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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工作试行办法(草稿)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2:10:50  浏览:86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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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工作试行办法(草稿)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庭工作试行办法(草稿)

196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一)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设立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二)人民法庭一般要在农村、牧区设置。每一基层人民法院需要设置多少人民法庭,应根据辖区大小、人口多少等情况确定。大体上一个中等县应当不少于两个。在人口特别少的县,可以设不固定的法庭,巡回审判。
人民法庭的名称,以法庭所在地的名称而定,并冠以县名。
人民法庭的设置和撤销,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报请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并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三)人民法庭一般配备审判员一人,书记员一人;有的也可配备两名审判员,院长可指定其中一人担任庭长。
人民法庭的审判员,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员。
人民法庭的审判员必须是专职干部,不能兼任其他行政职务。
(四)人民法庭的任务:
(1)审理一般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2)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如果违背政策、法律、法令的,应当纠正或撤销;
(3)进行政策、法律、法令宣传;
(4)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
(5)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的案件,人民法庭应当移送基层人民法院处理:1.反革命案件;2.需要判处刑罚收监执行的案件;3.需要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案件;4.有关干部、知名人士、归国华侨等人员的案件。
(五)人民法庭处理案件,一般的应坚持说服教育、调解为主的方针,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情节,采用个别教育、传讯教育、警告以及责令当事人赔礼道歉、取保具结、退还原物、赔偿损失等办法进行处理。有的案件,也可以判决或裁定,但必须报基层人民法院核准后宣判。
人民法庭无权决定拘留人犯和搜查,无权决定罚款、没收赃款赃物。凡需要采取上述措施的案件,应移送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六)人民法庭处理的案件,用人民法庭的名义出具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
(七)人民法庭应当从便利群众出发,采取驻庭办案和巡回就审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根据所辖地区的情况,在距离法庭所在地较远的地方,设立若干个审判站(或接待站),委托区公所或者人民公社代收案件,法庭干部定期下乡巡回,深入群众,就地调查,就地处理。
人民法庭的干部下乡巡回就审时,应当加强工作的计划性,事先把案件进行排队,划好路线,分别轻重缓急进行处理。对于处理过的案件,应当定期检查,有的还应进行回访,发现错误,应当迅速纠正并报告基层人民法院。
(八)人民法庭在办案中,从调查事实到决定处理,要自始至终地依靠群众。在调查案情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仅听基层干部的反映,更重要的是深入群众进行调查,认真分析研究,彻底弄清真象,查明原因。在处理案件时,一定把法律、政策向群众交代清楚,倾听群众的意见。案件处理后,要听取群众的反映,依靠群众检验执行政策的情况。
(九)人民法庭的干部应注意倾听群众对人民法庭工作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人民法庭干部的工作和作风的批评。
(十)基层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人民法庭的领导。要有一个院长领导人民法庭的工作,经常重点深入,巡回检查,定期召开法庭干部会议,抓干部思想,抓政策,抓工作方法,及时总结经验,帮助法庭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十一)人民法庭的干部,除应认真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外,还必须严格遵守审判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
(1)不准刑讯逼供、诱供;
(2)不准对当事人进行侮辱;
(3)不准压制当事人辩护和上诉;
(4)不准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5)不准假公济私,挟嫌报复。
(十二)人民法庭应当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如案件收结、来信来访的登记、以及请示报告等制度。已结案的卷宗,要定期送基层人民法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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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府办发〔2005〕6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
  《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企业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含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民工。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按职能依法实施。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负责制。总承包企业不得违规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当仍然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直接责任。
  四、企业必须与所使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劳动期限、作息时间、工作内容、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企业与农民工本人应各持一份书面劳动合同。企业根据需要也可订立集体合同。
  五、工资要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杜绝他人冒名代领,严禁企业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农民工未领到的工资仍由企业负担。
  六、工资支付时间、标准依合同约定,不得无故克扣、拖欠工资。在农民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后,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表,如实记录工程项目名称、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八、企业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专项监察,指导企业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企业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支付工资的,视为拖欠工资。对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依法实行工程项目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应督促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分包企业依劳动合同发放农民工工资。
  十二、在处理农民工投诉企业克扣拖欠工资等劳资纠纷时,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主要由企业提供证据。若不能证实确已支付的,视为农民工的主张成立。  十三、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或担保制度。按工程项目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专户,由企业按工程造价的5%计提。保证金账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企业共同管理。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经查证属实后可从保证金中直接先行垫付。凡未建立保证金账户的项目,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个月后,经核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退还剩余保证金。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府发[2004]3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政府决策的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包括:
  (一)全省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
  (二)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重大问题;
  (三)全省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和城市集群规划建设及重大项目;
  (四)全省社会公共管理的重大事务;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由省政府常务会或授权省政府分管领导确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由提交重大决策预案的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咨询论证工作由四川省科技顾问团组织有关专家或由具备资质条件的其他咨询机构承担。
  第五条 提交重大决策预案的职能部门应按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和省人民政府领导的要求,向咨询机构提供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预案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 咨询机构在接受咨询论证任务后,遴选优秀专家担任咨询论证专家组的主持人;邀请具有相应专业和一定代表性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不少于7人);经过初审和提请有关职能部门补充、完善咨询论证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提出由咨询论证专家签名的论证报告。
  第七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应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八条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或专家所在的单位如与咨询论证的事项存在利益关系,为确保论证的客观、公正,应当回避。
  第九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在咨询论证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
  第十条 咨询论证专家组在咨询论证期间应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干预咨询论证工作。咨询论证过程中应作详细记录。咨询论证结束后,咨询机构应将咨询论证相关材料整理成册,建立档案。提交预案的职能部门应向组织咨询论证机构和咨询论证专家组适时反馈咨询论证意见处理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咨询论证专家负责制、信用评价制度。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可靠程度和决策实施效果记入专家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省科技厅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提出年度专家咨询论证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省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纳入省科技厅部门预算进行批复。
  第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地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