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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16:26  浏览:81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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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市十届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金能筹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福州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全部中方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下同),均实行强制性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制度。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派驻外地的机构和人员,均应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


  第三条 市、县(市)、马尾区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市、县(市)、马尾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待业保险管理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向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政府保障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 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登记注册后一个月内,必须向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办《社会保险证》,签订《退休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合同》和《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缴合同》。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招聘职工之月起,生产性企业按中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下同)18%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经营性企业按中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6%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企业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均可在成本费用列支。
  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外商投资企业代为收缴,并分别记入《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手册》,作为退休计发养老金的依据。职工本人缴费工资超过本省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二倍以上的部分,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也不列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第六条 待业保险基金按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1.5%缴纳。其中1%由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可在成本费用列支;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0.5%缴纳,由外商投资企业代为收缴。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基金,分别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委托银行,采用“委托收款、提前支付”的结算方式,按月从企业帐户上划转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和劳动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和“待业保险基金专户”。对不按时缴纳保险基金的企业,每逾期一日,按应缴纳费额的5‰加收滞纳金。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离退休条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企业和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满五年及其以上的,按下列各项合并计发:
  1.企业和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满十五年及其以上的,按照职工退休时本省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20%计发;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15%计发;
  2.按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3.各种物价补贴。
  (二)企业和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满五年的,按每满一年为职工本人的两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一次性计发。


  第十条 基本养老金每年七月一日调整一次。调整比率根据每年物价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在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本省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增长率20--60%范围内确定。但零增长时不作调整,负增长时不降低。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待业保险对象:
  (一)依法宣告破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
  (二)濒临破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中方职工;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
  (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
  (五)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中方职工。


  第十二条 对符合待业救济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待业职工,以福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基数,按以下标准发给待业救济金:
  (一)工龄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每月发给35%的救济金,最多发给十二个月。
  (二)工龄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每月发给40%的救济金,最多发给十八个月。
  (三)工龄满十年以上的,每月发给45%的救济金,最多发给二十四个月。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待业期间享受的医疗补助费、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按待业职工实际领取待业救济金额的6%发给医疗补助费;
  (二)一次性死亡丧葬补助费900元(临时工600元);
  (三)待业职工在待业期间死亡的,其原供养的家属或直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发给一次性困难补助费600元(临时工400元)。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在本省范围内流动,只办理退休养老转移手续,不转移退休养老保险基金。跨省流动的,可转移退休养老基金。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歇业时(包括合同期满歇业或宣告破产)必须按规定缴清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各级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有权稽查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工资总额帐目、报表等,督促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外商投资企业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对弄虚作假,拒缴或少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企业,可责令补交(含利息),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处以500--5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香港、澳门、台湾客商在福州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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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卫生单位实行新工时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卫生单位实行新工时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


(1993年2月21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部、人事部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卫生单位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卫生单位职工实行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工作制度。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实行统一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即自1994年3月1日起,第一周的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的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各单位要合理安排好工作和休息时间,确保医疗卫生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医疗卫生单位实行新工时制度后,要根据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好休假日的值班和加强急诊工作,努力方便患者,保证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医疗服务的质量。
为满足社会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个别部门、单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适当措施安排实施,并报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如:同一地区几个医疗单位实行轮班休息制,或同一地区个别医院可以从新工时制度实行的第二周开始实施。
三、卫生防疫单位在实行新工时制度后,要加强疫情的监控工作,以保证疫情的报告和处理等工作正常运行。
四、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新工时制度的实施工作,组织协调好本地区医疗卫生单位新工时制度的正常运行。



1993年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名罪证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名罪证问题的通知

1979年12月26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对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名和罪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反革命挂钩案件如何确定罪名的问题。公安、司法机关对于那些以反革命为目的,向蒋帮特务电台广播的海外通讯联络地址写信挂钩的案件,习惯称为反革命挂钩案件。但对这类案件确定罪名时,不能使用反革命挂钩这样笼统的、在刑法上没有规定的罪名,而应当根据这类案件中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按照刑法第二编第一章反革命罪的有关条款确定罪名。
二、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证如何随案移送的问题。公安机关截获的、向蒋帮特务电台广播的通讯联络地址投寄的挂钩信件,只要在破案后确认为以反革命为目的的,在没有查获任何其它罪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罪证公开使用。这类案件,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诉时,应将反革命挂钩信件的复制件和文字鉴定书连同其它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也应将上述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时,如果被告人、辩护人询问罪证(反革命挂钩信件)的来源时,可答复:对于向蒋帮特务电台广播的海外通讯联络地址投寄的反革命信件,我有关部门理应予以扣押。
对于确以反革命为目的,向苏联、越南广播电台写信挂钩的案件,也按照上述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