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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教育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9:48:38  浏览:88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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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教育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等


卫生部、教育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通知
1984年10月12日,卫生部等

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是控制以至最终消灭相应传染病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各地认真落实这一措施,大幅度降低了相应传染病的发病和死亡,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健康,特别是儿童的健康,这在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保证教育工作顺利进行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在落实过程中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协作。为此,决定从今年起,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级医疗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逐步开展按季度、按月或按周进行预防接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二、对出生后的婴儿,各医疗单位必须给予卡介苗接种,并出具卡介苗接种证,家长凭此证,到户口所在地医院地段保健科、卫生院(所)领取预防接种证,并登记、建立预防接种卡片。各医疗卫生保健单位和公安派出所应密切配合,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者,要及时予以补办。
三、在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地区,凡此通知下发后出生的儿童,在办理入托、入学时,必须持符合规定、记录完整的预防接种证。无证或未按规定接种者,必须进行补种,否则不予接收。凡此通知下发前出生的儿童,应补办预防接种证,并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各地可根据以上要求,结合当地的情况,确定试行范围,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希及时报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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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非典型肺炎集中收治医院做好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非典型肺炎集中收治医院做好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为指导非典型肺炎集中收治医院做好工作,提高医疗质量,降低病死率,对集中收治医院的医疗服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集中收治医院内分区、布局要满足非典型肺炎消毒、隔离和诊断、治疗的基本要求。要加强对集中收治医院医护技术人员的力量,给予设备和保障物资的支持,特别要注重病员隔离治疗和医务人员防护措施的落实。要加强重症监护室和抢救室设备的配置。

二、加强培训医务人员,提高集中收治医院的技术水平。对于技术力量较薄弱的医院,要统一协调安排区域内的医疗技术人员予以支持,重症监护室及抢救室要配备具有较高职称的医护人员。要及时甄别重症病人,转运至监护室,使重症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尽全力降低重症患者病死率。

三、及时处理非典型肺炎患者并发症状。对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并有其它症状的要及时治疗,可使用单独的手术室,分娩室、处置室等,非典型肺炎患者使用后,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四、全力创造令患者满意的医疗条件。集中收治医院要在接诊病人的同时,尽快完善各项设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给予技术和物质上的支持,帮助医院创造良好的就医条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对已收治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指导,迅速落实人员、设备、药品、医护人员防护、隔离、消毒等要求。对尚未收治患者的备用医院要检查上述工作的落实情况,切实做好各方面的应对。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喀麦隆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3年3月3日 生效日期1993年4月8日)
             (一)中方去照

喀麦隆共和国对外关系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喀麦隆共和国大使馆向喀麦隆共和国对外关系部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互设领事馆问题,达成谅解如下:

 一、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杜阿拉市设立领事馆,领区范围为滨海省(含杜阿拉)、西南省、西部省和西北省。该馆可在双方互换照会确认本谅解之日后开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在中国双方同意的一城市设立领事馆或保贸设领的权利。

 三、两国政府各自根据本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领事馆的设立和领事职务的执行,提供便利和协助。

 四、两国的领事关系问题,应根据国际法各项原则、国际惯例、对等原则以及协商精神予以解决。
  上述谅解如蒙喀麦隆共和国对外关系部代表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将不胜荣幸。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喀麦隆共和国大使馆(印)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日

             (二)喀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喀麦隆大使馆:
  喀麦隆共和国对外关系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根据大使馆和喀麦隆对外关系部就中国在杜阿拉开设领事馆事分别于一九九三年三月三日和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六日发出的编号为NO.93—021/AMB—C和NO.0907/DIPL/D5/SDAAC的照会,谨告知如下:
  喀麦隆对外关系部同意中方的意愿,将其驻杜阿拉领事馆管辖范围扩展到滨海省、西南省、西部省和西北省。
  喀麦隆政府谨借此机会告知中国政府,本着对等原则,喀政府保留在适当时机,在同等条件下,在经双方同意的一中国城市开设一领事馆的权利。
  对外关系部向大使馆保证,中国驻杜阿拉领事馆将像过去一样,得到喀麦隆当局的一切必要的帮助。
  显而易见,两国间的领事关系将建立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和原则以及已确定的有关国际惯例的基础之上。
  顺致崇高的敬意。

                      喀麦隆共和国对外关系部(印)
                       一九九三年四月八日于雅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