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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新市参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0 22:55:39  浏览:90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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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新市参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新市参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7]49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阜新市国有参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的管理,规范其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与增值,现将《阜新市参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发至有关企业)



阜新市参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阜新市国有参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的管理,规范其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与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辽宁省国资委参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有参股企业,是指阜新市政府作为出资人之一,其实际投资份额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50%以下,不拥有实际控制力的股份制企业。阜新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阜新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国有产权代表,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向国有参股企业派驻的董事、监事人员。

第四条 国有产权代表人数在同一参股企业中超过一人的,由市国资委指定其中一人为国有产权首席代表。国有产权首席代表,负责市国资委与国有产权代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工作。

第五条 国有产权代表中董事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一)严格履行董事义务,遵守任职公司章程,依法维护国有产权和任职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依据市政府、市国资委的决定、指示和建议在任职公司董事会议上发表意见和主张,正确行使表决权;

(三)充分发挥国有产权代表的作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策,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事项;

(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六)恪守诚信勤勉的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七)按月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年度终了一个月内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国有产权代表董事应提前将会议有关内容和拟表决意见上报市国资委。并按照市国资委的决定和意见,在公司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于会议结束后二日内将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报告中应写明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及对决策事项的表决意见,并签署本人的姓名。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研究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发展战略、投资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的审议批准;

(四)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对外借贷、资产处置及对外担保;

(五)重大关联交易,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国有产权代表中监事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一)检查了解公司决策、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账簿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请监事会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向监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在监事会会议上代表国资委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六)恪守诚信勤勉的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七)按月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年度终了一个月内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法》的要求,监事要开展监督检查,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监事要按照请示汇报制度,每季度向阜新市国资委作出书面工作汇报。对在监督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阜新市国资委请示和汇报。

第十条 国有产权代表的聘任与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国有产权代表由市国资委派驻。

(二)国有产权代表的产生、聘任或解聘,由市国资委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三)对国有产权代表实行合同制管理。由市国资委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聘用期限、任期责任目标、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考核、奖惩等事宜。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需要连任的,重新履行聘任手续,但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对国有产权代表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对其续聘、奖惩和更换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产权代表,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免职或解聘:

(一)未按市国资委意见在董事会、监事会上行使表决权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情况,经警告无效或报告不实的;

(三)考核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

(四)未经批准不出席董事、监事会议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各种原因不宜继续任职的;

(六)《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二条 国有产权代表的管理暂由阜新市政兴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为管理。

第十三条 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的薪酬按任职公司的标准和考核结果,由阜新市政兴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支付。兼职国有产权代表不发薪酬,按有关规定可适当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国有产权代表任期届满前可以辞职。辞职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前两个月报市国资委批准。批准前,国有产权代表应尽诚信义务并待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离职。对无故辞职、离职给国有产权和企业造成损害的,负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国有参股企业分派股利(红利)由阜新市政兴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缴,收缴后全额上缴市财政局,该公司必要的工作成本支出由市财政局在上缴的分派股利(红利)中核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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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舟曲县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舟曲县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2010年8月8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发生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工作。目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全面启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发挥部门优势和专业优势,在继续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抢险救灾用地保障的同时,全力做好灾区恢复重建的支持保障工作。为此,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支持并指导甘肃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前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特别要做好集中安置点、救灾人员居住点以及重建选址等地质灾害评估,对每一处地质灾害隐患,制订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方案,为受灾群众安置、灾后重建选址、规划编制等提供决策依据。

  二、科学指导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选址

  灾后重建的城镇村选址,必须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确实无法完全避让的,必须安排防治工程排危除险。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未开展工程治理的,不得实施重建。灾后重建规划必须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规划的内容,各类重建工程选址要通过地质灾害评估,未经评估的项目选址不得纳入各类建设规划,不得批准用地。

  三、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尽快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机制,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制度,建设监测预警体系和群测群防体系,实施必要的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提高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对城镇、乡村,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救援人员驻地,交通干线、主要河流、基础设施周边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要提出防灾避险建议,落实责任,实时提供预警和避险信息,最大限度减少次生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

  四、指导灾区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

  支持并指导甘肃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调查摸清灾害损毁土地状况、恢复重建用地需求和适宜性评价基础上,与城乡建设、基础设施、河道整治、产业恢复等专项规划协调衔接,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优先安排过渡安置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发展、生态修复、农民生产与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适当调整基本农田布局。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应纳入新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保证灾后恢复重建用地计划指标

  对灾后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由省厅适时审核,可预先安排使用,并经分类统计后上报国土资源部认定。

  六、开展挂钩试点支持灾区恢复重建

  灾区恢复重建期间,对规划易地重建的村庄和集镇,凡废弃村庄和集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建新地块,先行安排重建。在建设过程中再将建新地块与拟复垦地块组成周转项目区,纳入建新拆旧规划。项目区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国土资源部确认周转指标。

  七、及时提供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用地

  对于灾区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防疫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临时使用;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过渡性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的用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及时补办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满不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及时依法依规完善用地手续。舟曲县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区在恢复重建期间不纳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范围。

  八、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快速通道

  根据灾区各类用地的特殊要求,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报批材料,调整审批程序,保证及时高效用地。对于灾区恢复重建项目及增强灾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需报部预审的,委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报部备案。对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先行用地。对于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城镇村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受灾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先行安排供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可以边占边补。

  九、实行保障灾区恢复重建的供地、用地政策

  凡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筹资金重建城镇受损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以及为受灾群众重建自用住房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对在原址重建的,无论投资性质,土地不再重新出让,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对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商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回其原有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可按原用地面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十、降低出让地价标准

  对在灾区范围内恢复重建期新建工商企业等项目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用地地价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地价标准、商业用地地价低于原评估地价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加大土地整治支持力度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统筹安排灾毁土地的整理复垦,重点对灾毁耕地、废弃村镇工矿用地和重建过程中的安置性用地、临时用地、抢险救灾用地做好整治安排,确定土地整治工程项目。加大规划实施力度,用好中央给予灾区的土地整治专项补助经费,地方可统筹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

  十二、切实维护灾区群众土地权益

  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作为灾后损失评估和恢复重建的依据。重建中要适时开展大比例尺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工作,防止产生土地权属争议。对于因灾导致土地权利消灭的,以及按规划需整体搬迁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原权利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要采取多种途径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协调相关权益,及时化解和裁决产权争议。维护各类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灾区恢复重建是当前和近期的重要任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得力班子,采取有力措施,逐项抓好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管理支持政策的贯彻落实。

  本通知的支持政策仅适用于舟曲县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灾后恢复重建。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渝办发〔2011〕23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积极建设内陆电子商务结算中心,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地区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有关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电子商务是指在互联网的开放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销售实物和非实物(非实物指服务、知识、知识产权等)及提供相关综合服务等商务活动。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在我市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主营业务是为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



第二章 工商行政管理政策



第三条 鼓励引进国内外各类企业来我市设立电子商务结算中心,积极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生产企业和大型流通企业以自主品牌为支撑,在我市设立专业电子商务企业,鼓励支持市内专业市场剥离成立专业电子商务公司。

第四条 凡已经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且已开展的经营活动与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不需重新登记注册。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的经营者,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外,可依照经营者的申请核定经营范围。

第五条 对有实际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符合条件的同一办公场所内允许多家企业注册。对于只在网上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其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第六条 在名称不重名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允许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

第七条 申办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微型企业的创业者,具备其他相关条件的,可以信息技术人员身份申请创办微型企业。对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创业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评审。



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在国家规定的优惠期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并取得收入的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电子商务企业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可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



第四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条 在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逐步加大软件专项资金额度,用于鼓励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以及内陆电子商务结算中心建设。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优先认定为软件企业、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企业,主营业务为国际非实物交易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优先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享受软件企业、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有关优惠政策。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市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7〕70号)精神,营业税前3年全额补贴,后3年补贴50%。若企业被认定为两种或多种企业类型,由该企业自行选定企业类型,享受对应的财税扶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租赁办公用房的,可由注册地所在区县(自治县)或园区根据项目情况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

第十三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在规划的园区内建设配送中心,鼓励大型物流企业在园区投资建设标准化仓储设施和电子分拨中心,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和我市从事城市配送和城际配送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租用仓储设施进行电子商务配送的,可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或园区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五章 人才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申报市经济信息委、市外经贸委、市人力社保局的各项人才培训工程,对认定后完成指标情况优秀的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或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加强电子商务相关专业建设,积极促进高校与跨国公司合作,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努力培养国际化、复合型、实用性人才。

第十六条 对于我市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符合高层次人才条件的可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在个人入户、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人才并符合高层次人才条件的,前5年可按其在我市工作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第六章 金融保障政策



第十七条 促进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的全面合作,建立电子商务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平台,由具有资产存管业务资格和专业资金清算能力的存管银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电子商务网站交易资金进行独立监管,承担电子商务的资金支付、清算和保管功能,实现资金存放、清算与网上货物交易的相对独立,降低交易风险。

第十八条 对通过对外兼并重组和上市融资引进外资的电子商务企业,可由注册地所在区县(自治县)或园区按其实际引进外资的3‰―5‰给予企业经营团队一次性奖励。实际引进外资低于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可按5‰给予奖励;实际引进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可对超过部分按3‰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有关要求,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的政策辅导和监管,积极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规范从事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



第七章 服务保障政策



第二十条 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我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有关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针对国际电子商务交易,特别是小额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性认证问题,由重庆国际电子商务交易认证中心负责对交易(包括实物交易和非实物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判断、分析和认证。

第二十二条 支持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或园区建立电子商务创业孵化机制,建设具有产业特色的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引导电子商务企业聚集发展,形成产业集群。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我市已经注册成立的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后,可适用本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有关具体规定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