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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7:28:18  浏览:88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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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5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发至县级政府)
  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严肃、规范,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有关规定,并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文格式,即公文的外观形式,是指公文的各个组成部分在公文中所占的位置及其相互关系,是公文规范化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时间、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公文格式分公文眉首、主体和版记3部分。
  第四条 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公文眉首。公文眉首包括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和签发人。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注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3个等级,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保密期限,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绝密”、“机密”级公文必须在公文版心左上角第1行,用阿拉伯数字顶格标识份数序号。
  (二)需要紧急办理的公文、电报,应当标识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分“特急”、“急件”2个等级;电报分“特提”、“特急”、“加急”、“平急”4个等级。公文紧急程度应当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电报按格式要求标识。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三)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也可以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上报公文的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以及紧急程度,可在发文机关标识上空2行向下依次标识。眉首横线长度与正文宽度相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眉首横线处不套五角星。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发文机关标识及眉首横线用红色标识。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标识应当排列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四)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眉首横线上居中排布;发文机关代字应准确、简练,尽量避免与其他机关代字混淆,一般以2至4字为宜;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使用全称,用六角号“〔〕”括入;序号前不用“0”占位,不加“第”字。联合行文,只标识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报的公文必须标识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应分别注明联合机关签发人姓名。签发人的位置在发文字号同行,公文眉首横线上右侧。“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
  第五条 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公文主体。公文主体包括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和附注。
  (一)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文种,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转发公文的标题不能省去原公文的标题内容,只援引发文字号;标题应在版头红色反线下空2行,分1行或多行居中排布;标题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二)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同类型机构的统称。主送机关在标题下空1行,居左顶格标识,回行时仍顶格,在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命令(令)”、“通告”、“公告”等周知性公文,主送机关可改为发送机关,一般放在主题词之下,抄送的位置。“会议纪要”只标识发送机关。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三)正文在主送机关名称后回行左空2字起,正文排印应当行款格式恰当,开头、结尾层次和段落的书面标志要鲜明;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回行时不得将年份、数字分开;结构层次序数分级应当为“一、”,“(一)”,“1.”,“(1)”,结构层次序数可越级使用,但不能逆用。规范性公文的结构层次序数,视需要可分为章、条、款、项、目。
  (四)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标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附件如有序号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长需要回行时,应当与附件名称的文字对齐;正文中已注明附件(表)的,不再标明附件名称。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应与公文中附件说明标识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五)成文日期,以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成文日期应用汉字标明年、月、日,“零”写为“○”;成文日期的最后一个字比正文缩进4字。 (六)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对单一发文机关的公文,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加盖印章应距正文1行之内,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日期,印章用红色。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联合行文发文机关印章排列顺序应当与公文眉首发文机关排序一致;联合行文需加盖2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日期拉开,2个印章均应压成文日期,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排列在相应的位置上,并将印章加盖其上,每排最多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印章之间不得相交或相切,最后一排如多一个印章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列,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联合行文印章用红色,应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美观。电报一般不在正文后加盖印章,应在成文日期之上落发文机关名称,并在首页电报头右侧适当位置空白处(不得超出版心边距)加盖发电专用章。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置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必使印章与公文主体同处一面,不得标识“此页无正文”。
  (七)附注即公文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公文的阅读和发放范围,请示性公文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公文如有附注,左空2字用圆括号括起标识在成文日期下1行。
  第六条 版记位于公文末页底部,包括主题词、抄报机关、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一)公文应当按照公文制发机关发布的主题词词表标引主题词;最多不超过5个主题词。上报的公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发布的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主题词位置在公文末页下端、抄送栏横线之上,“主题词”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之间空1字。
  (二)抄送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根据需要按党、政、军、群顺序分类排列。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下1行用横线隔开,左右各空1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逗号或顿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1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抄送机关下应贯以横线。如主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下,标识方法应同抄送机关。 
  (三)公文如有抄报机关,应在抄送机关之上排印,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
  (四)公文应标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发机关一般为发文机关的办公(秘书)部门,印发日期一般为公文的送印日期,应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抄报机关的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日期右空1字。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上下应贯以文尾横线。翻印上级机关公文,应当注明翻印机关和翻印日期。
  第七条[HT]〖KG1〗公文规格及印制
  (一)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公告”、“通告”等张贴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并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三)公文印制中字号的选用一般按大标题、小标题、公文主体等顺序依次从大到小选用。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小标题用3号宋体字或3号黑体字;公文主体及未标明字体的用3号仿宋体或楷体字;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主题词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
  (四)公文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第八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20日印发的《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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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动商品条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的应用,提高商业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商品流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条码,是指应用于商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和空以及对应字符所组成、在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中通用的表示一定信息的标识。
第三条 (商品条码的组成)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条码,由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以下简称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组成。
第四条 (商品条码的应用)
本市鼓励企业应用商品条码,鼓励企业采用与应用商品条码相关的自动化管理设施。
第五条 (主管部门和编码机构)
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商品条码推广应用工作的主管部门。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上海分中心(以下称编码机构)负责受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制品的检测工作。
第六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商品经营活动的需要,自愿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 (申请注册提交的材料)
单位或者个人向编码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时,应当提交注册申请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第八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赋予)
编码机构收到注册申请书后,经初审合格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核。经审核同意的,赋予厂商识别代码,并颁发注册证书。
第九条 (商品条码的编制)
单位或者个人在获得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后,即可将厂商识别代码与自主拟定的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按国家标准计算方法计算的校验码相组合,编制成确定的商品条码,在其商品上使用。
未经注册,不得擅自编制使用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由该厂商识别代码等所构成的商品条码。
第十条 (商品项目代码的拟定)
单位或者个人在编制商品条码时,对不同品种、型式、规格的商品,应当拟定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
商品项目代码一经拟定,即应当遵循唯一、始终不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条码的专用权)
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由该厂商识别代码等所构成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由该厂商识别代码等所构成的商品条码。
第十二条 (变更手续)
单位或者个人变更名称、姓名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或者证书向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的60日内向编码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其所拥有的厂商识别代码即行注销,由该厂商识别代码等所构成的商品条码即应当停止使用。
对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由该厂商识别代码等所构成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再予以启用。
第十四条 (商品条码的承印)
需承接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商品条码印制能力,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条码原版胶片。
承接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可以向编码机构申请商品条码印制能力的认证。
第十五条 (商品条码的缩短码的申请)
已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商品条码时,所印制的商品条码覆盖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或者标签的可印制面积一定比例的,可以申请采用商品条码的缩短码。
第十六条 (行政措施)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或者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技术监督局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技术监督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5月29日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文府〔2006〕60号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文昌市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 助学△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29日印发
(共印60份)

文昌市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的有关精神,认真做好我市贫困学生救助工作,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使贫困学生救助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经常性贫困学生救助活动,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助学金制度,切实保证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成立文昌市贫困学生助学领导小组,设立文昌市贫困学生救助基金,专户设在市财政局。领导小组下设贫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市教育局,主要职责是归口管理和协调社会助学活动,筹措助学经费,审定救助对象,发放助学资金。市教育局负责救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审核与确定,市教育局、财政局共同负责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与发放。
第四条 文昌市贫困学生助学活动主要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适当兼顾非义务教育阶段学业和表现优秀且家庭特困学生。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属文昌市户籍的在读小学、初中、高中(含职中)学生,可获助学金,助学对象为:
(一)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二)家庭困难的烈属子女;
(三)特困家庭子女:
1、城镇低保对象,无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入学费用的;2、持市民政局核发特困职工优惠证的;3、农村特困户,人均年收入居贫困线以下,无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入学费用的。
(四)因严重天灾人祸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经济上受到重大损失,无经济来源的家庭子女。
(五)当年高考被普通高校一本(含提前)批录取,且思想政治表现优秀、家庭特困、无力支付入学费用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第五条 文昌市贫困学生助学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受助学生的学杂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外)、书本费寄宿及生活费,具体报批程序是: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文昌市贫困学生救助申报表》。
(二)学生家庭所在单位或镇(办事处)签署意见(孤儿、烈属子女、特困家庭子女须由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三)学生所在学校核实情况、签署意见,并按分配名额与推荐人选1:1.2的比例,将推荐对象报送市教育局。
(四)应届高中毕业生升入一本(含提前)批大学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学生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当年高考成绩及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毕业学校证明以及镇政府或单位主管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均按A4纸装订成册)。
(五)市贫困学生助学领导小组每年10月份集中审定当年被助学的在校中小学生对象和助学标准;8月份集中审定升入大学的贫困学生助学对象及救助标准,并通过媒体在恰当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贫困学生助学名单正式确定后,在校中小学生由学校集中到市教育局办理拨款手续,由市财政局从助学基金专户直拨学校,学校负责与被助学对象办理领款手续。应届高中生升入大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持学生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及高等学校入学通知书到市教育局直接办理领款手续,由市教育局从助学基金专户直拨个人。
(七)遭遇严重天灾人祸的特困学生可随时上报,随时研究,随时发放助学资金。
第六条 文昌市级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的主要筹措渠道是:
(一)上级下拨的贫困学生助学金;
(二)市财政每年从城市教育费附加预算中切块安排20万元;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个人爱心捐赠(市教育局捐款电话:63229396)。
第七条 文昌市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由市财政局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督。贫困学生救助对象实行指标控制,每年由市教育局提出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执行。贫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资助名额和资助标准、助学基金使用情况。当年助学基金开支结余部分留转下年使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截留贫困学生助学基金。
第八条 贫困学生助学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除建立市级贫困学生助学基金外,各镇(办事处)也要建立贫困学生救助基金和相应的助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所有中小学校要继续执行对贫困学生减、免、缓交费的政策,继续开展“一帮一”结对助学活动。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助学档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助学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助学的重要意义,报道助学先进典型,营造捐资助学的良好社会氛围,保证贫困学生助学工作广泛、健康、持久地开展下去。
第九条 本办法由文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