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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1:57:02  浏览:87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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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1988年10月2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7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发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第一条 为保障展览展销活动的安全和良好的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举办经济、文化、科技等展览和商品展销活动(以下简称展览展销),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举办下列各类展览展销,主办单位(含外地及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来展的接待单位,下同)应制定治安保卫工作方案,经单位负责人签署后,于布展前15日将治安保卫工作方案报公安机关审核,公安机关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
  (一)国际性的、全国性的、地区性的、全市性的展览展销;
  (二)展出场所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同时参观人员日流量在2万人以上的;
  (三)各博物馆举办文物展览展出的珍品文物(含一、二级文物)在20%以上的;
  (四)非文物博物单位举办的各种文物展览;
  (五)应予治安安全审核的其他展览展销。


  第四条 治安保卫工作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展期、展址、展出内容、参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数量,参观人员日流量和入场券发售办法;
  (二)参加治安保卫工作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
  (三)展区布局图纸和新设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及消防设施的安装图纸;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运行路线和停靠场地;
  (五)消防和其他安全防范措施、处置紧急情况的应急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条 展览展销的安全保卫工作,可由主办单位自行承担,也可由主办单位委托的保安服务单位承担。


  第六条 主办单位自行承担治安保卫工作的,应确定一名领导人负责,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治安保卫工作人员,实行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
  参展单位和提供场所的单位应协助主办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第七条 展览展销的主办单位和其委托的保安服务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展览展销场所面积严格控制参观人员数量;
  (二)发(售)票处、出入口等主要通道应保持畅通;
  (三)搭盖临时展棚、安装电器设备以及布展或展出时,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落实各项有关的治安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宣传品、说明书及其他赠品由主办单位统一组织发赠。参展单位要求自行发赠的,应负责维持现场秩序。


  第九条 参观展览展销的人员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疏导,不得故意拥挤。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对展览展销的治安保卫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对违反第三条,或第七条的第(一)、(二)、(四)项,或第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展览展销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不加改正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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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4月27日以国务院
375号令公布,将于2004年1月1日施行。《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全面建
立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具
有重要意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为贯彻落实《条例》,切实
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准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条例》是工伤保险的重要行政法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学习《条
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进行思想发动,制定学习计划,
保证学习质量。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工伤保险业务人员,要熟悉《
条例》的内容,理解《条例》的各项条款,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主动性
和准确性。同时,还要组织企事业单位进行学习,让广大管理者和职工了解
《条例》的主要精神,自觉地遵守《条例》,推动工伤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
我部将组织专项培训,推动学习《条例》活动的深入开展。

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工作。我部将于近期印发《条例》宣传提纲。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电台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采取
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持续广泛地宣传《条例》。要注重政策宣传与典型事
例宣传相结合,深入企业、街道和社区,向企业负责人和广大职工有针对性
地进行宣传,将《条例》精神宣传到每一个用人单位和职工,让社会各界理
解与支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准备工作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以及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
尽快开展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深入调研,摸清底数。要
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应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基本情况、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工伤职工基本情况的全面调查摸底。二是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总体方案
或计划。要对配套文件制定、机构人员落实、宣传培训等重要工作制定出详
细计划,排出时间表,落实责任制,确保按时完成。贯彻落实《条例》的总
体方案或计划报经省级政府同意后,于今年6月30日前报我部。三是做好有
关政策文件的“立、改、废”工作。按照《条例》要求,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政策,统筹地区要制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今
年年底前,要完成工伤保险的地方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或废
止与《条例》精神相抵触的法规和政策。四是搞好“软硬件”建设。要提供
办公条件,制定业务流程,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准备好业务管理需要的帐表
卡册等。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统筹地区的业务指导,确定部分城市为
重点联系城市,指导其制定实施和管理办法, 以其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其他
统筹地区。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提高队伍素质

按照《条例》的要求,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行政管理、业务经办
和劳动能力鉴定三套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 目前,各地工伤保险组织
管理体系还不健全,现有的机构和人员状况远不能适应贯彻落实《条例》的
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汇报,
争取理解和支持,调整职能,理顺关系,尽快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工作机构,
充实专业人员,为《条例》的施行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工伤保险工作难度大、程序多、管理复杂、业务量大,政策性、专业性
都很强,各地要注意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到工伤保险部门工
作,注重吸收充实相关的专业人才。在当前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要统
筹安排好业务工作与培训的关系,加大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工伤保险管理人
员的政策水平、管理服务水平。省级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工作需
要,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要始终坚持把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摆
在工作的突出位置,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努力培养一支思想好、作风硬、业
务精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四、搞好现有政策向《条例》过渡的衔接工作

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在《条例》施行生效之
前依然有效。从现在到《条例》施行这段时间内,在为《条例》施行进行准
备的同时,要做好工伤保险的日常工作,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一要按照
现行政策继续做好工伤保险各项工作。已经实施工伤保险的地区,要继续按
照现有政策规定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各项工作,不得
将现有工伤保险工作推迟到《条例》实施后进行。二要加强监督,严肃纪律。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完整和安全。三要分级
负责,做好信访工作。各地要对《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
行梳理排查,准备好应对措施,做好思想工作,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切实维
护社会的稳定。

五、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

贯彻落实《条例》,推进工伤保险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劳动保
障部门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出谋划策,使贯彻落实《条例》列入政府
工作议程,全面推动工伤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
条例》落实,积极主动与民政、财政、人事、机构编制、卫生、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等部门进行沟通,同工会、残联、企业家协会等组织进行联系,争取
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协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增发今年国债和调整中央财政预算方案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增发今年国债和调整中央财政预算方案的决议


(1998年8月29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项怀诚代表国务院对《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财政部增发国债用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今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所作的说明,审议了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增发国债、调整预算的议案。会议决定:批准1998年中央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中将就此问题作出说明。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议案审查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要求,对增发国债用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这一重大举措,要统一认识,树立全局观念,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新增资金应优先用于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要安排好经济发展急需以及对改善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对防洪抗灾工程更应积极安排。要建立严格的项目投融资责任制。中央财政安排的项目要向中西部倾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保证新增资金切实投向基础设施建设,尽快落实到选定的项目上,严禁挪用。要防止出现新的盲目扩大建设规模和重复建设。对有些新上的重大项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要加强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落实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提高经济效益,为更好地完成今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