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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事部关于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9:51:28  浏览:86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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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事部关于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会字〔1998〕15号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7年9月印发了《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
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字〔1997〕31号),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
试有关工作做了调整。据此,现就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
有关财政经济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2、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
3、取得会计证并在会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第一
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2、中等专业学校非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3、中等专业学校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4、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非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财经专业毕业。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第一
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非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五
年。
2、大学专科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四
年。
3、大学本科非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四
年。
4、大学本科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三
年。
5、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6、博士研究生毕业。
四、1998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员资格的,可聘任会计员
职务,拟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时,还须通过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19
98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的,视同取得会计专业技术
初级资格。1998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的,视同取得会
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非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本通知
第一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报名参加相同层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
试。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须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须
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六、调整后的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设三个考试科目,包括:初级财
务会计、成本会计、经济法基础;调整后的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设三个
考试科目,包括: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法。
同一年度考试中三个考试科目全部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
资格。
1998年5月27日



199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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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劳动安全监察工作条例

铁道部


铁路劳动安全监察工作条例

1985年6月22日,铁道部

第1条 为了使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得到正确贯彻实施,搞好铁路运输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在加强安全管理与群众监督的同时,必须对全路劳动安全工作实行严格的监察制度。为此,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部属工厂,铁路分局、工程处及以上单位的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保护、锅炉及压力容器,下同)和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设置和配备。
第3条 各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和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分别履行下列职责,行使下列职权:
1、对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厂房、工地、设备、机具、车辆、生产作业场所、生产通道等各项安全装置与措施,以及职工劳动作业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3、参加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劳动安全措施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的,有权制止施工和投入使用。
4、组织审查安全、防尘防毒、改善劳动条件措施项目和经费计划,并监督按期实现。
5、对锅炉和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检验、水处理、使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6、对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结案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定期分析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提出防止事故、减少伤亡的措施和建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对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标准的制定与执行,以及女工特殊保护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
9、各级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必须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生产、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检查安全生产与管理,监督消除事故隐患和危害安全健康的因素,抓典型,总结交流先进经验。
10、发现所属单位或同级业务部门,在安全生产上有违反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安全规章制度时,有权加以纠正或制止。对情节严重的,有权建议有关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11、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与健康的生产作业场所、设备、机具等,有权检查、限期改进。对逾期不改的,应决定停止使用、停产整顿或封闭,并向上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12、对违章指挥生产、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者,有权检查制止。如不听劝阻、屡教不改或严重危及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时,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建议有关单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严肃进行处理。
13、对弄虚作假、隐瞒职工伤亡事故的单位,有权检查、提出处理意见,报经领导批准,严肃处理。
14、对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以有关规程和规定为准,由事故审批结案单位的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结论性意见,报经领导批准,结案处理。若对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不当时,上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检查纠正或提出重新处理。
15、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检查发现问题时,有权发出《劳动安全监察通知书》一式四份,交被检查单位两份,报上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一份,自存一份;对严重的事故隐患或重大的安全问题,由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向被检查单位发出《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一式四份,送被检查单位两份,报上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一份,自存一份。被检查单位接到《通知书》或《指令书》后,必须认真对待,及时研究改进,并将改进情况分别记入《通知书》或《指令书》回执中,回复检查单位。必要时,检查单位可派人查验。
第4条 各级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熟练的技术业务知识,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铁道部、工程指挥部、铁路局、部属公司、部属工厂,以及铁路分局、工程处一级单位的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均应由副科级以上干部或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关于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技术职称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 各级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令,维护安全生产法规的严肃性。
2、执法严明,刚直不阿。
3、秉公办事,不弄虚作假。
4、坚持原则,遵纪守法。
5、钻研业务,勤奋工作。
劳动安全监察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执法犯法,造成不良影响者,应当严肃处理;对工作积极,有显著成绩者,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6条 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执行任务时,给予下列工作条件:
1、准乘各种列车(包括机车、守车、轨道车)。
2、遇有紧急任务时,可以向电话所声明记录紧急电话或拍发特急电报(凭发报人证件、签字或盖章)。
3、在本局管内无铁路招待所的地区,准许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4、通过有关单位领导,参加或召集有关安全工作会议,查阅有关案卷、记录、报表,借用必要的工具、仪器,要求派人协同工作。
5、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所需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由各单位按有关主要工种发放范围发给。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工具、用品和备品,逐步采用先进的检测手段。
6、对随时出动工作的各级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根据各地电话总机情况,可装设住宅电话。
第7条 安全监察证的制定与签发
安全监察证由铁道部印制与签发。各级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出示安全监察证。安全监察证的请领、收缴注销,要按附表格式,由工程指挥部、各局、公司、工厂提出申请,报部劳动人事局审核办理。安全监察证遗失时,应登报声明作废,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检讨,按请领单位负责将监察证收回填表,报部注销。
第8条 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列入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与管理,支持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保证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正常地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对妨碍劳动安全监察人员行使工作职权或对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打击报复者,必须严肃处理。
第9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略)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生态环境建设重要指示,切实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生态环境建设重要指示,切实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通知



建城[1998]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批示,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的重大战略意义,进一步增强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1997年8月5日,江泽民总书记针对我国生态环境建设问题,作了“大抓植树绿化,……再造秀美山川”的重要指示。李鹏委员长在今年8月6日视察辽宁省大连市环境综合治理情况时,作出了“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可持续发展战略,更好地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的关系,保护水域,改善大气质量,不断增加绿地面积”的指示。今年5月20日,朱镕基总理在北京视察工作时,作出了“大力提倡绿化,美化环境,增加公共绿地;治理各种脏乱差,整治各类环境污染;保护好文化古迹和古都风貌”的重要指示。今年4月7日温家宝副总理在全国绿委第17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城市绿化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要组织实施城乡一体绿化建设,加强对城市绿地和古树名木的保护”。这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向全党全国人民发出的号召,为我国的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明确了任务,指明了方向。为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江泽民、李鹏、朱镕基等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地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的各项工作。

  二、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要求,转变职能,加强行业管理。

  国务院在今年机构改革中,进一步明确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由建设部管理。主要职责是:指导城市园林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这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全国园林绿化工作的重视。为了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我们的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所提出的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园林绿化工作实际,转变职能,研究切实可行的工作思路,制定长远规划,特别要编制并实施好绿地系统规划,做好各项工作,加强园林绿化行业管理。

  三、进一步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大力发展城市绿化,把创建活动与文明城市建设紧密结合。

  创建园林城市是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有效手段。建设部自1992年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以来,取得了明显效果,极大地改善了城市的生态环境和投资环境,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园林城市创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创建园林城市与创建文明城市紧密结合起来,作为城市政府“实事工程”和“民心工程”来抓,切实把园林城市创建工作落到实处。要以创建园林城市的活动,促进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整体水平。年内建设部召开园林工作暨创建园林城市座谈会,总结经验,找出差距,研究创建工作思路。

  四、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城市绿化条例》,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绿化条例》,这是第一个关于城市绿化的法规,使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有了法律依据。近年来,各地认真执行《城市绿化条例》,使园林绿化工作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推动了园林绿化工作的开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各地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一步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城市绿化条例》,并结合实际突出本地特点,制定相应的园林绿化法规,更好地推动《城市绿化条例》的执行。同时,要切实加强园林执法队伍建设,不断加大执法力度。要坚决刹住擅自占用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歪风,不得越级、越权代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绿地,更不得自身违章占用绿地,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执行《城市绿化条例》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我部城建司。

  五、强化政策引导,发动群众做好工作,增加投入,为城市绿化事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基础性建设是全民的事业,必须按照“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精神,进一步发动群众和城市各单位,参加绿化,保护树木花草。同时,必须建立健全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国家将对生态环境建设制订经济扶持政策,逐步加大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力度。各地要努力扩大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投资渠道,不断增加投入,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收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研究和试点,并将研究和试点情况及时报送我部城建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