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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19:11:31  浏览:97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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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4年8月11日 生效日期1994年8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友好关系,在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于北京签订的中菲两国文化协定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经过共同协商,商定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五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一、文化管理与研究
  1.双方互派一文化官员代表团(十人)访问;
  2.双方互派一教育代表团(六至七人)访问;
  3.双方每年互派两名舞蹈教师访问,在合适的院校进行为期二周的芭蕾舞和民间舞的课堂教学和考试管理的考察,并观摩教学演出;
  4.中方将派中国社会科学院学者一人访菲一个月;
  菲方将派菲律宾社会科学理事会学者一人访华一个月,以加强在社科领域的合作;
  5.双方互派穆斯林专家访问(二人)。

 二、表演艺术
  6.双方同意实施中国厦门市文化局与菲律宾融合文化基金会于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签署的备忘录;
  7.双方每年互派音乐家代表团(八至九人)访问,为期一周。

 三、视觉艺术
  8.双方互派三名美术家访问,为期两周。

 四、教育
  9.双方根据各自需要每年互换三名奖学金名额,接受大学本科生、研究生或访问学者学习、研究。具体学习专业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10.中方每年将派一名教师访菲为菲教师和学生进行汉语教学示范;
  菲方每年将派教师(二至三人)访华短期学习,考察汉语言教学技巧及新趋势;
  11.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直接开展校际交流。具体合作事宜由双方有关高等院校直接商定。

 五、图书、出版
  12.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之间进行出版物的交换和图书馆专业人员的交流;
  13.双方鼓励并支持翻译出版对方国家的优秀文学作品;
  14.双方鼓励互派出版代表团访问。

 六、医药卫生、体育
  15.双方互派教学人员开展医学实验室和物理疗法方面的讲学或接受培训的交流与合作;
  16.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之间的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通过两国体育组织协商,互派运动员进行比赛和技术交流。

 七、研讨会
  17.双方鼓励本国学者、专家参加在双方国家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

 八、关于费用
  除非有附加条款说明,双方同意实施本执行计划的经费条款如下:
  18.派遣国负担本计划中人员交流和项目交流的国际旅运费。国际旅运费是指派遣国负担由本国到接待国的第一个正式访问城市并由最后一个正式访问城市回到本国的旅运费。接待国负担来访团的食宿、交通和紧急医疗费用,并符合国际上都能接受的与来访者级别相应的标准;
  19.本执行计划内菲方所派人员及代表将免付菲律宾旅行税;
  20.派遣国所派团体,如在接待国滞留超出执行计划规定的或双方商定的日期,费用将由派遣国负担;
  21.关于两国互换奖学金名额的费用,以及教授、学者在对方国家任教或研究的待遇,将由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与菲律宾外交部和菲律宾教育文化体育部另行商定。

 九、其他
  22.双方鼓励并支持进行民间文化交流,有关要求和待遇条件由双方有关单位另商;
  23.有关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实施细节由中国有关部门与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24.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如需增加或取消一些项目,由中国文化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与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25.本执行计划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一日在马尼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运甲         马尔西亚尔·萨尔瓦铁拉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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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加强林蛙资源保护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加强林蛙资源保护规定》的通知

伊政发〔201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伊春市加强林蛙资源保护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伊春市加强林蛙资源保护的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打击、制止非法捕捉、销售野生林蛙行为,保护好野生林蛙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伊春林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禁捕捉野生林蛙及破坏林蛙繁殖栖息地。凡未经批准捕捉野生林蛙或破坏林蛙繁殖栖息环境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从事驯养繁殖林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林蛙驯养繁殖许可证,否则禁止驯养繁殖林蛙。

从事封沟自然养殖林蛙的养殖场点,必须有适合林蛙生活习性的天然河流、池塘作为林蛙孵化、越冬的孵化水面及越冬池;从事林蛙养殖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和资金条件。在林蛙孵化至变态完成期间必须有专人从事饲养、管护工作,必须建立养殖台账,详细记录养殖期间的资金投入、饲料投入及人工投入状况,作为养殖经营活动的证明。

各地主管部门每年应定期对养殖场点进行林蛙数量监测,对养殖状况做出评估。

第四条 养殖林蛙满3年后,由养殖场点提出申请,当地资源林政及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现地核查评估,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方可回捕林蛙。回捕商品林蛙只允许捕捉3年以上的成蛙,严禁捕捉幼蛙。

第五条 严禁用挡“旱亮子”等妨碍林蛙自由迁移、影响林蛙繁育的方式回捕林蛙。对养殖场已设的“旱亮子”,要给予拆除处理;对拒不拆除的,按非法捕捉野生林蛙处理。

第六条 经营林蛙及其产品必须凭证明林蛙合法来源的文件或材料逐级申请办理林蛙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的数量、期限、方式,从事经营利用活动。从事林蛙经营者必须建立林蛙进货登记档案,逐一登记林蛙进货的时间、数量、来源、渠道,并附证明材料备查。对违反规定的,按非法经营林蛙处理。

第七条 运输林蛙必须凭林蛙养殖场点养殖许可证副本、林蛙经营许可证副本、当地资源林政及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书面证明材料到市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办理运输证明。否则,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各地对辖区内的林蛙养殖场点要采取逐户清查的形式进行全面核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养殖场点要依法吊销其养殖许可证。对保留的养殖场点要建立电子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每年12月末前报送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市资源林政局)。

第九条 为促进林蛙种群的恢复和发展,市政府将根据野生林蛙资源情况,适时实施林蛙停捕恢复期制度。在林蛙停捕恢复期间,各地林蛙养殖场点一律停止林蛙的回捕、销售,只允许开展林蛙养殖、管护活动。经营单位收购加工从境外购入的林蛙,必须凭运输证明、检疫证作为来源证明,向当地资源林政及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后,方可经营加工。否则,按私自收购、加工野生林蛙处理。

第十条 各地资源林政及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新闻等部门,在林蛙停捕恢复期间及每年林蛙出河、入河季节对本地林蛙保护管理情况开展集中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林场(所)、村屯、城镇周边地区捕捉野生林蛙的行为,对捕捉林蛙所设的“旱亮子”,要发现一处拆除一处,并追查设置者责任。同时还要检查集贸市场非法出售林蛙和宾馆、饭店非法经营林蛙行为。对各种破坏野生林蛙资源的违法行为要一追到底,依法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资源林政及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抓实林蛙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对在林蛙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伊春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市资源林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2011年6月23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3月1日公布的《伊春市加强林蛙资源保护的规定》同时废止。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字〔2004〕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45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行政执法单位遵照执行,我市相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
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3〕45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