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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抓紧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4:45:14  浏览:83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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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抓紧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抓紧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实行粮食收购许可制度是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和消费者利益的关键环节,也是国家掌握粮食生产、购销情况的必要手段。目前早籼稻收购正在进行,中晚稻收购在即,为了做好粮食收购工作,保护广大农民种粮积极性,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需要尽快建立粮食收购许可制度,依法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具体办法,开始受理审批工作。要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既要鼓励多元化市场主体参与粮食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有关规定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规定,制定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具体办法,明确粮食收购审核的程序,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尽快规定、印制本地有关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受理等材料的格式文本,及早向社会公布。
二、依法规范审核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受理粮食收购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条件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开展办理粮食收购许可“一站式”窗口服务。进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不得向申请者收取任何费用。
三、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批后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粮食收购是整个粮食流通的关键环节,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后最容易出现问题。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仅要搞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而且要加强对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与工商、质检、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强粮食收购中持证经营、照章纳税、质量监督等各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粮食收购市场“放而不乱、活而有序”。
近期,国家粮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开展督查。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粮食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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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被判刑劳改的罪犯在交付执行时应附送结案登记表,在执行期间的变动情况应通知有关单位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被判刑劳改的罪犯在交付执行时应附送结案登记表,在执行期间的变动情况应通知有关单位的通知
1980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厅、局: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劳动改造条例》的规定精神,为了使劳动改造机关能够掌握罪犯的犯罪动机、手段和结果等全部犯罪情况,以利于对罪犯进行悔罪教育,提高改造质量;并为了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时了解罪犯在执行中的变动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今后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80年2月23日《关于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问题的通知》第二项规定,送达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以外,还应填写罪犯结案登记表(式样附后),一并送达看守所,交付劳动改造场所。
(二)劳动改造机关对于罪犯死亡,调动,脱逃已满两个月尚未捕回,以及脱逃捕回的变动情况,应书面通知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和担负劳改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
(三)人民法院处理的劳改中罪犯减刑、加刑、假释等案件,除将裁定书或判决书交付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外,并应抄送原判人民法院和担负劳改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
望各级人民法院和劳动改造机关遵照执行。
附:罪犯结案登记表式样(略)。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的决定

(2007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于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要求。”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如提出撤回罢免要求,应当自提出罢免要求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撤回的理由。受理机关收到撤回罢免要求后,如坚持提出罢免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求的选民不足五十人的,罢免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求的选民不足三十人的,不再将罢免要求交原选区选民进行表决。”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