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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认真做好“两基”验收后巩固提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11:21:28  浏览:82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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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认真做好“两基”验收后巩固提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认真做好“两基”验收后巩固提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继续把“两基”放在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在积极推进实现“两基”目标的同时,不断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两基”整体水平和质量,现将《关于认真做好“两基”验收后巩固提高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
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巩固提高目标、规划、实施步骤和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巩固提高具体方案,并落实到乡,扫盲方案要落实到村,落实到人。各地要深入调查研究已经通过“两基”验收地区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任务,
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和总结新鲜经验。



党的十四大提出本世纪末在我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重视下,经过广大教育工作者和人民群众共同努力,“两基”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通过“两基”
验收地区,仅是达到了我国现阶段“普九”和“扫盲”工作的基本要求,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标准低、基础薄弱、指标波动等问题,地区之间发展也不平衡;一些地方产生松懈情绪,出现了削减对“两基”的投入,辍学率有所回升,放松扫除剩余文盲等现象,这是应当高度警惕并及时防止
和纠正的。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要培养“数以亿计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并号召“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继续把“两基”放在教育工作“重中之重”地位,在积极推进实现“两基”目标同时,必须不断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两基”整体水平和质量。现对通过“两基”验收地区巩固提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两基”为“重中之重”方针,突出重点,抓好薄弱环节。实现“两基”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已通过“两基”验收地区,标志着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以下简称扫盲)达到一定水平,为今后教
育发展奠定了基础。但评估验收是对“两基”阶段性成果检查,并不意味着实施义务教育和扫盲工作的终结。巩固提高是“两基”工作的一个重要阶段,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继续把“两基”放在“重中之重”地位,正
确认识和处理教育与经济,“两基”与其他各级各类教育之间关系,以高度历史责任感和极大努力,不失时机地抓好巩固提高工作。这是新形势向我们提出的紧迫任务。
巩固提高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突出重点,抓好薄弱环节。要以普及程度、师资队伍建设和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为重点,扎扎实实巩固提高“两基”原有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立足于21世纪经济建设、社会
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从本地实际和现有工作基础出发,实事求是地确定现阶段巩固提高重点内容,基本要求和期限,不同地区可有不同侧重和不同要求。对大中城市薄弱学校建设,农村初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扫除妇女文盲和流动人口文盲等薄弱环节应
加大工作力度并实行倾斜政策。大中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较好、“两基”基础较稳固地区,可提出切实可行的提高内容要求和指标,逐步实现学校布局“合理化”,办学条件“标准化”,教育管理“规范化”,办学特色“多样化”,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加强领导,优先保证“两基”巩固提高经费投入。“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主要是地方政府责任,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各地要进一步明确省、地、县、乡级人民政府“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职责,完善义务教育和扫盲工作地方政府负责的目标责任制,加强县级政府统筹管理权,经济
发展较快地区,要充分发挥乡财政的作用。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教育投入体制。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在教育经费中优先保证“两基”巩固提高投入,并逐步增加比例。各级人
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依法做到“三个增长”,依法落实中央和地方已出台的“两基”投入政策,依法足额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和依法规范农村教育集资,做到专款专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经费开支定额和生均公用经费开支标准划拨经费。各级人民政府机动财
力、新增财力要有相应比例用于义务教育。要继续落实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扫盲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保证扫盲教育经费。
采取减免杂费、书本费,建立健全助学金制度等办法,帮助贫困家庭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免费范围。
各级教育部门要与各级审计部门密切配合,每年进行一次教育经费的审计工作,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继续巩固提高普及程度和扫盲水准。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尤其是初中阶段各项普及程度指标,进一步提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按时毕业率,进一步降低在校生尤其是初中在校生辍学率,杜绝产生新的文盲。对农村未读完初中的17周岁以下少年,应切实抓好补偿教育,保证其在主
要学科上基本达到初中文化程度要求。在此基础上,可适当调整或重新制定一些指标要求,不断提高普及程度和人口覆盖率。巩固提高任务较重的地区,一般不提出普及教育新目标,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要十分慎重。大城市和沿海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努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巩固原有各项扫盲指标,有效控制复盲率。加大扫除剩余文盲力度,使所辖基层单位都达标。按照学文化、学技术,脱盲、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思路,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脱盲后巩固提高工作,大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四、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两基”与“两全”是一个有机整体,推行素质教育最终要落实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上。在巩固提高阶段,要以全面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使实施素质教育初见成效,把“普九”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其主要标志是:党政
领导干部、教育工作者、学生家长初步形成素质教育观念;大中城市薄弱学校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基本规范,择校生乱收费得到治理;城市基本实现小学升初中免试、就近入学,中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初见成效;按照新调整的义务教育阶段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进行教
学,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滥编、滥印、滥发复习考试资料得到遏制,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有所减轻;教师队伍师德建设取得新进展,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初步建立推进素质教育实施的督导评估制度和运行机制。
五、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各类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配备教师,不断提高小学、初中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使全体教师热爱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尊严。要坚持并完善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增强
教师培训的针对性,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培养提高教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使教师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提高到新水平。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开始后,所有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完善教师聘任、职务评聘和考核制度。优化教
师队伍结构,扶持和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不断增加骨干教师比重,培养造就一批优秀教师。要组织优秀教师送教下乡,促进城乡教师互助合作,共同提高。
小学、初中校长都能达到国家规定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坚持和完善校长培训制度,进一步提高校长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对新任校长要进行岗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对已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校长,要继续进行国家规定学时的提高培训。完善校长负责制,逐步试行校长
职级制,加强校长队伍整体建设。抓好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校长、扫盲与农村成人教育专职干部培训。
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教师待遇。教职工工资足额预算,按时发放,保证教师工资水平随国民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切实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和医疗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建立医疗、退休保险等保障制度。本世纪内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大力推动教职工住房建设,逐步使城镇教职工人均
住房面积达到或超过当地居民平均水平。
六、进一步调整学校布局,充实和改善办学条件。遵循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和充分利用教育资源,提高办学规模、效益原则,合理调整中小学校布局。新建居民区和老居民区改造时,必须配套建设实施义务教育学校。
区别大中城市、县镇、乡村三类学校,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应办学条件标准,采取措施促进同类学校共同达标。重点是教育教学设备、仪器,文娱、体育、卫生、劳动器材和图书资料(包括教师用书),并提高完好率、利用率,有条件地方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配置现代教育技
术设备,并分期分批建立学生劳动和社会实践基地。
加强乡(镇)、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建设,逐步增加学校数量,扩大培训规模,改善办学条件,配备必要教学设施,建立各种形式的实验、实习基地,办好一批示范性乡(镇)、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
七、深化农村初中教育改革。农村普通初中要在学好文化科学知识基础上,依据当地经济建设、社会生活和学生全面发展需求,上好劳动技术课,有条件的学校可利用选修课、课外活动开设实用技术和职业技术课程等。要进一步加大农村初中办学模式改革力度,从实际出发,积极推进
多种形式“分流教育”,还可根据需要附设职业班、劳动技术班,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发展,学有所得,为他们回乡生产打好初步基础。
八、大力发展特殊教育事业。要把残疾与正常儿童少年同步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巩固提高规划,统筹安排。要采取多种办学形式,确保“九五”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目标实现。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要形成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
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格局,使残疾儿童少年能够较好地接受义务教育。
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对有学习能力的残疾青壮年开展扫盲教育。
努力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的办学条件,使县级以上特殊教育学校的校舍建设、教学仪器配备等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要求。特殊教育学校要有劳动技术和职业教育场地、设备和器材等。有条件的地方,要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现代化的教学、康复设备。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培养和提高残疾学生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特殊教育学校要开设适应当地经济发展和就业需要的劳动技术和职业教育课程,使学生真正掌握1-2门劳动或职业技能;普通学校的特殊教育班也要因地制宜开展劳动技术教育。
九、坚持依法治教,建立健全“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督导评估和监控、奖惩制度。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执法意识,明确和落实各自法律职责、权限和行政程序,建立和完善“两基”执法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制定并不断完善与《义务教育法》、《扫除文盲工作条
例》相配套的地方性规章,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机构、执法队伍和执法监督制度。认真贯彻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管理规程,不断提高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管理水平,使“两基”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
建立健全县级“两基”工作每年自查自评制度和上级政府对县级“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对通过“两基”验收的县(市、区)要有计划地进行复查,对特殊教育等薄弱环节要重点进行专项督导和抽查。连续两年不能保持“普九”和“扫盲”各项指标要求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撤消其“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称号,并报教育部备案。对“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县(市、区),省级人民政府可给予表彰和奖励。有条件地方,应建立九年义务教育实施水平监控制度,并在教育部统一规划下,逐步形成
全国监控网络。教育部对“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199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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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进出口领域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的通知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进出口领域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的通知
国信办[2003]6号

2003-02-08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检疫局、外汇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在进出口领域开展企业基础信息共享行业试点的指示精神,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进出口领域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并提出了《关于在进出口领域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的方案》。
推动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外贸中介服务企业、外贸货主单位等基础信息共享,对于提高政府部门对进出口领域的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试点地方和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加强协调,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附件:关于在进出口领域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的方案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三年二月八日


附件:

关于在进出口领域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的方案

为提高政府部门对进出口领域的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信息化工程的综合效益,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进出口领域联合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
对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 试点目的
加快推进工商、税务、海关、外汇、外经贸、质检、国资管理等部门的互联互通,推进使用全国统一的组织机构代码、国别代码、hs商品代码(10位)等标准,实现跨地区、跨部门的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外贸中介服务企业、外贸货主单位基础信息综合管理和信息资源的及时交换共享,从而加强国家对进出口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提高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综合管理效能和行政执法水平。
二、 试点交换的主要内容
按照信息源区分,本次试点需要交换的进出口领域的企业基础信息主要分为工商、税务、质检、海关、外经贸、外汇、国资七类。
(一)工商信息序号
单证种类
共享信息内容

1
内资进出口企业信息
注册号、登记机关、经营期限、执照有效期、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企业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吊)销原因及时间、变更内容及时间、年检通过日期、组织机构代码

2
外资企业信息
注册号、登记机关、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执照有效期、经营期限、隶属企业、成立日期、注(吊)销时间、变更内容及时间、年检通过日期

(二)税务信息序号
单证种类
共享信息内容

1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国税)
主管国税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中、英文)、主管国税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范围、发照工商机关、生产经营期限、经营方式、登记注册类型、注册资本、投资总额、投资币种、境内(外)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以及登记表变更、注销原因、注销日期、年检通过日期

2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内资企业,国税)
主管国税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范围、所属主管单位、发照工商机关、生产经营期限、登记注册类型、经营方式、投资总额、投资币种、境内(外)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以及登记表变更、注销原因、注销日期、年检通过日期

3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外国企业)
主管税务局、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中、英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范围、发照工商机关、生产经营期限、资本额、经营方式、登记注册类型;总机构名称、国别(地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投资币种,以及登记表变更、注销原因、注销日期、年检通过日期

(三)质检信息序号
单证种类
共享信息内容

1
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机构地址、办证机构代码、办证日期、废置日期、法人代表

2
社团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机构类型、机构地址、废置日期、办证机构代码、注册号

3
检验检疫相关内容
进出口商品种类、国别、数量、加工厂注册资料、出入境口岸、退货情况原因

4
检验检疫相关内容
进出口检验检疫代理、转关情况、注册年检日期、有无违章

5
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
产品名称、认证证书号、证书依据标准、发证机构

(四)海关信息序号
单证种类
共享信息内容

1
自理报关
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海关注册号、注册海关、海关注册名称、工商注册全称、企业地址、邮政编码、法人代表、电话、注册资本(万)、注册资本币制、企业性质、总经理、电话、经营范围、注册日期、注册有效日期,年检通过日期

2
代理报关
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海关注册号、注册海关、海关注册名称、工商注册全称、企业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法人代表、电话、注册资本(万)、注册资本币制、帐号、开户银行、企业性质、总经理、电话、经营范围、注册日期、注册有效日期,年检通过日期

3
专业报关
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海关注册号、注册海关、海关注册名称、工商注册全称、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法人代表、电话、注册资本(万)、注册资本币制、帐号、开户银行、企业性质、总经理、电话、经营范围、注册日期、注册有效日期,年检通过日期

(五)外经贸信息序号
单证种类
共享信息内容

1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表
进出口企业代码、批准日期、发证日期、批准文号、发证机关、企业名称(中或英文)、企业地址、企业类型、经营年限、投资总额(万美元)、注册资本(万美元)、经营范围、年检记录

2
进出口企业基本信息
工商注册全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进出口企业代码、批准日期、批准文号、发证日期、企业名称(中或英文)、企业地址、邮政编号、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主管部门、注册资金(万)、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目录、年审记录

(六)外汇信息序号
单证种类
共享信息内容

1
进出口单位对外付汇名录
注:只有上此名录的企业方有对外付汇的资格

2
进出口单位分类管理信息
注:此功能将在外汇局即将推出的《进口付汇核报系统》中实现,但因该系统目前尚未推出,故暂时无法提供相关信息

3
出口收汇考核等级
出口收汇信誉企业、出口收汇达标企业、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

4
进口付汇考核等级
注:此功能将在外汇局即将推出的《进口付汇核报系统》中实现,但因该系统目前尚未推出,故暂时无法提供相关信息

(七)国资信息序号
单证种类
共享信息内容

1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内容
企业集团或企业管理部门、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批准设立日期、批准设立单位、批准设立文号、组织形式、注册日期、注册号、注册资本、企业单位统一代码、实收资本、国家资本、法人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外商资本、个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所有者权益总额、国家资本应享有权益、其他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总额、资产总额、长期投资、负债总额、出资人情况(出资人名称、投资金额和股权比例)、产权或有变动事项涉及资产余额、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户数,以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记录(上述信息中金额单位:千元)

三、 信息交换的方法
各地各部门在推动试点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操作法”或“间接处理法”,开展信息交换。
(一) 直接操作法
各地工商、税务、海关、外汇、质检、国资管理等部门的操作人员通过国家电信公网直接登录到中国电子口岸平台进行身份认证,并根据授权进入相关页面办理审批手续。
(二) 间接处理法
各地工商、税务、海关、外汇、外经贸、质检、国资管理等部门利用本部门现有的信息系统收集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并及时传送到中国电子口岸平台。
四、 信息共享的方式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要及时向其他部门无偿提供进出口企业的基础信息,用于其行政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未经参加试点部委批准不得向其他单位提供信息。在试点过程中,由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提出实现信息交换和共享的具体实施方案。
五、 试点范围
进出口领域行业互联试点范围:各省、自治区分别选定一个地级市开展试点;直辖市不分地区开展试点。
六、 信息交换和共享的维护机制
(一) 初始数据入库处理
参加试点的部门在办理完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外贸中介服务企业、外贸货主单位的注册、登记、备案等手续后(采用直接操作法除外),直接在中国电子口岸平台进行数据入库操作,或实时将该数据批量传送中国电子口岸平台。
(二) 不定期数据变更处理
凡参加试点的部门在办理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外贸中介服务企业、外贸货主单位变更、吊销等手续后,实时将变更信息传送中国电子口岸平台进行数据更新。
(三) 定期数据审核处理
每年第一季度末,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将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外贸中介服务企业、外贸货主单位有关数据发送各主管部门进行复核,主管部门在30日内将审核确认后的数据传送电子口岸进行数据更新。本次试点期间的定期数据审核处理时间定于2003年7月中旬。届时,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将有关数据发送各部门,各部门在30日内将审核确认后的数据传送中国电子口岸平台更新维护。
为保证共享信息准确性,提高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进出口企业综合管理效能,参与试点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变更和注、吊销手续后,应按实现信息共享的方法,实时将有关数据传送电子口岸。
七、 试点工作要求
为确保进出口领域行业联网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有关试点地区和部门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国家进出口监督管理机关实现跨部门信息交换和共享,对于开发和利用现有信息资源,改进政府管理手段和方法,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建立勤政、廉洁、高效政府,促进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参与试点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一标准,共同做好本次试点工作。
(二) 组织落实,密切协同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组成协调小组,共同研究试点的各项事宜。参加试点的省区市要成立地方政府领导任组长,信息办和直属海关领导任副组长,工商、税务、外汇、外经贸、质检、国资管理等部门领导为成员 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的组织领导。各地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本地区的试点协调小组。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承担本次试点工作的运行服务。中国电子口岸数据分中心为本地区试点的技术支持单位。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试点进展情况,进行试点工作总结。
(三) 深入动员,广泛宣传
参加试点的部门要联合对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外贸中介服务企业、外贸货主企业进行试点动员,并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新闻媒体,积极开展对外宣传,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四) 充分准备,稳妥运行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要认真组织平台软硬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系统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分中心要做好技术支持和组织对企业的培训工作。各电信运营商要配合做好网络保障和服务工作。各部门要对外公布热线服务电话,热忱、耐心、及时、准确地解答企业的各种业务问题。
希望各试点地区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国家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验收。


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8〕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驻外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提高信息报送质量,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根据工作需要,我办从今年除保留《银川政务信息》、《银川信息快报》、《领导参阅》三个信息载体外,新增加《银川专题信息》。为此,市政府办公厅重新修订了《银川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管理考核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健全和完善信息报送工作制度,严格报送程序。特别对重大紧急和突发性事件,要及时报送。对迟报、漏报、瞒报信息的单位,将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因未及时报送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信息报送人员的责任。

现将《银川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银川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管理考核办法》

二OO八年四月十八日



银川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动政务信息工作,发挥银川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的作用,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服务水平,参照《国办信息联系点管理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驻外机构均是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考核单位。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所属的二级单位纳为市政府信息直报点。

第四条 信息点(包括信息网络成员单位和信息直报点)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信息的审核、上报工作,并指定主管部门(办公室或综合科)为本地区和本部门政务信息的工作机构,负责向上级和本级提供信息,并对本系统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信息点的管理考核分为县(市)区组、市直部门组、驻外机构组、信息直报点组四个考核单元。

1、县(市)区组: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银川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

2、市直部门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管理局、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园林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广播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银川调查队、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督办局、市国资委、市政务大厅、市政府研究室、市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招商局、市地震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供销合作联社、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办公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气象局。

3、驻外机构组:银川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银川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银川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

4、信息直报点组:市政府法制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劳动就业局、市社保局、市湿地办,各县(市)区信息中心。

第六条 信息点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及时全面地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基层社情民意,反映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进一步提高报送工作的针对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报送信息。尤其要注意及时搜集、报送以下信息:

(一)造成重大影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的反映;

(二)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和银川市作出的决策在本地区贯彻执行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三)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及市政府领导对本地区有关工作作出批示贯彻落实的情况;

(四)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值得国务院、自治区及市领导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市政府办公厅文电信息处要求报送的约稿信息;

(六)向银川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能及时反应我市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社会事业等方面的信息。

第七条 信息报送质量要求:

(一)反映的情况准确可靠,重大事件上报前须经过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准确无误;

(三)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在事发后4小时内报送,必要时要连续报送;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六)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举措、新经验;

(七)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现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八)各网络成员单位向市政府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鉴定盖章或形成正式信息载体。

第八条 信息工作考核采取计分制。具体评分标准:

(一)按照县(市)区、市直部门、驻外机构、信息直报点四个单元分别进行考核;

(二)被市政府办公厅信息载体《政务信息》、《银川信息快报》、《银川专题信息》、《领导参阅》采用的信息,每条分别加10分(简讯5分)、5分、15分、5分;

(三)被银川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动态、部门动态、县区动态等栏目采用的信息每条加5分。

(四)被评为优秀信息的每条加10分;

(五)经市政府办公厅上报,被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国办采用的信息,每条分别加10分、20分;

(六)经市政府办公厅上报,被市、自治区和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分别加10分、20分、50分;

(七)按时高质量完成市政府办公厅信息约稿的,每条加5分;

(八)完不成市政府办公厅下达信息课题的,每次扣10分;

(九)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信息迟、错、漏报或报送信息失实的,每次扣10分。

(十)每月对信息考核情况进行通报一次,在月度信息通报中被批评单位分别扣20分、15分、10分、5分。

(十一)对不报送信息、报送信息少的单位按信息考核单元分别扣20分、15分、10分、5分,并给以通报。

第九条 信息稿酬。

(一)被《政务信息》、《银川信息快报》、《银川专题信息》、《领导参阅》采用的,每条奖励分别为15元(简讯每条10元)、10元、20元、10元;被市政府门户网站采用信息每条2元;被市领导批示的信息另奖20元;

(二)经市政府办公厅上报,被自治区政务信息刊物采用的另奖 30元,被自治区领导批示另奖50元;

(三)经市政府办公厅上报,被国办采用的信息另奖100元。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厅每月通报政务信息采用情况,信息中心每月通报网站信息,年终根据各信息点的累计分值,评选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涉密信息不得通过电子邮件报送,通过传真或保密移动存储介质(U盘)报送;非涉密信息通过电子邮件报送。

电子邮件:xwxxc@yinchuan.gov.cn

电话(传真):0951—6888246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电信息处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20日起执行。(考核计分从2008年1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