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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15:14  浏览:99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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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4〕125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和改进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更好地为各部门、各单位服务,特制定本细则。

一、权属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所有权属阳泉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以下简称管理局)。

二、编制与标准

(二)市财政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车辆编制。

(三)车辆编制数为最高控制数,购车时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财力许可逐年配备。

(四)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配车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购置与更新

(五)购置与更新原则:

1、不得超编制购车。

2、不得超标准购车。

3、不得用借款、贷款或挪用专款购车。

4、购买新车,必须纳入政府采购。

5、车辆未达报废或更新标准的,原则上不得更换新车。

(六)购置与更新程序

1、管理局每年11月15日前根据各单位购车申请和车辆使用的实际情况,提出下年度购车计划,提交秘书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下年年度部门预算。

2、新增和更新车辆由管理局根据部门预算,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更新车辆时,用车单位需提供车辆使用年限及车况等有关证明。使用自筹资金购车的单位,将自有资金上缴市财政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3、车辆到货后,用车单位凭管理局出具的车辆购置通知书,分别到采购中心提货,到车管所办理车辆注册上户手续,到财政局办理车辆费用手续。

4、用车单位车辆注册上户后,需将新注册上户车辆的行车证、购车发票等相关手续的复印件,准确无误地报送管理局,以便登记备案。

(七)其它车辆

凡属已发生的交易、赠予、抵债、置换、分配等车辆,需提供下列资料到管理局登记备案。

1、交易车:旧车评估书和交易单或资产调拨单。

2、外商、华侨、国际组织赠送车:附市政府接受函件。

3、抵债车(不包括以车抵顶上缴财政收入的车辆);附抵债合同、公证书或调解书、裁决书。

4、分配车:附上级主管部门分配文件及相关资料,或上级主管部门会同上级财政部门的联合分配文件。

凡属本细则公布后的车辆交易、置换、抵债等需事先向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管理局出具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八)因特殊公务需要,确需配备超标准小汽车(小轿车、吉普车、7座以上旅行车)和确需提前更新的车辆,购车单位同时向管理局和市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请。先由管理局提出初步意见,报经纪检、监察机关核准后,方可购买。

四、维修与保险

(九)财政局每年在11月15日前编制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维修和保险费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下年部门预算。

(十)财政局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平等竞争的方式确定维修厂家和保险公司。

(十一)车辆需要维修时,用车单位提出申请,财政局组织政府采购中心和专业人员以及用车单位组成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后,下发维修通知单,到定点厂家维修。

(十二)维修完毕,车辆鉴定小组对维修项目进行验收,由财政局拨付维修费用。

(十三)车辆需上保险时,财政局统一汇总,到定点保险公司集中投保,经费由市财政审核后直接拨付。

五、调配与处置

(十四)撤销单位的车辆、超编的车辆、没收的车辆、报废的车辆以及未到报废年限经过批准更新的旧车等应该收回的其它旧车,由管理局负责统一收回。

(十五)收回的车辆,可以继续使用的,由管理局调整分配给缺车单位;属于报废的车辆,经管理局审核后,办理报废手续;属于拍卖的车辆,管理局委托拍卖中介机构进行拍卖,回收资金上交市财政。

(十六)以车抵顶应上缴财政收入的,上交车辆调剂使用或委托中介机构拍卖,变价收入上交市财政金库。

六、保养与安全

(十七)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车辆保养和司机管理。车辆保养要按照日常保养、定程保养、停驶车保养、初驶保养和封车保养的规定执行,防止车辆被盗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驾驶员要强化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熟记和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

七、罚则

(十八)未经批准擅自购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所购车辆予以没收。

1、挪用挤占救灾款、支农资金、教育经费等专项资金购车的;

2、向企业或单位(含个人)摊派资金购车的;

3、公款购车上私人牌照,地方单位购车挂部队武警、公安和中外合资及其他单位牌照的;

4、管理细则下达后,继续超编购车的;

5、未经批准擅自购车或超标准购车的;

6、违反收支两条线或用小金库资金购车的。

(十九)涉及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新购车、交易车、赠送车、抵债车、分配车以及处置车的落籍或转籍,没有管理局出具的通知书,车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车辆落籍、转籍手续,市财政局不予办理车辆费用手续。

(二十)未经批准,用车单位擅自处置车辆和处置后收入不上交财政的,不得购买新车,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一)凡不属工作范围擅自出车,或因公出车由于司机的责任,发生的交通事故或造成车辆被盗被损的,司机和当事人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二十二)有关职能部门敷衍塞责,各行其是,造成违纪违法的,处罚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附则

(二十三)本细则所指车辆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大轿车、客货车、大货车以及各种封闭式车辆。

(二十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十五)本细则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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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建立中外合资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建立中外合资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去年以来,我行在探索成立中外合资机构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的是:个别行未经总行批准,甚至不向总行报告,自行与外商洽谈、签约建立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其他实业性机构,并擅自注入外汇股本;有的行急于求成,乱向国外代理行发兴
建合资银行的建议函电。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我行声誉。成立中外合资机构,关系到我行的整体利益和整体形象,必须严肃认真,统一规划,统一步骤,统一对外。为此,现就我行建立中外合资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分行是工商银行的分支机构,无权代表中国工商银行与外商洽谈、签约在国内外组建中外合资银行、财务公司、其他金融性公司及中外合资实业公司。各地成立上述合资性公司应由总行统一规划管理,统一对外谈判,统一对外签约,未经总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或授权不
得与外商商谈一切与此有关事宜。
二、各级分行正在和将要与外商洽谈、签约的中外合资银行、财务公司、其他金融性公司和实业公司,未经总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必须立即停止进行,不要再主动与外方商谈此事。如外方主动提及此事,要做好解释工作,处理好善后事宜,维护我行声誉。
三、各行已经与外商签约建立的和已签定意向书的中外合资银行、财务公司和其他金融、实业性机构,必须在8月15日前上报总行。
四、此文下达后,如再发生此类事件,以违犯金融纪律论处,要追究有关行领导的责任。



1993年7月17日

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广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426号




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广东)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00]2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在多家企业的锅炉共用一个烟囱和使用不同燃料的锅炉共用一个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下,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5468-91)》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规定的方法,对各锅炉排放的烟气分别采样和监测。

  采样位置可选在各自锅炉的烟道上,在关闭其他锅炉和烟道的情况下,也可在共用烟囱的适当位置进行采样。根据各锅炉排放浓度监测结果,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1999)规定的排放限值,分别判断每个锅炉的排放状况是否达标。

  二、若无法分别采样和监测,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1999)中分炉型、燃料规定的排放限值中的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