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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43:00  浏览:96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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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1月21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22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十号公布 1987年1月2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体公民都应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关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都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职责,对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在招工招干、招生分配、提职晋级、评定职称、确定报酬、分配住房等方面作出歧视妇女的规定。
第四条 划分责任田、责任山、自留地、自留山,妇女与男子一律平等。农村妇女结婚或离婚,其户口所在地应划给或保留责任田、责任山、自留地、自留山。
第五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已婚女儿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丧偶妇女再婚时有权处分依法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 改善妇女的劳动条件,落实女职工福利待遇和生产安全措施。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健全妇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保护制度。
第七条 禁止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丧偶妇女,有再婚或不再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对干涉婚姻自由的,应进行批评教育,予以制止;对采取暴力手段干涉婚姻自由的,应依法追究。
第八条 取缔卖淫、嫖娼活动。对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应依法从严处理。对卖淫妇女和嫖客,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九条 严禁拐卖妇女、儿童。构成拐卖人口罪的,应依法惩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的,应给予行政处罚。
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有关地方的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解救,任何人不得阻挠或以任何借口索取补偿。
第十条 禁止虐待生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弃婴、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年满六周岁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发展盲、聋、哑等残疾儿童的教育事业,办好各类残疾人学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做工。
第十二条 大力发展幼儿教育事业,加强儿童保健和社会福利工作,鼓励集体和个人兴办托儿所、幼儿园。
第十三条 禁止对儿童进行体罚。因体罚使儿童身心健康受到损害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保证本规定的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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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汶川大地震四川省“三孤”人员救助安置的意见

民政部


关于汶川大地震四川省“三孤”人员救助安置的意见

民政部 2008-06-03


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孤儿、孤老和孤残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的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以下简称“三孤”人员),是受灾群众中最困难的群体,要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就近为主、异地为辅”的原则,对他们予以妥善安置,给予特别关爱。经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同研究,并征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同意,对“三孤”人员救助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孤儿的安置

坚持“一切为了孩子”的原则,通过采取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相结合的办法,保障孤儿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

(一)临时安置

对于暂时无人认领的儿童,要尽量尽快将其与其他受灾群众分开,一方面尽快帮助他们查找父母和亲属,一方面尽快把他们妥善安置到四川省内条件较好的福利机构和公办学校,暂时集中养育或在学校寄宿。四川省内安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协调安置。

(二)长期安置

待孤儿身份确认后,采取以下办法安置:

1.亲属监护。坚持亲属优先的原则,孤儿首先满足有监护能力亲属监护抚养的意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孤儿亲属有监护意愿,但生活困难、抚养能力不足的,应当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确保孤儿尽可能在熟悉的家庭环境成长。

2.家庭收养。坚持依法进行收养,尽早对符合条件的孤儿依法开展家庭收养。遇难学生家庭中有收养地震孤儿意愿的,可优先安排。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孤儿的,应当征得孤儿本人的同意。为保障孤儿生活、学习,促进其健康成长,收养人除具备法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一定的与收养孤儿有关的心理、教育、交流等方面的能力,收养残疾孤儿的,应具备有关的康复知识。

3.家庭寄养。对于无法被家庭收养的孤儿,要通过家庭寄养为孤儿提供家庭化的照料模式。当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选择有爱心、有条件、有能力的家庭开展家庭寄养,并切实加强对寄养家庭的监督、指导和服务。

4.类家庭养育。招募社会上符合条件的爱心家庭,通过建立集中或者分散的家庭式设施养育孤儿。每个家庭为3-5名孤儿提供养育服务,使孤儿能够在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

5.集中供养。要充分利用四川省内灾区和其他地市条件较好的儿童福利机构妥善安置孤儿。要根据灾后孤儿的身心特点,精心照料,使孤儿在亲情化的环境中生活,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6.学校寄宿。对目前在中小学就读的孤儿,要根据他们的意愿,尽可能使其在原学校或国内其他条件较好的学校完成学业。学校要为他们提供住宿服务,负责生活照顾。

7.社会助养。社会上爱心人士可以通过资助、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定向或者不定向、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为一名或者多名孤儿提供生活、教育、医疗、康复等方面的资金保障或服务。被助养的可以是在福利院生活的孤儿,也可以是已经被收养、寄养的孤儿、在类家庭养育的孤儿以及在学校寄宿的孤儿。

(三)具体要求

1.保护儿童权利。孤儿安置工作要坚持儿童权利优先的原则,充分尊重孤儿的意愿。对可以被亲属收养、抚养、寄养的孤儿,要尽可能维系其已有的亲缘和地缘关系;对确实不能在当地安置的孤儿,选择临近城市安置;对省外安置的孤儿,选择大中城市条件较好的福利机构或家庭安置。孤儿是少数民族的,要尊重他们的宗教传统和风俗习惯。

2.开展残疾孤儿医疗康复。对残疾孤儿,要及时进行治疗和康复。凡是具有手术适应症的,全部纳入民政部“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实施手术矫治和康复;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等康复器具的,由民政部门负责及时装配。

3.保障孤儿学习。要采取一切办法,保障孤儿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完成义务教育。对不能到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由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对考上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的孤儿,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提供各种帮助,以支持其完成学业;愿意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孤儿,都能免费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接受良好的职业教育。

4.做好孤儿成年后的住房和就业工作。要按照民政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精神,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着眼长远,切实解决他们成年后的住房和就业等方面的问题,使他们的生活、劳动就业得到较好保障。

二、孤老和孤残人员的安置

采取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坚持集中供养与分散扶养相结合,保障孤老、孤残人员的基本生活和身心健康。

(一)临时安置

充分挖掘利用四川省内现有福利机构,并采取其他有效途径,临时安置孤老、孤残人员和暂时找不到家人的老人、残疾人。四川省内安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协调经济发达省份在其大中城市福利机构妥善安置。根据孤残人员急需医疗康复的状况,可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安排部分孤残人员实施异地医疗康复。已疏散到省外医疗机构的,由接收地政府负责医疗康复。

(二)长期安置

待孤老、孤残人员身份确认后,采取以下办法安置:

1.机构照料。按照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利用现有和新建的福利机构进行安置。福利机构应努力营造和睦的大家庭氛围,发挥在设施、人员、技术等方面的优势,为孤老、孤残人员提供专业化照料、规范化护理和亲情化服务。

2.居家照料。对选择在自己住所生活的孤老、孤残人员,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托现有福利设施或社会中介组织,无偿为他们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等项服务。

3.亲属照料。鼓励有能力的亲属对孤老、孤残人员开展亲属赡养,要征得孤老、孤残人员的同意,签订赡养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探索研究制度性的措施,对赡养老人的亲属给予资金支持、物质帮助和表彰奖励,帮助他们解决赡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4.社区照料。要充分发挥“星光老年之家”、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残疾人康复中心等社区服务设施的作用,配置设施设备,完善强化其服务功能,为孤老、孤残人员提供日托、康复、护理、助餐等照料服务,丰富他们的文体生活。

(三)具体要求

1.动员社会力量。要引导社会力量对孤老、孤残人员的社会扶养和社会捐助,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助残的优良传统,鼓励和吸引企业、高收入人群、知名人士等社会力量为孤老、孤残人员以资金和物资的扶助,努力提高社会力量扶养孤老、孤残人员和捐资的积极性,尤其是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基金或定向资助孤老、孤残人员的生活。

2.开展医疗康复。要做好孤老、孤残人员医疗康复工作,尤其对肢体残疾的孤残人员和有需求的孤老,根据他们的残疾状况和实际需要,通过政府出资和社会捐助的方式,为他们装配康复器具,帮助他们解决医疗、康复问题,使他们尽可能恢复生活自理和劳动能力。

3. 促进社会融入。要引导孤老、孤残人员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帮助他们适应新的环境和生活。机构、社区和亲属要经常组织或帮助孤老、孤残人员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不定期为其开展送温暖、送欢乐活动,消除他们的心理障碍,照顾他们的特殊需要。提倡社会爱心人士对孤老、孤残人员开展“一对一”的帮扶活动,帮助孤老、孤残人员建立新的社会联系,满足他们的社会参与意愿。

三、保障措施

“三孤”人员救助安置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当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分工负责,切实把“三孤”人员救助安置工作落到实处。救助安置经费应以政府投入为主,通过社会力量捐助等多种途径筹措,并强化审计和社会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各类资金,为各项救助安置政策和措施提供保障。

(一)筹措城乡福利设施建设资金。福利设施建设资金,要纳入灾后重建规划,并通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救灾捐赠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力量资助等多种方式筹集。采取必要的优惠政策,大力动员企业、基金会等对“三孤”人员进行定向的临时性或长期性资助。对于捐赠人定向捐赠建设的福利设施,可以设置显著的资助标识或冠名。

(二)保障日常费用。“三孤”人员生活费、福利机构管理经费、寄养家庭费用等,通过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使“三孤”人员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中央按现行政策规定对“三孤”人员生活费给予一定补助。各级财政按照规定安排补助资金,帮助“三孤”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实施医疗救助,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

(三)建立社会福利服务网络体系。在灾后重建中,要根据孤儿、孤老和孤残人员的特点,统筹规划福利设施建设,合理设计福利机构模式、种类和布局,形成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分层次、广覆盖的福利机构网络。

(四)开展心理抚慰和疏导工作。针对孤儿、孤老、孤残人员心理状况,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组织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心理抚慰和辅导,医治心理创伤,帮助孤残人员走出心理阴影,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


网络拍卖的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张雨林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勃兴,个人电子商务已经广泛的进入人们日常生活,网络拍卖成为了个人电子商务的首要代表,但网络拍卖的纠纷解决问题和加强对网络拍卖的法律监管问题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文从对互联网上的拍卖进行分类入手,将其分为单纯互联网上的传统拍卖(即网上拍卖)和网络拍卖两种模式。然后根据网络拍卖的主体资格定义了网上拍卖和网络拍卖的概念、特点,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网络拍卖是否属于传统拍卖,其中探讨了网络拍卖、传统拍卖中各方的法律关系。最后阐述了对网络拍卖的法律适用的思考。
关键词:网络拍卖、传统拍卖、竞价、分析

引言:2004年中国个人电子商务市场波澜起伏,如:电子商务的“大鳄”eBay在2004年以1.5亿美元追加投资收购易趣,并实现了平台对接。阿里巴巴创办的淘宝网跃居C2C(个人对个人) ①首位。截至2004年第三季度,eBay易趣累计用户达860万名,成立仅一年多的淘宝网也达到了305万名。网络拍卖不仅已成为一种引人瞩目的新的交易机制,而且将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参与其中。随着个人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们有必要关注网络拍卖,对这种在线交易模式进行法律上的分析和探讨。

正文:
一、网络拍卖的起源
网络拍卖(Auction Online)是通过因特网进行在线交易的一种模式。随着网络的推广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拍卖开始受到的更多人的青睐。网络拍卖最早开始于1995年,美国的小程序员皮尔· 欧米达(Pierre Omidyar)建立起一个小网站,他最初建立这个网站是为了向人们提供变种的埃博拉病毒代码。后来他在网站上加了一个小的拍卖程序,利用这个功能帮助他的女朋友和其他的人交换各自的收藏品。因为网站上的拍卖发展的十分迅速,一年后他辞职并开始创建发展网络拍卖业务,于是就诞生了现在全球网络拍卖的巨头——eBay。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拍卖已经成为一种典型的电子交易模式。现在网络拍卖物品的范围也由以前的几类发展为现在的近二十类。2004年7月,上海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eBay财务研究报告(2003)》表明,eBay2003年营收总额高达2165.1百万美元(原始数据)。
二、网上拍卖和网络拍卖
在互联网上进行拍卖活动的形式、方式各种各样,为了清楚的认识互联网上进行的拍卖活动,我们有必要对它的种类进行划分。依据划分结果才能进一步理解网络拍卖的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本文把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所有拍卖交易活动定义为互联网拍卖。
互联网拍卖种类有两种:一种是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相联合为开展传统拍卖业务而进行的网上拍卖;另一种是网络公司(开展网络拍卖业务)所从事的网络拍卖。

(一) 网上拍卖的概念和网络拍卖的概念
网上拍卖指具有拍卖资格的主体单独或和他人合作将传统拍卖模式搬到互联网(网络)上进行的拍卖,是传统拍卖在互联网上的开展,即纯粹的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传统拍卖。
网络拍卖指网络服务商利用互联网通讯传输技术,向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权益所有人提供有偿或无偿使用的互联网技术平台,让商品所有者或某些权益所有人在其平台上独立开展以竞价、议价方式为主的在线交易模式。

(二) 划分网上拍卖和网络拍卖的标准
划分网上拍卖和网络拍卖的标准是网络拍卖的主体及其性质。本文所称的网络拍卖的主体指具有从事网络拍卖的资格,能够开展网络拍卖业务的主体。即是谁在开展网络拍卖业务,它有没有资格开展网络拍卖业务。
关于网络拍卖的主体,目前大多数观点认为它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1、拍卖公司。因技术、专业人员、资金等因素,目前只有非常少的拍卖公司能够单独成立网站开展网络拍卖业务,现阶段,拍卖公司的网站一般多用于宣传和发布信息。
2、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相联合。这种形式中包括拍卖公司之间进行联合开展拍卖业务而合作建立的网站,以“中拍网”为例,它即多个拍卖公司进行联合并通过重组“拍得网”而创立的拍卖网站。对于“嘉德在线”而言,它是由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与日本软体银行、香港电讯盈科共同开拓网上拍卖业务所组建的专业性拍卖网站。
3、网络公司。网络公司在网络拍卖中提供交易平台和交易程序,为众多买家和卖家构筑了一个网络交易市场(Net-markets),由卖方和买方进行网络拍卖,其本身并不介入买卖双方的交易。这类网络公司在我国以eBay易趣、淘宝网为首要代表。
网络公司(开展网络拍卖业务)能否成为网络拍卖的主体?网络公司在网络拍卖过程中处于第三方地位,它通过预先设计好的程序和网络拍卖交易平台为其会员、用户提供服务,网络拍卖的整个过程由买卖双方独立使用网络公司提供的服务来完成,这符合(一)中对网络拍卖的定义。据相关研究报告表明:目前,在互联网(网络)上进行拍卖的网站中,网络公司网站的访问量和市场份额占绝对的优势。法律界对互联网拍卖进行的探讨和思考基本上是针对网络公司的互联网拍卖业务,网络公司可以成为网络拍卖的主体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相联合这两者能否成为网络拍卖的主体是值得探讨的,这涉及到网络拍卖的本质。现对这一问题做出以下分析:
为更好的理解拍卖公司在网络拍卖活动中的地位,和拍卖公司在网上进行的拍卖活动与网络拍卖的区别,现在将拥有经营性网站的企业进行分类。拥有经营性网站的企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网站作为销售商品(服务)的工具(手段);一类是用网站为他人从事在线交易提供服务,从提供的服务中获得经济效益(利润)。本文称前一类网站为销售型网站,后一类为服务型网站。这两种分类可能存在着交叉。两者的主要区别为:
1、前一类网站设立人(企业)本身从事在线交易;后一类网站设立人(企业)本身并不从事在线交易。
2、前一类网站设立人(企业)的商业活动主要是在现实空间(实际生活)中销售商品(服务);后一类网站设立人(企业)的商业活动主要是在虚拟空间(网络空间Cyberspace)中为他人提供服务。
3、前一类网站的设立人(企业)是利用网站进一步扩大业务,网上在线交易只是它开展业务的手段之一;后一类网站设立人(企业)是依靠网站为他人交易提供服务,网站就是它的唯一(主要)的业务平台,依靠网站为他人提供服务就是它的唯一(主要)业务。
4、前一类网站设立人(企业)并不仅仅是利用网站从事在线交易,还利用网站来提高企业知名度,获得声誉,进而吸引更多的客户。但它利用网络所提高的知名度和声誉更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企业在现实空间(实际生活)中的实力(荣誉)和商品(服务)质量;后一类网站设立人(企业)依靠网站开展业务,它的知名度和声誉一般来源于它在虚拟空间(网络空间)中提供服务的优劣程度。
从两者的区别中可以很清楚的得出拍卖公司单独建立的拍卖网站是属于销售型网站,因为它的性质和其他从事传统交易(商务)的公司(企业)所建立的网站的性质是相同的:都是将网站作为销售商品(服务)的工具(手段);网络公司(开展网络拍卖业务)的网站是属于服务型网站。
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联合开办的拍卖网站,根据其性质,这里把它归类于销售型网站,因为它的性质和拍卖公司单独成立的拍卖网站的性质是一样的,两者都属于拍卖公司为实现其现实空间(实际生活)中的既有业务而在网络空间上的延伸。
那么,无论拍卖公司单独成立网站开展的网上拍卖活动,还是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联合进行的网上拍卖活动,都应该理解为拍卖公司利用网络来开展和扩展自己的业务。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联合进行的网络拍卖活动应视为他们之间的业务合作。因为它们两者都是拍卖公司利用网络进行拍卖活动,这种网上拍卖活动本身只是传统拍卖方式在网络上的延伸,其本质上还是传统拍卖,其性质是拍卖公司利用网站作为网络公司销售其商品(即服务)的工具(手段)。拍卖公司自身从事或参与了在线交易。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拍卖公司独立建立的拍卖网站、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联合开办的拍卖网站的网上拍卖中,它们的操作规程、运作理念和《拍卖法》所规范的拍卖是一致的,它们的经营行为也完全符合《拍卖法》,即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然后对拍卖标的进行审查,最后在网站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拍卖,并收取佣金。例如:“中拍网”的网上拍卖流程完全依照拍卖行业的有关法规设立,“中拍网”上竞拍的拍品均经过严格的审核。而网络公司(开展网络拍卖业务)的网站采用的模式是其用户将拍品的信息上传到交易平台,网络拍卖的一切交易过程由网站的程序自动完成,网站方不介入拍品的质量、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亦不审查卖家出售物品的能力或买家购买物品的能力。
从以上内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网络拍卖的主体是为他人从事网络拍卖提供虚拟交易空间(交易平台)和网上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络公司,即在网络平台上开展拍卖业务的网络公司。它是网络拍卖的第三方,其提供的服务仅仅是在线交易服务(online transaction service)。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和网络公司或其他公司相联合不能成为网络拍卖的主体;且通过网络拍卖的起源,我们可以看出皮尔· 欧米达在发展网络拍卖事业的过程中,他的身份和工作从来没有与传统拍卖或拍卖公司挂钩,他成立拍卖网站的本意也只是帮助他的女朋友和其他的人交换各自的收藏品,他发展的网络拍卖中很大一部分业务上是C2C(Consumer to Consumer),至今网络拍卖仍以C2C为主流。所以,将网络拍卖的主体及其性质作为划分网上拍卖和网络拍卖的标准是符合网络拍卖的起源、本质和现实的。

(三)网上拍卖的特点和网络拍卖的特点
依据二(一)、(二)的内容,将网上拍卖的特点和网络拍卖的特点归纳如下:
1、网上拍卖的特点有:
(1)网上拍卖的模式是传统拍卖的模式的简单翻版。
(2)网上拍卖只是利用互联网(网络)这一新兴媒介进行的传统拍卖。
(3)网上拍卖的本质是现实空间(实际生活)中的拍卖在虚拟空间(网络空间)中的当然延伸。
(4)网上拍卖的全部过程受《拍卖法》的调整,拍卖网站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拍卖,拍卖标的审查要经过严格的程序。
2、网络拍卖的特点有:
(1)网络拍卖是电子商务的一种,其模式是为了适应网络交易特殊的环境和特点而产生的一种新型交易模式。
(2)网络拍卖必须在由专业网络公司提供的网络拍卖交易平台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