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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21:06  浏览:81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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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湖北省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已经1995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技术市场的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各类技术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参与技术市场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实行普遍检查与专项检查、年度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条 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
  (一)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举办交易会、交流会、信息发布会等技术交易活动的情况;
  (三)进入技术市场流通的技术商品的情况;
  (四)技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
  (五)技术市场各类经济主体的技术经营资格及其活动情况;
  (六)国家和省有关技术市场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持《技术市场检查证》对技术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技术市场检查证》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统一制发。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凭工商行政管理证件依法参与对技术市场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技术市场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文化程度;
  (二)具有一定的科学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经验;
  (三)忠于职守、廉洁公正,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专职从事技术市场管理工作,未在经营单位兼职或参与经营活动。


  第八条 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技术市场管理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统一培训,发给《技术市场检查证》。
  持证人员不得转借、毁损《技术市场检查证》;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
  持证人员调离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岗位时,应将《技术市场检查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九条 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二)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对象停止损害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责令有关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材料,并就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


  第十条 从事技术市场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要为举报者保密。


  第十一条 技术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技术市场检查证》,说明有关检查事宜。
  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该案的查处工作。


  第十二条 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查处违反技术市场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立案。对发现的违反技术市场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过审查,认为具有违法事实,必须依法查处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调查取证,所取得的证据应当归入案件卷宗。
  (三)处理,在调查取证后,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送达。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应当将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从事技术经营活动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依照《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取得《技术交易许可证》而未申请领取,或者虽经申请但未被批准发证的,责令其停止技术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二)伪造、借用《技术交易许可证》,从事技术经营活动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收缴《技术交易许可让》,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将国家保密技术进行交易,以及擅自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技术信息进行推广、扩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违反《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欺骗手段,以虚假技术提供转让或进行中介的,责令停止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外,收缴其《技术交易许可证》;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利用制作、发布虚假技术广告,扰乱技术市场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五)采取盗窃、诈骗等手段,非法窃取技术成果或技术信息,侵害科技成果使用权、转让权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违反《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未按审批规定举办技术交易会的,责令其改正或者停办;利用举办技术交易会,滥收费用的,除责令停办,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可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七)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享受优惠待遇的,撤销登记证明,停止其已经享受的优惠待遇,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罚没收入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技术市场监督检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技术市场管理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湖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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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贯彻《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

海关总署 国家计委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贯彻《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署税(2000)62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计委、经贸委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和财政部发布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已经下达,现印发给你们(见附件一、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准确、稳妥地执行好上述两个目录,经研究决定,修订后的上述两个目录统一自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即2000年11月1日后新批准(指项目可研性批复日期,下同)的国内投资项目及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上述两个修订的目录执行。
二、为保证新目录修订前所批准的老项目顺利实施,对2000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包括1998年1月1日以前的结转项目),其设备在2001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以前报关进口的,仍按照1997年12月31日颁布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试行)》执行;2001年11月1日及以后报关进口的一律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执行。
三、为准确区分和认真贯彻好相关目录,海关计算机数据库已做相应调整。各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在“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一栏中,凡2000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以前批准的内资鼓励项目,仍按原规范填写;对2000年11月1日及以后批准的内资鼓励项目,一律填写修订以后的条目,编码为“E”;如第(一类)第1条应填写为:动植物优良品种繁育(E0101)。
四、各项目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试行)》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予以审批,规范出具项目确认书,不得擅自超越或下放审批权限,有问题要及时请示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并按月将项目确认书分送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备案。
五、在进口单位提供完备的证明和资料后,海关要对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认真审核,特别在一年过渡期内,要认真核对相关目录,凡进口设备属于不予免税目录商品范围的,一律不予办理免税。确因技术规格等原因难以确定的,需上报总署商有关部门办理。
各海关要坚持依法行政方针,坚决贯彻三级审批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免税范围,并加强对免税货物的后续管理。进口地海关和主管地海关要加强联系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请示海关总署。
八、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问题,仍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以及署税〔1997〕1062号文的规定执行。
附件一:《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略)
附件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略)


2000年10月1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1997年12月17日  证监上字[1997]114号

各上市公司:

  现将修改后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二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一、总则

  (一)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简称《股票条

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简称《信息细则》)

制订本准则。

  (二)凡根据《公司法》、《股票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

编制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披露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

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

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如公司作出修改致使披露内容减少,应经证券交易所批

准豁免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司还可根

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同时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公司应努力保证两种文

本内容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

文两种文字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本准则不同,应遵守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编制时间从短不从长,

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

  (四)公司全体董事必须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

证承担连带责任。

  年度报告可以刊载宣传本公司业绩的照片、图表等,但内容应与年度报告正

文相一致,不得有误导和欺诈行为。

  (五)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相当于四个连续的月份,

下同)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立即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司应在6月30日前将年度报告各十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公司还应将年度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

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以供股东和投资者查阅。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与刊登年度报告摘要间隔时间不少于30日。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在同一时间公布年度报告摘

要。

  (六)如果公司确有困难,无法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日内编制完成

年度报告并在指定报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应当在报送年度报告最后期限到期前

至少十五日,向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提出延期报送年度报告及刊登报告

摘要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同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在申请中应说明延期的原因及预计的最后期限。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延期

后,公司应在指定报刊上公布延期提供年度报告和刊登报告摘要的原因及最后期

限。

  (七)公司按以上第五条要求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

时,其内容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报告摘要》的要求进行披露。

  (八)年度报告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应为209(295毫米(相当

于标准的A4 纸规格)。年度报告的封面应载明公司的全称、“年度报告”字样

和报告期年份,并可以载有本公司的外文名称以及公司徽章或其它标记的图案。

目录应排印在显著位置。

  (九)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在此之前由中国证监会和其他部门以及

地方的有关规定与本准则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准则执行。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

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原则上执行本准则,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二、年度报告正文

  (一)公司简介

  简要介绍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历史与现状,主营业务,公司法

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公司注

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公司股票上市地、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二)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1. 公司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其中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投资

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

  2. 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仅指A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

外资股的公司,应披露按两种不同会计准则、制度计算的净利润并说明其差异。

  3. 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可以附有图形表),提供截至报告年度末公司前三

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调整

后的每股净资产等。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和调整后的每股净资

产等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收益=净利润/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每股净资产=年度末股东权益/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年度末股东权益(100%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年度末股东权益-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待摊费用

-待处理财产净损失-递延资产)/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注1. 公司应同时披露加权计算的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和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并说明计算方法;

  注2.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应以合并会计报表数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

指标;

  注3. 年度内新上市的公司,若会计报表数据中包含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

息,应增加披露扣除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各项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注4. 报告期末至摘要披露日,公司股本发行变化的,应予以说明。

  除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外,公司也可以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或图形表方式,提

供与上述会计数据相同期间的业务数据和指标,例如,产品销售量、市场份额(需

注明资料来源)、人均劳动生产率、公司各项主要业务占总收入的百分比等。

  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年度的数据。

4. 按下表列示报告期内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并逐项说明变化原因。

项目
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其中:公益金
未分配利润
合计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三)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介绍

  1.股本变动情况

  (1)股本结构情况 (依照附表的格式进行披露);

  (2)股票发行与上市情况。

  ①介绍到报告年度末为止的前三年(或自公司成立以来)历次股票发行情

况,包括股票及衍生证券的种类、发行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上市日期、

获准上市交易数量、交易终止日期等;

  ②对报告期内因送股、转增股本、配股、二次发行、减资等原因引起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变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情况等应分别说明;

  ③介绍现存的内部职工股或公司职工股发行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数量、托

管日期、托管机构、本年获准上市的数量等。

  2.股东情况介绍

  (1)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其中内部职工股股东或公司职工股股东数量;

  (2)持有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末持股数量、

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若持股5%(含5%)以上的股东少于10人,则

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以上列出的股东情况中应注明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单位、外资股东。中国证

监会批准豁免的情况除外。

  (3)对持股10%(含10%)以上的法人股东,应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经营范围以及持有股份的质押情况。

  (四)股东大会简介

  报告年度内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例如:

  1.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情况;

  2.股东到会的情况;

  3.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内容;

  4.选举、更换公司董事、监事情况;

  5.现任董事、监事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主要经历(包括在其他单

位任职情况);年初、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的原因;

年度报酬情况(以公司支付为限),包括采用货币形式、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获

得的工资、奖金、福利、特殊待遇等。

  (五)董事会报告

  1.董事会工作报告

  (1)报告年度内董事会的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2)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包括董事会对股东大会授权事

项的执行情况);

  (3)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的情况;

  (4)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保留意见或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所涉及

事项的说明;

  (5)公司本年度利润实现数与预测数的差异若低于利润预测数的10%或

高于利润预测数的20%,应详细说明产生差异的项目和造成差异的原因。

  2. 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现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主要经历(包括在其他

单位任职情况);年初、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的原

因;年度报酬情况(以公司支付为限),包括采用货币形式、实物形式和其他形

式获得的工资、奖金、福利、特殊待遇等。

  3. 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如本年度不进行利润

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明确陈述。

  4. 其他报告事项,例如:

  (1) 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原因、程序及披露情况;

  (2) 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名称,以及选定报刊的变更等。

  (六) 监事会报告

  报告年度内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包括年度内召开会议的次数,各次会议的议

题等。监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中已有独立董事的公司,

监事会可免予披露下述事项):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

公司利益的行为。

  3.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是否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实际投

资项目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

  4.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幕交易,有无损害

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5.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保留意见或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事

项。

  7.公司本年度经营出现亏损的原因。

  8.公司本年度利润实现数与预测数的差异若低于利润预测数的10%或高于

利润预测数的20%,应详细说明产生差异的项目和造成差异的原因。

  (七)业务报告

  1.介绍公司年处的行业以及在本行业中的地位,如按销售额排列的名次(应

注明资料来源)。

  2.介绍公司报告年度的经营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主营业务业绩

  说明公司主营业务的范围及其经营状况。如果经营业务涉及不同行业,则应

对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0%(含10%)以上的经营活动及其所在行业分别作出

介绍。如果公司在不同地区或国家开展业务,还应该按照不同地区或国家来反映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

  (2)公司财务状况

  分析公司财务状况并报告年度内总资产、长期负债、股东权益比上年的增减

变动情况及主要原因。

  (3)公司投资情况 

  分析报告年度内公司对内、对外投资额比上年的增减变动数及增减幅度,被

投资的公司名称、主要经营活动、占被投资公司权益的比例等。

  对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进行说明。

  (4)公司全资附属企业及控股公司经营业绩

  分析公司的每个全资附属企业及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5)公司员工的数量和专业素质情况。

  (6)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解决方案。

  (7)有关公司的其他情况

  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补充陈述下列内容:

  ①受国家限额控制的资源消耗情况。

  ②境外市场的发展情况。

  ③公司外汇平衡情况。

  ④对公司业务有影响的知识产权的有关情况。

  3. 新年度的业务发展计划

  包括下列各项:

  (1)生产经营的总目标及措施。

  (2)开发、在建项目的预期进度。

  (3)配套资金的筹措计划。

  4. 其他需要披露的业务情况与事项

  (八)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在报告年度内募集资金或报告年度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年度内

的,公司应就以下几方面对资金的运用和结果加以说明:

  1.列表说明募集资金时承诺投资项目与实际投资项目的异同(尚未使用的

募集资金,应说明资金去向)。

  2.实际投资项目没有变更,公司应介绍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

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说明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

应当解释原因。

  3. 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公司应介绍下列各项:

  (1)项目变更原因、变更程序及其披露情况;

  (2)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

应说明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说明原因。同时还需说明原项目

的预计收益情况。   

  (九)重大事件

  在报告年度内发生《股票条例》第六十条和《信息细则》第十七条所列举的

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应对这些事件及其披露情况,进

行说明。

  1.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应披露以下内容:

  (1)对发生在编制本年度中期报告之后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

该事项中的诉讼、仲裁受理日期,诉讼、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所在单位

的姓名或名称,受理法院或仲裁庭的名称、所在地,诉讼、仲裁的原因、依据和

诉讼、仲裁的请求,判决、仲裁的日期,判决、仲裁的结果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结

果的意见等;

  (2)对已编入本年度中期报告,但当时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应陈述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

  (3)报告期内没有发生以上情况的,应明确陈述“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2. 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兼并或资产重组事项

  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

  (1)收购兼并的方式,主要条件,涉及的金额、收购兼并价格及支付方

式,被收购兼并企业资产、负债、净资产的评估情况。

  (2)资产重组所涉及的金额及重组方案。

  (3)企业兼并的有关会计处理应遵守财政部《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

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30号)。

  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数量、交易

价格和交易金额;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受到刑事起诉、市场禁入或被司法

机关处以刑事处罚的情况。

  5.其他重大事项,如重大合同(含担保、抵押)等。

  (十) 财务报告

  1. 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两名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具。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

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2. 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的编制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被合并企业的会计报

表必须要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凡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

公司,除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之外,还应提供母公司已审计的会计报表以及未予合

并的特殊行业子公司的已审计的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年度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

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该年度的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披露的会计报表数字单位应前后一致,可以精确至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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