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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38:17  浏览:93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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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几年来,批发订货会一直是发行音像制品的主要形式。但是,由于管理工作跟不上,存在不少问题,如不同单位召开的订货会互相冲撞,互相制约;订货会的规格越来越高,耗资越来越大;甚至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订货会推销非法音像制品,等等。这些问题不仅造成了资金的大量浪费
,扰乱了音像市场的秩序,也远未达到订货会的预期目的。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加强音像制品发行工作的管理,现就举办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的主办单位,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或具有总批发权的音像出版单位。其他单位不得举办音像制品订货会。
二、举办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的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备齐规定文件和资料,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后,报文化部审批。
三、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主办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举办时间、地点、规模;
(二)会议各种费用的标准;
(三)参加单位及人员;
(四)本单位及其他单位将要在会上发行的音像制品的目录、发行许可证号码;
(五)在会上发行进口音像制品应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参加录像制品订货会的人员必须是经批准的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的发行人员;录音制品订货会可适当吸收批发单位的发行人员参加,但人数不宜过多。其他单位不得到会发行或订购音像制品。
五、订货会上不得发行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
六、举办展销会的审批程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举办国际性音像制品订货会或展销会也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各地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音像制品订货会、展销会的管理,认真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召开的各种名目的音像制品订货会、展销会,坚决打击利用订货会、展销会推销违法音像制品的非法活动,并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199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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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民政部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3年7月21日
民政部发布2003年第24号部令


第一条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三条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第四条 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第五条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第六条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第九条 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在站内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救助站应当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

第十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家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一条 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发给乘车(船)凭证,铁道、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验证后准予搭乘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救助站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第十五条 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第十六条 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

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七条 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第十九条 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

对受助人员的违法行为,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受助人员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或者发现受助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救助站应当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如实记载,制作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救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由该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

(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不及时受理救助对象举报,不及时责令救助站履行职责,或者对应当安置的受助人员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软件专利就来自身边

人们常常认为,发明是智慧的火花像闪电一样撞击天才而产生的结果。其实,发明创造和获得专利权并不像人们通常想象的那么难。更多有价值的发明可能是由很普通的公司职员,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遵循赢利性发明的基本原则做出来的。
软件专利就来自身边
大多数专利并不是惊天动地的科学发现,只是在公司环境中工作的受一般教育的人们对基本技术所作的一般改进。从专利法的角度将,一个用于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非常简单的方案不一定缺乏创造性,许多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的技术方案一旦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本身被澄清就变得相当容易,尤其是在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新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样的发明预期是来自天才的创造了和深刻的洞察力,不如说是对新技术问题的切实分析。
譬如许多成功地投入市场的新医疗产品并不是由大公司开发出来的,相反,他们最初是由医生推销员或商人发明的。医生在临床实践中总是千方百计地来满足各种各样的治疗需求,推销员总是想方设法使他们的产品能够符合医生或者其他客户的要求,而商人们则总是能够把帮助人们实现一个愿望当成最好的赚钱的机会,所有这些无疑激发了他们的创造力,从而发明出新的医疗产品。
授予专利权的标准比一般人想象的要低,虽然这种标准看起来有些神秘。获得专利的主要的障碍是创造性问题,对于大多数技术人员,一项发明具有创造性似乎意味着,在他们眼力,该发明必须是新的科学发现或新的技术原理,在法律意义上,如果一项发明只不过是对公知技术原理的改进,提出了一种新的但并不惊人的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方案,那他就有创造性,就很有可能被批准为专利。
软件不同与其他技术,对于软件、智能设备、软件硬件混合发明,其创造性更多地表现在为软件设计出了新的功能(即软件要做什么)而不是设计出实现某功能的具体方法。对于软件一旦设计好了需要他完成的功能,接下来的工作只不过是简单的编程,所有的发明可能就存在于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对客户调查的反馈信息分析后起草的“请求提供建议书”中。
软件发明专利
在设计具有创造性的软件产品时名誉市场直接相关联的新功能构思更为重要,只要设计出的功能组合是新的并且市场反映良好,那怕该组合非常复杂。使软件具有很多新功能,如果市场反映良好,同样可以取得很好的效果,如同将软件聚焦在一两项功能上一样。
对已有软件功能的新组合,如同已有机械不见的新组合一样,可以被授予专利的。提供已有软件功能的新软件方法是可以授予专利的,尽管这些功能本身不再具有专利性,通过云哟内新软件提供已经有的机械工程或手工功能是可以被授予专利的,这种对已有功能的计算机化,作为实现已有功能的新方法,是可能具有专利性的。
对于成功的软件发明,关键问题常常是确定软件应该做什么,即软件应向拥护提供那些功能,而不是这些功能是怎么实现的。软件专利的非显而易见性更多地来自于所发现的技术问题的非显而易见性,而不是用于解决该新问题的出人意料的方案。
使职员成为发明天才
关于及时发明或依需要发明存在一些基本的规则,这些规则开发出大大领先于市场的专利产品,这些规则是发明天才规则。
1、省略部件
仔细研究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然后,将那些原来被认为是必须的而实际上非必要的不见省略掉,从而得到自己的发明。如果找不到非表的部件又找不到可对其结构进行改变的不见,就看一看有没有可对其功能进行改变的不见。
2、不可增加部件
一般人通常习惯于通过产品中天家不见或使产品具有更多的功能来解决问题,在所有开发的产品的初始阶段,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是省略掉或改变某部件,而不是添加部件,通过省略不见或仅仅改变某一部分来解决同样的问题却需要一个新的构思,一旦意识到自己将要达到的目标,即使是最为普通的工程师也能做到,这通常需要一点点的创造力。
3、将产品聚焦在一两项功能上
使设计的产品功能尽量集中,设计出能出色地完成一项功能的装置并不难,但却很难设计出同时出色完成多项功能的装置。
4、设计组要小而全
一个组织的人数越少,由他作出的有影响的发明就越少,设计组需要制造设计销售法律和管理等方面的人,全面和协作比身按和头写更具有创造力。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律师),电话:010-5166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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