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岩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12〕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古蛟新区、永丰新区、龙雁新区、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区、漳平台湾农民创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龙岩市专利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岩市人民政府设立龙岩市专利奖。
第三条 龙岩市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经费由龙岩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四条 龙岩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设立龙岩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龙岩市专利奖评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龙岩市知识产权局和龙岩市财政局提出,报龙岩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设在龙岩市知识产权局,负责龙岩市专利奖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
第六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龙岩市行政区域内的港澳台资企业和个人。
第二章 设 置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龙岩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
(二)在评奖前已被授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在龙岩市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
第八条 专利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二)在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程序中;
(三)同一专利项目已获得省级专利奖。
第九条 龙岩市专利奖设一、二、三等奖,其中:
(一)一等奖不超过2项,每项奖励人民币6万元;
(二)二等奖不超过8项,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
(三)三等奖不超过1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
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或福建省专利一等奖的,按市一等奖给予配套奖励;获省二等奖的,按市二等奖给予配套奖励;获省三等奖的,按市三等奖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条 评奖标准:
(一)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已经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可评为一等奖。
(二)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已经实施并取得了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可评为二等奖。
(三)对在技术创新和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一条 申报龙岩市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龙岩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三)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检测或审批的产品,需出具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行业审批文件;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作用的,需提供标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六)该专利技术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七)评审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市直主管部门、高等院校、各县(市、区)专利管理部门为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评审办公室。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或评审办公室应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办公室对参评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并送交专业评审组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筛选,形成初评意见。评审办公室汇总初评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专利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获奖专利和奖励等级的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在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一周。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异议。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做出复审意见,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异议方。
第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名单,报龙岩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龙岩市人民政府向获得龙岩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颁发奖牌和奖金,对龙岩市专利奖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获奖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单位应当相应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
第十七条 对获得龙岩市专利奖二等奖以上且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专利,由评审办公室优先推荐申报省专利奖。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剽窃、侵占他人的专利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龙岩市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建议当地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龙岩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龙岩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延边州建设交通水利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人民政府
延州政办发〔2008〕23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延边州建设交通水利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经州政府同意,现将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延边州建设、交通、水利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延边州建设、交通、水利行业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延边州建设、交通、水利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延州政发〔2008〕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州内建设、交通、水利行业在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跨年工程)的建设单位或用工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在我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交通、水利行业在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跨年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细则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用工单位与农民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或双方协商约定形成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本细则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或用工单位事先缴纳的,在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资金。
第三条 州和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保证金缴纳实行分级管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全州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工作。
第二章 保证金的缴纳、使用与退还
第四条 保证金缴纳标准:
建设单位或用工单位按工程项目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开户银行缴纳保证金,标准为工程承发包合同价×20%÷工期天数×30。
本细则所称工期天数,是指承发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开工至交(竣)工期间的天数。
因发生工资拖欠行为保证金被支取,原缴纳单位必须在支取之日起15日内予以补缴,使保证金余额不低于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保证金缴纳标准的调减:
保证金的保证期限为工程开工之日至交(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
在首个保证期限内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下一个保证期限可按应缴纳金额的70%缴纳保证金。连续两个保证期限内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不再缴纳保证金。
符合前款规定的,原缴纳单位应提出书面核准申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
第六条 保证金缴纳标准的调增:
已被准予调减保证金缴纳标准或不再缴纳保证金的工程项目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由建设单位或用工单位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缴纳或补缴。
第七条 不同单位涉及同一工程项目保证金的缴纳,按隶属关系分别到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申报缴纳计划的时间要求:
建设单位或用工单位在工程项目申请施工许可前10日内,到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报缴纳计划。
第九条 申报缴纳计划时应携带的资料:
(一)在本地建设工程管理处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程项目合同书。
第十条 保证金缴纳证明的签发:
(一)建设单位或用工单位在申报缴纳计划时,按要求如实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审核表》(附表1),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到指定银行专户缴存保证金后,持粘贴有银行存款单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审核表》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缴纳单位出具《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附表2)。
(二)缴纳单位应妥善保存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按规定出示《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供相关单位验证。
第十一条 在用工单位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支付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支取该工程项目的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向缴纳单位下达《限期补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单》(附表5)。
第十二条 支取保证金遵循下列程序:
(一)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填写《农民工工资预留保证金先予划支意见书》(附表3),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出具《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附表4);
(四)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督下,由用工单位按核准的金额造册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
第十三条 保证期限届满,退还保证金遵循下列程序:
(一)缴纳单位应持职工名册、工资结算单和工资支付明细表以及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材料,并填写《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表》(附表6),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相应场所或媒体上公示15日;
(三)审核后未发现存在工资拖欠行为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款通知书》(附表7);
(四)银行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款通知书》,向缴纳单位一次性退还保证金本息。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保证金缴纳、支付情况,纳入该用工单位及相关人员信用评定、评优的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验证工程项目的《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不及时缴纳(补缴)或不按标准缴纳保证金的用工单位,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开始进行保证金及相关备案材料的移交工作。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审核表
2.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3.工资预留保证金先予划支意见书
4.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5.限期补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单
6.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表
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