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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规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37:16  浏览:86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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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规范

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规范》的通知

煤安监办字[2001]54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现将《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七月二日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统一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方法,实现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根据《煤矿安 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直接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的总称。包括文字、图表、音像材料。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第二章 基本术语

第四条 归档文件 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并且办理完毕的, 作为档案保存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五条 件 由一份或数份同一主题内容文件组合而成的档案管理 单位,一般以备份完整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底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 一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 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为一件。

第六条 卷 由相互联系的若干文件材料组合而成的一种档案管理 单位。

第七条 组卷 将归档文件材料按"件"或"卷"整理的过程称之为组卷。

第三章 立 卷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实行文书处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立卷 制度。档案部门或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对业务部门的立卷工作进行业务指 导。其中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立卷归档工作由各司(室)、中心的综合部 门负责;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立卷归档工作由各业务处室负责;煤矿 安全监察办事处的立卷归档工作由各业务科室或有关安全监察人员负责。

第九条 国家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档案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 察办事处的综合部门负责集中保存本单位全部档案。立卷归档工作包括以 下内容:

1.将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按归档要求收集齐全准确。文书档案以备 份完整文件为一个整理单位,组成"件";科技档案以一个成套的项目为一 个整理单位,组成"卷";煤矿安全监察档案以一个煤矿为一个整理单位,组 成一矿一档案卷。

2.对文件归档过程中和归档文件材料本身应说明的情况做出说明。

3.编制移交目录。移交目录格式可参考归档文件目录格式自行编制。

第十条 立卷归档工作中特殊问题的处理

1.跨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由主办部门负责。会议文件 材料,由会议承办部门归档(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会议,由主办部门归档。 其它部门不归档)。

2.本机关形成的文件材料。一般将文件正本和发文底稿归档;有领导 人批示或有重要修改意见的文件草稿,与正本一并归档。外单位来文,将文 件阅办处理单与文件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归档文件材料的排列

1.一般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正稿在前,底稿在 后;定稿在前,草稿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案件材料中结论性材料在 前,依据材料在后。

2.带有附图或附表的文件材料排列顺序为:文件材料在前,附图、附表 在后。若附图小而少时,可与文字材料组合在一起;若附图比较多时,文字 材料单独组卷,所附图可根据情况组成若干个保管单位。带有印刷物的文 件材料,可视印刷物的情况,与文件材料合并组卷或单独组卷。

3.其他文件材料按重要程度或形成时间先后排列。

4.件、卷内文件材料应按排列顺序遂张编写流水号。编号应使用打号 机或钢笔工整书写。文书档案编号在每页文件的正面右上角和反面的左上 角,科技档案编号在每页文件的右下角和反面的左下角。编码上或下端于 右边或左边各留2厘米距离,双面或筒子页正反面均应编写页码,页码用 阿拉伯数字编写。

5.件、卷内文件材料为装订(非金属装订)印刷册时,每一册编一个 号,不再逐页编号。

6.文件处理单应单独编号。

第十二条 归档时间:煤矿安全监察档案采用随时归档办法,即各归 档部门应随时将己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按归档要求交档案部门或专兼职 档案人员归档。

第十三条 归档手续:文件材料归档时,交接双方当面清点。接收人应 在归档移交目录上签字,移交目录由归档人编制。

第十四条 对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档案部门或专兼职档案人员应将 其返还给文书立卷人员,并在归档移交目录上签字注明。

第十五条 己归档的图纸、文件材料,如有废止或更改等情况,承办部 门必须及时通知档案部门或专兼职档案人员,并将新图纸等有关材料及时 归档。

第十六条 各部门负责立卷归档人员应对正在办理过程中的文件材 料建立有效的跟踪措施,以确保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

第四章 归档文件材料要求

第十七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办理完毕,齐全完整,具有保存价值。

第十八条 本部门主办的文件,必须归档保存原件。一般情况下,复印的文件,不作为档案保管(复印件作为正文附件的除外)。若确无原件或原件丢失,须在备考表中予以说明。电传文件不宜长期保存,应复印归档,并 加以说明。

第十九条 档案载体为磁盘等磁性物质时,必须同时附有纸质打印件。

第二十条 凡是在本单位刊物登载发布,不另行文的文件定稿,应由文件主办部门将定稿和刊物一并归档。

第二十一条 文件材料装订线或文件(含计算机打印材料)左侧二厘米之内,不得书写任何文字。

第二十二条 归档的文件不得带有金属装订物。

第二十三条 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复,字迹模糊或易褪易变的文件应予复制。

第二十四条 对文件材料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时,应最大限度地保持其原貌。

第二十五条 整理归档文件所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二十六条 归档文件材料中含有图纸时,应将图纸向图的正面,以手风琴方式折叠成宽21厘米,长29.7厘米,或以与所用的盒、袋相适应为准。蓝图的标题栏应在右下角露出。

第五章 归 档

第二十七条 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各类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禁不归档。

第二十八条 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二种。

第二十九条 凡是记述和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及科学研究等工作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定为永久保管。

第三十条 凡是反映本单位一般活动,在一定时期内对本单位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定为定期保管。定期保管期限分为50年、30 年、15年、5年四个档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详见附件1。

第三十一条 属固定资产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购置大型技术装备的图纸及其文字材料应按有关规定先归档,后借用。

第三十二条 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及设备文件材料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实物的实际使用年限。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的实际保存期限应考虑相应 的法律有效期限。

第三十三条 文件材料保管期限的起始时间:文书档案以案卷的所属年度计算,科技档案从归档以后的次年一月一日起计算。

第六章 整 理

第三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的整理就是将归档文件材料以件或卷为单位,进行装订(或不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使之有序化 的过程。整理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

第三十五条 整理工作要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1.装订整理方法:装订即对己编排完毕的文件材料进行固定。装订方法可根据现代技术的发展采用适合本单位情况的做法。装订的"卷"或 "件",其归档文件材料首页上端的空白位置应加盖归档章并填写相关内 容。归档章样式见附件2。 以"件"为单位装订的档案,不再要卷皮。以"卷"为单位装订的档案,采 用软卷皮。软卷皮样式见附件3。

2.不装订的整理方法:档案采用不装订方法时,应对"卷"或"件"内的每一页文件材料加盖归档章,然后每"件"档案置于档案袋内。档案袋样式 见附件4。

3.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档案整理方法:一矿一档案卷采用不装订方式。

第三十六条 分类和组卷: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按不同类型的机构,分为二种管理方式:

1.国家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以内设组织机构为基本类别,另外增设基本建设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会计档案、特殊载体档案等类别。以组织机构为类别整理的档案,"件"是基 本的管理单位。可采用装订或不装订二种整理方法。 基本建设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以"卷"为基本单位,以项目、专业性质、种类为组卷依据,保持科技文件材料的成套性。这部分档案一般采用装订 与不装订相结合的方法:即文字材料部分装订,图纸部分不装订。

2.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管理和事务类文件按收文和发文两种类别管理,按先后顺序组卷。基本建设档案、设备仪器档案的管理同本条第l款。对煤矿安全监察文件材料、事故调查处理材料、矿井基础性材料实行一矿一档的管理方式,采取不装订的整理方法。即以矿为单位,将这三部分文件材料依时间或重要程度的顺序,分别置于盒内。一般情况下,一个矿的安全档案应有三个保管单位,即矿井基础性材料、安全监察材料、事故调查处理材料。某一类文件材料多时,可增加保管单位。档案材料少的矿井,也可将这三类档案装入一个盒内。如这三类档案中含有录音、录像等需特殊保存的材料,可将录音、录像档案单独存放,同时在盒内的备考表中注明。

第三十七条 在煤矿安全监察类档案整理过程中,应注意文件材料的动态管理及归档工作。事故调查处理类档案可按事故等级和处理权限,增加相应的保管单位。

第三十八条 排列与编号

1.完成组卷工作后,应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按事由结合时间、重要程度等对"件"或"卷"进行顺序排列,并按封皮要求填写相应的项目,以确定件、卷的排列顺序。

2.档案的编号方法采用按年度分类别的编号方法。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管理的一矿一档案卷)采用大流水编号法。

3.永久与定期保存的档案混合编号。

第三十九条 编 目

1.档案部门或专兼职档案人员应将归档文件根据分类方案和室编件号顺序,逐份输入计算机,正式打印出归档文件目录。归档文件目录内容包 括:件号、责任者、文件编号、题名、日期、页数、备注等。归档文件目录样式见附件5。

2.归档文件目录一式二份,分别由档案部门和归档单位保存。

3.归档文件目录应装订成册并编制封面。归档文件目录封面可以视需要设置全宗名称、年度、机构(问题)等项目。归档文件目录封面样式见附件6。

第四十条 装 盒 归档案卷无论装订与否,均应放入档案盒内保存。档案人员应将归档文件按室编件(卷)号,顺序装入档案盒,并按要求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及备考表等项目。备考表置于盒内文件之后,对该盒各件、卷的归档情况进行说明。档案盒及备考表样式见附件7、8。

第四十一条 整理完毕的档案,质量应符合下列标准: 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归档材料,符合要求;分类清楚,保持联系;卷内排列,系统条理;保管期限准确;卷盒书写,整洁规范;案卷装订,整齐美观; 图纸折叠,符合要求。

第四十二条 案卷的库房排列应存放有序。一般应按分类编号体例依次排列。个别档案也可根据档案形成规律和利用特点,采取灵活的排列方式,但应做到有规可循,井然有序。

第七章 移 交

第四十三条 国家煤炭工业档案馆为永久保存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的基地,负责接收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移交的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及其他档案。

第四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是临时保存本单位档案的基地。所保存的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应在该矿停产、关闭后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移交。其余类型的档案可根据保存期限,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处置意见。 煤矿关闭后又恢复生产时,该套档案再移交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第四十五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保存本单位形成的全部档案,并履行以下职责:

1.接收并保管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移交的档案。

2.每5年,向国家煤炭工业档案馆移交所接收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档案。每15年,向国家煤炭工业档案馆移交保存期限在50年(含)以上档案的光盘扫描件及其他保存期限档案的文件级目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

归档文件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归 档 文 件 范 围
保管期限

一.管理类文件材料

1
本级党、共青团、妇联代表会议、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
 
1.1
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重要的照片、录音(像)带等文件材料
永久

1.2
大会发言、提案及其办理结果、简报
30年

1.3
贺信、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讨论未通过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参考文件、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15年

2
党的组织建设及日常管理方面文件材料


2.1
党团组织关系、党员名册、团员名册
50年

2.2
整党建设、党员管理文件材料
15年

2.3
本机关编报的党员、党组织统计年报表
永久

2.4
本机关党、团、纪检基层组织形成的工作报告、总结、会议文件等文件材料
15年

2.5
本机关党组织在其他政治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5年

3
本机关党的宣传工作提纲、理论教育材料及其他文件材料
15年

4
本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报告、调查材料、备忘录
15年

5
统战工作文件材料
30年

6
本机关工会、妇联工作文件材料
15年

7
上级机关召开的针对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会议文件材料


7.1
会议领导讲话、报告、纪要等文件材料
30年

7.2
通知、日程、参考材料及其它文件材料
15年

8
本机关党组或党委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录、讨论通过的文件
永久

9
本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和综合性专业会议文件材料


9.1
报告、讲话、决议、决定、纪要、简报、重要的声像材料
永久

9.2
通知、名单、日程、典型材料、代表发言
30年

10
本机关召开的单项性专业会议文件材料


10.1
纪要、总结、讲话、报告、重要的声像材料
30年

10.2
通知、典型材料、代表发言
5年

11
本机关承办国际会议的文件材料


11.1
议程、代表名单、主报告和辅助报告(原文及中文译文)、国家领导人贺词、会徽设计等文件
永久

11.2
委员会、学术会等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会议简报、新闻报道等材料
30年

11.3
会议服务人员名单、文艺演出剧目等材料
5年

12
上级机关颁发的文件材料和视察、检查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12.1
上级机关颁发的文件材料


12.1.1
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本机关主管业务的,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针对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等文件材料
30年

12.1.2
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文件材料
15年

12.1.3
临时性、参考性的文件材料
5年

12.2
党和国家领导人、上级机关视察、检查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12.2.1
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题词、讲话、照片、声像等重要文件材料
永久

12.2.2
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检查本机关工作时本机关的汇报材料、座谈记录等
30年

12.2.3
上级机关领导人视察、检查本机关工作时的题词、讲话、照片、声像材料等
30年

12.2.4
上级机关视察、检查本机关时本机关的汇报材料、座谈记录等
15年

12.2.5
党和国家领导人、上级机关视察、检查本机关工作时本机关的接待计划等
5年

13
本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


13.1
本机关制发的职能业务文件材料


13.1.1
方针、政策、法规性的、普发性的职能业务问题、长远规划、纲要
永久

13.1.2
专项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
30年

13.2
本机关的请示、上级机关的批复、指示、通报,下级机关的请示、本机关的批复


13.2.1
方针政策性的重要问题的
永久

13.2.2
具体业务问题的
30年

13.3
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


13.3.1
重要的法规性的
30年

13.3.2
其它的
15年

13.4
本机关编辑的并反映主要职能活动的出版物样本、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
30年

14
本机关依法行政的有关材料


14.1
行政审批、管理程序等文件材料
30年

14.2
项目审批、验收文件材料
30年

14.3
证照管理文件材料
30年

15
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15.1
有省部级以上领导人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永久

15.2
有上级或机关领导人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30年

15.3
其它有处理结果的
15年

15.4
没有处理结果的
5年

16
本机关制发、填报的各种普查文件材料、调查报告、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


16.1
本机关制发、填报的各种普查文件材料


16.1.1
综合成果、专题成果、方案、总结、报告
永久

16.1.2
原始记录、专题调研报告
15年

16.2
本机关专题、典型的调查报告、汇总材料
30年

16.3
本机关工作活动的总结、报告


16.3.1
主要职能活动年度和年度以上的、重要专题的
永久

16.3.2
半年的、季度的、一般专题的
5年

16.4
本机关计划、规划、控制数字


16.4.1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
15年

16.4.2
季度的、月份的
5年

16.5
本机关编制的、反映主要职能业务的统计报表、分析材料


16.5.1
年度和年度以上汇总的、专题的
永久

16.5.2
季度的、月份的
5年

16.5.3
本机关编制的各种统计分析材料
15年

17
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制发的有关文件材料


17.1
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5年

17.2
同级机关或非隶属机关来文或复文
5年

17.3
下级机关报送的总结、报告、统计报表


17.3.1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总结、统计报表,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
15年

17.3.2
年度以下的总结、统计报表,一般专题的报告和备案的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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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发挥渔港功能,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渔港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渔业船舶的建造(修理)、使用和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承担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经济贸易、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海事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协同做好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相应的财政资金,加强渔港建设,发挥渔港功能,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控制和调节渔业船舶数量,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经济发展。
  
  第二章 渔港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海事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渔港布局规划,经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平衡、衔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渔业、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渔港布局规划编制渔港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渔港建设规划,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全省渔港布局规划和渔港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有利于渔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渔港经济的发展,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防洪规划等相关规划,并与港口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全省渔港布局规划和渔港建设规划的调整,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港建设规划划定渔港的陆域、水域范围,并根据需要设立界碑(标)。
  渔港的陆域、水域范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条 渔港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渔港建设的投资者可以对渔港享有使用权和经营权。
  渔港建设新增的土地,可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发证后,由投资者享有使用权,用于开发经营。
  第十一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渔港陆域、水域和渔港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影响渔港功能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或异地重建。
  第十二条 对渔港使用权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渔港使用现状,不得损坏渔港设施。
  
  第三章 渔港管理

  第十三条 渔港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渔港港章,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十四条 在渔港水域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第十五条 禁止在渔港区域范围内弃置或倾倒淤泥、垃圾、废弃物和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发现渔港设施被侵占、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在渔港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施工前发布航行通告。
  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签证,并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渔港现场管理,对重点渔港应当设立派出机构或派驻专门人员,及时处理有关事故,维护渔港秩序。
  渔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疏浚渔港港池,防止淤积。
  第十九条 渔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渔港水域的环境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建造(修理)实行资质认可制度。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渔业船舶的建造(修理)。
  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资质证书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认可条件及程序发放。
  第二十二条 海洋捕捞渔船(远洋捕捞渔船除外,下同)建造、更新实行船舶主机功率、船舶数量指标管理。未取得海洋捕捞渔船建造、更新指标的,不得新建、更新海洋捕捞渔船。
  海洋捕捞渔船建造、更新指标的发放和管理,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更新的海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不得突破原船的主机功率。两艘以上海洋捕捞渔船申请合并更新的,不得突破原海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的总和。
  海洋捕捞渔船以外的其他渔业船舶建造、更新实行船舶数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应当凭船舶建造申请人提供的海洋捕捞渔船建造指标、更新指标建造新船。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海洋捕捞渔船的主机功率或改变渔业船舶的载重线。
  非海洋捕捞渔船不得擅自改造为海洋捕捞渔船。
  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的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初次检验的海洋捕捞渔船未持有海洋捕捞渔船建造指标、更新指标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海事、公安、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共同做好对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休闲渔业船舶应当符合安全适航标准并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登记。未经检验、登记的,不得从事休闲经营活动。
  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适航标准及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买卖:
  (一)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尚未结案的;
  (三)无渔业船舶检验、登记证书或证书不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买卖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租赁、抵押渔业船舶的,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租赁或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报废:
  (一)已到报废年限的;
  (二)船舶的安全性能已发生变化,无修复价值,经检验不得继续航行作业的;
  (三)未到报废年限,船舶所有人自愿要求报废的。
  报废的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拆解或用作人工鱼礁以及其他非水上生产作业用途。
  第三十一条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所有权转移;
  (二)灭失;
  (三)失踪满六个月;
  (四)报废或拆解;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渔业船舶安全作业和救助

  第三十二条 渔业船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负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船长、轮机长等职务船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务船员证书。
  非职务船员从事渔业生产作业的,应当符合规定的从业条件;不符合从业条件的,船舶经营者不得雇用其上船作业。
  非职务船员的从业条件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四条 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主机核定功率三百千瓦(含本数)以上的应当持有油类记录簿;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有足额合格船员;
  (四)按照规定刷写船名、船号,配备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施及消防、救生等设备,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五)捕捞渔船应当持有捕捞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的;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有关手续未办结的;
  (三)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定有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渔业船舶不得超越核定的航区航行和生产作业,不得违章搭客、装载。
  渔业船舶的航行和作业应当遵守我国政府加入的国际条约和签订的双边协定。
  第三十七条 渔业船舶之间或渔港水域内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或产生作业纠纷时,应当互通船名、国籍和船籍港,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险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具体事故和纠纷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渔业船舶海上遇险时,应当及时发出求救信号,将出事时间、地点、海况、受损情况、救助要求、联系方式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向就近的海上搜救中心、海事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
  有关机构接到求助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或海事机构报告。海上搜救中心或海事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在现场附近的船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抢险救助责任制,并对海上抢险救助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十九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渔民参加保险或建立多种形式的非商业性互助保障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水域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二)未经批准,在渔港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第四十二条 有资质证书的渔业船舶建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造(修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资质证书:
  (一)无海洋捕捞渔船建造指标、更新指标,新建、更新船舶的;
  (二)建造、更新海洋捕捞渔船的主机功率突破核准的主机功率的;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载重线的;
  (四)擅自将非捕捞渔船改造为海洋捕捞渔船的。
  第四十三条 无资质证书建造(修理)渔业船舶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造(修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渔业船舶无检验、登记证书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登记证书从事航行和作业的,由县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休闲渔业船舶未经检验、登记,从事休闲经营活动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继续违法经营的,没收船舶。
  第四十六条 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用于渔业生产作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雇用不符合从业条件的非职务船员上船作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船舶经营者限期清退,并按照每雇用一人罚款一千元的标准对船舶经营者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渔业船舶超越核定的航区航行和生产作业,或违章搭客、装载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对船长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职务船员证书。
  第四十九条 对没收的渔业船舶,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发放海洋捕捞渔船建造指标、更新指标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渔业船舶检验、登记证书的;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监督管理不力,导致本行政区域未检验、登记的渔业船舶增加,渔业生产秩序混乱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给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自然港湾以及综合港的渔业港区,包括陆域、水域、岸线等。
  (二)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
  (三)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1)捕捞船、养殖船等渔业生产船;(2)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等渔业生产辅助船;(3)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船、驳船等渔业生产服务船和渔政船、渔监船等公务船。
  (四)休闲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水上垂钓、捕捞、采集等与渔业有关的休闲活动的船舶。
  (五)渔港设施:是指渔港的防波堤、防沙堤、防潮堤、护岸堤、码头、通讯、助航、导航标志等设施。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推荐使用简易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推荐使用简易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了稳步实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指导和帮助农民工等流动性较大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进一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现予印发建筑业、制造业、餐饮业、采掘业、非全日制五种类型《简易劳动合同(参考文本)》,供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向用人单位推荐使用。各地可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府网站下载简易劳动合同文本。



附:建筑业、制造业、餐饮业、采掘业、非全日制简易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代章)

                           二○○九年三月六日

附件:建筑业(参考文本)


编号____________


建筑业简易劳动合同
(参考文本)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区(县)__ _____乡镇___________村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工程中,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
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____种工时制度: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
(二)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以______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日假、人社部、中国地震局联合召开会议表彰全国地震系统抗震救灾英雄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
甲方因施工建设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长工时、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采用以下第____种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月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____元。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二)日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___日。
(三)计件工资。计件单价约定为______。
甲方生产经营任务不足,乙方同意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______元。待岗期间乙方仍需履行除岗位工作外的其他义务。
五、社会保险
第五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乙方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甲方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 本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八、劳动争议处理
第八条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九、其他
第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一、本劳动合同(参考文本)供建筑施工企业与生产操作类岗位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使用,主要适用于来自农村的务工人员等流动性较大的劳动者。
二、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的情况应如实填写,凡需要双方约定的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双方约定的增加事项填写在第九条内,但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乙方工作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负责人及乙方应亲自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四、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洁、准确,不得涂改。





制造业(参考文本)



编号____________


制造业简易劳动合同
(参考文本)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区(县)__ _____乡镇___________村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
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____种工时制度: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
(二)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以______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日假、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
甲方因生产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长工时、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采用以下第____种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月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____元。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二)日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___日。
(三)计件工资。计件单价约定为______。
甲方生产经营任务不足,乙方同意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_____________元。待岗期间乙方仍需履行除岗位工作外的其他义务。
五、社会保险
  第五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
甲方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甲方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 本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八、劳动争议处理
第八条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九、其他
第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一、本劳动合同(参考文本)供加工制造业企业与生产操作类岗位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使用,主要适用于来自农村的务工人员等流动性较大的劳动者。
二、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的情况应如实填写,凡需要双方约定的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双方约定的增加事项填写在第九条内,但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乙方工作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负责人及乙方应亲自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四、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洁、准确,不得涂改。


餐饮业(参考文本)



编号____________


餐饮业简易劳动合同
(参考文本)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区(县)__ _____乡镇___________村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患有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即时脱离工作岗位。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
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违反服务规范和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___种工时制度: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
(二)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以_______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日假、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
甲方因顾客服务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长工时、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采用以下第___种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月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____元。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二)日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___日。                                                         
甲方生产经营任务不足,乙方同意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______元。待岗期间乙方仍需履行除岗位工作外的其他义务。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社会保险
第五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甲方应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食品安全卫生、服务规范、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甲方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
甲方每年必须按国家规定组织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甲方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甲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健全内部服务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七、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 本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乙方患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在医疗期满后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八、劳动争议处理
第八条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九、其他
第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一、本劳动合同(参考文本)供餐饮业企业与生产操作服务类岗位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使用,主要适用于来自农村的务工人员等流动性较大的劳动者。
二、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的情况应如实填写,凡需要双方约定的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双方约定的增加事项填写在第九条内,但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乙方工作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负责人及乙方应亲自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四、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炼、准确,不得涂改。



采掘业(参考文本)



编号____________


采掘业简易劳动合同
(参考文本)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区(县)__ _____乡镇___________村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
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___种工时制度: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
(二)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以_______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日假、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
甲方因生产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长工时、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甲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采用以下第___种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计时或岗位工资,工资额为____元/月,试用期工资为____元/月。
(二)计件工资。计件单价约定为______。
(三)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在本合同第______条中明确。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______元;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工作日井下津贴为______元。
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______日,不得克扣或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甲方生产经营任务不足,乙方同意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______元。待岗期间乙方仍需履行除岗位工作外的其他义务。
五、社会保险
第五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甲方应依法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保证乙方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乙方未经安全生产培训,不得上岗作业。乙方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甲方应当督促乙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乙方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培训乙方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乙方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甲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甲方不得因此而降低乙方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七、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 本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八、劳动争议处理
第八条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九、其他
第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一、本劳动合同(参考文本)供采掘业企业与生产操作类岗位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使用,主要适用于来自农村的务工人员等流动性较大的劳动者。
二、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的情况应如实填写,凡需要双方约定的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双方约定的增加事项填写在第九条内,但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乙方工作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负责人及乙方应亲自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四、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炼、准确,不得涂改。



非全日制简易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编号____________


非全日制用工简易劳动合同
(参考文本)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区(县)__ _____乡镇___________村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合同。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工作。
甲方根据工作要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
乙方应当努力提高职业技能,按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第三条 乙方每周工作______日,分别为周______;每日工作______小时。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按小时计酬方式支付乙方工资,标准为每小时______元。
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形式为____________(直接发放/委托银行代发)。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五、社会保险
第五条 甲方应当依法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和职业培训,为乙方提供如下劳动保护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争议处理
第七条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八、其他
第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一、本劳动合同(参考文本)供用人单位与从事非全日工作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使用,主要适用于来自农村的务工人员等流动性较大的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也可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的情况应如实填写,凡需要双方约定的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双方约定的增加事项填写在第八条内,但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三、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负责人及乙方应亲自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四、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炼、准确,不得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