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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1:43:53  浏览:89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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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避免对跨国纳税人的双重征税,现就向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以及向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依据中国税法履行纳税手续后,有关税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我国对外签定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关于居民的判定标准构成中国居民的,应纳税人要求,可按管理权限由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向其签署填发《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籍个人和居民)》(见附表,各地可根据需要印制)。
三、本文所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仅适用于在华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外籍个人和企业,总局1994年12月7日以国税发〔1994〕255号文下发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适用范围等有关规定不变。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审批表(For official use only)
编号:
------------------------------------------
| |个人姓名 | | 审批日期 |
| 申请人 |----------|--------------|--------|
| |公司或团体名称 | | |
|-----|----------|--------------| |
| 经办人 | | 审批人 | | |
------------------------------------------
………………………………………………………………………………………………………………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国个人和企业)
Certificate of Chinese Resident Status
(For foreign individuals and entities to apply to their tax authorities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兹证明: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1.个人 |姓名Name________
Individual|在华住所Domicile or residence in China________
------------|----------------------------------------------
公司或团体 |名称Name________
Entity |总机构所在地Place of head office________
2.在中国取得(或将取得)下列所得
Has derived or will derive the following income in China.
-------------------------------------------
| 所得项目 |支付人名称 | 支付金额 | 支付日期 | 纳税年度 |
|Items of income |Payer's name|Amount of payment |Date of payment |Taxable year|
|--------|------|---------|--------|------|
| | | | | |
|--------|------|---------|--------|------|
| | | | | |
-------------------------------------------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______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关于居民的判定标准,构成中国税收居民。Is a Chinese fiscal resident according to the proveisions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com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Enterprises withForeign Investment and Foreign Enterprises and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_____________________ for the Avoidance of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Fiscal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and onCapital)
签署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Approved by: Data(Y/M/D):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Official seal)
填表说明
1.填发本证明时,有条件的地区用计算机开具,没有条件的地区要做到准确、清晰、工整。
2.填写审批表时注意编号备查。
3.本表原件交纳税人之前,税务局应复印存档。
4.纳税人“姓名”与“名称”是外文的,应用外文填写,其它栏目可用中文或中、外文两种文字填写。


200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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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会协[2012]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深入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战略,鼓励和扶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加快实现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化、国际化、品牌化、网络化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起草了《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支持措施》),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工作的指导和引导,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质量的监督、核查。对合并后未实现“五统一”的会计师事务所,不予奖励扶持。

(二)《支持措施》中涉及的会费奖励资金,是指上交中注协的会费部分,由中注协实施。地方协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支持本地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专做优的扶持政策。

(三)中注协将根据《支持措施》的有关要求,对“一特三高”业务的申请认定、信息化建设的评审达标等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四)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质量和职业诚信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取消对其的扶持措施。对会计师事务所申报的有关收入及相关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对其的扶持措施,并将不良记录记入行业诚信档案。

(五)《支持措施》适用于“十二五”期间,“十二五”之后,中注协将结合实际效果和未来形势,再行研究推进行业发展的有关扶持措施。

附件: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06/t20120618_660396.htm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附件:

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

推动服务业大发展是我国“十二五”时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实现规模化、国际化、品牌化、网络化发展,进一步做强做大,是“十二五”时期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建设的重要任务。“十一五”时期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发布实施以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做强做大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为支持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和要求:

一、高度重视事务所做强做大工作。事务所做强做大关系到行业的发展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关系到行业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能力与水平,要把做强做大作为行业发展的主战略,给予高度重视,统领行业发展其他各项战略的实施推进。要以提升事务所做强做大的综合实力为总目标,加大做强做大战略的实施力度;以提升事务所做强做大的行业合力为总要求,加大做强做大战略的引导力度;以提升事务所做强做大的内在动力为总导向,加大做强做大战略的扶持力度。要切实加强事务所做强做大的引导和指导,着力解决事务所做强做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反映和协调争取国家及地方支持服务业发展、会计服务出口等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支持。

二、鼓励事务所强强合并。事务所依据自身发展战略采取合并方式扩大规模的,应重视合并对象的质量,合并后实现“五统一”(即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五方面实现统一)。鼓励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百家的事务所特别是较大规模事务所之间,实行强强合并和统一管理。

1.加强对事务所合并质量和内部治理机制建设的核查与指导。事务所之间实行整体合并的(被合并事务所至少70%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和业务收入合并加入合并后事务所),中注协对合并后事务所的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等,组织专门的培训和指导。

2.以201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为基准,自2012年起,事务所首次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15位的,给予其当年上交中注协会费25%的返还;已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15位的事务所累计实现排名进位3位以上的,或者事务所年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且当年业务收入年增幅高于全行业业务收入平均增幅的,给予其当年新增上交中注协会费25%的返还。

3.以加强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为重点,进一步优化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并加强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的宣传推介,强化综合评价排名在重大项目招投标中的市场取向作用。

4.支持合并后的大型事务所向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推动改进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工商登记和管理,并以省级为单位推动解决事务所人才引进落户等相关问题;推动解决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纳税政策问题;加快研究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责任保险政策,以省级为单位统筹推行行业投保,建立健全转制事务所职业发展的风险保障。

5.对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证券资格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给予其主要合伙人1名推荐入选名额,并在事务所设立注册会计师行业高校优秀学生实习基地。

三、鼓励事务所承接大型银行、保险公司年报审计业务。鼓励事务所在做强做大的基础上,积极承接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年报审计业务,尤其是大型银行、保险公司年报审计业务。

1.自2012年起,对于新增全国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并且其同类客户数量保持同步净增的事务所,经申请认定,其来自于上述新增客户年报审计业务收入上交中注协的会费,3年内给予其50%的返还。

2.中注协组织制定贴近实务层面的金融审计指引。年报审计期间,中注协专业咨询委员会为事务所从事金融审计业务提供会计、审计专家咨询服务。

3.面向从事上述业务的事务所,中注协专门组织其业务主管合伙人和业务骨干开展金融业务领军人才培养。

四、鼓励事务所多元化经营。鼓励事务所依托人才优势,开展多元化的专业服务,探索多元化的经营模式。

1.允许事务所中具有国家认可的其他专业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统一经营(实现经营战略、品牌、专业资源、人员管理“四统一”)的其他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层任职或执行相关业务。事务所统一经营的相关专业服务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规定,可依据相关权数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排名。

2. 自2012年起,事务所在全国首次开发承接特殊领域、高端需求、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型业务,取得较好社会效应和行业业务拓展带动示范作用的,经申请认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3.支持事务所根据多元化业务发展的需要,引进和培养多种专业人才。中注协每年分业务类别,面向事务所组织新业务领域专业人才培训。

五、鼓励事务所走出去。鼓励有条件的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百家事务所,依据自身国际化发展战略,采取在境外设立统一经营、自主品牌的分支机构,或者加入国际知名会计公司网络等方式,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并给予相应扶持:

1.事务所每在一个国家和地区自主设立分支机构(含并购吸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知名事务所成为其成员所),实现品牌统一,正常开展业务,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人事等重大事项决策和质量控制等具有控制力,经申请,给予25万元的资助。对单个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资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2. 对上述事务所来自其境外分支机构为中国走出去企业提供境外服务取得的业务收入,3年内给予其对应收入上交中注协会费的全额返还。

3. 事务所以自主品牌参与权威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排名进入全球前20位,并且国内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4. 事务所加入国际排名前10位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成为其成员所,并且在本国际网络排名进入前10位同时担任本国际网络高层决策机构成员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5.中注协密切与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所在地国家和地区会计师职业组织的联系合作,为事务所管理和发展境外分支机构,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务;建立与中国走出去企业的沟通机制,定期发布本土事务所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国际执业网络的最新信息,加大走出去事务所承接走出去企业境外业务的推介力度。

六、鼓励事务所加快信息化建设。鼓励事务所加快技术手段、管理方式等的信息化改造升级,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软件的功能完善。

1.针对事务所信息化建设的实际困难,中注协统一协调和指导开发事务所业务管理和内部管理系统,支持事务所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

2. 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要求,于2013年年底之前完成信息化建设相关任务,并全面采用符合审计准则要求的审计作业系统,经中注协评审达标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3.中注协建立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通过采购方式提供行业数据库和法律法规库,为事务所开展业务提供资讯支持。

4.加强事务所信息化人才培养。与国内知名院校和软件公司合作,开展高端信息化人才培养,打造“懂业务、精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七、鼓励形成会计服务产业集群。鼓励事务所依托会计服务示范基地、现代服务业试点城市和国家中心城市,加快形成会计服务产业集群。

1. 鼓励事务所参与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创建。推动各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尽快出台实施办法,切实落实示范基地协议约定的专项扶持资金、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对事务所办公购(租)房、人才引进、行政服务等扶持措施;加快推动实现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在国家中心城市、现代服务业试点城市的全覆盖。

2.鼓励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发展形成会计服务产业集群。会计服务示范基地进驻事务所20家以上,其中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50位的(含其分所)达到10家以上,能够满足会计服务示范基地所定位的特定产业的服务需求,并且对进驻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统一规划、集中办公区域,形成会计服务产业集群品牌效应的,经认定,可向财政部申请设立“财政部会计服务产业集群试验区”。中注协一次性给予试验区50万元经费资助、给予试验区所在地省级注协20万元奖励。

3.各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总收入在全国省级排名中进位3位以上的,或者行业年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省份其业务收入实现年增长20%以上的,给予省级注协30万元奖励。

4.省级财政部门设立有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经申请,中注协一次性给予省级注协5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

八、切实提升事务所做强做大的质量。事务所做强做大要以质量为核心、以人才为支撑、以管理为依托,强字为先、做强为要、稳中求进、进中保好,进一步提升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诚信水平,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高端人才数量,进一步提升内部治理和风险控制水平,进一步提升国际业务和高端领域的服务能力,实现做强与做大的有机统一,实现事务所做强做大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有益互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93年7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93年7月)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免去李贵鲜兼任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职务。
任命朱镕基兼中国人民银行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