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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矿产资源勘探奖励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0 20:00:49  浏览:88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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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矿产资源勘探奖励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矿产资源勘探奖励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2008〕4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吐鲁番地区矿产资源勘探奖励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地委、行署两套班子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六日

吐鲁番地区矿产资源勘探奖励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2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吐鲁番地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工作力度,激发区内外地质勘查队伍、各类探矿权人来我地区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积极性,实现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找矿新突破,加快地质勘查找矿成果转化,促进新型工业化建设,提高矿产资源对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保障程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区行署设立矿产资源勘探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吐鲁番地区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并取得显著成果的地质勘查单位及探矿权人。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
  第三条 地区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作为矿产资源勘探奖励基金。在地区财政局设立奖励基金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借用、挪用,其银行利息及年度结余滚动使用。
  第四条 地区财政安排的矿产资源勘探奖励基金应在当年11月30日划拨到基金专户。
  第五条 地区行署成立矿产资源勘探奖励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年度基金工作方案的制定、报审、实施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范围条件
  第六条 奖励勘探矿种为:贵金属、稀有金属、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和稀缺贵重的非金属。
  第七条 凡在我地区依法投资开展矿产资源勘查的探矿权人,在勘查中,探明可供开采的资源量达到中型规模的奖励20万元,探明可供开采的资源量达到大型的奖励30万元,大型以上的奖励40万元。
  第八条 对重点矿山、重点矿区供水进行水文地质勘查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果,提供了可靠水源地的勘查项目,按照投入勘查资金额度的3—5%奖励。
  第九条 区内外地勘单位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各类地质勘查项目,在本地区开展基础地质工作(物探、化探、地质填图等),提供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找矿靶区、异常区,其勘查成果在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勘查资金总投入在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勘查资金总投入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勘查资金总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第十条 采矿权人开展矿区外围及深部地质找矿工作,探明可供开采的资源量达到中型规模的奖励15万元,达到大型规模的奖励30万元,达到大型规模以上的奖励40万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提交资料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30日前,由地区矿产资源勘探奖励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勘查项目进行初选,征求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上报地区矿产资源勘探奖励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申报矿产资源勘探奖励基金应提交以下资料:
  1、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2、勘查项目设计;
  3、地质勘查成果资料;
  4、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评审确认备案的地质报告;
  5、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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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限制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昆明市限制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规定》已经2005年1月22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王文涛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昆明市限制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防止城市环境污染、火灾和人身伤害,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造,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产品。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烟花爆竹的燃放、销售管理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场所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一)昆明主城二环路以内;
(二)五华区的观音寺、教场中路、教场北路、马村、岗头、月牙塘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盘龙区的长青、金星、小坝、云波、云山、新迎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何家院、沐东村管辖范围;官渡区的大树营、金马、方旺、关上、双桥、福德、日新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西山区的南坝、马家、官庄、拥护、周家、陆家、杨家、船房、河南、河北、白马西区、梁源、德缘、张峰、西丽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鑫世、康宏、红盛园、万裕、锦兴苑社区服务中心管辖范围;
(三)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四)城镇居民住宅楼和其他建筑物内;
(五)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防火区域、单位、部位;
(六)车站、码头、机场、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商场、集贸市场等场所;
(七)盘龙江沿岸、滇池部分水域等海鸥聚集觅食、栖息地。
其它需要禁止燃放、零售烟花爆竹的区域,由所在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六条除第五条规定的区域和场所外,其它区域和场所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期间;可以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前十日至正月十六期间。
第七条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禁止将燃放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投掷,禁止有其他损害公共设施和扰乱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的燃放行为。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八条举行重大庆典、焰火晚会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报经公安机关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燃放。
第九条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各一个专营单位统一负责当地烟花爆竹的采购和批发。市公安机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的零售网点和储存网点合理布点。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的零售网点原则上每区不超过50个。
零售网点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到经批准的专营单位进货。
第十条本市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烟花爆竹质量与安全标准。允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品种,由市公安机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和本市限制销售的品种类别确定公布。
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领相应的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驻昆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本单位对限制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应当教育、约束未成年人遵守本规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均可以劝阻或者向管理机关举报。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对违反国家规定和本规定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以其货物总价值或者非法所得3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四条燃放、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3日发布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地区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昆政发〔1993〕168号)同时废止。



关于修改《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的决定

文号:第193号
  《关于修改〈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一〇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修改《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的决定

  为加快产业用地出让工作,落实产业用地出让计划,保障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用地需求,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决定对《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拍卖开始日前45天或者挂牌截止日前45天"修改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开始日前20日或者挂牌截止日前20日";第一款增加一项为第八项"(八)用地发展协议书示范文本及中标人、竞得人同意签署用地发展协议书的要求";增加一款为第二款"用地发展协议书由市工业主管部门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带(园区)管理机构、大工业区管理机构等相关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对协议双方就用地的产业发展要求、相关经济技术指标、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用地发展协议书的示范文本由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拟定公布";原第二款修改为第三款"邀请招标的,应当至少在招标截止日前20日向被邀请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二、第十八条第一款"应当根据公告要求"后增加"在招标、拍卖开始日或者挂牌截止日10个工作日前"字样。

  三、第十九条第二款中"资格审查部门应在收到投标或者竞买资格审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修改为"资格审查部门应当在收到投标或者竞买资格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四、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增加"由市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与竞得人、中标人现场签订用地发展协议书"字样;第二款"依据成交确认书"后增加"、用地发展协议书"字样。

  五、第二十九条第四款"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工业用地及其他产业用地应当整体转让"的内容予以删除。

  根据修改情况,《若干规定》条文序号重新编排。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