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淮府办[2003]88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二十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安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市安委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及淮南军分区,市经贸、公安、监察部门,市总工会,淮南矿业集团、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和市发展计划、教育、科技、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交通、建设、农业、水利、林业、卫生、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煤炭、乡镇企业、气象、工商、文化、公用事业、法制、海事、交警、安全监管等部门,和淮南供电公司、武警消防支队、淮南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成。
市安委会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经市安委会主任同意,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明确。
市安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制定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办法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并检查、督促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奖惩;
(四)必要时,协调有关军事机关、公安、武警、消防部门参加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 市安委会实行主任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和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监察工作;
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煤炭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方小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淮南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大环境安全问题的监督检查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工作;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和城市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渔港、渔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中小学、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和安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采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职业卫生监察工作;
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乡镇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气象灾害的测报、预报和防治服务工作;
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水、供气、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实施民主监督工作;
市宣传、发展计划、科技、财政、林业、劳动保障、工商、文化、行政监察、法制等部门和淮南军分区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 市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传达贯彻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批示及工作部署,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制定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措施,协调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根据工作需要,市安委会主任可临时决定召开全体会议。
第六条 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可不定期召开部分成员参加的主任办公会议,及时研究、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急需解决的具体问题。
第七条 市安委会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通常应印发会议纪要,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会议决定事项,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第八条 市安委会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目标管理。每年初,市安委会研究确定并分解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应当层层分解、落实,并向市安委会交纳风险抵押金。年底,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先进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对不合格单位实施“一票否决”。
第九条 市安委会每年组织2至3次综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县、区人民政府,市安全监管、煤炭、公安、教育、建设、环保、交通、农业和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根据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并向市安委会及时报告大检查实施情况。
第十条 市安委会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管理,对确定的市级监控事故隐患,各有关单位要积极落实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主管责任单位负责及时呈报市安委会组织验收销案。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安全监管、煤炭、公安、教育、建设、环保、交通、消防、农业、技术
监督、煤矿监察等部门和在淮省部属企业每月5日前应向市安委会统计上报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各类事故情况,每半年应向市安委会综合报告本地区、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市安委会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十二条市安委会文件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必要时,可授权其他领导签发。
第十三条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为市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市安委会办公室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第十四条市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务;
(二)督促检查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向市安委会报告;
(三)综合统计、分析全市各类伤亡事故;
(四)组织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监控,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工作,并受市安委会委托,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五)负责办理市安委会领导和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事项和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工作经费,纳入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经费预算,由市财政予以保障,每年初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编报计划,市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批。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
(1998年5月1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天·平方米):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按1~3元计算;
(二)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按0.5~1元计算。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植物及附属设施损坏的,按本规定赔偿。
第三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乔木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株):
(一)树干胸径为10厘米,移植的50元,砍伐的200元;树干胸径为30厘米以下,以树干胸径1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减少1厘米,移植的减少5元,砍伐的减少20元;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10元,砍伐的增加40元。
(二)树干胸径为30厘米,移植的250元,砍伐的1000元;树干胸径超过30厘米,以树干胸径3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40元,砍伐的增加100元。
(三)树干胸径为50厘米,移植的1050元,砍伐的3000元;树干胸径超过50厘米,以树干胸径5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80元,砍伐的增加300元。
(四)属于常绿树或行道落叶树的,按本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二倍计算;属于行道常绿树的,按本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三倍计算。树干胸径以离地面1.2米处测算。
第四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灌木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窝):
(一)冠径在50厘米以下,移植的20元,砍伐的50元;冠径超过50厘米,以冠径5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50元。
(二)花灌木按本条(一)项规定标准的三至五倍计算,珍贵花灌木按十至十五倍计算。
第五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竹类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窝):
(一)一般竹类,移植的10元,砍伐的30元;窝径大于20厘米,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50元。
(二)名贵竹类,按本条(一)项规定标准的三至五倍计算。楠竹类砍伐的每根20~50元。
第六条 经批准移植、铲除人工草坪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移植的10~15元,铲除的30~40元。
第七条 因国家重点建设,确需移植名树、稀有树木,胸径100厘米以上的大树,100年以上的古树,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本规定第三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五至十倍缴纳绿化赔偿费。
第八条 造成乔木、灌木、竹类、草坪损伤的,按移植植物的绿化赔偿费标准的20~50%赔偿;造成死亡的,按砍伐植物的绿化赔偿费标准赔偿。
第九条 造成城市园林绿化附属设施损坏的,赔偿金额按现行造价计算。
第十条 本规定所列移植、砍伐植物的绿化赔偿费,不含实际发生的劳务、运输和工具消耗等费用。
第十一条 城市旧城改造项目确因条件限制,难以保证绿化用地的,建设单位必须缴纳集中绿化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的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一)渝中区为3000~5000元;
(二)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南岸区、江北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和巴南区为2000~4000元;
(三)双桥区、万盛区、合川市、江津市、永川市、万县移民开发区、黔江开发区和涪陵区为1500~3000元;
(四)其他市县地区为800~1500元。
第十二条 因特殊需要经批准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能按所占面积二至五倍偿还绿地的,必须按所占面积缴纳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的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一)公共绿地4000~5000元;
(二)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2000~3000元。附属设施的经济赔偿,按现行造价计算。
第十三条 各区市县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收费标准的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市区范围收取的绿化赔偿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区留用70%,上交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30%。属单位附属绿地收取的绿化赔偿费,用于本单位的环境绿化建设。
第十五条 区市县当年收取和使用的绿化赔偿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帐目,于次年二月底以前上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于三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
第十六条 对举报毁损、破坏城市园林绿化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一)赔偿在10~100元的,奖励5~25元;
(二)赔偿在101~500元的,奖励25~100元;
(三)赔偿在501元以上的,奖励赔偿额的10~20%。奖励费在绿化赔偿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和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按本规定收取的赔偿费用,应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票据,并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按本规定收取的赔偿费用,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主管部门和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6月10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奖罚和补偿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