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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29:23  浏览:99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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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林业厅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林业厅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采伐工作管理,有计划地采伐林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采伐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 (包括生产成批竹材的竹林)和农村居民承包经营的集体林木以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 (以下简称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地必须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林木的年采伐量。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的林业局、林场、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县为单位,按照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要求,提出年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由省林业厅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年森林采伐限额,包括对所有林种森林和林木的主伐、抚育伐、卫生伐、林分改造等各种采伐消耗资源的总额,《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严禁采伐的森林和林木,以及农村居民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指活立木蓄积量。每五年调整一次。
第四条 凡采伐林木,都必须严格按照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执行 (采伐农村居民自留山的薪炭林除外),不得超计划采伐。
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省制定,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第五条 凡采伐林木,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国营林业采伐企业的采伐,国营林场、森林经营所、飞播管理站等事业单位的成熟林、过熟林采伐的低产林改造,以及零星分散国有林的采伐,其作业设计须报经地、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由地、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采伐自营林,国营林场、森林经营所、飞播管理站等事业单位的抚育间伐,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其作业设计由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发放采伐许可证。
国营林场、森林经营所、飞播管理站等事业单位经营性的采伐,其经营方案须报经省林业厅批准,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入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承包集体和自留山的林木,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和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以上各款规定,适用于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第六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除持林权证外,还应分别情况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提交伐区作业设计文件和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其他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提交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第七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在接到采伐申请后,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一个月之内办理完毕;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或越权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八条 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必须砍伐少量林木的,应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采伐许可证,由施工单位与林主签订补种林木、补偿损失协议,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采伐的林木列入当年森林采伐限额。
第九条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其作业设计应经地、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林业厅批准,由所在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十条 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以及名木古树,严禁采伐。
封山育林区的林木,在封禁期内禁止采伐。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确定重点保护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 (名录附后),由所在县立标挂牌保护,不准砍伐。确需砍伐或采集的,一级保护树木应经省林业厅审查转报林业部批准,二级保护树林由省林业厅批准,三级保护树木由市、地、州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各地自选确定重点保护的? 髂荆上亍⑹小⒅萑嗣裾虻厍姓鸸济迹右员;ぁ? 第十二条 需要采集树木的根、枝、叶、皮进行药材生产和加工各种工业原料的,由从事生产、收购的单位,根据县主管部门批准其生产、收购的文件,提出采集的地点、品种、数量的申请报告,经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烧木炭、烧石灰、烧砖瓦和其他副业生产砍伐薪炭林,由生产单位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在集体林内采伐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国有林内采伐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地、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均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划定采伐地点
和范围。
第十三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树种、株数、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十四条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批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采伐单位和个人的采伐、更新和伐区作业质量应监督检查验收,对违反采伐办法和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
四川省重点保护天然、
原生珍贵树木名录
一 级 保 护 树 种
1.桫椤 A Isophila Spinulosa(Hook) Tryon.
2.银杉 Cathaya argyrophylla Chun et kuang.
3.珙桐 Davidia involucrata Baillon.
4.水杉 Metesequia glyptostroboides Hu et Cheng.
石柱
5.秃杉 Taiwania flousiana Caussen.酉阳
二 级 保 护 树 种
6.伯乐树 Bretschneidera sinensis Hemls.
7.蓖子三尖杉 Cephalotaxus oliver Mast.
8.连香树 Cercidiphyllum laponicum Sieb. et Zucc.
9.岷江柏木 Cupressus chengiana S. Y. Hu.
10.攀枝花苏铁 Cycas panzhihuaensis L. Zhou et S. Y.
Yang.渡口
11.光叶珙桐 Davidia involucrata vra. vilmoriniana
(Dode)Wanger.
12.香果树 Emmenopterys henryi Oliv.
13.杜仲 Eucommia ulmoides Oliv.
14.福建柏 Fokienia hodginsii (Dunn) Henry et
Thomas.
15.银杏 Cinkgo biloba Linn.
16.水松 Glyptostrobus pensilis(Staunt.)Koch.合

17.四川红杉 Larix mastersiana Rehd. et Wils.
18.鹅掌揪 Liriodendron chinense(Hemsl.)Sarg.
19.峨眉含笑 Michelia Wilsonii(Finet et Gagnep.)
Rehd.
20.栌菊木 Nouelia insignis Franch.
21.白皮云杉 Picea aurantiaca Mast.
22.康定云杉 Picea montigena Mast.
23.大果青杆 Picea neoveitchii Mast.
24.金钱松 Pseudolarix amabilis (Nelson) Rehd.
25.白豆杉 Pseucotaxus Chienii (Cheng) Cheng.
26.澜沧黄杉 Pseudotsuga forrestii Craib.
27.木瓜红 Rehderodendron henryi Hemsl.
28.山白木 Sinowilsonia henryi Hemsl.
29.水青树 Tetracentron sinense Oliv.
30.崖柏 Thuja sutchuenensis Franch. 城口
三 级 保 护 树 种
31.长苞冷杉 Abies geergei orr.
32.梓叶槭 Acer catalpifolium Rehd.
33.穗花杉 Amentotaxusargotaenia (Hance) Pilger.
34.银叶桂 Cinnamomum mairei Levl.
35.华榛 Corylus Chinensis Franch.
36.德昌杉木 Cunninghamia unicanliculata D. Y. Wang.
et H. L. Liu.
37.金钱槭 Dipteronia sinenis Oliv.
38.领春木 Euptelea Pleiospermum Hook. f. et. Thoms.
39.猥实 Kolkwitzia amabilis Graebn.
40.厚朴 Magnolia officinalis Rehd et Wils.
41.西康玉兰 Magnolia Wilsonii (Finet et Ganep.) Rehd.
42.红豆木 Ormosia hosiei Hemsl. et Wils.
43.黄牡丹 Paeonia delavayi var. lutea (Franch.)
Fin. et Gagnep.
44.紫斑牡丹 paeonia suffruticosa var. papaveracea
(Andr.) kerner.
45.峨眉拟单性木莲 parakmeria omeiensis Cheng.
46.桢楠 Phoede zhennan S. Lee et F. N. Wei.
47.垂枝云杉 Picea brachytyla (Franch.) Pritz.
48.黄杉 Pseucotsuga sinensis Dode.
49.青檀 Pteroceltis tatarinowii Maxim.
50.白辛树 Pterostyrax Psilophylla Diels ex perk.
51.筇竹 Qiongzhuea tumidinoda hsueh et Yi.
52.棕背杜鹃 Rhododendron fictolacteum Balf. f.

53.大王杜鹃 Rhododendron rex Levl.
54.香水月季 Rosa oborata Sweet.
55.大叶柳 Salix magnifica Schneid.
56.紫茎 Stewartia sinensis Rehd. et wils.
57.羽叶丁香 Syringa pinnatiofolia Hensl.
58.银鹊树 Tapiscia sinensis Oliv.
59.红椿 Toona ciliata Roem.
60.丽江云杉 Tsuga forrestii Downie.
61.毛桤木 Alnus lanata Duthie ex Bean.
62.九龙桦 Betula jiulungensis Hu ex P. C. Li.
63.峨眉矮桦 Betula botanimii var. fricogemma Hu
ex p. C. Li.
64.剑阁柏 Cupressus jiangeensis N. chao.
65.平武水青冈 Fagus chienii cheng.
66.巴山水青冈 Fagus pashanica C. C. Yang.
67.褐果石栎 Lithocarpus brunneus Rehd.
68.四川石栎 Lithocarpus fangii (Hu & Cheng) N.
Chao
69.四川润楠 Machilus sihcuanensis N. chao ex S. Lee.
70.凹叶木兰 Magnolia sargenliana Rehd. & wils.
71.雅安红豆 Ormosia yanenis N chao.
72.油麦吊杉 Picea complanata Masts.
73.西昌黄杉 Pseudotsuga xichangensis C. T. Kuan
et L. J. Chuo sp. nov.
74.南江枫杨 Pterocarya nanliangensis Yi.
75.灰叶稠李 Prunus grayana maxim.



198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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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2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认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精神和对审判工作的要求,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在新的一年里,最高人民法院要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依法履行审判机关职能,进一步做好各项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公正司法,深化法院改革,改进作风,提高效率,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切实加强廉政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

湖北省人大


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10531

实施时间:20010531

内容分类:技术市场管理

题注:(1992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 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技术市场管理机构

第三章 技术商品经营机构与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章 技术交易管理

第五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六章 技术交易费用与税收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技术交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对技术市场“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领导,坚持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平等竞争、方便基层的原则,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种方式的技术交易活动。

第四条 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技术交易双方以及中介方的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技术市场管理机构

第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科委,下同)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技术市场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下述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管理和监督技术交易活动,组织和指导技术商品信息交流; (三)负责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和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审查,核发《技术交易许可证》;(四)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的统计工作; (五)负责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六)对从事技术交易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会同有关部门对技术交易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七)组织技术市场发展和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 (八)其他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技术市场实行检查制度,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人员凭省统一制发的《技术市场检查证》,依法对技术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工商、计划、财政、税政、物价、银行、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负责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技术交易及其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技术商品经营机构与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技术商品经营机构,是指以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目的,主要依靠自身技术力量和掌握的技术从事技术交易活动而依法成立的机构。技术商品经营机构除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外,还可从事创办或者领办技、工(农)、贸一体化的科技开发实体;生产、经销中试产品和科技新产品、组织推广运用技术成果等项活动。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以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目的,为技术交易活动提供中介服务而依法成立的机构。可以依法从事技术商品信息的收集传播;为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供必要的中介服务;组建常设技术交易场所和参与组织其他技术交易活动。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套取技术转手倒卖;不得与委托方或者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 委托方和第三方经中介介绍直接挂钩后,不得拒绝向中介方支付必需的活动经费、报酬。

第十一条  建立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和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服务方向; (二)有与业务相适应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资金;(三)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包括必需的科研仪器、设备等)和固定场所; (四)有固定的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建立非独立的技术交易机构,除具备前款(一)、(三)、(四)项规定外,还必须有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并由本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凡成立事业性质的技术商品经营机构或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须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编委同意,由同级科委核发《技术交易许可证》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凡成立企业性质的技术商品经营机构或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须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科委批准并发给《技术交易许可证》,然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成立民办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和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手续,按照省人民政府对民办科技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和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需要变更或撤销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注销登记。 14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技术商品经营机构或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从事技术市场技术工作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可按照工程技术序列或其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序列评审、聘任,在工资和生活福利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技术岗位的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四章 技术交易管理

第十五条 技术交易活动可采取举办技术成果交易会、招标会、洽谈会、信息发布会,建立常设技术交易场所以及技术招标、中介方联系介绍等形式。科研、生产以及其他方面的技术攻关项目,均可进入技术市场公开招标。招标应在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下进行。

第十六条 凡进入技术市场的技术商品,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经营管理,保护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向技术市场提供技术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对该技术的合法性、可靠性负责。凡属小试、中试的技术成果,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转让;但应如实说明实际开发程度,并在合同中载明后续开发的责任。凡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技术,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以及向国外出口技术或向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转让技术,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举办技术交易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技术交易会的规定。

第十八条 执行国家或上级部门的计划而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除保证按照计划规定推广外,如在成果鉴定半年后,上级主管部门尚未组织实施的,研究单位可以向下达计划的部门申报,经批准后进行转让,收入归研究单位。

第十九条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所在单位技术权益与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知识和技术业余从事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使用所在单位器材、设备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应事先征得本单位同意签订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使用费。

第二十条 技术商品的广告必须符合《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与有关技术文件、技术鉴定证书等证明文件一致。

第五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技术交易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简称《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订立合同。技术合同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全省统一的文本。技术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严格履行。除依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变更、解除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30日以内到当地科委或科委委托的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当事人双方不在一地的,到卖方所在地登记。经认定符合《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技术合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分类登记:对于包含部分技术交易项目的合同,应就其中技术交易部分进行登记;非技术交易部分和不属于技术贸易的其它合同,不予登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按规定收取技术合同登记费。收费的标准由省科委会同省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级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应会同统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技术市场的统计和申报工作。所有技术商品经营机构、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都要按有关规定为技术市场统计申报工作如实提供资料和情况。

第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调解。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争议,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商定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省科委和符合《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市科委可以根据技术市场发展的需要,组建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开展技术合同仲裁工作。 当事人没有在技术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可按《技术合同法》、《实施条款》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技术交易费用与税收

第二十五条 技术商品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交易各方根据该项技术成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研究成本、成熟程度、使用范围,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风险等因素商定。向贫困地区转让技术,卖方在价格上应从优照顾。技术交易的价款或报酬中包含非技术性交易金额的,应当分项计算。当事人不得将非技术性交易的收入计入技术交易金额。非技术交易所得的收入不能享受国家对技术交易收入的各项优惠。技术交易费用的支付方式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二十六条 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技术交易费用,可按国家规定在产品成本或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数额较大时,可在两年内分期摊入成本;按新增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支付的,直接从销售收入中支付;按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支付的,在实施该项技术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支付;取得科技开发贷款的,可在该项目新曾利润中税前还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支付技术交易费用,在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没有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为技术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方,可收取合理的活动经费和报酬。中介方的活动经费,是指中介方在技术交易成交过程中进行联系,介绍活动所支出的交通、通讯和必要的调查研究等经费。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活动经费的数额,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委托方应支付中介方实际支出的活动经费。中介方收取的报酬,是技术交易成交后,中介方为技术交易提供服务应当得到的报酬。其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第二十八条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在技术交易中所得的技术交易收入,按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技术交易所得的技术交易收入,年度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5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从事技术交易的单位应从技术交易活动所得的税后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奖金,奖励取得该项技术成果和为技术交易提供服务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向省确认的贫困地区转让技术的,奖金可再提高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以上奖励费用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减免税额度和提取奖金比例需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凭认定登记证明,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到银行提取酬金、奖金和申请科技贷款。未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的,不能享受技术交易的各项优惠。

第三十一条 单位所得的技术交易收入,应纳入本单位的财务管理,除照章纳税外,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一定比例建立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个人从事技术交易的收入,除照章纳税外,归个人所得。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依法积极开展技术交易活动和维护技术市场正常秩序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的规定,在技术交易活动中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职权范围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吊销技术交易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迫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湖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