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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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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议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议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3月31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会议决定,批准《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由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2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31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公共设施、防空设施、各类管线等建(构)筑物工程和园林绿化、矿藏的开采等工程。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下列原则:
(一)控制中心城区发展规模,合理发展卫星城镇和小城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二)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尽量利用荒地;
(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创造优美、协调的城市环境;
(五)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文物古迹;
(六)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城市规划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第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保证城市规划所必需的经费。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承办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所含专业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市区的城市详细规划和上街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要的详细规划、主要干道的街景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
本市以外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本市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应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格认证手续。
第十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章 建设工程选址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
第二十条 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对现状用地提出局部调整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依照有关规定立项或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持项目建议书或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选址申请之日起,应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经审查符合城市规划的,应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应予书面答复。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选址,应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规划选址方案一经确定,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保证规划选址方案落实。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未取得初步设计或建设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免费办理延期手续。

第五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各项建设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管理部门的配合下,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单位需要改变城市规划已经确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住宅区建设应当集中成片开发,严格控制分散规划建设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住宅区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合理安排住宅区配套设施用地。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用地、拆迁批准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免费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条 核发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权限:
(一)在市属各区(不含上街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在县(市)、上街区、建制镇,规划用地面积十亩以上(含十亩)的,由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证;规划用地面积十亩以下的,由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发证,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凡需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其用地规划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证。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其用途、位置、界线和使用期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领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市区内临时用地,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由所在县(市)、
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建设用地规划申请,必须在六十日内审批。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持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线若需变更,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 现有的和规划的园林绿地、学校、文化体育场地、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文物古迹用地及预留的防空、市政设施用地等,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六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一并征公共用地。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意城市景观,其造型、粉饰、装修等应与环境协调。
第三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根据规划建设绿地、停车场、通讯、邮政、公厕等设施,并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并应当按照规定距离后退。
第四十条 在规划道路红线内,不得擅自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
第四十一条 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污染水源的建(构)筑物,原有的污染水源的建(构)筑物应依法限期拆迁或拆除。
第四十二条 建筑物规划布局,应根据使用性质、形式、日照、防火、管线敷设、用地界线等因素,合理确定间距。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城市主要道路,应按规划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四十四条 敷设道路地下管线,原则上应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敷设。
已有的地上管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交验下列证件和图纸:
(一)合法的建设计划文件;
(二)建设申请报告;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土地权属证件或证明;
(五)取得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所作的设计图纸及说明;
(六)按全市统一座标、高程系统绘制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地形图和平面布置图;
(七)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临时建筑和个人建房交验证件从简。
第四十七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权限:
(一)在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以及在县(市)、上街区内的铁路、省道以上公路、大型桥梁和引水工程、一百一十千伏以上高压输电工程、跨县(市)、区的市政工程,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建制镇内的建设工程,由所在地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四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及有关的建设工程施工图,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不符合城市规划的,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自行失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办理。
第五十条 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有关部门不得提供施工用电、用水。
第五十一条 建设临时管线工程和临时建筑,应当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期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一次。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不得改变用途或买卖、转让,不得改建为永久性建筑。
临时管线工程和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在使用期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必须服从城市规划,按有关规定拆除。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定位放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核准后方可施工。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验线申请之日起的五个法定工作日内派员验线,并将具体验线时间提前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派工作人员持执法证件进入建设施工现场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挠。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竣工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
措施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临时建筑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可以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等的违法建设工程,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第五十九条 越权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所发证件无效,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当事人财产权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财物、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和省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制定有关具体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1988年4月23日郑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10月15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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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财税改革的需要,我部在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和1993年五次清理的基础上,对建国以来至1995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
定。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339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规章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419件。现将这两部分共758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
附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
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

目 录
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
(一)综合类
(二)预算管理类
(三)国家债务类
(四)税收类
(五)工业交通财务类
(六)商贸金融财务类
(七)行政事业财务类
(八)农业财务类
(九)农业综合开发类
(十)社会保障财务类
(十一)外汇外事财务类
(十二)世界银行类
(十三)基本建设财务类
(十四)会计管理类
(十五)注册会计师管理类
(十六)财政监督类
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
(一)综合类
(二)预算管理类
(三)国家债务类
(四)税收类
(五)工业交通财务类
(六)商贸金融财务类
(七)行政事业财务类
(八)农业财务类
(九)社会保障财务类
(十)外汇外事财务类
(十一)世界银行类
(十二)基本建设财务类
(十三)会计管理类
(十四)注册会计师管理类
(十五)财政监督类

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

(一)综 合 类
1.关于基层税务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发放标准的通知(1986年10月9日财政部发出)
2.请抓紧解决肉价补贴执行中问题的通知(1986年11月19日财政部发出)
3.关于明确工会预算外资金范围的复函(1988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出)
4.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13日财政部发出)
5.对关于要求明确财政“专户储存”资金是否计息以及如何计息问题的复函(1989年12月29日财政部发出)
6.关于批准船检收费使用专用票据的复函(1991年10月15日财政部发出)
7.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1992年6月11日财政部发布)
8.关于中央企业住房基金划转、核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92年7月25日财政部发出)
9.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
10.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月18日财政部发布)
11.关于中央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解缴和使用问题的通知(1995年3月17日财政部发出)
12.关于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6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3.关于中央在京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出)

(二)预 算 管 理 类
14.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结余”会计帐务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1980年11月10日财政部发布)
15.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罚款支出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1982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出)
16.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罚款收入和支出财务处理规定的补充通知(1982年10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7.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1987年4月29日财政部发布)
18.关于放开和提高卷烟、酒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和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年7月26日财政部发出)
19.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20.关于重申中央四个部门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必须严格执行“三七”比例分成的通知(1989年10月31日财政部发出)
21.对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费收入结余是否上缴的请示》的复函(1990年4月9日财政部发出)
22.关于加强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和保证办案经费的通知(1990年8月13日财政部发出)
23.社会集团购买力核算范围暂行规定(1990年10月16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财政部发布)
24.关于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发展陆上业务、进行石油制品生产缴纳“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及“矿区使用费”的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1991年7月25日财政部发出)
25.关于严格执行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1991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出)
26.关于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控制指标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1991年12月11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27.关于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的通知(1991年12月11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发出)
28.关于外地驻浦东、海南、深圳地区集团单位购买几种主要专控商品指标单列试点的通知(1993年4月21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29.关于调整社会集团购买力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管理范围的通知(1993年4月28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30.关于对部分专项控制商品委托审批权的通知(1993年5月26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31.关于取消购买轿车控购审批的通知(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出)

(三)国 家 债 务 类
32.关于对倒卖国库券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的规定(1987年7月17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办法(试行)(1993年6月21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实施细则(试行)(1993年7月22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35.地方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办法(1993年8月6日财政部发布)
36.关于提高特种定向债券手续费率的通知(1995年9月15日财政部发出)

(四)税 收 类
37.关于对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1974年6月21日财政部发布)
38.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81年6月2日财政部发出)
39.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81年6月8日财政部发出)
40.关于对外籍轮船运输收入征收所得税的通知(1982年2月26日财政部发出)
41.关于对专利权、专有技术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2年5月8日财政部发出)
42.关于外国银行从我国取得的存款、贷款利息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2年6月29日财政部发出)
43.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1983年7月5日财政部发出)
44.关于外商委托我国公司企业代销、寄售商品或设立维修服务站代销零配件征税问题的通知(1983年10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4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
4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
47.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
48.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
49.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
50.产品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4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51.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4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52.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4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4年10月18日财政部发布)
54.酒类产品税征税办法(1985年1月21日财政部发出)
55.关于对国营对外承包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1985年3月11日财政部发出)
56.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具体规定(1985年4月1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出)
57.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1985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布)
58.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1985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布)
59.盐税稽征管理试行办法(1985年7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60.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5年7月22日财政部发布)
61.关于外国公司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纳税问题的补充规定(1985年9月4日财政部发布)
62.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1985年9月12日财政部发布)
63.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1985年9月18日财政部发布)
64.关于对国营商业企业经营的商品批发业务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85年9月27日财政部发出)
65.集体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1985年10月26日财政部发布)
66.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85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
67.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85年11月15日财政部发布)
68.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5年12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69.关于对预算外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补充规定(1985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
70.烟类产品税征税办法(1986年1月25日财政部发布)
71.对节约能源管理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
72.关于合营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得以其人民币收入代替外币收入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17日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73.关于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21日财政部发出)
74.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1986年3月29日财政部发布)
75.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奖金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86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出)
76.关于对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收入征税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1日财政部发布)
77.关于国营企业奖金税有关几个问题的通知(1986年4月3日财政部发出)
78.关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1986年4月18日财政部发布)
79.关于对预算外, 企业和经营单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6年5月23日财政部发布)
80.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收入和所得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6年7月10日财政部发出)
81.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7月30日财政部发出)
82.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等单位关于1986年商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报告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1986年8月28日财政部发出)
83.关于征收银行、保险系统奖金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3日财政部发出)
84.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6年10月11日财政部发出)
85.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20日财政部发出)
86.关于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企业的亏损结转、资产折旧以及费用摊销年限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27日财政部发出)
87.关于石油工业服务性业务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出)
88.关于对农垦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0月31日财政部发出)
89.关于对电力工业企业减免产品税归还贷款的通知(1986年11月15日财政部、水电部发出)
90.关于对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91.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1986年11月19日财政部发出)
9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6年12月10日财政部发布)
93.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收购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纳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出)
94.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若干政策规定(1986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
95.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1986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96.关于认真执行《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87年1月23日财政部发出)
97.关于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2月17日财政部发出)
98.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1987年2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99.关于对文物商店征收有关税费的通知(1987年3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00.关于国营企业用税后留利进行生产性投资增加的利润减征所得税问题的规定(1987年3月18日财政部发布)
101.关于改进对工业企业自产自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征税规定的通知(1987年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02.关于对不分配利润的联营企业就地征收所得税的通知(1987年6月2日财政部发出)
103.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1987年6月19日财政部发布)
104.关于改进新建、扩建啤酒项目以产品税归还贷款规定的通知(1987年6月19日财政部发出)
105.关于卷烟产品税若干问题的通知(1987年7月3日财政部发出)
106.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8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出)
107.关于对工会系统有偿技术服务机构的所得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11月17日财政部发出)
108.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销售商品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1987年11月25日财政部发出)
109.关于乡镇企业年终一次性分配工资、薪金和个人承包、转包、承租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1月20日财政部发出)
110.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通知(1988年1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11.关于对无醇啤酒、啤乐产品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1988年5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12.关于重申用平价原油生产的超产成品油征免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5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13.关于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1988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
114.关于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契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出)
115.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17日财政部发布)
116.关于个人认购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能给予减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照顾的通知(1992年7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17.关于临时调整鱼粉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1992年7月30日财政部发出)
118.关于做好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的通知(1993年3月10日财政部发出)
119.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出)
120.关于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21.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1994年10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22.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23.关于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124.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五)工业交通财务类
125.关于实行大修理贷款的通知(1962年9月29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126.国营企业利润交库办法(1972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
127.小型技术措施贷款暂行办法(1975年5月14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
128.关于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所根据的工资总额的范围问题的通知(1978年12月18日财政部发出)
129.关于改进国营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办法的通知(1979年10月17日财政部发出)
130.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的若干规定(1981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发布)
131.关于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工作的暂行规定(1982年12月17日财政部发布)
132.国营工交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1984年9月29日财政部发布)
133.关于对部分行业和部门所属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的通知(1986年5月3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发出)
134.关于工交企业交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规定(1986年8月28日财政部发布)
135.对黑龙江省《关于罚款收入和罚款支出财务处理意见的请示》的复函(1987年1月16日财政部发出)
136.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1987年1月20日财政部发布)
137.关于同意邮电通信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分类折旧的复函(1987年1月29日财政部发出)
138.关于机电设备招标公司招标业务中若干费用开支问题的复函(1987年3月9日财政部发出)
139.关于国营企业或企业集团归还技术开发专项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的函(1987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
140.关于(87)财工字第32号文件中“减免税收期限”的起讫时间如何掌握的复函(1987年5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41.关于核定邮电企业留利中三项基金比例的复函(1987年5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42.关于大型合成氨设备折旧年限问题的复函(1987年5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4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办法(1987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144.关于同意邮电勘察设计单位部分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复函(1987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出)
145.关于邮电企业应用企业留利归还贷款问题的复函(1987年8月11日财政部发出)
146.关于国营企业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工作中的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198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
147.关于国营企业开发新产品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全部留给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通知(1987年10月24日财政部发出)
148.关于同意调整民航飞机、发动机大修理费用定额标准的复函(1987年11月18日财政部发出)
149.关于如何处理赶工速调费的复函(1988年1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50.关于对上海市审计局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等问题的复函(1988年1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51.关于企业“绿化费用”和“劳动保险费”开支问题的复函(1988年2月5日财政部发出)
152.关于交通部所属沿海、内河货轮船员从事职责外劳务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1988年5月3日财政部发出)
153.关于国营企业到国外开展“四技”所得人民币收入财务处理的复函(1988年5月6日财政部发出)
154.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工业交通部分)的具体规定(1988年5月7日财政部发布)
155.关于不同意企业从成本中提取“酬劳金”的复函(1988年5月27日财政部发出)
156.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88年6月3日财政部发布)
157.关于中央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8日财政部发出)
158.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1988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发布)
159.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印花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88年9月30日财政部发出)
160.放开和提高卷烟、酒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88年10月8日财政部发出)
161.关于从国外买进旧船其折旧年限如何确定的复函(1988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出)
162.关于对民航运输企业向旅客收取延伸服务劳务手续费处理意见的复函(1988年11月4日财政部发出)
163.关于同意改变邮电通信企业低值易耗品核算办法的复函(1988年11月23日财政部发出)
164.集体企业因调价引起原有库存价值变动财务处理的规定(1988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布)
165.关于国营企业土地复垦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3月18日财政部发出)
166.关于国营企业参照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5月6日财政部发出)
167.关于增加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几项工作任务(工业交通部分)的通知(1989年7月3日财政部发出)
168.关于国营企业兼并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1989年8月26日财政部发布)
169.关于进口物资实行代理价后国营企业库存物资发生的价差财务处理的通知(1989年10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70.关于民航企业医疗机构费用开支问题的复函(1989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 出)
171.关于国营企业购买小汽车缴纳横向配套发展基金等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1990年1月19日财政部发出)
172.关于平价原油提价收入财务处理和提高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提取标准的通知(1990年4月3日财政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发出)
173.关于民用燃料和东北照明电提价后中央企业职工补贴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12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74.关于企业家属委员会经费如何列支问题的复函(1991年2月27日财政部发出)
175.关于解决履行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合同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
176.关于原油提价收入财务处理和提高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提取标准的通知(1991年3月13日财政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发出)
177.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工作范围(工业交通部分)的具体规定(199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
178.关于国营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1991年4月19日财政部、建设部发布)
179.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解答(1991年4月26日财政部发出)
180.关于加息不能进成本的复函(1991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出)
181.加强铁路建设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1991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布)
182.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1991年6月29日财政部发布)
183.关于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补充流动资金问题的通知(1991年9月23日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184.关于修订《加强铁路建设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1991年12月19日财政部发出)
185.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1992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出)
18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992年6月24日财政部发布)
187.关于试点企业集团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92年8月3日财政部发布)
188.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9月7日财政部发布)

(六)商贸金融财务类
189.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商品“三包”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1986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
190.关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享保险收入试行办法的通知(1986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91.关于商贸金融企业缴纳、返还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规定(1986年11月6日财政部发布)
192.关于地方不得自行减免大中型商业企业调节税的通知(1986年11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93.关于外运公司加快载货汽车折旧期限的复函(1986年12月15日财政部发出)
194.关于实行粮食购、销、调拨财务包干的规定(1987年4月8日财政部发出)
195.关于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87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布)
196.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1988年4月12日财政部发布)
197.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1988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
198.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出)
199.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的补充规定(1989年5月3日财政部发布)
200.关于对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和商办粮办工业企业征收的所得税不再返还企业和主管部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出)
201.关于传真机、电传机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的通知(1989年9月26日财政部发出)
202.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89年11月17日财政部发出)
203.关于商业部直属国营公司财务管理及利润分配等问题的复函(1989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出)
204.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1990年12月27日财政部发布)
205.关于贯彻《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10月18日财政部发出)
206.关于规范外贸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暂行规定(1993年7月15日财政部发布)

(七)行政事业财务类
207.关于修订机要交通员押运途中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86年1月24日财政部发出)
208.关于出版社、报社调整工资7.50元列入成本问题的通知(1986年7月14日财政部发出)
209.关于建立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规定的通知(1986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210.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87年4月10日财政部发布)
211.国营报社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87年8月15日财政部发布)
212.关于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1988年9月16日财政部发布)
213.颁发新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1988年10月29日财政部发出)
214.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
215.国营报社纸张节约奖励试行办法(1989年12月20日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发布)
216.国营书刊印刷企业纸张节约奖励试行办法(1989年12月23日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发布)
217.关于修订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出差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应具备的条件的通知(1990年1月22日财政部发出)
218.关于对教育补助专款实行项目管理的通知(1991年7月5日财政部、国家教委发出)
219.关于建立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1991年10月10日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发布)
220.关于实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费定额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2月2日财政部发出)
221.社会文教行政经费使用效果考核办法(试行)(1992年3月16日财政部发布)
222.关于调整中央级公检法部门业务费和机关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1992年3月16日财政部发出)
223.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1992年5月20日财政部发布)
224.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1992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
225.社会文教事业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
226.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
227.社会文教事业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
228.关于出差人员乘坐新型全列空调特快列车不坐卧铺如何计发补助费的规定(1992年11月26日财政部发布)
229.关于修订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出差乘坐车船等待遇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230.关于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行政费考核办法”的通知(1995年1月12日财政部发出)

(八)农 业 财 务 类
231.关于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1985年5月24日财政部发布)
232.关于对沉淀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处理的意见(1986年6月27日财政部发布)
233.乡镇企业财务制度(1986年9月15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234.关于乡镇企业成本开支范围的规定(1986年9月15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235.乡镇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86年9月15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236.关于国营农场事业费管理的几项规定(1987年11月4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237.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管理试行办法(1988年3月7日财政部发布)
238.关于借用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问题的通知(1988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出)
239.关于进一步加强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1989年2月2日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发出)
240.国营林场苗圃财务管理办法(1990年10月24日财政部、林业部发布)
241.国营林场苗圃成本核算办法(1990年10月24日财政部、林业部发布)
242.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对农业部直属垦区财务管理、监督职责问题的通知(1991年2月22日财政部发出)
243.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1991年5月10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
244.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3日财政部发布)
245.关于颁发《国营农牧渔良种场财务管理规定》(试行)和《国营农牧渔良种场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1992年5月16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出)
246.关于进一步搞好国营农垦企业的几项财务规定(1992年6月2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
247.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1993年6月25日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发布)
248.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贴息贷款项目贴息办法(1993年8月31日财政部、国家民委、农业部发布)

(九)农业综合开发类
249.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试行办法(1988年9月3日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发布)
250.关于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的意见(1989年2月28日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发布)
251.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1990年9月10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发布)
252.关于国家农业发展基金有偿部分回收期限和计算方法的规定(1990年11月5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发布)
253.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准备工作的通知(1991年2月12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发出)
254.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及龙头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1995年3月29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出)

(十)社会保障财务类
255.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1987年1月13日财政部发布)
256.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3月21日财政部发布)
257.国营生物制品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87年9月16日财政部发布)
258.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财务预算管理的通知(1988年1月25日财政部发出)
259.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1993年9月22日财政部发出)

(十一)外汇外事财务类
260.关于调整派往港澳地区人员服装问题的复函(1985年6月19日财政部发出)
261.转发《关于内地派往港澳地区工作人员改革方案的请示报告》的通知(1985年7月9日财政部发出)
262.党政机关干部出国用汇管理的暂行规定(1987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布)
263.关于调整派往港澳地区常驻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复函(1987年10月23日财政部发出)
, 264.非贸易外汇奖励试行办法(1988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
265.非贸易外汇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1988年7月26日财政部发布)
266.对外承包企业创汇奖励实施办法(1988年8月31日财政部发布)
267.关于调整内地派驻港澳地区工作人员配偶探亲生活费标准的复函(1989年2月27日财政部发出)
268.境外单位非贸易外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9月6日财政部发布)
269.关于增加赴老挝等7个国家临时出国人员国外费用开支预算标准的通知(1989年10月26日财政部、外交部发出)
270.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外汇留成办法(1992年3月4日财政部发布)
271.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1992年8月6日财政部发布)
272.非贸易外汇收入帐户的管理办法(1992年10月21日财政部发布)
273.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1992年10月22日财政部、外交部发布)
274.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3年8月21日财政部发出)

(十二)世 界 银 行 类
275.关于对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安排人员出国加强管理的通知(1986年2月19日财政部发出)
276.关于世界银行软贷款项目使用专用帐户周转金利率问题的通知(1986年4月19日财政部发出)
277.关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采用标准文本的通知(1991年5月17日财政部发出)
278.关于世界银行贷款的教育、卫生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布)
279.世界银行贷款专用帐户使用管理的规定(1992年6月22日财政部发布)

(十三)基本建设财务类
280.关于修订基本建设收入分成办法的通知(1979年5月28日财政部发出)
281.关于总行专用投资室代管的中央财政安排补助地方“拨改贷”投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1987年4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282.关于代征建筑税款应及时缴库的通知(1987年8月2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
283.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8月3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
284.关于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部分财政职能的通知(1989年5月6日财政部发出)

(十四)会 计 管 理 类
285.会计人员工作规则(1984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
286.关于建设单位有偿调出调入设备材料及有偿转出转入未完工程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6年2月1日财政部发布)
287.关于审查同意《国营旅游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函(1986年3月21日财政部发出)
288.关于认真宣传和实施《会计法》的通知(1986年3月29日财政部、司法部发出)
289.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国拨流动基金改贷款后有关会计核算问题的规定(1986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
290.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转存外币存款不计算汇兑损益的通知(1986年5月2日财政部发出)
291.关于国营商业企业不能提取商品削价准备金的通知(1986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出)
292.关于修改重印《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1986年11月19日财政部发出)
293.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评审、聘任(任命)会计专业职务的暂行规定(1987年6月27日财政部发布)
294.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使用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等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7年10月26日财政部发布)
295.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补充说明若干情况的通知(1987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出)
296.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外币现金投资折合人民币汇率问题的通知(1987年12月29日财政部发出)
29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1987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
298.对贯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中几个问题的答复(1988年4月7日财政部发出)
299.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988年7月14日财政部发出)
300.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1988年12月28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
301.关于加强会计管理工作,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意见(1989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布)
302.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使用基本建设基金拨款等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9年10月16日财政部发布)
303.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采取新的银行结算办法等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89年10月27日财政部发出)
304.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1989年12月9日财政部发布)
305.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调入外汇价差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1989年12月27日财政部发出)
306.关于国营企业清理检查“小金库”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2月9日财政部发出)
307.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3月1日财政部发出)
308.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3月23日财政部发布)
309.关于会计核算软件评审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1990年7月18日财政部发布)
310.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1990年10月19日财政部发布)
311.国营林场苗圃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90年10月24日财政部、林业部发布)
312.关于《国营商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1991年4月6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出)
313.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联营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1991年5月20日财政部发布)
314.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违反财政法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6月10日财政部发出)
315.关于国营供销企业联营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1991年7月18日财政部发出)
316.关于印发部分大中型工业骨干企业补充流动资金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的通知(1991年9月30日财政部发出)
317.关于印发国营工业、供销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试点办法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的通知(1991年10月4日财政部发出)
318.关于地质单位使用多种经营周转金借款有关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1991年11月7日财政部发出)
319.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1991年11月29日财政部发布)
32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施行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12月10日财政部发出)
321.国营建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1991年12月17日财政部发布)
322.关于外贸企业调出调入外汇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1992年2月11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布)
323.关于动用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用于弥补平价粮食收支缺口和减购增销的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1992年2月17日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发出)
324.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发给职工粮价补贴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992年4月6日财政部发出)
325.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国营施工企业发给职工粮价补贴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4月6日财政部发出)
326.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规定(1992年6月6日财政部发布)
327.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1993年8月4日财政部发布)
328.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1993年8月26日财政部发布)

(十五)注册会计师管理类
329.关于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是否需经有关单位审定等问题的通知(1985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330.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实施工作的通知(1986年9月23日财政部发出)
331.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10月29日财政部发布)
332.注册会计师考试、考核暂行办法(1987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布)
333.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收支管理和人员待遇的若干规定(1987年6月13日财政部发布)
334.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试行)(1988年12月27日财政部发布)
335.注册会计师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发放办法(1990年2月23日财政部发布)
336.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收支管理和人员待遇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1年11月26日财政部发出)
337.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1992年9月17日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发布)
338.“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的补充规定(1994年8月25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十六)财 政 监 督 类
339.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1995年1月1日财政部发布)

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

(一)综 合 类
1.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1983年1月17日财政部发布)
2.关于对逾期不交能源基金应如何加收滞纳金等问题的通知(1985年3月23日财政部发出)
3.关于坚决制止春节期间多发奖金、津贴、补贴的紧急通知(1987年1月14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发出)
4.关于改进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央与地方分成办法的通知(1987年3月5日财政部发出)
5.关于改变对国营企业提取和主管部门集中的专项基金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办法的通知(1987年3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6.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的通知(1987年6月8日财政部发出)
7.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管理的通知(1987年8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8.关于对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若干问题的规定(1987年9月10日财政部发布)
9.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0.关于“四部一局”所属企事业单位改为就地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1987年10月26日财政部发出)
11.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如何缴纳能源交通基金的通知(1987年11月11日财政部发出)
12.关于对中央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1988年1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3.关于外贸企业留成外汇调剂收入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问题的通知(1988年8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4.关于从1989年起恢复对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1988年11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5.关于对中央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全, 面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1989年4月13日财政部发出)
16.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
17.关于对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1989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出)
18.关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免事项的补充通知(1989年5月18日财政部发出)
19.关于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如何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989年5月18日财政部发出)
20.关于金融系统就地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1989年6月12日财政部发出)
21.关于对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由交通部在京集中缴纳的通知(1989年6月19日财政部发出)
22.关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地方超收部分增加留成比例的通知(1989年9月2日财政部发出)
23.关于对法院诉讼费用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1990年3月14日财政部发出)
24.对专项批准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清算和微机处理会计帐务系统所提折旧免征能源交通基金、调节基金的复函(1990年3月17日财政部发出)
25.关于返还劳改劳教单位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问题的通知(1990年8月25日财政部、司法部发出)
26.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上缴中央部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0年9月26日财政部发出)
27.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1991年4月9日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发出)
28.关于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提高标准后继续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1991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出)
29.关于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1年10月18日财政部发出)
30.关于房改金融业务有关财政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1992年8月4日财政部发出)
31.关于对股份制试点企业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1992年11月4日财政部发出)
32.关于对税利分流试点企业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1992年11月6日财政部发出)
33.关于机电外贸企业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1993年6月11日财政部发出)
34.关于实施“两则”与“两金”征集中有关政策衔接的通知(1993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出)
35.企业住房基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1993年7月9日财政部发布)
36.关于严格加强“两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3年8月2日财政部发出)
37.关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1994年5月31日财政部发出)
38.关于审查“国家安居工程”城市配套资金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1995年3月20日财政部发出)
39.关于审查“国家安居工程”城市配套资金几点要求的紧急通知(1995年4月13日财政部发出)

(二)预 算 管 理 类
40.关于严格收入退库管理的几项规定(1962年5月28日财政部发布)
41.关于整顿和加强预算收入退库管理的补充通知(1979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
42.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有关财政预算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1982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布)
43.关于划清中央和地方的对外承包公司所得税的预算级次的通知(1986年10月3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44.关于地方批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1987年6月16日财政部发布)
45.关于中央在京机关、党派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用基本建设资金购买非生产用商品的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29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46.关于改变地方单位缴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缴库办法的通知(1987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47.关于中央下放外贸企业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88年5月19日财政部发出)
48.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收入退库的规定(1988年5月20日财政部发布)
49.财政部向中央部门借款及有关缴库办法、帐务处理的通知(1988年5月26日财政部发出)
50.关于清理登记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现有车辆的通知(1988年8月23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51.关于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1989年3月15日财政部发布)
52.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分成比例后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4月1日财政部发出)
53.对《关于企业承包收入退库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89年10月30日财政部发出)
54.关于上缴财政的小金库资金的预算级次和科目问题的通知(1989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出)
55.关于审批专项控制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28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发出)
56.关于对天津大发等微型厢式货车放开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29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发出)
57.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1年3月20日财政部发出)
58.关于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继续留用的通知(1991年4月9日财政部发出)
59.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购管理制止社会集团非生产消费膨胀的紧急通知(1991年6月18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发出)
60.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办法(1992年6月5日财政部发布)
61.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地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缴库问题的通知(1992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出)
62.关于中央四个行业商品零售营业税预算级次及缴库问题的通知(1993年6月22日财政部发出)
63.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1993年12月8日财政部发出)
64.关于发售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和售表收入结余的处理及缴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年1月10日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出)
65.关于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应上缴中央财政的有关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1994年3月9日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
66.关于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继续留用的通知(1994年10月9日财政部发出)

(三)国 家 债 务 类
67.关于个人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和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规定(1983年5月10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68.关于坚决制止用非法倒买的国库券抵还、抵押贷款的通知(1987年6月29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69.利用国外贷款的预决算编报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10月13日财政部发布)
70.关于颁发“邮电部、建设银行代销国库券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88年3月28日财政部发出)
71.关于转发《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1988年5月18日财政部发出)
72.关于颁发1989年特种国债条例施行办法的通知(1989年4月7日财政部发出)
73.关于财政部门办理特种国债业务手续费的通知(198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出)
74.关于重申特种国债入库办法的通知(1989年9月25日财政部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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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银行关于做好外贸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银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银行关于做好外贸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中国银行各分行:
今年以来,我国外贸出口增长幅度较大,经济效益也好于去年。发展势头是好的。但是,部分外贸企业亏损挂帐消化缓慢,不合格资金占用居高不下,经济效益不高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据统计,截至1994年6月末,全国外贸企业不合格资金占用贷款为234亿元,为同期银行贷
款余额的12%,比年初增加23亿元,其中,亏损额为93亿元,逾期应收外汇帐款42亿元,国内被拖欠帐款62亿元。在亏损占用中主要是土畜产、粮油、五矿、医保等行业。企业每年负担利息费用达20多亿元,这不仅占压了银行资金,也成为外贸发展的沉重包袱,影响外贸企业
提高经济效益。为了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更好地贯彻今年全国扭亏增盈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就今后外贸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外经贸委、厅和中国银行要提高对扭亏增盈工作的认识,统一思想,加强对扭亏增盈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外贸企业存在大量亏损不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也与银行的根本利益相矛盾,不仅影响外贸企业稳健的经营管理和财务制度的建立,也影响国家和地方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各级领导要坚定信心,提高认识,抓好扭亏增盈工作。对亏损企业要分类排队,深入到企业了解情况,摸清亏损原因,并制订相应的对策措施;目标要明确,突出抓好重点亏损地区、亏损企业和亏损大户的扭亏工作。要加强对亏损企业的领导,为企业扭亏增盈创造一个良好环境,尽快使
亏损企业甩掉亏损包袱,重振雄风,为扩大外贸出口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亏损企业要从内部找原因,从管理挖潜力,苦练内功。企业是扭亏增盈工作的主体,扭亏增盈工作的关键,在于企业的领导班子。亏损企业的领导要和职工群众团结一致,充分发挥企业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强化科学管理,严格成本核算,挖掘现有人力、物力、财力,从管理
要效益。目前,不合理资金占用是影响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每年支付大量利息费用,这是增亏减收的主要因素。为此不论是亏损企业或是非亏损企业都要加强清仓挖潜,积极催收应收帐款,努力降低负债水平,优化资金使用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企业要培养利
润动机,构造积累机制,反对过度消费和将积累分光吃净的做法。要建立企业自补资本金的制度,企业的盈余公积除按规定弥被以前年度亏损外,剩余部分要优先用于补充资本金,优先用于保证外贸出口收购资金的需要。
三、实行目标管理,建立扭亏增盈工作责任制。从今年起,外贸企业现有亏损要在三年内(1996年底前)消化完毕,不合理资金占用也要逐步压缩到最低水平。各级经贸主管部门、外贸企业和开户银行要共同研究制订扭亏增盈计划(含挖潜计划),并层层落实。各地要建立扭亏增
盈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人,根据扭亏增盈工作完成的好坏,实施奖惩措施。各级经贸主管部门在批准企业的工效挂钩办法时,要把职工工资、奖金的发放与扭亏增盈工作的效果挂起钩来,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领导可以给予特别奖励。银行对于能够为企业出谋划策,为企业扭亏增盈做出
突出贡献的信贷人员也要给予奖励。
四、各地要充分利用扭亏增盈的政策措施,多方配合,解决外贸企业的亏损问题。近年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就解决企业亏损问题,陆续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对处理企业潜亏、产成品资金损失、资产损失、亏损挂帐、贷款损失等问题都有明确规定。当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清产核资政策的通知》,对清理出来的企业亏损和损失按照文件规定的十条政策处理。根据《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和财政部〔93〕财商字217号《关
于规范外贸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通知》,外贸企业可在5年内用实现利润补亏,外贸企业1993年上缴的33%利润,重点用于外贸企业弥补以前年度超亏挂帐。各地外经贸委要很好利用这些政策。今年在外贸企业改上缴利润为缴纳33%所得税后,财政部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外
贸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94〕财商字第294号),文中规定:“为了支持外贸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地方财政机关对预算收入中属于地方外贸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可重点用于帮助解决外贸企业以前年度的超亏挂帐,具体政策和办法由各地财政机关自行决定。”据了解,已有
部分省、市外经贸委通过地方政府并和当地有关部门的协商,制定具体办法落实了这项政策。其它地区也要争取做好这项工作。近年来,还有一些地区从财政、外贸企业、外经贸委(技改、科技、调度资金)等渠道认真作出安排,建立了扭亏专项基金,重点用于亏损企业扭亏为盈,效益显
著。已建立扭亏专项基金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改进并完善基金的管理,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没有建立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多方筹资,尽快建立。
五、银行在扭亏增盈工作上将继续给企业以信贷支持。根据银行与企业签订的扭亏增盈计划和责任制,对于那些积极消化亏损,措施落实,协议执行较好的,继续积极给予信贷支持。而对于消化亏损态度消极,措施不落实,不能完成扭亏计划的,银行可采取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银行
要积极支持外贸企业按照《破产法》依法破产,企业破产变卖收入首先偿还银行债务,对资不抵债的经中国银行总行批准,在各行控制的呆帐准备金中冲销。对于那些悬空银行债务、转移信贷资产、侵吞国有资产、逃避银行监督的企业,银行将要求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严肃处理,直至依法
起诉,付诸法律制裁。在扭亏增盈工作中,银行要积极配合企业,采取多种方式扭亏,进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逐步向商业银行过渡奠定基础。



199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