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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注册税务师考前培训行政审批项目后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2:44:24  浏览:99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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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注册税务师考前培训行政审批项目后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注册税务师考前培训行政审批项目后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878号
2004-07-02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减少行政审批,日前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将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中的“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工作”(以下简称“考前培训”)列入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为加强考前培训的后续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 各地要在认真清理考前培训项目的同时,全面放开考前培训工作,使考前培训工作市场化

减少行政审批,加快推进服务领域市场化工作是当前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为此,各地要在认真清理考前培训项目的同时,全面放开考前培训工作,使考前培训通过市场进行自主调节。

二、 做好市场调节下的考前培训引导工作

举办考前培训的目的在于提高考生整体素质,选拔优秀人才以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全面发展,重在社会效益,而非经济效益。因此,对通过市场自主调节下的考前培训进行引导是十分必要的。第一,要引导培训机构和人员从提高考生整体素质入手,而不是片面追求合格率和应试水平;第二,要引导培训机构和人员重视考前培训的社会效益;第三,要引导培训机构和人员对考生进行规范化培训,在场地、师资、教材等方面给考生提供好的条件;第四,要坚持考培分开和自愿原则。

三、 要及时向考生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注册税务师考试属于国家级考试,考试组织机构和人员在考前、考后要及时向考生提供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第一,及时发布各科考试大纲,使考生根据大纲不同层次要求准备各科应试参考资料;第二,各考试组织机构和人员不得指定考试专用教材,由考生根据大纲要求自主选择考试辅导用书;第三,各考试组织机构和人员要及时向社会提供考生报名、考试成绩公布及查询等各方面的信息,全方位为考生提供优质服务。

四、 要认真查处考前培训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案件

考前培训工作由市场调节后,对其管理工作不仅不能削弱,而且必须加强。特别是在市场化初期,各考试组织机构和人员要注意对以下几方面案件组织查处:第一,考试培训机构和人员组织考前培训没有实行考培分开以及违反自愿原则的;第二,考试培训机构和人员以盈利为目的组织培训在行业内部造成重大影响的;第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对考前培训工作进行行业垄断的。

放开考前培训工作,考前培训由市场进行调节,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考试组织机构和人员要在引导好本地区考试培训机构和人员组织考前培训的同时,切实加强对考前培训工作的具体管理,切不可因实行市场化而听之任之,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各地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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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甘肃省人大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2002-3-30 颁布 2002-3-30 实施 文号: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关键字: 实施 教师法 办法
颁布机构: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其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尊重教师。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教师工作,州、市(地区)、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教师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分别在其职责范围内,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教师的职务、工资、住房、医疗、离退休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按《教师法》的规定,对教师的聘任、考核、奖惩、培训等进行自主管理。有条件的中小学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教师的聘任、考核、奖惩、培训等进行自主管理。 

  第五条 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以及幼儿园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学校主管部门认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对取得教师资格者,按规定发给《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教师职务且具备相应学历的教师,可直接认定其教师资格。不具备相应学历,也未取得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逾期未取得教师资格者,不得继续任教。 

  第七条 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具有教育教学能力的公民,要求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依法进行认定。 

  第八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要有一年的试用期。 

  第九条 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教师资格或被开除公职的教师,由认定机关取消教师资格。 

  第十条 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优先办好师范院校。政府应保证师范院校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经费和公用经费逐年增长,使师范院校的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提高师范教育的现代化水平。 

  各类非师范院校开设师范专业,须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师范院校学生享受国家规定的专业奖学金。享受专业奖学金的毕业生实行服务期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非师范院校毕业生从事教师工作。 

  第十三条 教师进修院校承担教师的培训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教师进修院校建设,使其办学条件、水平和规模适应教师培训工作的要求。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制定教师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教师学历达标培训,保障教师进修和培训的权利。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各类学校特别是师范院校毕业生、教师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学校任教,并在待遇上给予优惠。 

  要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就业及其他优惠政策,为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学校培养师资。 

  第十六条 学校应对教师的政治思想、教学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定期考核,考核结果通知教师本人,记入业务档案,并作为职称职务晋升、聘任、奖惩的依据。具体考核办法及标准,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按月足额支付。 

  各级人民政府应作出具体规定,适当提高教师退休金比例。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划拨专项经费,用于解决教师住房困难。 

  鼓励教师参加各种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费应当与当地公务员享有同等待遇,并逐步建立教师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对在教学、科研、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及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设立“园丁奖”和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专项奖,奖励作出优异成绩的教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特级教师,按规定发给政府津贴。 

  第二十一条 对侮辱、殴打教师和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教育机构和学校,对体罚、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应给以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对违反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挪用教育经费,造成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责任人,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关于对《关于如何理顺设计方案招标与城市规划管理关系的请示》的复函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对《关于如何理顺设计方案招标与城市规划管理关系的请示》的复函
建设部
建法函(2001)108号




甘肃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如何理顺设计方案招标与城市规划管理关系的请示》(甘建设〔2001〕5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建筑工程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要求和用地红线图,在此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进行招标。
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设计方案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原规划设计要求和用地红线图对中标方案进行审核。


200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