分。不制定或不及时修订预案扣1分,无重点时段专项应急预案扣1分。

(满分2分)

(十三)按要求完成日常数据、报表、总结、工作进展情况等材料报送工作得2分。少完成一项扣0.2分,不按时上报一项扣0.1分。

(满分2分)

(十四)每年及时补充扑火物资,防火装备完好率达90%以上得1分;未补充防火物资扣0.5分,防火装备完好率未达到90%以上的扣0.5分。

(满分1分)

(十五)接到市森防指或森防办卫星监测热点信息在2小时内核查反馈的得1分,逾期反馈情况的扣0.5分,不反馈情况的一次扣1分

(满分1分)

(十六)编写森林防火信息十二期以上得1分。少1份扣0.1分,不足十份扣1分;辖区内典型经验被省、市森防指或森防办以会议或简报形式推广一次的加0.1分。

(满分1分)

四、考核方式

每年年终由市政府目标办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共同组织考核,考评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五、兑现奖励

(一)经考核,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予以奖励。

(二)奖励经费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按年度拨付。

六、各区、县(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七、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贵阳市林业绿化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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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市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

温政令第127号



  《温州市市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一德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温州市市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

管 理 规 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节约财政资金,保障基础测绘成果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温州市市级基础测绘成果(以下称市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市级基础测绘成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级基础测绘成果包括:

  (一)全市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资料数据。

  (二)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模拟地图、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

  (三)正射影像图、航摄像片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地下管线成果资料(管线图和成果表)。

  (五)基础地理信息数据(GIS入库数据)。

  (六)其他应当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三)符合国家、省相关保密法律法规与政策。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需要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市级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二)单位介绍信(函)或者个人身份证件。

  (三)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供使用的决定。准予提供使用的,通知申请人办理使用手续,签订《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协议》与《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后提供;不准予提供使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应对突发事件需要使用市级基础测绘成果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准予提供使用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市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应当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简化环节和程序。

  第七条 市级基础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提供和有偿使用相结合制度。基础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应当按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基础测绘成果有偿使用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管理,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级基础测绘成果用于下列事项的,应当无偿提供,工本费按照物价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国家机关规划、决策、行政管理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

  1.市、区两级政府用于发展规划、决策、行政管理的;

  2.市、区政府部门用于行业规划、行政管理和社会公益事业的;

  3.各区下辖镇(街道)用于行政管理、村镇规划的。

  (二)军队、政府及有关部门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

  1.军事设施、国防建设项目;

  2.各级政府用于防灾、减灾、灾后重建项目以及突发事件应急。

  (三)财政投入的重大民生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业的:

  1.国家、省、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相应政府的重点工程文件及发改部门项目立项或者核准文件为准,不含经营性项目和收费还贷项目,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以市政府有关文件、纪要或者市领导批示为准);

  2.市、区政府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以市、区政府下达的相关文件及承办部门签订的责任书为准);

  3.其他由市、区及下辖镇(街道)财政投入的各类非营利性建设工程项目(以发改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为准,无立项的以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证明文件为准,不含财政补助及收费经营性项目,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以政府有关文件、纪要或者市领导批示为准)。

  (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

  1.市政府部门、区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政府建设专业地理信息系统并与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协议的;

  2.国有市政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用于专业地理信息资源调查、采集,建立专业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协议的。

  (五)市政府所属国资集团公司因下列事项需要使用市级基础测绘成果的(以发改部门项目立项或者核准文件为准,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以市政府有关文件、纪要或者市领导批示为准):

  1.城市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准备、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设;

  2.城市公用事业、交通、运输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3.开展市政公用事业及其他专项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编制;

  4.承担教育、文化、体育和卫生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六)社会团体以非政府财政投入用于非经营的公益性建设工程项目的(以社会团体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定无偿提供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无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建设专业地理信息系统的,无特殊原因原则上应当采用温州市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平台为基础数据平台。

  第十条 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被许可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失密泄密。

  第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更新基础测绘成果目录,依法对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他人违法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任何单位、个人可以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 在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审批、提供、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眉山市政府部门制度执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部门制度执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眉府办函〔2011〕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政府部门制度执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眉山市政府部门制度执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制度执行监督,确保执行有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执行监督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政府制度建设、执行、监督等工作任务,强化制度执行,分析动态,交流情况,研究问题,协调工作,向市政府提出相关工作建议等。

第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为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法制办、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主要负责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必要时,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列席会议。

第四条 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监察局主要负责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或者重大工作事项,经召集人决定,可以临时召开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议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 下列工作情况,应当在联席会议上通报:

(一)市政府办公室推进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及深化政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

(二)市发展改革委落实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及招投标管理制度情况;

(三)市监察局开展行政监察情况;

(四)市财政局落实部门预算、政府性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情况;

(五)市国土资源局落实土地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利用制度情况;

(六)市审计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审计监督情况;

(七)市法制办对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新出台的制度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及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等情况;

(八)市安全监管局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情况;

(九)市政务服务中心落实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制度情况;

(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落实公共资源(资产)交易工作制度情况。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研究:

(一)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需提请共同研究制定防范对策及解决办法的突出问题;

(二)需要提请协助与配合的工作事项;

(三)其他需要提请共同研究的事项。

第八条 联席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成员单位通报制度执行的有关情况;

(二)讨论研究需要协商的有关事项;

(三)对制度执行的有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第九条 每次联席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记录整理,经与会部门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报市政府。如有必要,会议纪要可以抄送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条 对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事项,可以另行召开专题会议,或者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再作研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提出议题的单位向市政府专题请示。有关报告应当写明不同的意见及依据。

第十一条 与会单位不得无故缺席联席会议。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会议内容。违反规定泄露会议内容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