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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工作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1:33:11  浏览:93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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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工作的决议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员


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工作的决议的通知

粤府〔2002〕3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工作的决议

(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议案(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7、104、130号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会议原则上同意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该议案经过省人民政府几年来的组织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华侨农场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贫困华侨农场的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归难侨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但是,由于历史遗留的问题较多,解决的难度较大,目前尚未完成议案提出的任务,议案办理方案提出的一些措施尚未得到落实,贫困华侨农场还没有实现脱贫的目标。因此,同意将议案办理期限延长至2003年。
  省人民政府应继续加强对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加大扶持的力度,认真落实议案办理情况报告提出的各项措施。贫困华侨农场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华侨农场的领导,理顺管理体制,促进华侨农场经济发展,实现贫困华侨农场在2003年脱贫的目标。贫困华侨农场所在的市(县)人大常委会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的工作,完成议案提出的任务。

关于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的议案》(第57、104、130号),省政府于1998年开始实施。3年来,在省委的正确领导和各级人大的支持监督下,经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贫困华侨农场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归难侨生活水平逐步提高。2000年底,省政府派出检查组到韶关、清远、梅州、湛江、揭阳等市及所属华侨农场进行检查。省政府认为,已基本完成议案提出的任务,但鉴于目前贫困华侨农场仍然存在较大的困难和问题,建议将议案延长至2003年,以实现贫困华侨农场脱贫目标。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过去三年实施议案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积极推进华侨农场体制特别是领导体制改革。
  近几年来,我省抓紧了对华侨农场的体制改革工作,至2000年,全省23个华侨农场已全部设立经济管理区或镇一级建制。其中,有13个场设立华侨管理区或经济区,9个场设立镇级政权建制,1个场设立街道办事处。华侨农场通过进行领导体制改革,已初步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地方政府重视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
  贫困华侨农场所在地政府能把华侨农场纳入地方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规划,并加强对华侨农场的领导,扶持农场经济发展,减轻社会性负担。一是给予核定财政包干基数或税收适当返还的政策。部分设区(镇)的华侨农场的财税体制等关系逐步理顺。湛江市对奋勇华侨农场核定五年内每年200万元经费支出基数。清远市对英红华侨农场实行“核定收支,超收分成,短收扣减支出基数”的财政管理体制,从2000年起每年核拨行政、教育、卫生人员支出基数233万元。梅州市对蕉岭华侨农场实行税收先征后退,1999年度返还农场235万元。二是逐步把贫困华侨农场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扶贫规划。鹤山市政府积极扶持合成华侨农场的电力建设,先后投入1000多万元改造该场的供电设施,投入近1000万元修通农场接驳该市主干道的公路。2000年下半年全省扶贫开发“两大会战”中,部分贫困华侨农场的公路建设纳入了所在市、县的“村村通公路”计划。
  (三)省各有关部门加强对贫困华侨农场各项事业的扶持。
  1998年4月至5月,省侨办会同省教育、卫生、社保、国土、电力等部门分别联合发文,就加强华侨农场的教育管理、医院“一无三配套”建设、土地管理、用电行业管理工作和解决贫困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省财政厅、省计委等部门除争取中央下达华侨农场的专项资金外,每年都在省级预算内安排资金扶持贫困华侨农场发展“造血型”项目和改善基础设施。省教育部门在1994年至1997年共安排给华侨农场“普九”补助、教师岗位津贴、教师住房补贴等资金438万元。部分贫困华侨农场学校列入省“改薄”资金扶持计划,安排了“改薄”资金90万元。1998年-2001年共下达教师岗位津贴和改造薄弱学校经费240万元,比前4年增加了150万元。省卫生部门在1997年和1998年先后共安排专项资金300万元,扶持15个贫困华侨农场医院“一无三配套”建设;地方政府和卫生部门也先后安排配套资金160多万元,农场自筹资金420多万元投入到“一无三配套”建设。省交通部门下达1998年贫困华侨农场公路建设计划24.2公里,共安排资金399.3万元,扶持大南山等7个贫困华侨农场场部连接国(省、县)道的公路建设。省财政和水利部门对华侨农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也给予大力的扶持,1999年和2000年每年均安排给华侨农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资金500万元。
  (四)大部分贫困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纳入或初步纳入地方社会统筹。
  1998年12月,省财政一次性安排40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帮助贫困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纳入地方统筹的启动资金。目前,全省15个贫困华侨农场中,除了阳江市的岗美华侨农场外,已有14个场的养老保险通过多种形式纳入或初步低标准纳入地方统筹。参保的形式有三种,一是保险缴费和养老金发放按“分档次、定比例”的办法纳入地方统筹,以这种形式参保的有广州市的花都、梅州市的蕉岭、湛江市的奋勇、韶关市的消雪岭、江门市的海宴、合成、大槐7个场;二是农场设立社保机构,自收自支,收支缺口由省的补助款分3至5年补贴,市财政、社保也给予一定的补贴,以这种形式参保的有汕尾市的陆丰、揭阳市的大南山、普宁3个场;三是清远市所属的4个华侨农场参加市的社保统筹,但市社保局只承担发放基础养老金和20%的过渡性养老金,80%的过渡性养老金需农场承担。
  (五)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特困户发展生产。
  我省贫困华侨农场1997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元的绝对贫困户有6910户。1998年9月,省财政按扶持特困县绝对贫困户的补助标准(每户补助1000元),一次性安排下拨贫困华侨农场特困户扶贫补助款691万元,专项用于扶持特困户发展生产,摆脱贫困。各贫困华侨农场也成立了扶贫工作机构,落实发展项目,将扶持特困户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干部,使扶贫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约70%的贫困户不同程度地增加了收入,其中1470户(占21%)人均年收入超过1000元。
  (六)多数贫困华侨农场经济有了较快发展,归难侨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贫困华侨农场积极推进内部改革,走农村改革发展的道路,逐步改革和完善经营机制,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三高”农业,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使农场经济总体上有较大发展,归难侨收入逐步提高。2000年15个贫困华侨农场的社会总产值为13.1亿元
(1990年不变价),比1996年的5.2亿元增长了152%,年平均增长27%;人均收入2151元,比1996年的1587元增长35%。
  二、华侨农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华侨农场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这除了华侨农场自身存在的观念僵化、机制不灵、活力不足等问题外,主要的问题有:
  (一)华侨农场领导体制改革后,仍未能完全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由于部分华侨农场设区建镇后事权划分不规范,财税关系未能从根本上理顺,农场的教育、卫生、公安未能纳入当地计划,造成了华侨农场的财权与事权不相适应,华侨农场的社会性、政策性负担仍十分沉重,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部分贫困华侨农场的职工养老保险未能真正纳入地方统筹。一是有的地方社保部门要农场补缴历年未缴基金数额较大,部分农场除用省的补助款补缴外,仍欠几百万元的补缴费用。不少农场无法补缴这笔资金。二是有的地方要农场承担较大比例的过渡性养老金,加重了这些贫困农场的负担。如清远市对所属4个华侨农场制定的方案,80%的过渡性养老金要农场自筹解决。三是有些农场的社保仍是自收自支,地方社保部门把省财政一次性下拨的补助款按3至5年计划,摊分弥补农场每年的收支缺口,一旦省的补助款用完,这些华侨农场的养老保险将重新陷入困境。四是多数农场参保标准较低,不少农场退休职工每月只能拿到100多元的养老金,生活仍然较困难。
  (三)部分地方尚未把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纳入当地扶贫工作计划,相当部分归难侨的生活仍较贫困。部分地方政府仍然把改制后的华侨农场看作一个农业企业,使部分贫困华侨农场未有享受到有关扶贫政策和资金的照顾,直接影响到农场的经济发展。另方面,归难侨的收入偏低,清远市4个华侨农场2000年人均收入才1271元,相当于当地农村人均收入的一半。部分华侨农场拖欠工资和退休金的情况突出,如英红华侨农场拖欠在职人员工资达15个月,离退休人员只能领取基础养老金和20%的过渡性养老金,另80%的过渡性养老金由于农场经济困难而一直拖欠。
  (四)部分华侨农场土地被侵占的问题仍较严重。我省多数华侨农场都存在土地被周边农民侵占或边界存在纠纷的现象,一些华侨农场虽进行土地确权登记,但由于协调、处理的力度不够,问题尚未得到有效的解决。
  三、继续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快华侨农场的改革与发展
  华侨农场是集中安置归难侨的基地,推动华侨农场和归难侨尽快脱贫奔康,是我省扶贫攻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既是维护社会安定局面的需要,也直接关系到我国对外政治影响和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今年9月,省政府批转了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快华侨农场改革与发展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从讲政治和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重视华侨农场的改革与发展,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力争使全省华侨农场在2003年实现脱贫。
  (一)进一步深化华侨农场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管理机制。
  通过改制,帮助华侨农场解决三个主要问题:一是解决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减轻其包袱;二是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措施”的原则,妥善解决原越南、印尼等国归难侨的生活保障问题,其他人员则逐步推向社会;三是对改制后必要的行政开办经费给予适当补贴。
  (二)落实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市、县政府要切实理顺华侨农场财税关系,合理划分事权,建立科学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对华侨农场实行转移支付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在对市、县实施转移支付时,按全省统一规定,将华侨农场纳入所在市、县的计算范围。
  (三)进一步完善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对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纳入地方统筹的一次性补缴统筹金,由省和所在市两级财政分担。如解决一次性补缴统筹金后仍不能续交保费的,可不参加地方社会养老保险,而纳入最低社会保障范围,达到退休年龄的归难侨养老保险金由省和所在市财政兜底。
  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后每年的收支缺口,省从2002年至2005年每年按各地实际的统筹水平给予适当补贴,由省财政和社保基金共同承担。从2006年开始由社保统筹基金解决。省每年在养老保险调剂金中适当加大对华侨农场的调剂额度。
  (四)加大对华侨农场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
  省财政在“十五”期间每年继续安排扶持农场发展生产资金600万元,水利建设补助资金500万元,老归侨事业费增加为50万元。
  省发展计划部门从2002年起连续4年,每年在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中安排500万元,补助华侨农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改善华侨农场投资环境和归难侨居住条件。
  省交通、电信、电力、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华侨农场的发展,帮助华侨农场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
  省外经贸、发展计划、劳动和社会保障、侨务以及各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场劳动力的培训,提高其劳动力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2001年至2002年计划推荐安置3200名以上的归难侨待业青年就业。
  “十五”期间,继续调整安置2500名归难侨(含其子女)到城镇入户,安置地区一律免收城市增容费。
  各级政府及扶贫机构要把贫困华侨农场纳入扶贫攻坚计划,使贫困华侨农场享受贫困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并给予倾斜照顾。
  (五)深化华侨农场内部改革,加快经济发展步伐。
  农场领导班子要转变观念,摒弃“等、靠、要”的思想,带领广大职工和归难侨艰苦奋斗,开拓进取,深化内部改革,逐步改革和完善生产经营机制,积极探索新的发展思路。要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积极推广“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方式,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三高”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优势,外引内联,搞好招商引资工作,因地制宜发展工业和外向型农业;结合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推动华侨农场经济发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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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及节后复产验收工作的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及节后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11〕1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0〕106号)精神,切实做好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及节后复产验收工作,防止煤矿事故反弹,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春节过后大量停产放假煤矿将陆续恢复生产,是事故的多发期。2010年发生的6起煤矿特别重大事故中有4起发生在第一季度,教训十分深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一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紧密结合实际,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复产验收工作。

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总结以往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监督煤矿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生产安全。

二、严密组织,均衡生产

春节期间正常生产的煤矿,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相关安全措施,严密组织,均衡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要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及时解决作业场所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春节期间在岗职工的安全教育,防止松懈麻痹情绪,杜绝疲劳下井、酒后下井等违章行为;要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严格把关,有序验收

停产检修的煤矿,要认真执行检修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等系统的正常运行,对每一个检修项目,都要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盯守,确保停产检修期间的安全。节后复产的煤矿要严格落实复产安全保障措施,按复产验收程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下达验收合格书面通知后,方可恢复生产,未经复产验收合格的矿井一律不得恢复生产。要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有序验收,绝不允许搞形式、走过场。

四、依法监管,打非治违

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春节和节后复产验收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已关闭矿井、技改矿井、新建矿井和停产整顿矿井的监控力度,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监察,对于验收程序不规范、验收标准不严格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书面监察意见;对未通过复产验收而擅自复产的煤矿要严格执法,严肃查处。

五、严格值班值守,及时报送信息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春节期间的值班值守工作,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所有值班值守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要认真落实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撤人命令的决策权和指挥权,严防处置不当、不及时造成伤亡事故。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及时掌握辖区内春节期间停产放假煤矿验收复产进度,加强跟踪调度,建立煤矿复产验收周报告制度,从2011年2月18日起,每周五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上报相关安全生产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联系电话:010-64211843、64214078、64234662〈传真〉,电子邮箱:ddc@chinasafety.gov.cn),直至辖区内停产放假煤矿复产验收工作全部结束为止。

附件:全国各类煤矿复产验收情况周报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1/0130/122409/files_founder_3031521997/63268604.xls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及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及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机构:

为提高大宗交易市场效率,丰富交易服务手段,本所决定自2009年1月12日起,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取代现有大宗交易系统,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9年1月12日起,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通过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办理证券大宗交易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业务,原大宗交易系统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2、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原大宗交易系统用户自动成为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用户,无需再次申请用户资格及相关电子证书;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用户,新增用户申请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协议平台用户新增”栏目办理;交易用户交易权限由绑定的交易单元确定;

4、为了鼓励投资者利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债券大宗交易,本所决定自2009年1月12日起一年内暂免征收债券大宗交易经手费(不含监管规费);

5、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相关技术注意事项请参见本所网站“技术专栏”之“相关文档”栏目下《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相关技术系统注意事项》;

6、自2008年12月18日起,本所将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独立测试系统为原大宗交易系统用户提供测试服务,具体事项参见本所网站“技术专栏”之“相关文档”栏目下《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独立测试系统启用通知》;

7、原大宗交易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人工办理方式不变,没有开通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用户资格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仍可通过人工办理方式进行大宗交易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协议平台”)上进行的大宗交易和协议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协议平台,是指本所为会员和合格投资者进行各类证券大宗交易或协议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统。

第三条 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规定的证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等证券的协议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第四条 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在协议平台的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

第五条 下列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一)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

(二)债券大宗交易,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

(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以下简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章 用户申请

第六条 本所会员可以申请成为协议平台交易用户(以下简称“交易用户”)。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经本所批准,可以申请成为交易用户。

合格投资者申请成为交易用户的资格条件和申请程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八条 经本所批准,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可以变更或撤销交易用户资格。



第三章 申报

第九条 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申报当日有效。

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协议平台不接受其有关申报。

第十条 协议平台接受交易用户下列类型的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定价申报;

(三)双边报价;

(四)成交申报;

(五)其他申报。

第十一条 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第十二条 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申请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交易主机按时间优先顺序配对成交。

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平台不同业务模块适用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 双边报价分为双边意向申报和双边定价申报。双边意向申报等同于两条买卖方向相反的意向申报;双边定价申报等同于两条买卖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

第十四条 成交申报指令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和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成交申报指令在协议平台确认成交前可以撤销。

第十五条 根据债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本所将债券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调整为:

(一) 债券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二)债券单笔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



第四章 成交确认

第十六条 协议平台按不同业务类型分别确认成交,具体确认成交的时间规定如下:

对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

对公司债券的大宗交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十七条 协议平台对申报价格和数量一致的成交申报和定价申报进行成交确认。用户对各交易品种申报的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交易方可成立:

(一)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中,该证券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其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该证券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二)债券大宗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议确定。

第十八条 符合《交易规则》并由协议平台确认的成交,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协议平台用户应当保证其自身或投资者实际拥有与申报时相对应的足额资金或证券数量。因资金或证券数量不足造成交收失败的,协议平台用户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回转交易与跨系统交易安排

第十九条 债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第二十条 协议平台、竞价系统双边交易的公司债券,协议平台T日买入的, T+2日在竞价系统可用;竞价系统T日买入的,T日在协议平台可用。

第二十一条 协议平台、竞价系统双边交易的权益类证券、债券(除公司债券外),协议平台T日买入的, T+1日在竞价系统可用;竞价系统T日买入的权益类证券,T+1日在协议平台可用;竞价系统T日买入的债券(除公司债券外),T日在协议平台可用。



第六章 交易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本所每个交易日通过协议平台、交易所网站等方式对外发布协议平台交易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于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以及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

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协议平台上进行的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和双边交易债券的大宗交易,暂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议平台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公司债券大宗交易,本所在协议平台交易时间内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每笔协议交易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

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报价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以及报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第二十五条 仅在协议平台交易的公司债券大宗交易信息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发布。

即时行情发布的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最优五个买入或卖出价位定价申报的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前收盘价的计算方法为前交易日该证券所有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本所在协议平台交易时间内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每笔协议交易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

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报价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以及报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信息,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发布。

即时行情发布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最优五个买入或卖出价位定价申报的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前收盘价的计算方法为前交易日该证券所有协议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十八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协议平台交易信息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交易用户应当遵守本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依法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本所对协议平台交易进行监督,对利用协议平台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等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并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协议平台相关清算交收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事宜,参照本所交易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