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国营商业体制和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国营商业体制和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国营商业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落实。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精心指导,组织商业、供销部门切实抓好。各级财政、税收、银行、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不断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为了进一步深化商业改革,还要积极探索,不断总结经验
,把商品流通搞活、搞好,保持国内市场的繁荣稳定,促进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
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国营商业体制改革的意见(1987年4月23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商业体制改革取得了成绩,初步形成了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和经营环节减少的商品流通格局,在落实国营商业小型企业“改、转、租”,探索新的商业形式,以及发展横向联合等方面,都取得了进展,促进了市场的活跃、繁荣。但是
,由于中国式的商品流通模式正在探索之中,已经进行的改革尚不完善,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国营商业企业活力不够,“大锅饭”未真正打破,自我发展能力薄弱;市场体系不完善,市场运行机制不灵;政企职责不分,调节手段不够等。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深化国营商业体制改革,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公有制为基础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区别行业特点和企业规模,实行多种管理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改革,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发挥国营
商业在市场上的主导作用。具体意见是:
一、努力增强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活力 近几年来,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包括批发企业)推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虽有较大进展,但企业活力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需要进一步改革。
(一)改革的重点是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大中型商业企业、饮食服务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承包时要认真搞好财产评估,基数要订得合理。对企业承包后多得的利润,要注意防止过多地转到生活消费上去。为搞好这项改革,应相应改革领导体制和分配、劳
动制度。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起中心作用,对企业的人、财、物和产、供、销全权负责。逐步建立适合企业特点的、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工资分配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的规定,对现有职工分期分批进行培训,经过培训仍不符合上岗要求的,
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对留利水平低、确有困难的大中型商业企业,可给予适当的减免调节税照顾。具体哪些该照顾和照顾多少,由当地财政和商业部门商定。
(二)在中型零售商业企业试办租赁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择一两个零售商业中型企业进行试点,总结经验。试点采取集体租赁形式,选举产生企业管理机构,同企业主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并由公证部门公证,承担法律责任。原有职工除自谋职业者外,原则上由企业消化。
租赁企业所有制不变,职工身份不变。
(三)各地已经试办的股份制企业,可以继续试办,并认真总结经验。除企业之间互相参股外,今年不再增加新的股份制试点企业。
二、进一步搞好国营小型商业企业的改革继续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等单位关于一九八六年商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报告的通知》(国发〔1986〕56号)的有关政策,已经转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要巩固提高;已经改为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可以不变,也可
以实行租赁制经营;未转未改的企业,要大力推行租赁制经营。
(一)国营小型企业实行租赁制,要从饮食、服务、修理、副食品行业逐步向百货、五金、交电、储运等行业扩展。实行租赁时,应以本店职工租赁为主,也可以向社会租赁,但都要进行公开招标。为使承租者有发展企业的长远打算,租赁期可以适当长些。
对小型租赁企业,在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两年内免征奖金税。为控制小型租赁企业消费基金增长过快,由财政部会同商业部制定具体办法,下达执行。对租赁企业除了要确定合理的租赁费外,还要规定合理的积累和分配比例,指导他们把留利尽可能多地用于扩大生产和经营,并按
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承租者对企业财产、经营负全面责任,其收入可适当高于本店职工。租赁企业要按规定交纳退休统筹金,财产要参加社会保险。实行租赁的企业,要进行清产核资。对有问题资金和商品贬值损失,经财政、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后,由承租企业挂帐,其挂
帐损失在租赁费中扣除。清产核资后新发生的问题,由承租者负责。
(二)原国营归口管理的集体商业企业要通过合股形式,办成真正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国营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小型企业,占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要按规定期限偿还给国家,偿还后的财产归集体所有,并可以吸收企业内部职工入股,实行股金分红。集体财产不能抽走,职工离店时个
人股金允许抽回。
(三)对地处偏僻、长期亏损的小门点,可以公开拍卖。拍卖小企业,按现值评估财产,并要考虑一定的“级差”收入。国营职工购买小企业后,取消国营职工身份和待遇,成为个体工商业者。原店职工,愿意并经同意继续留店工作的,不再保留国营职工身份;不愿留店的,允许自谋
职业,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工作。原有退休职工,由购买者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交纳退休统筹金。与拍卖有关的财务问题,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深入改革国营批发商业
国营批发体系要由国营批发公司、工业自销网络、贸易中心、批发市场、商社集团等多种形式组成。经营实体主要在市、县,同一城市同一行业允许存在多家独立、平等的国营批发企业。为保证宏观指导和调节有秩序地进行,在交叉经营的同时,要有适当商品分工。
(一)大中城市的国营批发企业要根据商品生产社会化、专业化的要求,因地制宜进行改革。批发企业内部可以专业划细、分部经营核算,可以按商品组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可以试办松散型的企业集团。交通方便、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市)专业批发
企业可以批零兼营,其他县(市)的专业批发企业可以改为综合批发,批零兼营,有的也可以转向经营零售业务为主。兼营批发。基层食品购销站,可以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仿照小型企业办法进行改革。
(二)中心城市的贸易中心要坚持开放和服务的原则,探索以其为常设商品交易市场的改革,创造条件逐步取代现行供应会。要根据需要发展城市批发市场、小商品市场。
(三)建立新的批发商业。在横向联合中出现的新的批发商业形式,已显示出生命力。要突破行业、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界限,通过互相参股,组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定分配的批发企业。
(四)发展多种批发方式,开展灵活经营。一是商业批发企业可以与生产企业联营,发展产销一体的厂商型批发商业。二是大中城市批发企业要建立辐射网络,可在外地设分号,或发展企业之间的联合。三是可在城市之间大中型零售企业联合的基础上,建立若干批零兼营的集团性企业
。在集团内部各企业之间互相参股,批发联利挂钩,发挥集团性企业在大城市的骨干作用。随着集团本部服务等功能的健全,逐步向综合商社发展。四是国营批发企业可以发展代理、试办经纪业务,也可以由改革后富余人员重新组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商品运输和结转帐
货等项代理业务,为产销双方提供服务。
(五)现有国营商业企业的仓储、运输设施可以向社会开放,组建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四、逐步进行价格改革
为适应市场开放搞活的需要,在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基础上,有领导地稳步地进行价格改革。
(一)有计划、有步骤地将现行以进货地批发价为基础的“固定倒扣”调拨作价办法改为顺加,即以工厂出厂价格为基础,进入流通环节,由商业批零企业按照进价加合理的费用、税金、利润,顺加作价。目前已经放开的小商品和自行车等十一种商品,实行顺加作价;属于国家定价和
国家指导价商品,要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经过批准后、结合价格调整逐步转为顺加作价。
(二)逐步拉开各种差价。季节差价原则上要能补偿季节储备期间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利润和商品损耗。要认真贯彻优质优价原则,适当拉开质量差价(包括等级差价、品质差价、新老产品差价、花色差价等),鼓励企业增产名牌优质、适销对路商品。
(三)有控制地逐步放开饮食服务业价格。放开价格要把定价权真正放给企业,由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定价。饮食服务业也要推行质量差价,拉开服务档次。
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意见(1987年4月23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有了显著进展,为农村商品生产服务有所加强,横向经济联合已经起步,单一的经营方式开始改变,企业管理制度有所改革,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有所提高。但是,供销合作社的服务领域和服务效能还不适应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要求,经
营思想和经营方式还不适应商品交换日益扩大的需要,本身的管理制度、企业素质还不适应开放、搞活和竞争的形势。为适应城乡经济改革的形势,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要按照中共中央《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中发〔1987〕5号)①文件的要求,继续深化。
一、要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商业组织
供销合作社由全民所有制恢复为集体所有制工作已有进展,但认识还未完全统一,内部和外部的关系还未完全理顺。当前要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为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真正体现社员是供销合作社的主人。为此,要在社员自愿的原则下,继续扩大吸收社员股金或采取集资形式兴办企
业。要发展农产品经营的联营制、代理制和按农产品交售量实行所得税后分红制,把单纯的买卖关系改为经营服务关系。对国家已经放开的商品,供销合作社有权实行自主经营,农民有权选择购销单位和购销方式。要严格按照社章办事,在业务经营、财务管理、领导班子的调整等方面,充
分尊重社员的民主权利。
供销合作社恢复集体所有制后,必须从全局出发,积极承担、保证完成国家交给的任务。同时,在供销合作社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的前提下,各地要切实保障其独立自主经营的权力。任何部门不得平调、转移和侵占供销合作社的资金(包括公积金和各种专用基金),不得随意安排、抽调
人员,不得限制其经营活动和改变隶属关系。各级供销合作社都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纳税的制度。由于承担国家特殊任务和较大政策调整造成的损失,哪一级政府决定的由哪一级政府补偿。对过去由于调价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一九八五年底帐面待处理损失数额,实行
挂帐停息、由中央财政减少银行的利息收入。对国家委托购销和储备的商品,由有关部门协商签订协议,共同组织实施。
二、继续完善为农村商品生产服务体系 供销合作社要充分运用遍布城乡的网点、人员、资金和设施等有利条件,逐步建立起以产品为龙头的生产、加工、运销等多功能的服务体系。一是以县市为单位,根据当地条件,合理规划,抓住几项工农业骨干产品,实行小集中的专业化生产
。二是在自愿原则下,组织生产者建立不同产品的生产专业协会,或按照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建立专业合作社。三是通过产销合同,提供生产物资、生产技术、储藏运输、产品加工和开拓销路的服务,逐步把分散的家庭生产同社会的大市场联结起来,使农村商品生产得以稳定发展。
对于农副产品的经营,应根据不同特点,采取不同方式。对于直接进入市场或工厂的鲜活商品和某些工业原料,可以实行代理制;对于某些季节生产、常年需要的大宗农产品和一地生产多地需要的土特产品,可以采取自营或联营;对于需要进行加工的农产品,要积极为农民开展代加工
、代销售业务。
要从提供信息、原材料和推销产品等方面积极支持乡镇企业发展。还可以根据自愿互利原则,发展同乡镇企业的经济联合,兴办一些股份制联营企业,把双方的优势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互相促进,共同为发展农村经济服务。
现有的仓库、运输工具等经营设施,要对社会开放,开展代储、代运业务,支持农村商品生产。
三、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改革经营体制 长期以来,各级供销合作社的所属企业大多是按行政区建立的,不适应横向经济联合发展的需要,必须逐步加以改革。要积极发展跨部门、跨地区的多形式、多层次的横向经济联合,发展多种流通方式。
彻底放开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营,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使其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企业。一是扩大农村代购代销店和分销店的经营范围和服务项目(包括提供信息、指导生产、联结商路等),为千家万户提供综合服务。二是打破行政区的限制,把按行政区建立的
基层社逐步调整为按经济区建社,扩大经营服务能力。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兴办综合商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三是在业务经营上,凡是基层社自己能办的,就应放手让基层社自己去办;需要县联合社办的,可以采取县联合社与基层社联营等办法,让利于基层。四是在保持各自隶属关系不
变的前提下,发展同信用合作社的经济联合,为发展农村商品生产服务。
县以上联合社应按照自下而上、自愿联合的原则办成经济实体。其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社员社的工作,保护所在地区范围内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为社员社提供业务经营、储藏运输、职工培训等服务;办理社员社无力经营的各项业务和商品储备任务;自办或联办具
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为适应区域性产品调剂、运输、储藏等业务的需要,经营服务机构应相应调整,该充实的充实,该撤并的撤并。调整后的经营机构作为联社经济实体的组成部分,发挥群体优势,增强综合服务能力。
对于某些产地比较集中的产品,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可以组建跨地区、跨部门的专业企业联合集团,组织产销联营。在大中城市要逐步发展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发展产区和销区的直挂贸易。在经营方式上,可以联营、自营,也可以代购、代销。
无论农产品经营,还是工业品经营,都要积极推行分购联销或联购分销的经营方式,减少中间环节,合理处理利益的分配,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四、积极推行经营责任制,改革管理制度 推行企业经营责任制,把企业的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是调动职工积极性、搞活企业的根本措施。一是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理事会主任(公司经理、工厂厂长)负责制,实行主任(经理、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经济审计制,把任期
目标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任免领导干部的主要依据。二是要普遍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责任要具体,指标要合理,组织要落实,分配要兑现。三是要结合供销合作社特点,逐步地进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要正确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积极探索适合供销合作社特点的工资总额与经
济效益挂钩的具体办法。企业内部分配,允许根据行业特点自行确定。四是对小型饮食、服务、修理和零售门店,可按国营小型商业企业改革办法试行租赁制。对于长期亏损、产不抵债、经整顿无效的基层企业,可以按照社章规定,经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宣布解散或重新组合。
五、健全社章社法,坚持民主管理制度 供销合作社作为民间群众经济组织,必须按照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制定社章社法,坚持民主管理制度,给其成员以管理权。各级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是同级供销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有关业务经营、财务管理、盈余分配、人事调整等
重大问题,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和确认。理事会、监事会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监事会的主要领导人,在任职期间应保持稳定,不要轻易调动。
目前,不少地方试行将现行的理事会、监事会改组为社务管理委员会,要认真总结经验。管委会成员必须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作为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集体领导机构,实行主任招聘制和主任负责制。基层供销合作社管委会成员要有三分之二是农民社员,县以上联合社的管委
会成员要有三分之二来自社员社,以保证决策能反映民意,符合实际。
1987年6月10日
关于加强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7号局令)的有关规定,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为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批管理,防止重复建设,我局多次召开新开办企业审批管理座谈会,并与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商。现就加强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批过程中,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全局观念,准确理解并掌握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严格审查,合理引导,防止重复建设。
二、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保证审批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客观性,防止主观随意性。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批准企业筹建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及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筹建审批申报表(见附件1)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2003年2月1日至本通知发出日,已批准筹建的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于2003年10月15日前,将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筹建审批申报表补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三、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自发文之日起批准筹建的中药饮片、医用氧及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在筹建工作完成后,应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及药品GMP中有关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时限内取得药品GMP证书。
四、药品生产企业将部分生产车间分立,形成独立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为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治环境污染,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所有项目不得含有国家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见附件2)所列的工艺装备和产品。否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律不得批准其筹建申请。
六、为使外商投资方向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外商投资的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所有项目不得违背国家“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见附件3)的规定。否则,一律不得批准其筹建申请。
七、外商投资的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所有项目,如含有国家“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见附件4)所列产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严格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进行审批,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八、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车间或新增生产范围,应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密切注意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国家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促进医药工业的健康发展。
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附件:1.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筹建审批申报表
2.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
3.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4.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筹建审批申报表
┌───────────┬─────────────────────────┐
│拟开办企业(车间)名称│ │
├───────────┼─────────────────────────┤
│ 申办者名称 │ │
├───────────┼─────────────────────────┤
│ 拟建地址 │ │
├───────────┼─────────────────────────┤
│ │ │
│ 生产范围 │ │
│ │ │
├───────────┼─────────────────────────┤
│ 拟生产药品 │ │
├───────────┼─────────┬────┬──────────┤
│ 受理日期 │ │审批日期│ │
├───────────┼─────────┴────┴──────────┤
│ 开办企业类型 │ │
├───────────┼─────────┬────┬──────────┤
│ 申办者所属行业 │ │邮政编码│ │
├───────────┼─────────┼────┼──────┬───┤
│ 企业类型 │ │三资企业外方国别或地区│ │
├─────┬─────┴──┬──┬───┴───┬──┬────┴───┤
│法定代表人│ │职称│ │专业│ │
├─────┼────────┼──┼───────┼──┼────────┤
│企业负责人│ │职称│ │专业│ │
├─────┼────────┼──┼───────┼──┼────────┤
│质量负责人│ │职称│ │专业│ │
├─────┼────────┼──┼───────┼──┼────────┤
│生产负责人│ │职称│ │专业│ │
├─────┼────────┼──┼───────┼──┼────────┤
│ 联系人 │ │电话│ │传真│ │
├───┬─┴────────┼──┴─┬─────┴──┴───┬────┤
│ │ 建设工期(年) │ │固定资产投资概算(万元)│ │
│ ├──────────┼────┼────────────┼────┤
│ │ 年生产能力 │ │ 其中:银行代款 │ │
│ 项目 ├──────────┼────┼────────────┼────┤
│ 建设 │厂区占地面积(平米)│ │ 利用外资 │ │
│ 情况 ├──────────┼────┼────────────┼────┤
│ │ 建筑面积(平米) │ │ 自筹资金 │ │
│ ├──────────┼────┼────────────┼────┤
│ │ 其中:质量检验部门 │ │ 其他资金 │ │
├───┼──────────┴────┴────────────┴────┤
│ 拟 │ │
│ 开办 │ │
│ 企业 │ │
│ 特点 │ │
│ 及可 │ │
│ 行性 │ │
│ 论证 │ │
│ 情况 │ │
└───┴─────────────────────────────────┘
(注:填报说明见本表背面)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公章)
填报说明
1、拟生产品种应列附表,包括药品名称、标准依据、新药、仿制药、注册进度等。
2、同时附拟开办企业总平面布置示意图和主要生产设备及检测仪器情况表,包括名称、型号、台数等。
3、企业类别:填写化学药、中成药、化学药及中成药(并同时在括弧内注明制剂、原料药、中药提取);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放射性药品、其它(中药饮片、药用辅料、空心胶囊、医用氧)。
4、生产能力计算单位:万瓶、万支、万片、万粒、万袋、万个、吨等。
5、《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筹建审批申报表》填写一式两份,应内容准确完整,字迹清晰。
附件2: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医药制造业)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1.塔式重蒸馏水器
2.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
3.安瓿拉丝灌封机
4.手工胶囊填充
5.软木塞烫腊包装药品工艺
二、落后产品
1.安瓿包装粉针剂
2.用普通天然胶塞作为包装的抗生素粉针剂(不含注射用青霉素钠、青霉素钾、氨苄西林)
3.用普通天然胶塞作为包装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铅锡软膏管
附件3: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医药制造业)
1.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中药材加工(麝香、甘草、麻黄草等)
2.传统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秘方产品的生产
附件4: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医药制造业)
1.氯霉素、青霉素G、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产
2.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E生产
3.国家计划免疫的疫苗、菌苗类及抗毒素、类毒素类(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白百破、麻疹、乙脑、流脑疫苗等)生产
4.成瘾性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中方控股)
5.血液制品的生产
6.非自毁式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及血袋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