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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36:35  浏览:84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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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府办发〔2010〕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凉山州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主要来源于州财政每年安排的年度预算资金,用于开展我州人文社会科学事业和学科建设的规划项目研究。规划项目要突出我州具有优势地位的学术领域和学科门类(如:民族学、人类学、彝学、古彝文化研究等),推动基础学科的发展和建设,弘扬民族文化,打造凉山独特优势的学术品牌。
  凉山州社科联作为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使用的组织管理和责任单位,在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实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研究领域涉及我州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有条件进行研究的州内外(境内外)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
  第四条 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主要设置重大委托(或招标)项目、年度项目。重大委托(或招标)项目主要资助关系我州民族文化研究重大问题以及关系学科基础建设的重大问题研究。年度项目主要资助一般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五条 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的选题,主要采用发布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五年规划课题指南和年度规划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五年规划课题指南和年度课题指南,由“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管理办公室”( 简称州规划办,设在凉山州社科联内),向社会广泛征集并组织州内外专家论证和汇总整理,报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
  第六条 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每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论文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 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申报,州规划办受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八条 申请人可向州规划办索取有关资料,认真填写《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须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多单位合作项目,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申报及初审,按有关规定上报州规划办。
  第九条 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研究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享有《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申报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申请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需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三)申请人必须是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者,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四)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省社科规划项目和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未结项的不得申报。
  第十条 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实行匿名通讯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建立评审专家库,按所属学科建库备档,建库人数为实际需要人数的3倍左右,届时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学科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和回避制,并可以聘请一定数量的州外专家。
  第十一条 州规划办负责组织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的评审。
  (一)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的内容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二)初评。采用匿名评审方式,将《申请书》活页分送若干名专家评审。专家依据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州规划办按评审意见和分值择优选出拟立项数二倍的申请书,提供会议评审。
  (三)会议评审。进入会议评审的申请书由学科评审组根据项目设计论证的水平和课题组的人员构成及其它研究条件,经过民主协商、充分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拟立项项目。
  (四)学科评审组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到会评审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对评审通过的拟立项项目,由学科评审组组长签署评审意见。
  (五)州规划办对学科评审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州社科联党组审定后,再上报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 立项批准后,州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下达《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下达立项通知书之日算起。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州级财政安排的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纳入州社科联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州社科联对项目负责人实行报账制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稿费、评审费和印刷费支出。
  第十五条 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项目资金分两次预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第一次以负责人“立项通知书”回执为凭据,预拨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项目资金的60%;第二次以“项目结项通知书”和项目实际开支原始单据清算余款。未通过验收和未提供有效原始单据的,不予清算余款并追回预拨的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项目资金。
  项目负责人接“立项通知书”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项目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报送州社科联。
  第十六条 州社科联对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项目资金的预拨、会计核算、资金使用按会计、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州社科联负责编制年度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项目资金预算、决算和日常开支审查等工作。
  承担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的单位,可给予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因故撤销的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课题组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已拨经费的余额和不合理开支部分退还州规划办核销。
  第十八条 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研究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 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受同级审计、财政监督管理。

  第五章 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二十条 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主要检查项目研究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年度检查一般在每年上半年进行。各项目承担单位对当年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已完成项目的情况进行检查,填写《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年度检查表》报送州规划办。
  第二十一条 州规划办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每年通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批准立项的规划项目列为本单位重点科研项目,并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要定期对规划项目研究工作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规划项目的跟踪管理,促进课题组按时高质完成研究。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州规划办审批。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二)改变项目名称。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六)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七)项目研究和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八)中止项目协议,申请撤销项目。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州规划办调查核实,报请州社科联党组审定,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撤销项目。
  (一)研究成果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三)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
  (四)剽窃他人成果。
  (五)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应用性研究项目延期一年仍不能完成,基础性研究项目延期两年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撤销项目情况属于前条的第1、4、7项者,州规划办将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次年立项项目予以一定限制。

  第六章 成果鉴定和结项
  第二十六条 为科学地评估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研究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须经鉴定结项后,方可出版。
  第二十七条 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鉴定专家的选定
  (一)州规划办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挑选。鉴定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
  (二)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不得少于5人。
  (三)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参与鉴定的专家只限1人。
  (四)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
  (五)组织鉴定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二十九条 成果鉴定程序
  (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州规划办索取并填写《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五套最终成果(专著类成果可交1套书稿)报送组织鉴定者。
  (二)组织鉴定者对《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专家鉴定表》(以下简称《专家鉴定表》)寄送鉴定专家进行通讯鉴定。
  (三)负责通讯鉴定的专家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在《专家鉴定表》上写出对该项成果的评语和是否同意结项的意见。
  (四)鉴定专家将《专家鉴定表》和项目成果等材料及时返回组织鉴定者。鉴定时间,专著类成果一般不超过2个月,研究报告、论文类成果一般不超过一个半月。
  (五)组织鉴定者汇总鉴定意见并根据5名鉴定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
  (六)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三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一)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州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的。
  (二)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被州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完整采纳引用并取得明显效益,或州市(厅)级以上领导作了肯定的批示。
  (三)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州规划办。
  第三十一条 验收结项的最终成果,在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字样,并在前言或后记中注明参加鉴定的专家名单(内容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称)。
  第三十二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州规划办负责验收结项。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1份《结项审批书》原件,5份《专家鉴定表》或免于鉴定的证明材料,5套最终成果(专著打印稿可1套,待正式出版后补送5套)。验收合格后,由州规划办发给《凉山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结项证书》。

  第七章 成果宣传、出版与推广
  第三十三条 各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和州规划办应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使其在党和政府决策,在推进凉山州经济社会发展,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十四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推广,逐渐形成机制。具有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要及时报有关领导机关或向社会广泛宣传。重要学术观点要及时摘报州规划办和有关领导机关。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资助州民族文化研究基金规划项目中的优秀成果出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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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煤气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城市煤气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煤气管理,充分发挥煤气设施效益,确保煤气的安全生产和供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煤气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统筹安排、计划供气的原则,为城市生产和人民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总公司是城市煤气生产供应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煤气行业的规划、建设与管市煤制气厂是煤气生产供应企业,负责煤气的生产经营及管线设施的安装、维修、管理。

第二章 设施管理

第四条 凡国家投资或用户投资建设的城市煤气输配管网、储配站、调压站、凝水缸及缸盖、阀门及阀公用设施,由煤制气厂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统一修建与管理。

第五条 按规划安装的庭院管、户管及煤气表产权的确定:为市房产经营单位直管的公有房产安装的,不论谁投资的一律归煤制气厂所有;为单位自管房产和私有房产安装的归房产所有者所有。
庭院管、户管及煤气表的管理维修均由煤制气厂负责,维修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原有房屋安装煤气设施时,应商得房屋所有者同意。

第六条 除煤制气厂专职人员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改装、启闭户外及进户的煤气设施。

第七条 在距煤气干支管、凝水缸、阀门中心二点五米范围内,距调压站、储配站外墙六米范围内,除城市设计规划允许,并经市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敷设的市政及其他公用管线外,不得任意挖土取土,修建任何性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覆盖、涂改煤气设施的各种涂色等识别标志。不得在煤气设施上面堆放物料。

第九条 进行市政、电力、电讯、供水及其他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煤气设施时,应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统一协调施工。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必须动迁煤气设施位置时,须经煤制气厂审查同意并组织施工,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危及煤气设施安全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与煤制气厂联系,由煤制气厂派人检查监护,确保煤气设施的正常运行。如损坏煤气设施,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条 对违反煤气设施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煤制气厂视其情节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责成当事者限期改正。
(二)对限期内拒不改正者,强行拆除或清除其违章建筑物或障碍物,其费用及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三)对损坏煤气设施者,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对造成重大损害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用气管理

第十一条 用户用气均应向煤制气厂提出申请,并按照市政府关于《青岛市自筹资金建设煤制气工程办法》缴纳规定的投资。煤制气厂根据供气能力和管网规划进行设计、安装,经检验合格后立户供气。

第十二条 煤制气厂对用户实行计划供气,用户使用煤气后,即扣除其相应的燃料指标和生活用煤指标(不含取暖煤)。
对用户超计划用气部分,按现行煤气价格的二倍至五倍加价收费。

第十三条 煤气价格根据生产成本按生活用气高于生活用煤价格,工业、商业、公共福利用气价格高于生活用气价格的原则制定,经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用户用气应由煤制气厂统一安装煤气表,煤制气厂定期派人查表,发出交款通知单;用户须在通知的限期内缴纳煤气费,逾期缴纳的,每超一日加收百分之二滞纳金。

第十五条 用户需要过户、变更户名、用途、地址、销户停用时,均应到煤制气厂办理手续,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六条 用户不得擅自将生活用气改作工业、商业、公共福利用气。擅自改变的,一经发现,除责其停用外,并分别按工业、商业、公共福利用气价格的二至五倍加价收费。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煤制气厂负责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对城市煤气设施、重点用气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故障要及时进行维修,对不具备维修条件的,应停止供气,以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用户发现煤气管道漏气时应立即关闭阀门,禁止用明火或开、关电闸等,并通知煤制气厂修理。

第十九条 用户不得将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兼作卧室、休息室,不得在该房间内储存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的物品,不得将煤气管线用作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负重支架等,否则,停止供气。

第二十条 对工业、商业和公共福利用户的用气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操作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用户违章用气或擅自改动设施,造成的一切事故均由当事者负责;因设施导致的事故,应由建设和供气单位负责。遇有重大事故,应由市公用事业总公司会同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公用事业总公司负责解释。公用事业总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1月14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社会保障风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社会保障风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9〕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社会保障风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区社会保障风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分层次、可持续”大社保体系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市区社会保障基金抗风险能力,规范社会保障风险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风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社保风险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补充的社保风险资金;

  (二)市本级土地出让金划入的社保风险资金;

  (三)原社保后备基金划转为社保风险资金;

  (四)社保风险资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四条 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用于弥补下列社保基金和社会保障事业支出不足: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

  (四)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

  (七)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

  (八)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

  (九)企业职工门诊医疗保险基金;

  (十)医疗保险救助基金;

  (十一)企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险基金;

  (十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保险基金;

  (十三)工伤保险基金;

  (十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基金;

  (十五)生育保险基金;

  (十六)失业保险基金;

  (十七)社保保障事业支出;

  (十八)其他社会保障基(资)金。

  第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收支预算安排,编制下年度社保风险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社保风险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预算确需调整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社保风险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安排,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注明社保风险专项资金支出具体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报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在15日内对《用款申请书》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社保风险专项资金从财政专户划入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

  第七条 社保风险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全部计入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的银行存款利率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银行存款同期利率执行。

  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社保风险专项资金收支原始凭证记账;财政用于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的补助,由国库直接划入社保风险专项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记账。有关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保风险专项资金会计账务处理,由财政部门提供相关凭证,交劳动保障部门记备用账。

  第八条 每年1月,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要求编制上年度社保风险专项资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整、报送及时。

  第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对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负责编制社保风险专项资金预决算草案。

  财政部门对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的收支和管理实施监督,负责社保风险专项资金收支预算、决算草案审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社保风险专项资金支出、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保风险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社保风险专项资金;

  (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