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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施工组织大纲设计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5:19:52  浏览:98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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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施工组织大纲设计规定(试行)

电力工业部


火力发电厂施工组织大纲设计规定(试行)
电力工业部



1 总 则
1.0.1 为使施工组织设计专业工作从建设标准到内容深度有所遵循,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单机容量50~600MW新(扩、改)建火力发电工程。单机容量小于50MW或大于600MW机组工程可参照使用。
1.0.3 施工组织设计要执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电力建设方针。实现“控制造价,合理工期,达标投产”的目标,满足在基本建设中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的要求。
1.0.4 在设计中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现行《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电力建设行业基本建设预算费用标准及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
2 一般规定
2.0.1 在初步设计中,施工组织大纲部分的内容深度除应符合现行“火力发电厂初步设计文件内容深度规定”的要求外,还应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可靠的外部条件,为编制概算提供准确的工程量和使其他专业设计能满足施工提出的要求。根据施工组织大纲编制的概算,应能
指导施工组织设计,并能使静态投资(基础价)起到控制作用。
2.0.2 在初步设计或预设计中,“五通一平”单项工程设计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有方案比选及论证;
(2)有较准确的工程量,以便编制单项工程概算;
(3)有必要的协议文件,使方案与概算能够落实。
2.0.3 在初可、可研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章节内容可参照“大纲”设计深度的要求适当简化,但应对项目外部条件及实施条件从施工组织角度进行论述。对大件运输的可行性及费用要进行论证。
2.0.4 在施工图阶段,施工组织设计专业除应完成院内分工负责的单项工程施工图外,还应参加施工组织设计(纲要和总设计)审查,协助施工单位控制工程造价。
2.0.5 施工组织设计专业应向技经专业提供或确认满足概算编制的相关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租地面积及使用年限;
(2)施工生产、生活区土石方量及全厂取土源地和弃土堆场;
(3)施工生产、生活区拆迁工程量;
(4)施工生产、生活区排水措施;
(5)施工进厂公路、铁路、码头方案及工程量;
(6)大件设备运输及吊装特殊措施方案及费用;
(7)施工用水、电、通信的方案及工程量;
(8)土建、水工及安装专业施工措施方案及工程量;
(9)设备、材料倒运量及运距(当施工场地狭小时);
(10)过渡措施方案及工程量(扩、改建电厂);
(11)施工轮廓进度。
2.0.6 合理施工工期应按照电力部电建〔1997〕253号文的规定执行。
2.0.7 利用外资工程和机组容量与本规定不一致时,可以就近套用,例如单机300~360MW的进口机组可套用300MW机组标准,单机600~660MW的进口机组可套用600MW机组的标准,在设计中还应考虑合资或合作工程中外商提出的合理要求。
2.0.8 扩改建工程的施工组织大纲设计应尽量利用老厂原有设施,减少拆迁,并考虑施工过渡等要求。
3 单独计算费用的项目
3.1 施工总平面及竖向布置
3.1.1 施工生产区一般布置在厂区的扩建端。当场地狭窄时,用地应从严掌握,必要时可以在近处增选部分用地。
3.1.2 施工生活区的布置应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为原则,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本着永临结合的精神论证施工与电厂生活区合建的合理性。
3.1.3 施工生产、生活区用地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施工生产、生活用地控制指标(公顷)
--------------------------------
|地区类别| 机 组 容 量 | 生产用地 |生活用地|
|----|-------------|------|----|
| | 2×50MW | 11 | 3.0|
| |-------------|------|----|
| |2×(100~125)MW| 14 | 4.0|
| |-------------|------|----|
| Ⅰ | 2×200MW | 18 | 6.0|
| |-------------|------|----|
| | 2×300MW | 20 | 6.0|
| |-------------|------|----|
| | 2×600MW | 23 | 7.0|
|----|-------------|------|----|
| | 2×50MW | 12 | 3.0|
| |-------------|------|----|
| |2×(100~125)MW| 15.5 | 5.0|
| |-------------|------|----|
| Ⅱ | 2×200MW | 19 | 7.0|
| |-------------|------|----|
| | 2×300MW | 21.5 | 7.0|
| |-------------|------|----|
| | 2×600MW | 24 | 8.0|
|----|-------------|------|----|
| | 2×50MW | 13.5 | 3.5|
| |-------------|------|----|
| |2×(100~125)MW| 17 | 5.0|
| |-------------|------|----|
| Ⅲ | 2×200MW | 20 | 7.0|
| |-------------|------|----|
| | 2×300MW | 23 | 8.0|
| |-------------|------|----|
| | 2×600MW | 25 | 9.0|
--------------------------------
3.1.3.1 表3.1.3中指标不包括距厂区较远的灰场,水源地及相应管线的施工用地,这部分用地可根据施工实际需要安排,并分别计算其租用年限。
3.1.3.2 施工生产、生活用地以租用为原则;对于计划前后两期连续扩建工程的厂区用地,可按规划容量一次征用,但必须作为施工用地充分利用并相应减少施工临时租地。
3.1.3.3 当主厂房为钢结构时,按0.9系数调整施工生产区用地。
3.1.3.4 单台机组施工时,按0.8系数调整施工生产、生活区用地,当一次建设3~4台机组时,施工用地原则上不超过3.1.3规定范围。
3.1.3.5 施工生活区建筑物以楼房为主,平房为辅,以节约用地。当确需多建平房时,应做专门的论证,经审定后,占地可适当增加。
3.1.3.6 当厂区预留脱硫场地时,应相应减少施工区用地。
3.1.3.7 地区类别应符合表3.1.3.7的规定。
表3.1.3.7 地 区 类 别
-------------------------------------
类 别| 省 市 自 治 区 名 称
---|---------------------------------
Ⅰ |上海、重庆、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
|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Ⅱ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宁夏
Ⅲ |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甘肃、青海、新疆、西藏
-------------------------------------
3.1.4 厂区扩建端的施工生产区竖向布置(含排水系统)宜与厂区统一规划,进行土方平衡,当土方工程量较大时,在满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阶梯式布置,施工生活区与远离厂区的水源地、灰场及管线等施工区应进行必要的土石方平整,并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3.2 交通运输
3.2.1 当电厂设有铁路专用线时,宜设置施工临时铁路,施工铁路按工企三级标准设计,如需建设大件码头或沙石料专用码头时,应有专门的论证。
3.2.1.1 当电厂无铁路专用线并采用水路来煤时,施工期间宜尽量利用运煤码头,增加部分设施以卸运设备与材料,如需单独建设大件码头时,应有专门的论证。
3.2.2 施工道路
3.2.2.1 为减少对电厂永久性进厂道路的干扰,宜为施工生产区修建专用的进场道路,施工主场区至施工生活区及较远的水源地、灰场、管线等专用的施工现场,也应有可供施工用的道路,施工道路应尽量做到统一规划,永临结合,永临结合道路要考虑到施工期间道路的损坏
情况。
3.2.2.2 施工专用道路一般采用7米宽的泥结碎石路面,当需做为大件运输通道时,尚应满足大件运输车辆的要求。
3.2.2.3 施工现场出入口一般不应少于两处,出入口位置应考虑到物流顺畅及人流、货流分流并具有便利的道路引接条件。
3.2.3 大件运输
3.2.3.1 在可研阶段应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提出大件运输可行性的咨询报告,论证通路的可行性,并提出相应的投资估算。
3.2.3.2 在设备技术条件(或标书)中,应对大件运输限界条件提出要求。
3.2.3.3 当主设备厂家确定后,如大件运输可采用多种方式时,应做运输方式的技术经济比较,有条件的情况下,应通过招标,确定合理的运输方式。并按推荐方案提出大件运输措施费用概算。
3.3 力能供应
3.3.1 施工用水
3.3.1.1 施工用水水源应根据水源的种类、水质及水源地到施工现场的距离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在条件允许时,应尽量考虑永临结合,以节省投资。
3.3.1.2 施工用水单项工程的设计范围为:从取水地点至施工临时供水母管、临时供水升压泵房进水侧、或临时给水泵房至临时贮水池(塔)的取水、贮水设施和输水管道。但不包括供水环网。
3.3.1.3 施工总用水量应符合表3.3.1.3的规定:
表3.3.1.3 施工用水指标
----------------------------
机 组 容 量 |总 用 水 量 (t/h)
--------------|-------------
2×50MW | 100~150
2×(100~125)MW| 150~230
2×200MW | 250~350
2×300MW | 300~400
2×600MW | 400~500
----------------------------
注:主厂房为钢结构时取较低值。
3.3.2 施工用电
3.3.2.1 施工用电的工程量应包括从电源点高压外线起,到施工变电所6~10kV的配电装置(或开关站)止。
3.3.2.2 施工供电线路一般不设备用,但施工供电电源点的选取应根据供电能力、供电可靠性、电压等级以及距施工现场的距离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当与其他用户合建变电所时,投资应合理分担。
3.3.2.3 施工变电所(或开关站)宜靠近规划施工负荷的中心。主变压器应采用三相无载调压降压变压器,其容量应根据施工用电负荷容量(见表3.3.2.3),或由供电电源电压变压器最小额定容量来确定。
表3.3.2.3 施工用电指标
-----------------------------------
机组容量 |变压器容量(kVA)|高峰用电负荷(kW)
-------------|----------|----------
2×50MW |1200~1500 | 750~1000
-------------|----------|----------
2×(100~125)MW|1800~2500 |1500~2200
2×200MW |2300~3000 |2000~2700
2×300MW |3500~4000 |2800~3200
2×600MW |5000~7000 |4000~5600
-----------------------------------
3.3.2.4 当水源地、灰场远离厂区时,其施工电源设施宜按永临结合方式设置。
3.3.3 施工通信的设计范围应从当地邮电支局引出至现场施工通信总机的引入端,不包括通信总机,通信中继线可按8~15对外线考虑。当需新建线路时,应按永临结合的方式架设。
4 施工措施
4.0.1 施工措施费是指在施工中必须发生,而定额中明确不包括的费用。在满足安全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采用费用较低的施工方案,施工措施按院专业分工进行编制,经过施工组织专业认可后,归入“大纲”,并根据措施实际工程量编制概算。
4.0.2 对主厂房、冷却塔等建(构)筑物,当地下水位较高时,应提出合理的施工降水措施方案及工程量。
4.0.3 对取水、排水建(构)筑物的水下部分和地下水位较高的翻车机室等应提出若干可行的施工方案,结合工程量并按概算要求,多专业协同综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0.4 穿越或跨越铁路、公路、堤防以及河流的各种管(沟)道的施工方案,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提出具体施工措施与工程量。
4.0.5 与施工关系较大的设计方案,应就施工措施和工程量按概算要求,多专业协同综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如与相关定额使用条件不符时,应编制估价表,使经济比较结果能与概算一致。
4.0.6 设计中应为主要施工机械的使用预留条件,但不计列购置大型机械补助费用。
4.0.7 由于场地狭小等原因,设备、材料需要发生场外倒运时,应估算倒运量及运距,以计算二次倒运费用。
4.0.8 扩、改建电厂,为保证电厂安全生产需采取过渡措施时,应有方案论证与准确的工程量,并取得生产单位认可。
5附 则
5.0.1 本规定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5.0.2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99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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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依法清收拖欠银行利息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依法清收拖欠银行利息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依法清收拖欠银行利息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


国务院:
当前,企业拖欠银行利息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危害了银行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抓紧依法清收拖欠利息,已成为化解金融风险、缓解财政收支压力的一项重要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欠息基本情况
近年来,企业拖欠银行利息问题日益严重,收息率逐年下降。据统计,到1998年底,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就高达数千亿元,贷款平均收息率1995年为78%,1996年为73%,1997年为69%,1998年6月底降为59%。企
业欠息增加,一方面是企业效益不好,经营困难;另一方面是企业恶意欠息现象日益严重,一些具备还本付息能力、效益较好的企业有意逃避付息。据人民银行的典型调查,目前恶意欠息约占欠息总额的20%左右。
企业大量拖欠银行利息,后果十分严重。一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扰乱了社会信用秩序,破坏了银行同企业之间正常的信用关系,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二是占压了大量的信贷资金,影响银行财务状况,削弱了银行筹集资金支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三
是减少了财政收入,影响财政预算平衡。四是加剧了银行业的金融风险。
二、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收回企业欠息
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信用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的稳健经营,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依法收回企业拖欠银行利息,严厉打击各种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统一认识,齐心协力,切实做好清收欠息工作。
(一)落实清收利息目标责任制,加大收息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制定清收欠息的具体目标,确保今年贷款收息率比去年有所提高,并逐步提高到正常水平。要建立健全分行行长和信贷职能部门收息目标责任制,加大收息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力度。各级银行要把收息率作为考核指标,年终
根据贷款收息率情况进行考评、奖罚。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清收欠息工作的指导监督。
(二)建立企业欠息档案和帐户查询中心,实行企业欠息大户披露制度。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在当地建立统一的企业欠息档案和帐户查询中心,将欠息企业的基本情况输入档案库,并向当地金融机构和经贸委定期通报欠息企业情况。各金融机构要加强计算机联网,强化信贷管理,对
欠息企业区别对待,分类管理,防止企业多头贷款和恶意欠息。与此同时,要建立企业欠息大户披露制度。对恪守信誉、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要给予奖励,向社会宣传,并在贷款、承兑、贴现等方面给予优惠倾斜政策。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商业银行报送的欠息企业情况,编报当地欠
息企业清单,并及时将欠息大户在金融业内部通报,在信贷、结算等方面实施统一的同业限制、惩罚措施。对有还款能力,故意欠息的企业,由人民银行列入《恶意欠息企业名单》,在向经贸委通报核实后发布,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披露;对其中的上市公司,人民银行要向证监会通报。
各金融机构对恶意欠息企业,要在对一般欠息企业制裁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联合停止或收回贷款等形式进行金融同业制裁。
(三)改进金融服务,建立新型银企关系。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把支持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与加强清收欠息工作结合起来,努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要改进金融服务,积极做好开户结算、提供担保、票据承兑、贴现、信息咨询、经营决
策和完善财务管理等工作。
(四)强化企业信用观念,规范企业转制行为,严禁违反规定减息免息。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履行借款人的义务,按借款合同清偿贷款本息。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承包、租赁、分立、合资、联营、兼并、破产、股份
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的信贷监管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各级经贸委要进一步规范企业转制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减免息政策,严禁超越范围减息、免息。任何地方和单位无权自行减免利息。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在企业转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与各级政府
部门加强配合,切实保障银行依法收息和银行债权安排。
(五)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切实改善信用环境。各金融机构在加强清收欠息过程中,要取得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依靠社会力量,强化收息力度。要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密切配合,对恶意欠息企业联合采取下列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办企业、不通过工商年检并作出
相应的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各级财政部门不予以资金支持;各级外事、公安部门停止审批企业领导人出国出境手续;各级证券管理部门不予批准企业上市,并加强对各上市公司欠息情况的核查,提高上市公司信用度;在分清情况、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各级人事部门将企业欠息情况纳
入企业领导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各级宣传新闻部门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广泛开展信用宣传,及时公布守信用企业和恶意欠息企业典型名单,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六)加大对违规欠息案件的查处力度。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下大力气检查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或经营管理严重失职所造成的欠息、以贷收息等行为,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建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1999年1月21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3〕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南宁市住房补贴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和《关于南宁市住房补贴系数的批复》(桂房改字[2003]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补贴发放对象及条件
  (一)未以成本价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和政府直管公房的职工。
  (二)虽已按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三)按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四)居住私房(自建、受赠予、继承的住房)或在市场上承租住房以及个人出资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
  (五)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再婚职工。
  (六)现承租单位和政府直管公有住房的职工,在租金标准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之前,承租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若职工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时,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核定住房补贴。
  (七)虽按建房实际费用(含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全额集资建房但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可领取差额面积部分的住房补贴。
  (八)夫妇双方婚前已分别购买公有住房,有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各自婚前所购住房面积核定差额住房补贴。
  (九)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家庭户职工,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各自现任职务(或职称)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核定;双方均不达标的,可按各自的差额面积领取住房补贴;一方已达标的,只发不达标一方的住房补贴。
  (十)凡1998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去世的职工均不享受住房补贴;1998年12月31日后去世的职工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可享受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一)科级以下(含科级)职工70平方米;处级干部90平方米;厅级干部120平方米。
  (二)具有中级以下(含中级)职称的知识分子70平方米;具有副高、一档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90平方米;具有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120平方米。
  (三)职工所购公有住房面积,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所注明的面积(不含公摊面积)核定。
  三、住房补贴的计算
  (一)2004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一律按月发放。
  每月发放住房补贴额=月工资总额×住房补贴系数
  (二)2004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和按月相结合的办法发放。
  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额=发放住房补贴当月工资总额×住房补贴系数×职工累计工作月
  职工累计工作月的计算,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发放住房补贴当月止。
  职工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后,剩余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发放公式与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相同。
  (三)住房面积达不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其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其公式为:
  南宁市1999年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214元/m2)×该职工应补贴住房面积×利息系数
利息系数为:(1+I)N,I为发放住房补贴当年银行活期存款利率,N为1999年至发放住房补贴当年的累计年限。
  四、职工月工资总额的确定
  (一)职工月工资总额是指根据人事局核准的工资项目、工资标准,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的应发工资数。
  (二)机关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区分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机关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奖金;以及以上三种人员的适当生活补贴、开放费、暂保留物价福利性补贴、保留补差、人事部门核准的特殊岗位津贴(如从优待警津贴、信访津贴等)。
  (三)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工资总额包括职工档案工资中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活工资、适当生活补贴、开放费、暂保留物价福利性补贴、保留补差、人事部门核准的特殊岗位津贴(如教护龄津贴、特殊行业提高比例津贴等)。
  (四)机关单位离休干部工资总额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适当生活补贴、开放费、暂保留物价福利性补贴、保留补差、高龄补贴(护理费)、交通费、人事部门核准的特殊岗位津贴(如从优待警津贴等)。
  (五)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工资总额包括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活工资、适当生活补贴、开放费、暂保留物价福利性补贴、保留补差、高龄补贴(护理费)、交通费、人事部门核准的特殊岗位津贴(如教护龄津贴、特殊行业提高比例津贴等)。
  (六)机关单位退休职工工资总额区分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人员)按规定比例折扣后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机关技术工人按规定比例折扣后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机关普通工人的按规定比例折扣后的岗位工资、奖金;以及以上三种人员的适当生活补贴、开放费、暂保留物价福利性补贴、保留补差、新增加退休费、人事部门核准的特殊岗位津贴(如从优待警津贴等)。
  (七)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总额包括按规定比例折扣后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活工资,以及适当生活补贴、开放费、暂保留物价福利性补贴、保留补差、新增加退休费、人事部门核准的特殊岗位津贴(如教护龄津贴、特殊行业提高比例津贴等)。
  五、住房补贴系数的确定
  (一)住房补贴系数是指职工月住房补贴资金额占每月工资总额的比例。
  (二)南宁市现行的住房补贴系数为月工资总额的5%。今后,住房补贴系数需调整时,由广西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按房价收入比的情况测算,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六、工龄补贴的确定及计算
  (一)对未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及已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发给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补贴(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最迟计算到1994年)。其公式为:
  工龄补贴额=核发补贴当年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应补贴建筑面积(或差额面积)
  核发补贴当年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当年出售公有住房价×0.6%
  (二)凡1992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去世的职工不再享受工龄补贴。
  (三)按建房实际费用(含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全额集资建房的职工,可领取工龄补贴。
  (四)按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公有住房时,已计算工龄折扣的职工,已购住房面积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能领取工龄补贴;购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可领取差额面积部分的工龄补贴。
  七、补贴资金的管理
  (一)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来源。行政事业单位由售房款、自有资金解决,不足部分:行政机关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按资金来源渠道在单位年度预算中安排。企业从单位售房款中解决,不足部分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
  (二)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本人,不再集中管理,每月按工资比例发放的住房补贴,作为补充住房公积金,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在市内调动工作的职工,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参照公积金管理办法办理;调离本市的职工,已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一次性提取。
  八、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生效后,已按原住房补贴方案一次性领取完住房补贴的职工,不再调整;未领取完住房补贴的,按新规定逐月发放。
  (二)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期限,从职工参加工作当月开始至职工离(退)休当月止。
  (三)住房补贴换算成按月工资比例发放后,职工今后职务或职称晋升,不再计算和发放级(职)差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四)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暂不发放住房补贴,待其转为全产权后,再按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五)各单位要建立职工的住房补贴档案,职工领取住房补贴期间调动工作的,新工作单位凭住房补贴档案中房改部门的证明继续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六)因职工工资总额变动需要增减住房补贴,各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对因情况变化而不符合再领取住房补贴的人员,各单位应及时办理停发住房补贴手续。住房补贴的计算、发放、管理要接受群众以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违反有关规定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七)对购买公有住房后又扩建住房,但扩建面积部分尚未办理出售手续的,其住房补贴按原购住房面积核定,扩建面积部分办理出售手续时,控制面积标准内不达标部分一律以届时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出售,超出控制面积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八)行政机关单位的职工,符合条件领取住房补贴的,一律按新规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事业单位如因资金困难不能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经批准可以暂缓发放,当有条件实施时应优先予以补发,补发计算公式与一次性发放补贴的公式相同。
  九、国有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可根据“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属地政策,自行制定实施方案。方案提请职代会讨论通过,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
  十、本办法由广西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南宁市住房补贴暂行办法》(南府发[1999]76号文附件)和《南宁市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南房改字[1999]5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