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和美国科学院谅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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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和美国科学院谅解备忘录
中国科学院 美国科学院
中国科学院和美国科学院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0年1月24日 生效日期1980年1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的精神,中国科学院和美国全国科学院认识到,双方学者在基础科学和应用基础科学领域富有实质性交流的发展符合两国的长远利益并有助于提高世界知识水平,为进一步促进合作,达成谅解如下:
一、当双方有需要和可能时,为国际学术问题的讨论提供场所;
二、两国学者在基础科学和应用基础科学方面开展适当的合作项目。组织这些项目的方式包括讲习班、专题座谈会、学术讨论会及工作组;
三、共同讨论中美学者之间在基础科学和应用基础科学领域进行有效合作的长远计划;
四、促进学术刊物、科学数据、材料和文献的交换,以利于两国科学家的工作;
五、鼓励中美两国学者之间的直接交往。
中国科学院在可能的范围内负责协调中方的参加单位,美国全国科学院(应理解为包括全国工程科学院和医学科学院在内)在可能的范围内负责协调美方的参加单位。双方在执行已同意的交流计划时,将涉及大学、研究机构、私人公司和其它官方或非官方机构。由双方科学院组织的活动,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技合作协定的目标,可作为两国政府间双边科学活动的配合,并将促进中美学者个人之间和机构之间的直接联系。
作为一项总的原则,双方的交流计划将是对等的和互利的。按照一般惯例,派遣方将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将负担对方在本国的交通、食宿和急诊医疗费用。
为达到这些目的,两院同意举行定期官员会议。
中国科学院代表 美国全国科学院代表
李 昌 汉 德 勒
(签字) (签字)
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管理办法》等1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3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管理办法>等1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蔡奇
二○○七年十月十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管理办法》等1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管理办法》等13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杭州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管理办法》(1992年12月2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
二、《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1993年10月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第二次修正〕。
三、《杭州市商品和服务项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1993年11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修正〕。
四、《杭州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1994年3月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修正〕。
五、《杭州市消火栓管理规定》〔1995年6月1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修正〕。
六、《杭州市群众逐级上访制度的规定》(1995年6月3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发布)。
七、《杭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办法》〔1996年6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修正〕。
八、《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1996年6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修正〕。
九、《杭州市车辆抵押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11月1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发布)。
十、《杭州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办法》(2000年9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发布)。
十一、《杭州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01年3月2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修正〕。
十二、《杭州市有限合伙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0月2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发布)。
十三、《杭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2002年10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71年10月9日 生效日期1971年10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保证采取一切可能的,符合两国法律和规章的措施,以利于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缔约双方对各自出产的商品,在进口和出口方面给予各种便利。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各自国家法律和规章的条款内,为促进两国间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就交换两国产品方面提供最大便利。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就商品的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的征收,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但本条款不适用于:由于缔约任何一方成为或将成为某一关税联盟的成员国而取得的优惠,以及缔约任何一方给予毗邻国家的特别权益。
第四条 两国间一切贸易和非贸易的付款,应依照各自国内现行外汇条例,以英镑或其他任何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
第五条 为了本协定的顺利执行,经缔约一方提出要求检查本协定执行情况时,双方可指定代表进行商谈,以解决本协定执行中发生的问题。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果在期满前三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用书面提出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即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一年十月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姬 鹏 飞 梅纳西·海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