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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离婚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2:17:13  浏览:93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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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离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离婚问题的复函

195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月×日〔56〕法办研字第8011号报告收悉。关于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离婚的问题,同意你院的意见。

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离婚问题的请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去年肃反运动开展以来,机关、企业、团体、学校中有一部分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被送往劳动教养,最近据我省玉溪县人民法院报告,该县玉河农场中,不少劳动教养人员配偶向法院申请离婚(多系女方),其理由大多以对方隐瞒历史、系反革命分子,过去因觉悟不高被欺骗结婚,现因政治思想分歧,为划清敌我界限坚决要求离婚,而其中不少还是在肃反运动前经过自由恋爱才结婚不久的,男女双方多数原来都是机关、企业的职工,该县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感到困难,提出:被送劳动教养是否可作为离婚的主要理由。
我们认为:劳动教养属社会就业性质,而不是一种刑事处分,故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离婚问题,应与处理一般公民的离婚问题相同,经向双方调解教育无效后,若一方仍坚持离婚而有正当理由时,应判准离婚,若无正当理由则可判决不准离婚,不知中央对处理这类案件是否尚有特殊规定?我们的认识是否恰当?请予指示,以便批复该县法院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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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出境口岸免税店经销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署监[1997]416号

1997-05-19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的复函》(国办函[1996]058号)规定,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以下简称中免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行国产品退税政策的经营单位限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免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其它各类免税店暂不实行国产品退税政策。供应对象为已办完出境手续即将出境的旅客。试行退税的国产品品种包括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其中国产卷烟由中免公司向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以下简称烟草进出口公司)免税收购,其它品种则以含税价收购。
  二、国产品调入免税店监管仓库,海关验凭加盖有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一式四份和其它有关单证办理物品入库手续,并将其中二份《报关单》(其中一份为办理退税专用联)退有关免税店,同时按规定征收监管手续费。免税店应及时将《报关单》退税专用联送交主管免税店退税业务的税务部门备案。
  三、中免公司各免税店应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上月国产品进货、销售、调出及库存情况表和《国产品核销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一)及其它有关单证,办理上月国产品销售或调出数量的核销手续。《申报表》一式三联,加盖有本店业务公章和中免公司统一印章(印模见附件二)。免税店填写《申报表》时,应区分销售和调出两种类别数量,并在“销售/调出数量”栏内相应划销非申报类别的字样。海关在办理核销手续时,应根据免税店申报的类别,在《申报表》“备注”栏内作相应批注(属销售的,批注“销售数量”字样,属调出的,批注“调到××免税店数量”字样),并于办理核销手续后,将《申报表》第一联留存备核,第二联退申报单位作为向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或核销手续的证明,第三联由申报单位存查。
  四、免税店之间调拨已进入海关监管仓库的国产品,应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并报税务部门备案,海关比照转关运输货物规定办理。其中调入地免税店应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向当地海关办理国产品调入及核销等手续;调出地免税店应在有关国产品调出后填写《申报表》,向当地海关申请办理调出国产品核销手续,调出地海关在收到调入地海关国产品转关回执后,方可按本通知第三条有关规定办理核销。
  对调拨的卷烟,调出地税务部门须将卷烟品牌、数量、价格、免税数额等情况通知调入地主管税务部门。调入地主管税务部门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82号)文件的规定严格管理;对其它商品,有关税务部门可开具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
  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6]058号文件精神,免税店经销的国产卷烟由中免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数量统一向烟草进出口公司免税收购,并存入经海关批准的该公司专用监管仓库,然后再配发给各免税店销售。具体手续要求如下:
  (一)中免公司免税收购的卷烟进入中免公司监管仓库,海关一律验凭有关烟草进出口公司填具的《报关单》(《报关单》上应注明收货单位为中国免税品公司)和其它有关单据办理入库手续,并将《报关单》退税专用联退烟草进出口公司,烟草进出口公司凭以向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部门办理出口卷烟核销手续。
  (二)中免公司将免税收购的卷烟配发给各免税店时,须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备案,海关比照转关运输货物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应将中免公司配发给各免税店的卷烟情况通知主管免税店退税业务的税务部门。
  (三)各免税店收到卷烟后,应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办理卷烟入库手续。主管免税店退税业务的税务部门应对免税店送交的《报关单》办理退税专用联所列卷烟品名、数量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通知的卷烟品名、数量等进行对照审核,并将结果函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免税店内销的卷烟,税务机关要依法予以补税。
  (四)免税店经营国产卷烟的核销以及免税店之间调拨手续按本通知第三、四条规定办理。
  六、海关办理国产品核销手续后,应相应扣减《报关单》所报总量,每次核销国产品数量相加的总和应与《报关单》所报总量相一致。
  七、《报关单》(办理退税专用联)和《申报表》是免税店向有关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手续的重要依据,各关受理国产品报关、调出及核销手续后,应在《报关单》及《申报表》上逐联加盖使用防伪印油的海关验讫章,其中《申报表》退税专用联要加贴防伪标签。为便于各地税务部门识别,请各海关将加盖有关验讫章印模的《申报表》(样本)上报海关总署监管司,由监管司交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发送经海关备案的各主管免税店退税业务的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办理退税审核手续时,如发现海关印章和《申报表》可疑,应送交有关海关鉴别。海关应指定专人负责鉴定。各免税店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国产品退税手续,并在有关海关和税务部门备案。
  八、中免公司所属免税店自1996年9月1日始进货并售完的上述国产品,凡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均可按上述规定办理。
  九、《申报表》由海关总署科技司采用防伪技术印制,中免公司统一购买后分发其所属各免税店使用。具体实施规定另行下达执行。
  十、海关要按规定做好对国产品入、出库监管和核销工作,对免税店专用仓库的管理要实行双锁制,防止国产品回流骗取退税。对免税店违反本通知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的,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罚。对旅客携运进境的国产烟酒,海关一律按有关进口烟酒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各地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办理退税手续,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国产品的管理,防止发生骗税行为。海关与税务部门应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及时沟通情况,确保此项政策得以顺利有效实施。
  十一、对免税店试行国产品退税是一项新政策,各海关和税务部门应予积极鼓励和支持,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退税手续。由于此项工作目前处于试行阶段,试行中有何问题请按系统分别及时上报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一:《国产品核销申报表》(式样)
  附件二:中国免税品公司国产品核销申报专用章印模



海关总署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一
  


国产品核销申报表
(199 年 月份) 

申报单位编号:                海关编号:


序 号 品 名 规 格 单 位 销售/调出数量 海关统计编号 海关备注栏
             
             
             
             
             
             
             
             
             

第一联  海关留存 


注:本表自空格起要注明“以下空白”字样。
  审批海关(签章):            申报单位(签章):
  经办关员:                填表人:
  199 年 月 日              199 年 月 日

  

(办理退税专用联)
国产品核销申报表
(199 年 月份)

申报单位编号:                 海关编号:


序 号 品 名 规 格 单 位 销售/调出数量 海关统计编号 海关备注栏
             
             
             
             
             
             
             
             
             

第二联  退申报单位 


注:本表自空格起要注明“以下空白”字样。
  审批海关(签章):           申报单位(签章):
  经办关员:               填表人:
  199 年 月 日             199 年 月 日

  

国产品核销申报表
(199 年 月份) 

申报单位编号:                海关编号:


序 号 品 名 规 格 单 位 销售/调出数量 海关统计编号 海关备注栏
             
             
             
             
             
             
             
             
             

第三联 申报单位留存 


注意事项:
 一、本表自空格起要注明“以下空白”字样。
 二、本表如附另页,需加盖骑封章,在签章处并注明总页数。
  审批海关(签章):               申报单位(签章):
  经办关员:                   填表人:
  199 年 月 日                 199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中国免税品公司国产品核销申报专用章印模




中国免税品公司
国 产 品 核 销
申 报 专 用 章


景德镇市城镇民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城镇民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2000.06.23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城镇民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民营企业及其员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
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民营企业(含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
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员工、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含农
民工)。
第三条 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无论原单位是否解除其劳动关系,凡经办民营
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在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均在新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 征集管理
第四条 凡属实施范围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应持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等有
关证件,按本单位实有人数到当地社会保险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市区范围内的试营企业由市社会保险局登记;市区范围内
的个体工商户按经营场所所在行政区域,分别由昌江区、珠山区社会保险局登记;
乐平市、浮梁县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按属地原则,由乐平市、浮梁县社会保险
局办理。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民营企业及其员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由社会保险局核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条 民营企业员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按企业上年实际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无法核定的按
照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对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第六条 民营企业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24%缴纳。其中民营
企业按缴费基数为16%为其员工缴纳;员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由企业
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缴费基数的20%为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
按缴费基数的12%为其从业人员缴纳。从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由个体
工商户业主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八条 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社会保险局
核实后,可在《养老保险手册》中给予记载其在1995年9月30日以前的缴费
年限。
(一)原所在单位按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1995年9月30日前不欠
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二)原所在单位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1995年9月30日以前欠缴部分
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补缴了或单位为其补缴了欠费的。
第九条 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工商部门
要通过验证、办证等手段支持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并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年检项目。征收的养老保
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
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业主必须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逾期不缴的
按有关规定,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逾期缴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0%的滞纳金。滞
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十二条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在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如无正当理由不
得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因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歇业,或失业、参军、入学等
原因与企业中断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以在重新就业后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此
之前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三、 个人帐户的管理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局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民营企业员工、个体工商户
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局对参保对象按其本人缴费基数的17%建立个人帐房。
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今后逐步与全省统一规定接轨。
第十五条 民营企业员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工作变动时,个人帐
户全部随同转移。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照计利息。再就业
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民营企业员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
业人员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上述养老对象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
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他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七条 农民工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离开本市境内的,个人帐户可以
保留,也可转移到其所在县(市)社会保险机构,今后续保可连续计算。如本人有
要求,亦可将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到达法定正常退休
年龄时,按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的人员,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社会保险局按月
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储存额÷120。
第十九条 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
职工,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的
,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按1995年9月30日以前的本人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
工资的1.2%。其计算方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储存额÷1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 2%×1995年9月30日
以前的本人连续工龄。
第二十条 参保人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原则上将其
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如
参保人申请,也可继续按规定缴费至满15年,届时可每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退休人员死亡,由社会保险局支付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丧葬、抚
恤费1800元。
第二十二条 民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金一律实行社会化发放,具体
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五、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员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养老保险缴纳情
况,接受员工监督。
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对其收缴和支出依法监督。社
会保险局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社会保险局定期向社会公告基
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局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基本养老保
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被检查的单位不得拒绝检查,并提供与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谎报、瞒报。
六、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缴费,或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不设帐册,伪造、毁坏帐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可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受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
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致使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保险费,并依法追
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七、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发布
的《景德镇市城镇私营从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