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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度菏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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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度菏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3年度菏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3〕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3年度菏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日



2003年度菏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年初,市政府下达了扩面、征缴、清欠计划,并和各县区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为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巩固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成果,制订本考核办法。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以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为目标,以加强基金征缴和扩大覆盖范围为重点,不断强化工作措施,加大考核力度,形成干事创业、争创先进、注重实绩、奖罚分明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任务目标
  1.当期参保缴费人数、征缴数额、征缴率。2.扩大覆盖范围,净增参保缴费人数、征缴数额。3.追缴企业欠费数额。4.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社会化发放率保持100%。5.县区财政配套、补助资金数额。以上各项任务的具体目标以市里下达的为准。
  三、考核办法
  1.考核依据(1)当期养老保险费征缴①建立台帐:按统计报表上年末参保人数+本期纳入已参保企业中的漏保人数-本期死亡人数-本期领取失业证人数-本期退休人数,确定应建台帐人数。
  ②缴费基数:查工资发放单,职工签字认可或公示、企业工会审查同意的缴费申报表、缴费收款凭证。随机抽查10%的参保缴费企业,每个企业抽查5名职工。
  ③基金收缴额:查会计、统计凭证、帐簿和报表。应收数额通过核实的参保人数、基数、费率、缴费月数计算。(2)扩大覆盖范围
  ①扩面人数:查扩面缴费单位及个人台帐,核实扩面人数。
  ②扩面征缴计划完成率:扩面实缴额查会计、统计凭证和帐表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单位和个人缴纳中的其他栏”的记载。(3)欠费清欠率
  查统计资料、会计凭证,落实本期清欠额。(4)确保养老金发放情况
  ①当期基本养老金发放:随机抽取两个月的离退休人员花名册与同期的养老金发放花名册、银行付款凭证,核定离退休人数。养老金水平以退休时核定的待遇+历次增加待遇,确定是否足额。
  ②防冒领措施:查离退休人员台帐或调看数据库,受理举报的查处情况记录,核实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记录。(5)按省市要求财政配套补助资金查财政资金通过银行拨入社保经办机构支出帐户(或结算户)的拨款单据和会计帐簿、报表。
  另外,同企业负责人、劳资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代表座谈,核实有关情况,听取他们对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2.计分办法。基本分100分。(1)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45分)。其中:建立台帐(5分);缴费基数(5分);征缴额(35分)。(2)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25分)。其中:扩面人数(5分);保险费征缴计划完成率(20分)。(3)欠费清欠(10分)。(4)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10分)。其中:当期发放(7分);防冒领措施(3分)。(5)县区财政配套补助资金(10分)。
  考核采取逐项计分(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累计汇总的办法。单项加分以本项分值的一倍为止;单项扣分以本项分值扣完为止。对弄虚作假、虚报基金收支、扩面人数和离退休人数、瞒报缴费基数的,按每项抽查中弄虚作假的比率,从该项分值中同比加倍扣除,并不受上述单项扣分办法的限制。3.考核方式
  每年两次,定期进行,分别于当年七月和次年元月对上半年或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每次考评结果排出名次,通报全市。
  四、奖惩措施
  1.根据市政府各县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自求平衡的要求,结合考核结果,按完成任务目标综合得分分配调剂金。年度考核结束后,计算全市平均得分。平均分及以上的,全额下拨调剂金;低于平均分但完成了市下达各项目标任务的,不扣减调剂金。否则,每降低1分扣减应拨调剂金的2%。2.为鼓励争先创优,对年度考核总分位列前三名的县区:①分别授予“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②市里将从省分配我市的调剂金中拿出不超过3%的数额作为奖励金,分别对前三名进行奖励。③对年度考核得分位列最后一名且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3.在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情况下、对基金征缴率分别在91%及以上、85—90%的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级财政分别按基金征缴额的1%、0.8%的比例进行奖励,以补充经费不足,确保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转。
  五、考核组织及要求
  1.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抽调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和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骨干,组成若干考核工作组,统一进行。2.各考核工作小组要严格按照标准,认真考核,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真实情况。考核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
  六、几点说明
  1.在职职工包括已参保企业中的漏保人员和应理顺社保关系,签订保险协议的人员。2.扩面范围:①外商、私营、乡镇企业及其职工;②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③中央省属驻菏未纳入原行业统筹范围的用工;④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⑤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外人员。3.凡单位用工,不论工期长短、职工身份、户籍何地,都要建立职工台帐,并依法参保缴费。4.缴费基数:指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不论其经费来源、支付形式、费用列支渠道、是否计入成本、是否国家计征所得税都应列入工资收入,作为缴费的基数。已参保的缴费基数凡低于市社平工资60%的,以市社平工资60%计缴;高于市社平工资300%的,300%以上部分不计缴。当期扩面人员的缴费基数以市社平工资的60—300%幅度内自由选择。
  5.基金征缴率:指当期实征额与应征额的比率。当期实征额包括前期预缴本期,不包括补缴前期和预缴后期。
  附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标准计分表
   二○○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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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法院信访工作浅析

               作者:北安市人民法院 闵涛

一是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部分法官对涉诉信访重视不够,对涉诉信访案件的解决不够到位,认为只要我依法办案,随便你信访,缺乏对信访问题负面作用的认识,更谈不上在审判、执行环节完善相应的措施,切实以案结事了为办案的最终目的,在源头上有效预防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使大量的涉诉信访案件没有及时消化解决,造成涉诉信访案件数量高居不下。
二是法院内部机制原因。审、执的分离,导致法院不能形成一盘棋的工作合力,审判部门单纯考虑结案,追求案件的法律效果,忽视案件的社会效果,一些应该在审判部门能够彻底解决的纠纷,因保全措施的不到位或不愿多做调解工作等原因,而一判了之,导致案件部分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因丧失了最初、最好的履行时机,成为执行难案。因执行难造成的信访案件成为目前主要的涉诉信访案件,占涉诉信访案件的80%以上。
三是审判工作和当事人利益的冲突。法院审判工作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最后一道途径,起着定纷止争的作用,凡受理的案件必定要有个结果。而案件的处理结果必须有胜败之分,必须触及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利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其裁判结果不能可完全符合各方当事人的目的和要求,法院的这一自身特点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当前法院上访案件形成的主要原因;其次有的法官司法为民意识不强,群众观念淡漠,在审理案件时不注意法官形象,工作方法简单,缺乏耐心和热情,有的甚至态度粗暴,使当事人与法院、法官之间产生对抗、对立情绪;极少数案件的审判、执行效率不高,当事人在久审不决、久执无果的情况下,抓住其中的瑕疵到处信访。再者部分法官对立法精神掌握得不够精确,或对案件事实缺少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极少数案件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致使案件审理结果显失公平,但因种种原因未能依法及时纠正,当事人通过采取正当的申诉途径不能解决问题后,就多部门涉诉信访。
四是国家信访处置机制功能弱化。我国的信访处理机制不完善,对无理上访、缠访、闹访的打击力度不够。加之,地方党委、政府由于害怕进京赴省上访,对待信访当事人一味妥协迁就,对无理缠访人员也不敢处理,害怕影响其政绩,不分情况原由,只是下任务、定期限要求法院无条件地解决当事人不信访的问题,而不是要求法院依法处理需要解决的问题。发生上访后,在上级部门的限期督办下,所访法院要接人、要安抚、要解决、要让上访人满意、要保证罢访息诉。为此,法院想尽办法,花费人力财力,甚至超出法律范围给予经济补偿,好言好语做上访人的工作,连哄带劝让当事人满意,造成了上访易受补偿的客观现象。特别对那些无理上访、缠访、闹访更是忍让迁就,使上访人员尝到甜头,动不动就以上访相要挟,使法院陷入被动局面。
最后,在涉诉信访中所遇到的问题中,有些问题单靠法院的力量是很难解决的。如企业改制,原企业下岗工人要求就业或原企业的退休人员要求提升退休待遇,享受劳动及社会保障待遇问题等问题。

关于印发《财政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财办[2013]33号



部内各司局,部属各事业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5月8日召开的财政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财政部工作规则



   财政部

   2013年5月23日



附件:

财政部工作规则

(2013年5月8日财政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财政部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财政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财政职能。

  三、财政部工作的准则是,依法理财,为民服务,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领导职责

  四、财政部部长、副部长(包括中纪委驻部纪检组长,下同)、部长助理要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财政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财政部的工作。副部长、部长助理协助部长工作。

  六、财政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财政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财政部日常工作由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分工负责处理。副部长、部长助理按照各自的分工或部长的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财政部进行对外公务活动。

  八、部长、副部长和部长助理在工作中要相互通气,团结协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处理的重大事项,副部长、部长助理要及时向部长报告,来不及请示的,事后应及时报告。部领导参加党中央、国务院会议后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其他部领导进行通报。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应送相关部领导传阅后交办公厅部长办公室存查。

  九、实行部领导AB角工作协调制度。按照工作分工,分管的部领导为A角,协助工作的部领导为B角;A角出差或其他原因离岗不能处理其分管工作时,由B角代行处理,并切实负起责任,待A角返岗后主动说明代行职责情况;AB角一般不同时外出。

第三章 依法行政

  十、财政部及各司局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财政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财税法律、行政法规立法建议,起草财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制定、修改或废止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十二、财政部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起草财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制定财政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财政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制定的财政规章草案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都要公开征求意见。

  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三、财政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财政部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报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或命令,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国务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国务院批准。

  严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财政规章应及时向国务院报送备案。

  十四、提请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财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和审议的财政规章草案,由条法司审查或组织起草。财政规章的解释工作由条法司组织办理。

  财政部立法工作按照《财政部立法工作规则》、《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财政部各司局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章 决策程序

  十六、财政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十七、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财政宏观调控政策、财政改革政策措施、财政预决算草案和财税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财政规章等重大决策,由财政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财政部提请国务院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以及各司局提请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政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适当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十九、财政部各司局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财政部的各项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五章 政务公开

  二十、财政部及各司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财政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财政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一、财政部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和部领导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财政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二、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财政部网站、财政部文告、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监督制度

  二十三、财政部要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四、财政部及各司局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财政部条法司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二十五、财政部及各司局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二十六、财政部及各司局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财政部领导同志要亲自批阅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二十七、财政部及各司局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司局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十八、财政部办公厅要行使部内督办职责,负责对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批办件,国务院交办件,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有关部委会办件,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和部领导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部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等进行督办,并适时通报各司局办理情况。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九、财政部实行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和部领导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部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请有关同志列席。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及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讨论决定财政改革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财政部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决定财政部内设机构变动、正处级以上公务员的任免及奖惩;

  (五)其他应由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党组会议不定期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党组会议的议题和其他与会人员,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召集会议的副书记确定。党组会议的组织、记录和会议纪要的编写,由党组秘书负责。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三十一、部务会议由部领导和各司局、在京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由部长或部长委托副部长(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

  (二)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精神;

  (三)通报经济和财政形势;

  (四)讨论财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审议财政规章草案;

  (五)部署重要工作等。

  三十二、部长办公会议由部领导和部内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由部长或部长委托副部长(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指示;

  (二)讨论决定财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财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审议财政规章草案;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监察部派驻监察局局长列席部务会议和有关部长办公会议。

  三十三、部领导专题会议由部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研究、协调和处理部领导分管工作中的专门问题或专门事项。

  三十四、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部领导提出,经办公厅汇总后,报部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会议纪要由办公厅起草和编号、部长签发。

  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向下级财政机关通报或公开报道的,由办公厅根据会议纪要拟定《情况通报》或新闻稿,报部长审定后发布。

  部领导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部领导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部内相关单位负责,办公厅协助。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部领导专题会议纪要由相关单位起草,办公厅统一编号,主持会议的部领导签发。

  三十五、财政部领导不能出席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向部长(党组书记)请假。各司局领导请假,由办公厅汇总后向部长(党组书记)报告。

  三十六、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的开会时间要相对集中,以保证领导既能集中时间参加会议,又能有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

  三十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工作需要,召开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办公厅和有关司局要认真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

  三十八、财政部各司局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会议计划。要切实减少会议数量,控制规模,简化形式,厉行节约,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原则上不许召开计划外会议,确属需要,由办公厅审核后报分管部领导和主要部领导批准。未经主要部领导批准,各司局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地方财政厅(局)负责同志参加。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九、财政部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按照财政部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财政部收到的重要公文,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呈报有关部领导阅批后转有关司局办理。

  四十一、以财政部名义报送国务院的公文,除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财政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国务院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司局及分管部领导应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二、在公文办理中司局之间应加强协调,主办司局要主动会签相关司局。如意见有分歧,主办司局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司局协商,协办司局要积极配合。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司局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主管部领导,由主管部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协办司局应及时将协调或裁定情况报分管部领导。

  四十三、财政部各司局按部领导分工报批公文。以财政部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须由部领导签发。

  四十四、由部长或其他部领导签发公文的权限分别为:

  (一)由部长签发的财政部文件和我部主办的联合发文: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的报告、请示、意见;财政部令,财政部公告;行政诉讼答辩状、行政诉讼上诉状;财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和财政规章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国家预算的重大问题的处理;重要的涉外事项和政策性宣传稿件;财政部内设机构变动和司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处分等。此类公文先由分管部领导核签意见或建议,报部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部长签发。

  (二)由副部长、部长助理签发的财政部文件和我部会办的联合发文:外部门主办会签我部的上行文,回复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办事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征求意见的公文,年度中央部门预算和调整预算的批复,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的分配和下达,中央与地方年终结算事项,对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及由财政部主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一般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应诉有关法律文书,年度会议计划批准召开的专业会议,一般涉外事项和政策性的宣传稿件,财政部编报的《财政简报》及增刊、《财政上报信息(综合)》、《财政动态》和《财政监督要情》等。其中,年度中央部门预算和调整预算的批复,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的分配和下达,分管部领导签发后,报副部长(党组副书记)阅发。外部门主办我部会办的联合上行文,一般也由分管部领导签发(属部长助理分管的,签批意见后报任党组副书记的副部长签发),并报部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部长阅发。如内容重要或有不同意见需要部领导决策的,由分管部领导提出建议意见后报部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部长签发。

  四十五、除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国际司、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人事教育司、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外,各司局对外正式行文均须以财政部办公厅名义制发,由制发司局主要负责人签发;重要的报其分管部领导核签。

  四十六、财政部各司局要指定专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财政部公文的审核工作,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公文质量。部文件、部函、部党组文件、各司局以办公厅名义行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厅要进行复核,其中上行文须经办公厅分管文秘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同时,要加快网络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

第九章 工作纪律

  四十七、财政部领导及各司局必须坚决执行财政部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财政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财政部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重要事项必须及时报告;财政部工作要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部领导发表涉及重要政策的讲话和文章,若无统一口径,事先要报国务院同意。各司局长发表涉及重要政策的讲话和文章,须按办公厅对外宣传统一口径,若无统一口径,须报部领导批准。

  四十八、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财政部领导和司局长离京外出,要严格按《关于部领导和机关司(局)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或休假等请示报告的制度》(财办发〔2003〕106号)办理。

  四十九、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财政部及各司局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增强廉政风险防控意识,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一、财政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五十二、财政部及各司局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十三、财政部各级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四、财政部对各级领导干部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对政府采购、基建工程等方面规避招投标、内幕交易、接受商业贿赂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以及对越权办事、权钱交易、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以权谋私的案件,坚决依纪依法处理。

  五十五、财政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财政部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财经、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通过参加或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财经、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五十六、财政部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地方党政负责同志不陪同。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五十七、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和要求参加的会议外,财政部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地方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五十八、财政部派出机构、部属事业单位、部主管社团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