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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道路水路春运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23:44  浏览:81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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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道路水路春运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道路水路春运工作的通知

交运发【2010】77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海集团、长航集团,部属各海事局:

2011年春运将于1月19日开始,2月27日结束,为期40天。为认真做好2011年道路水路春运工作,确保广大旅客安全便捷出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重点物资和灾后重建物资运输畅通高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分析形势,落实工作机制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春运工作又是交通运输2011年开局的重点工作,圆满完成2011年道路水路春运保障工作任务是交通运输部门的政治任务,也是交通运输“三个服务”的核心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当前我国经济整体形势稳定向好,带动春运客流较大幅度增长,高速铁路发展也增加了道路客运集疏运任务,春运期间全国道路水路运输组织保障任务将十分繁重。据预测,2011年春运期间全国道路客运量将达到25.56亿人次,日均6390万人次,同比增长11.6%;全国水路客运量约为3500万人次,同比增长6%。水路客流主要集中在渤海湾、琼州海峡、舟山水域、长江干线和台湾海峡等重点地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春运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春运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3005号)要求,依照“科学组织、安全第一、以客为主、优质服务”的原则,站在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和落实节日值班、信息报送、运输组织、安全监管、应急保障等制度和措施,全力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服务到位、保障到位,实现春运工作的规范化。一是建立春运指挥机构,成立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各相关部门参加的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春运工作。二是完善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和完善道路水路春运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三是执行值班和信息报送制度。春运期间,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向社会公布咨询投诉电话,保障春运信息和联络畅通,及时处理公众咨询投诉。四是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检查春运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运输生产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要认真检查各种安全隐患,切实进行整改,保障春运工作顺利进行。

长江干线航运的春运工作,由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沿江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确保春运安全和行业稳定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安全稳定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核心,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全力做好道路水路春运安全和行业稳定工作,为人民群众欢度春节创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一是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通过明察暗访,查找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坚决执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存在安全隐患并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春运工作。二是加强营运车船技术管理。督促企业落实所属车船的维修制度,并对所有参加春运的车船及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严禁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船参加春运。三是加强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的管理。严禁无合法从业证件的人员驾驶营运车船;要督促企业全面开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生产能力;督促企业按规定配备足额驾驶员,并认真落实途中休息制度,杜绝疲劳驾驶和带病驾驶。四是督促客运站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汽车客运站严格履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职责,落实车辆安全例检、危险品检查等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要求;督促客运码头落实安全责任制和措施,严格开展危险品检查工作,严禁危险品上船。五是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监管。要充分利用重点车辆GPS联网联控系统,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动态监管,提高管理部门监管力度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能力。六是加大力度打击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列入“黑名单”,向有关部门和行业通报,符合取消营运资格情况的,坚决取消。对车船不符合安全条件和营运车辆驾驶员无从业资格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加重处罚。七是加强水上安全管理。海事部门要加大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特别要加强“四客一危”船舶的监管,严厉打击船舶超载和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全面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港航公安部门要做好站、船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要高度关注行业稳定工作。一是及时排查和化解行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畅通群众诉求渠道,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大行业动态信息监管,及时发现和化解行业矛盾,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行业非法聚集行为和责任人。二是春运期间,禁止出台涉及利益调整、市场开放、运价调整等可能引发不稳定事件的政策文件。三是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管理。要加大黑车打击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春运期间,禁止新投放出租汽车运力。

三、科学准备运力,优化运输组织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运输企业要充分分析新形势、新特点,加强运力准备,优化运输组织,保障道路水路春运高效有序。一是要加强道路水路运输市场调研,科学分析预测道路水路春运客流流量、流向,合理制定正常客流和高峰客流的运输方案并科学分配相应的车船运力。二是完善运输组织,加强现场指挥调度。要根据客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班次密度,及时增开加班车船,避免出现旅客滞留情况。三是做好城市公交服务。要加强与城市对外交通方式的衔接,重点保障汽车客运站、铁路客运站、机场、水路客运码头等旅客集散地及旅游景区、景点和大型活动场所的公交组织调度,通过增加运力投入、延长运营时间等措施,方便旅客出行。四是要保障农村客运正常运行。加强对农村庙会、赶集等大型集会活动的运力投入,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出行需求。五是确保班轮正班、正点运营。港口、渡口和船闸部门要保证客船优先靠泊、过渡和过闸。六是加强与铁路、民航等运输部门的沟通协作,增进信息交流,做好配合衔接。

春运期间,进出广东的省际客运管理工作,仍按照往年安排进行,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实施《进出广东春运证》制度(证件式样见附件1),严格企业资质管理,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并鼓励包车通过客运站回程配客。

四、加强区域、部门间协作,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根据本地客流特点和区域特点做好旅客和重要物资应急运输准备工作,完善突发客流和恶劣天气等应急预案,确保高效、及时、有力应对各种突发情况。一是落实应急备用运力。必要时可抽调企事业单位的非营运客车参加省内中短途客运。非营运客车参加春运必须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符合规定条件且在参与春运前接受运输安全和客运业务培训,并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式样见附件2)方可参与春运。二是严格执行部《春运期间应急运输通行证》制度。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按规定启动省内运输应急预案,部负责按规定启动跨省运输应急预案。要充分保障承担应急运输任务的经营者的利益,对运输经营者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各地要严格按规定条件发放《春运期间应急运输通行证》,不得在未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况下向企业下发。三是保障公路水路畅通安全。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巡查、维护,安排好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计划;要做好应对恶劣天气的准备,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努力保障公路畅通;要加强城市周边以及省际间公路收费站的管理,采取多种措施提高车辆通行效率,避免出现因公路收费导致车辆排长队或者交通拥堵的现象。航道部门要加强对航道、航标和船闸等设施的检查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畅通。救助部门要加强值班,组织好救助力量,及时救助遇险船只和人员。四是严格执行“绿色通道”政策。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三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2010〕715号)要求,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行驶收费公路时免收通行费,保障电煤、成品油及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五是建立跨省沟通协调机制。在客运量及运力发生较大变化和调整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做好旅客结转疏运工作。六是加强部门沟通协作。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提早了解春运期间交通气象信息并提前发布和部署;要加强与公安交管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掌握道路管制信息并督促运输经营者了解。七是按规定做好应对冬季流行病、传染病的防控工作,防止通过车船传播和扩散。八是做好青海玉树等地区灾后重建运输保障工作。按照部有关运输保障工作的总体部署,以灾区省份为主,周边省份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灾区灾后重建运输保障工作。

五、维护市场秩序,稳定运输价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春运期间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严格执法,全面加强市场监管工作。一是加大监管力度。要增派执法人员,深入客运站、客运码头等旅客主要集散地,通过派驻、巡查、暗访等多种方式,打击非法营运、甩客倒客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与公安交管等部门的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切实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二是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统一执法尺度,严格执法纪律。严禁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各地不得依据本地规定对外地车辆、驾驶员进行管理和处罚,严禁专门针对外地车辆、驾驶员的处罚行为。三是稳定运输价格。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并积极配合物价部门,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票价政策,提前公告客运班线、航线票价,严厉查处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维护广大旅客合法权益。港航公安要严厉打击票贩,维护水路运输秩序。四是及时处理旅客投诉。要提前公开春运投诉电话,全天候受理旅客咨询、投诉并及时处理。五是要加强区域沟通协作。相关省份应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增进合作,建立完善道路客运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共同净化客运市场。

六、坚持“以人为本”,全力为旅客提供一流服务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督促客运企业、客运站等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为公众提供更便捷更优质的一流服务。一是严格服务标准。要督促运输企业继续推行“三优三化”(优质服务、优美环境、优良秩序和客运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管理规范化、服务质量标准化)活动,落实各项客运服务标准,提升服务效能和质量。要保持站容站貌和车(船)容车(船)貌整洁,维护好客运站秩序。客运站、码头在客流高峰期要增派服务人员,为旅客提供周到热情的服务,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旅客提供重点服务照顾。二是为旅客提供购票便利。各客运站要多投入人力,增开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采取提前预售票、发售团体票、上门售票等措施,最大限度提升服务能力。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利用运政信息服务平台和道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为旅客提供客运班线信息查询和售票服务。三是做好农民工和学生客流运输组织工作。要继续组织交通运输系统开展农民工平安返乡专项活动。结合春运运输组织总体安排,深入农民工、学生等旅客集中地,组织客运班车和包车直达运输。四是为公众提供出行信息服务。要充分利用公路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并通过电视、广播、网站等多种形式,向公众提供公路出行信息服务,方便公众出行。五是积极引导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参与春运服务工作。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和开展志愿活动等多种形式提高春运服务水平。

春运期间,部和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将联合开展春运安全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并在春运结束后,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七、加强春运宣传,规范信息报送

春运是关系民生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及各类媒体高度关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春运宣传工作。一是充分借助各类新闻机构广泛宣传春运组织方案制定、落实情况和春运进展情况,让群众及时便捷的掌握春运政策、服务措施和出行信息。二是发挥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对媒体客观提出的批评意见和曝光的问题要及时改进。三是通过网站公布信息、印制发放旅客出行指南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工作。四是按时报送新闻宣传材料。春运期间,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天9:00将前一天的春运工作情况,包括春运特点和工作亮点形成书面材料,报部道路运输司和水运局,以便部统一组织向中央新闻媒体报送。春运结束后,部将对各省(区、市)新闻宣传材料报送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信息报送制度,确保数据和信息的及时、准确、规范。一是春运期间,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每天上午10:00前将前一天的《2011年春运道路旅客运输情况表》、《2011年春运水路旅客运输情况表》(见附件3、附件4)分别报送部道路运输司、水运局;水路旅客运输情况同时通过网上报送系统(http://slky.mot.gov.cn)报送部水运局,具体要求见《关于通过网上报送黄金周和春运期间水上客运情况的通知》(厅水运便字〔2010〕3号);水上旅客运输热点地区信息报送按《“黄金周”和“春运”期间水上客运热点地区运输情况报告制度》规定执行。二是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交公路发〔2006〕451号)要求,及时向部公路局报送路况信息。三是严格按规定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按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交应急发〔2010〕84号)的相关规定,及时报告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四是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经济动态监测。春运期间,百城百站每天上午9:00前报送前一天0:00至24:00的道路旅客运输动态信息,严禁不报或漏报。五是按规定报送安全事故信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按《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交运发〔2010〕720号)的规定执行;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按照规定及时上报部应急办值班室(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六是及时报送春运工作总结。春运结束后,各单位要将春运总体情况、主要特点、工作措施等作书面总结,于春运结束后一周内报部。七是保证信息交换畅通。春运期间,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保持通信畅通。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假日值班安排表和春运值班电话于2011年1月10日前报部道路运输司。部道路运输春运传真电话为:(010)65292722、(010)65292534(春节黄金周期间),电子邮箱:ysskyc@mot.gov.cn;部水路运输春运传真电话为:(010)65292638,电子邮箱:sys637@mot.gov.cn。



附件一:进出广东春运证式样

附件二:非营业性客车参加2011年春运证明式样

附件三:2011年春运道路旅客运输情况表

附件四:2011年春运水路旅客运输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公路局、水运局、安全监督司、公安局、海事局、救捞局






文档附件:

(交运发【2010】779号)相关附件.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012/P02010122960641161615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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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淮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淮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门令第16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2009〕61号)、住建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城镇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市监察、发改、民政、财政、公安、社保、物价、国土、建设、统计、规划、税务、金融管理、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各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协助城镇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保障对象和认定标准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探索廉租住房租售并举、共有产权等保障方式。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做到应保尽保。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家庭)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市生活和居住;

(二)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 平方米;

(四)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600 元。

因求学将户口迁出的未毕业子女,可以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适时对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月人均收入标准提出修改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请家庭的户口,按以下标准认

(一)申请对象以自然家庭为一个申报户,原则上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申请人配偶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也应该包括在内);

(二)因无住房暂时落户在集体户口、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亲戚、朋友处的申请家庭,视为单独一户;

(三)同一住址内有两个以上户口薄的,按户口簿分别认定。低保家庭人口以同期本市民政部门批准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确定的人口为准。

第八条 前款规定的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廉租住房申请人有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义务。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

(一)私有房屋;

(二)承租的公有房屋(不含集体宿舍),但其租金达到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的住房除外。

(三)申请家庭已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登记备案待入住的商品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四)自申请之日前3 年内出售、转让或者出租的住房,但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因重大疾病或特殊变故而出售、转让住房外。

此项所称的重大疾病的范围,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07 年4 月)进行认定,且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指区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有主任医师签字,并加盖诊断证明章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治疗凭证等。此项所称的特殊变故,包括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火灾等,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实还原住房的,按拆迁还原合同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原则上按照市房地产信息系统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按照转让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载明的面积计算;申请家庭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当合并计算住房面积。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第十条 采取租赁住房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实行分类施保。无住房的全额,以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 平方米为保障标准,城镇低保家庭按每平方米每人每月12 元补贴,城镇低收入家庭按每平方米每人每月10 元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现住房面积)×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 元。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适时调整租金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廉租住房申办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三)现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四)家庭低收入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五)军、烈属或残疾人等相关证明;

(六)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按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认定;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其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其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进行核定,出具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凭上一年养老金代发金融机构专用存折中发放数额证明其收入;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收入证

明。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后15 个工作日内登记、造册、建档,并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召集居民代表民主评议,集体研究;初审符合条件的进行为期3 天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汇总核实后,由街道办事处连同登记、造册、公示的全部资料报送区政府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区政府承办单位在收到报送材料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情况的核定工作,并将核定结果返回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公示,时间为3 天。公示无异议的,加盖区政府公章后由区政府承办单位将全部材料报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公示有异议的,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区政府申报材料10 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家庭的情况进行审查、备案。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淮北日报》、市房地产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为5 天,无异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实行租赁住房补贴的,各区政府承办单位依据审批和资金拨付计划安排,并通过当地银行按季度发放租金补贴。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持统一发给的磁卡或存折按季度到指定银行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七条 实行实物配租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实物配租房源位置、套数、套型等情况,制定配租方案,经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按住房困难程度、登记先后次序等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承租家庭。获得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淮北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同时办理相关入住手续。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拒绝签订合同的,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

第十八条 在廉租住房保障审核过程中,市直相关部门需要密切配合,及时准确提供申请家庭的有关信息资料。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房产信息,公安管理部门提供户籍、车辆信息,民政管理部门提供城镇居民低收入生活信息,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提供相关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信息等。

第五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二)按政策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资金;

(三)市县(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五)省级财政补贴;

(六)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廉租住房出售收入;

(八)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不得用于其它开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并与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衔接,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政府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购置或回购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四)腾退或空置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直管公有住房;

(五)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现租住的直管公有住房;

(六)原承租户腾退的廉租住房;

(七)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多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二十三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 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建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由政府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廉租住房、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或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等。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六章 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统计发放工作由区政府承办单位负责,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基础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报送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计划,以便市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资金。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应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及住房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及时报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区政府应建立健全落实廉租住房各项保障制度,确保应保家庭得到保障。

第二十九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公示,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

第三十条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

做到应保尽保。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低保、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三十一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第三十二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必须按照《淮北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定期交纳房租,不得拖欠。

第三十三条 对租赁合同期已满或因家庭收入、人口、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条件,需要腾退,但立即迁出又有困难的,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承诺期限内续租,续租租金按同等地段市场租金交纳。

第三十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1年以上(含1 年)超出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未及时申报的;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未及时申报的,对已获得租赁补贴的,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并责令其退还已获得的租赁补贴;对已获得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补交同等地段市场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自查处之日起3 年之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第三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没收非法所得,自查处之日起3 年之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第三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以上(含6 个月)未在廉租住房中居住的,或者无正当理由累计6 个月以上(含6 个月)拒不交纳租金的,责令其补交租金,退出廉租住房,自查处之日起3 年之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对不能按期腾退廉租住房且无正当理由的,依法责令其退房。

第三十八条 廉租住房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濉溪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8〕53 号)同时废止。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国发〔1989〕49号),加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须按出让计划进行。
出让计划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拟订,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预报制度。出让方案初步确定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预先报告。
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利用现状、出让年限、规划用途、出让方式、地价评估、效益测算及方案实施进展情况等。
第四条 除旧城改造和已开发的建设用地以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指标,应纳入国家下达的地方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需增加用地计划指标的,按《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按照《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报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出让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出让地块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二)按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经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三)经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正式签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 报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需送下列附件: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表》;
(二)出让地块的地理位置图和规划设计;
(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
(四)土地使用条件;
(五)《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草案)》;
(六)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文件或意见;
(七)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用协议方式和用于吸收外商投资进行成片土地综合开发经营的,还需附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第八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提出报告,或报送材料不全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可通知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原件退回。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批准出让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须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填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备案表》,同时向批准出让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增报正式签订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副本和出让地块登记卡复印件。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无权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