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韶关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已经2007年4月13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韶关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包括暴雨、寒冷、雷雨大风、大雾、高温、道路结冰、森林火险、冰雹、灰霾、干旱、台风共十一类气象灾害。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及应急抢险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防御气象灾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突发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预警信号播发系统和防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预警水平、播发质量和防御能力;
(二)通过各种形式,利用有效资源,宣传预警信号、防灾减灾知识;
(三)建立健全防御气象灾害预警机制,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及应急抢险工作:
(一)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及时收集气象灾害实况,为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所需气象信息。
(二)市三防办公室负责组织防洪安全检查,制定防洪预案并监督实施,联络、协调有关部门抢险救灾,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三)新闻媒体负责向公众及时传播气象灾害的预警信息,并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
(四)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学校防御气象灾害工作,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
(五)公安部门负责防灾指挥车辆、抢险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和道路上车辆的安全,协助危房群众疏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110报警服务台接受受灾群众报警求助,并根据警情调派警力处置,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
(六)交通部门负责维持城市公共交通和辖区内营运车辆避险工作;遭遇大灾时,负责调配营运车辆和组织、协调港口、营运船舶运送抢险救灾物资。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抢修损毁公路。
(七)海事部门负责船舶避险及辖区水域搜救的协调和组织指挥工作。
(八)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公共交通和其他交通工具的避险工作。
(九)供电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
(十)供水部门负责供水值班调度和设备抢修,准备必要的供水抢修设备、材料,设置防洪挡水设施,做好低洼水厂防洪。
(十一)城管部门负责市政排水设施的防涝疏通、市政设施防风防暴雨检查,在危险路段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及时组织危险区域人员、物资的转移疏散。园林、路灯等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树木的防风修枝,扶正和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及时通知供电部门切断电源,确保路灯及其设施的安全。
(十二) 水利部门应当根据《韶关市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水电站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本部门管辖的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设施的巡查,储备足够的水利工程抢险物料,出现险情时,及时组织水利工程抢险。
(十三)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四)建设部门负责掌握全市危旧直管公房信息,指导和监督落实建设工地、危旧直管公房防灾措施,并组织危旧直管公房倒塌房屋时人员、物资的转移和疏散。
(十五)卫生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灾害发生时突击救护和防病工作,组织医疗救护队,参与特大灾害发生时的医疗救护及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十六)农业部门负责部署和指导农业生产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统计灾害损失情况,部署和组织农业生产自救。
(十七)林业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巡山护林和野外用火的监管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森林火灾措施。
(十八)民政部门负责开放、管理灾民临时安置点,对灾民进行安置,发放灾民生活必需品,做好其他救助工作。
(十九)经贸、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市场管理,稳定物价,确保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第六条 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以下简称气象台)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预警信号或同类信息。
第七条 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12121气象专线、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媒体应当在收到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后15分钟内向公众播发。
电视台播发橙色等级以上的预警信号时,应当播放预警信号的含义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暴雨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含义为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暴雨发生,或者强降水将可能持续。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及时通知易受暴雨影响的户外工作人员;
2、密切注意暴雨可能造成的城市内涝、山体滑坡等灾害。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含义为过去的 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低洼、易受水浸地区注意做好防涝工作;
2、暂停受暴雨侵害的户外作业;
3、抢险、抢修队伍集中待命。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含义为过去的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停课;
2、向公众开放临时避险场所;
3、做好低洼、易受浸地区人员、物资转移及防洪排涝工作;
4、动员并协助居住危险农居的农户和地质灾害重点户先到安全住户家中或临时避险场所避险;
5、随时准备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第九条 寒冷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寒冷黄色预警信号含义为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当地气温在24小时内急剧下降10℃以上,或日平均气温维持在12℃以下。寒冷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提示公众注意添衣保暖;
2、对牲畜、家禽、水产和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措施。
(二)寒冷橙色预警信号含义为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当地最低气温将降到5℃以下。寒冷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留意有关媒体报道的大风降温最新信息,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2、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可能出现的霜冻、结冰等寒害;
3、遵守寒冷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的有关规定。
(三)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为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当地最低气温将降到0℃以下。寒冷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特别提示老弱病人注意添衣保暖;
2、对农业、水产业、畜牧业采取积极的防霜冻和冰冻措施,减少寒害损失;
3、遵守寒冷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分4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含义为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到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防风、防雷电准备。
(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含义为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达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停止各类户外易燃、易爆危险作业;
2、提示公众不要在大树下、电线杆旁等地方停留,不要使用电话等通讯工具,以免遭受雷击。
(三)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含义为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提示公众切勿外出,确保留在最安全的地方;
2、随时准备启动应急预案;
3、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4、遵守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的有关规定。
(四)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含义为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2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提示公众尽量停留在安全地方;
2、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准备随时参加抢险;
3、遵守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大雾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含义为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大雾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加强对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的巡逻;
2、提示驾驶人员小心驾驶。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含义为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大雾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提示公众浓雾使空气质量明显降低,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2、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高速公路、轮渡码头交通安全。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含义为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大雾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加强宣传浓雾影响人体健康等有关知识;
2、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高速公路和其他道路交通安全;
3、对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第十二条 高温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含义为天气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接近或达到35℃或已达到35℃以上。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要注意防暑降温,避免长时间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
2、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含义为天气炎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2、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督促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要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含义为天气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39℃以上。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提示公众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并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2、特别注意防火,并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3、遵守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含义为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做好高速公路的应对准备;
2、提示驾驶人员注意路况,安全行驶。
(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含义为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提示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2、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
3、提示驾驶人员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驶。
(三)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含义为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随时准备启动应急预案;
2、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交通;
3、遵守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分3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含义为森林火险等级为三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森林火灾较易发生。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做好扑火救灾充分准备工作;
2、加强巡山护林和野外用火的监管工作;
3、提示进入林区注意防火,在林内或者林缘用火做好防范措施,勿留火种和乱丢烟头。
(二)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含义为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森林火灾容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快。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制野外火源;
2、做好扑火救灾充分准备,进入防火临战状态;
3、在重点火险区设卡布点,禁止带火种进山;
4、停止一切炼山作业。
(三)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含义为森林火险等级为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森林火灾极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极快。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加强值班调度,密切注意林火信息动态;
2、进入紧急防火状态,森林消防队伍严阵以待;
3、发布戒严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五条 冰雹预警信号分2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冰雹橙色预警信号含义为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冰雹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提示公众注意天气变化,做好防雹和防雷电准备;
2、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
3、提示老人、小孩不要外出,将家禽、牲畜等赶到带有顶蓬的安全场所。
(二)冰雹红色预警信号含义为2小时内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的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冰雹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提示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2、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第十六条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以黄色表示。含义为12小时内可能出现灰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灰霾天气且可能持续。灰霾天气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提示驾驶人员小心驾驶;
2、空气质量明显降低,提示居民适当防护。
第十七条 干旱预警信号分2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干旱橙色预警信号含义为干旱指数等级为三级,中度干旱,且干旱将持续。部分稻田不能保持水层;旱地作物出现枯萎;水库蓄水明显减少,少数水源紧缺地区出现用水紧张。干旱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启动抗旱措施;
2、适时进行人工增雨作业。
(二)干旱红色预警信号含义为干旱指数等级为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度干旱,且干旱将持续。部分溪流、鱼塘干涸,中小水库水位接近死库容;大量稻田干裂,旱地作物枯死失收;城镇出现用水紧张。干旱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气象部门24小时待命,随时进行人工增雨作业;
2、加强水资源调节力度,控制小水电站的发电用水,确保城乡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
3、农业部门应当根据旱情、农时,及时组织补种、改种。
第十八条 台风预警信号分5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含义为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台风白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的报道或者通过气象咨询电话等气象信息传播渠道了解热带气旋的最新情况,以决定或者修改有关计划。
(二)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含义为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做好防风、防雨准备;
2、加强值班管理;
3、提示停止高空、户外作业和露天集体活动,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物品。
(三)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含义为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进入防风状态,建议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2、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工作人员撤离;
3、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4、遵守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发布后的有关规定。
(四)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为12小时内可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建议中小学停课;
2、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3、停止室内大型集会,立即疏散人员;
4、遵守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的有关规定。
(五)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含义为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建议停课、停业(特殊行业除外);
2、提示公众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
3、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遵守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在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具体表彰奖励的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不履行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工作职责的,对部门、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工作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9月7日颁发的《韶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同时废止。
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二○○六年四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逐步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含城乡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发放、由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再就业的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还本付息”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年龄60岁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具体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特别困难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2、年龄60岁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年龄60岁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自愿到省政府确定的湖南西部地区(以下简称西部地区)或县级(含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当年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人员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还贷能力;
5、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原则上应经过就业再就业培训,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还贷能力;
5、当年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章 贷款的推荐、审核及发放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个人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企业自愿申请、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贷款申请与推荐。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部队核发的《军人复员证》或《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向本人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经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初审后,向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推荐。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向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贷款资格审查。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审查。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的推荐意见,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1、下岗失业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有效身份证明;
2、《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军人复员证》或《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
3、就业再就业项目计划和贷款申请书;
4、街道办事处推荐情况和推荐证明;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审查。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企业的申请,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表式见省财政厅等单位湘财社〔2004〕35号),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贷款申请书;
4、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6、企业与新招用的持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企业盖章);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就业再就业项目评审。就业服务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进行贷款资格审查确认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其就业再就业项目进行项目评审,评审确认后,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提供对就业再就业项目认可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供贷款申请人到担保机构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第十条 贷款发放。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到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商业银行须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于三周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贴息与手续费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2万元左右,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由经办银行和借款企业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范围内协商确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按季拨付,申请审核程序按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社〔2004〕21号)有关规定执行。
微利项目是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和暴利行业外的所有项目。
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愿到西部地区或县级(含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财政贴息资金审核程序参照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湘财社〔2004〕35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对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的金额为实际发放金额的0.5%。
经办银行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发生的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和呆账损失补助程序按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湘财社〔2004〕35号)中已经明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担保基金。各市州都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基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
第十六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市州政府出资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受托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未成立专门担保机构的地区,可将担保基金直接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由经办银行按照不超过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
第十七条 担保比例、方式。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以基金为质权,与相关银行签订整体担保合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存储在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担保费率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在整体担保合同可担保限额之内,贷款不再逐笔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银行以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视作单笔贷款的担保合同。
对已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第十八条 担保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向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时,应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军人复员证》或《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
3、由就业服务机构签署意见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4、《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
5、提供反担保的有关证明资料。以抵押、质押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交抵、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以及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质物权利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必要的保险证明等;以第三方保证形式进行反担保的,应提供第三方保证人的资信证明和保证人身份证明、同意担保的文件;
6、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 反担保额度。担保公司要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贷款总额的30%。贷款申请人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有创业项目且已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评审通过、无不良信用记录、经所在的信用社区评估并出具信用证明的,担保机构不得要求其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条 担保审批。担保机构应在收到担保申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担保的审定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担保申请人,担保机构审定同意后出具担保书。
第二十一条 担保风险管理。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担保责任依据担保合同的条款执行。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末代偿率的最高限制,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按期归还,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必须明确各方面责任。
第二十三条 就业服务机构的责任如下:
1、对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指导;
2、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确认;
3、负责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
4、负责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就业再就业项目进行评审确认;
5、帮助贷款使用人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6、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项目。对经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问题。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机构的责任如下:
1、负责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
2、负责协调落实担保资金和微利项目贷款的贴息资金;
3、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核销工作、承担担保风险和损失并及时赔付。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责任。
1、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商业银行应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当单个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含20%)以上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担保基金经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再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2、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后,要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担保机构;
3、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责任。
1、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申请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2、定期对初审情况和本辖区内所需小额担保贷款数额进行汇总上报;
3、指导帮助贷款使用人搞好生产经营;
4、配合协助经办银行、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做好调查工作,帮助银行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5、积极创建信用社区,探索“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的模式,为社区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贷款创造条件,降低反担保门槛。
信用社区的创建主体是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由其逐级向上申报;由市州以上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验收认定。
信用社区基本条件和创建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和省劳动保障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创建信用社区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4〕9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州可结合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开展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奖励试点。以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已到期贷款总额×100%)作为考核依据,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按社区内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和奖励,用于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和信用社区的工作奖励。信用社区考核奖励办法和补贴、奖励资金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章 贷款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行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确保分支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规模;随时掌握本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劳动保障部门沟通信息、协调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及分支机构,要对当地商业银行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积极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三十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2、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
附件1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军人复员证》编号
住址
联系电话
贷款金额
(大、小写)
贷款用途
项目简介
社区居委会推荐意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街道劳动保障推荐意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意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
附件2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
受理时间
评审意见书号
项目名称
项目申报人
项目申报单位
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
[200 ] 号
项目名称:
项目申报单位:
项目申报人:
审查意见:
经评审, 申请的关于
贷款项目,符合《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规定,请有关单位予以支持和落实。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
税务登记号码
职工总人数(人)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人)
办公地址
邮编
贷款金额
(大、小写)
贷款用途
项目简介
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意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