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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47:18  浏览:81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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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最高人民法院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12月12日组通字[1997]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事(人事劳动)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了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国家实行法官等级制度。


 第三条 法官等级是表明法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法官专业水平的确认。


 第四条 法官等级根据法官的职务编制。


            第二章 法官等级的编制





 第五条 法院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第六条 法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首席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二级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基层人民法院
  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第七条 直辖市、副省级市等中级人民法院及其区、县人民法院的法官等级,根据法官职务配备规格参照第六条相应规定确定。


            第三章 法官等级的评定





 第八条 法官等级按照法官职务编制等级评定。


 第九条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条 评定法官等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后,依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二)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三)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律等专门人民法院在职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参加法官等级的评定。


            第四章 法官等级的晋升





 第十二条 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按下列规定逐级晋升:
  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不合格的应当延期晋升;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提前晋升。晋升考核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一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选升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晋升高级法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


 第十五条 法官等级晋升的批准权限与法官等级评定的批准权限相同。
  法官等级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第十六条 法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


          第五章 法官等级的降低和取消





 第十七条 法官被调任下级职务后,其等级高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的,应当降低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


 第十八条 法官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可以按照规定降低其法官等级。


 第十九条 法官等级的降低,一般每次只降一级。
  法官等级降低不适用于五级法官。


 第二十条 法官被降低等级后,其法官等级晋升期限按照降低后的等级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法官被免除法官职务后,其法官等级应当取消。


 第二十二条 法官等级的降低和取消权限与法官等级批准权限相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第二十四条 军事法院法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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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缰绳
——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蔡艺生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为了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必须使人类活动按一定的社会的行为规范进行,通过某种社会力量使人们遵从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就是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社会控制有多种类型,法律是其中的一种,习惯、道德、伦理、宗教等都是社会控制的形式。“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法是一种在发达社会中被高度的专门研究过的社会控制──在这样的社会里对权力理性的和有序的运用的一种社会控制。” 布莱克曾把法与其他社会控制之间的关系概括为一个公式:法的变化与其他社会控制成反比。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家的控制相对比较弱小,公共权力往往并不深入广大的乡村地区,乡村多依赖宗教和士绅,借助礼教和调解制度已足以维系秩序。整体社会秩序由“国法”和“宗法”这“二元”共同维持,两者相互承认,相互支持,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控制的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决策的确定,我国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无法可依”的时代已告结束,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正在形成。但毋庸讳言,我国由传统的人治国家向法治国家迈进的过程中,社会生活并未如这些既定的规则和秩序有条不紊的进行下去,甚至出现了“法律过剩”的现象。如果以牺牲传统来换取快速“现代化”,其实质是在摧毁文化。在摧毁自身传统的同时,法律又不能使本土接受异质土壤所生长出来的其它文化,其后果是可怕的。这就不能不让我们进行一个理性的反思。在此条件下,庞德先生所著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或许对我们有些助益。
庞德先生是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20世纪西方法学界的权威人物之一。他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是美国社会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以后,垄断资产阶级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新发展、新变化在法律思想和法律价值观方面的必然要求的较为集中的体现。他的许多观点对我国的现代法制有着或多或少的启示与助益。庞德先生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与时俱进、深具意义
从19世纪末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法律社会化”成为时代的潮流。法律社会化充分反映出社会价值观念的重大转变,即从强调自由到限制自由、突出个性和个人权利到限制个人人权和重视社会躲闪的转变。如果法学的对象依然与现实生活脱节,局限于现有法律制度的要素和结构分析,只是像分析法学家那样机械地注释成文法和判例法,一味地认为法仅以国家武力作为制裁,不为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提供指南或提出意见,就不能适应社会和法律实践的需要。此时,美国的法学领域也迫切需要一种新的理论来更好地为垄断资本服务。庞德以“革新”传统法律和法学理论以适应美国社会的变化为目标,创立了社会学法学派,写出了以《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为代表的一系列著作。适应了社会和法律实践的需要,也奠定了其美国法理学权威的地位,以此为核心构成了其社会学法学理论体系,极大地推动了西方法社会学的发展。
二、结构完整,体系新颖
本书共分为四章,从第一章的“文明和社会控制”入手,论述了文明、社会控制和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强调随着文明的发展,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第2章强调了“什么是法律”,认为历史上三个完全不同的东西都曾使用法律的名称,给人们讨论“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告成了很多混乱,于是力图用“社会控制”的观念加以统一,并分析了有效法律行动的局限性,得出“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它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的结论。第3章“法律的任务”,论证法律的目的是正义,它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满足人们的利益,并把利益区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第4章“价值问题”,提出了法律价值的理论,强调价值问题虽是一个困难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并对当代的三种法律价值论进行分析评判,提出“真正合理的价值评价方法。”
三、兼收并蓄,富于创新
庞德法理学的思想来源非常广泛,除了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威廉·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沃德、罗斯的社会力量和社会控制学说之外,还大量汲取了欧陆19-20世纪社会科学的理论营养,如埃利希的“活法”说等理论,但对庞德法理学体系构建最关键的要属新功利主义法学家耶林的“利益说”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家柯勒的法与文明的理论。当然,作者并非盲目吸收,而是取其精华富于创新,如:针对霍姆斯提出的法的“坏人的预测”角度,庞德认为法的出发点同样可以是好人的利益要求; 针对霍姆斯把强力作为法的价值尺度,庞德认为强力必须从属于正义、安全、均衡。总之,本书充分体现了作者的作为一位法学大家应有的风度和魅力。
四、论证周到、思维严密
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庞德首先论述了法律、文明和社会控制三者之间的关系。社会控制化是庞德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 ,与一般控制论(通过信息的社会控制)不同,庞德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提出问题的,即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为了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必须使人类活动按一定的社会的行为规范进行,通过某种社会力量使人们遵从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就是社会控制。他认为:“社会控制世俗化了”,所有其他社会控制的手段就被视为只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范围内的纪律性权力。发达的经济秩序要求社会控制必须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等因其易变性和冲突性都不能适应这一需要。他主张把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控制 。但是,庞德在肯定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的同时,并不否定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作用,而是强调几种手段应相互配合共同起作用。用他的话说就是:“在我们生活的地上世界里,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那末它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而如果它不能再得到有组织的宗教和家族的支持的话,那末它就更加需要这些方面的支持了。
五、科学定义,翔实说明
对于什么是法律,庞德吸收了各派的某些合理成分,并力图在社会控制论的基础上将它们统一起来,他强调用社会控制的观念来统一法律概念。庞德设想一种制度,它是“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这种制度包括了前面所说的法律秩序、权威性资料、司法和行政过程三个部分。他认为法律包括各种法令、技术和理想,包括发展和适用法令的技术、法律工作者的业务艺术。而法令又是由各种规则、原则、说明概念的法令和规定标准的法令所组成的。他认为法律与其说是一种权力不如说是一种对权力的限制。庞德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社会控制的制度或工具,这一思想本身确有新颖之处,使西方法学界对于法律概念的研究前进了一步。
六、精于理论、服务实践。
庞德认为法律的任务在于以最少的浪费来调整各种利益的冲突,保障和实现社会利益。法律是利益保障的主要机制,正如他所说:“我们主要是通过把我们所称遥法律权利赋予各种利益的人来保障这些利益的。”而利益在法律上的保障体现为法律权利。他认为经由政治组织社会所进行的社会控制的一个得要的特点,即谋求在理性的基础上并以人们所设想的正义目标而实现社会控制。”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最有效的工具,其任务就在于使人的合作本能与利己本能之间保持均衡,即不能偏向于合作本能而疏于保障个人利益,又不能放纵利己本能而使社会秩序、安全和正义遭到破坏。而通过法律保护一定的利益,这是一种在法学史上颇有深度的思想。对于法律价值,庞德列举了法学史上出现过的种种价值理论,如神学的、理性的、历史的、自由的、以经济学为基础的、从阶级斗争理论中推论出来价值尺度。他宣称:“对各种利益的承认或拒绝承认以及划定那些得到承认的利益的界限,最终都是按照一个确定的价值尺度进行的。” 作为一名学识渊博且注重实效的法学家,庞德深知社会矛盾尖锐复杂的美国社会,在其对法律价值和法律任务等进行了科学的阐述并被广泛认可后,他的思想在美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了广泛的应用。美国人认为,庞德属于这样一批学者的行列,这批学者以他们的学说,洞察力和出于理性的勇敢言行改变了美国的种种制度。 当然,白璧微瑕,作为一个资本主义20世纪的法学家,作为相关领域的少有著作,受种种条件尤其是当时历史条件和其自身立场的限制,本书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缺点:
一、 宗教的控制作用极其有限
庞德认为社会控制有组织的宗教和家族的支持。但是他在文中又认为发达的经济秩序要求社会控制必须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等因其易变性和冲突性都不能适应这一需要。这似乎存在着矛盾。对于我国而言,社会控制主要是法律和道德,至于家族和宗教是微不足道也是应该否定的。
二、 利益出发点的阶级性
法学也是具有阶级性的,庞德生于法官家庭,长期从事司法事业,属于美国的资产阶级,他的理论不可避免的是从资产阶级的利益出发是维护本阶级利益的。因此他的理论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我们要批判的吸收,取其精华而去其糟粕。
尽管如此,《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仍是美国社会学法学的重要著作,它丰富和发展了西方社会学法学的理论,而且影响了整整一代美国法学家。该书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强调法律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重视研究法律的实际效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它生动而鲜明地阐明了“法律是什么”和“法为什么”这两个法的最基本的问题,同庞德的其他著述一起,在西方世界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几乎成了美国法庭的官方学说。应该说,《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是社会学法学方面的代表作之一,在西方法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政府基于发展两国人民文化关系的愿望,并且深信文化合作有助于两国友好关系的加强,决定签订文化合作协定,为此目的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方面的相互合作,并且在上述范围内交换情况。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分别促进和协助科学和科学研究机构、专业团体、文化教育组织和机构间的合作;相互供给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发展的情况和资料;组织讲学和互派教育、科学、文化工作者和留学生;交换科学、文化、艺术作品和出版物,并且翻译和出版上述作品;交换影片和组织音乐会、戏剧演出、艺术和其他展览会、体育运动和其他活动。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自己有关机构现有成文规定和章程给予对方的科学工作者在本国研究所、档案馆、图书馆和博物馆进行研究和学习的方便。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为对方的留学生、专家、科学工作者和艺术家的学习、专业进修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助学金和其他物质资助。
第五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电影方面的合作,这种合作将由双方相应机构根据本国成文规定赋予的职权协议进行。
第六条 为实现本协定,缔约双方代表将商定每年的年度执行计划。
有关执行计划的财务开支的办法,也将在计划中加以规定。
第七条 本协定须经缔约双方按照各自的法律程序批准,并且将于贝尔格莱德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协定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限为五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果没有任何一方提出要求终止,本协定将自动延长有效期限五年,并且按这个办法顺延。
本协定于1957年6月7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沈雁冰 约·维德玛尔
(签字) (签字)
注:这个协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57年11月1日批准,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总统于1957年11月15日批准。协定自1957年12月20日起生效。
相关文件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