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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缴存及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6:38:53  浏览:82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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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缴存及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缴存及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缴存及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日

黄石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缴存
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防治地质灾害,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采矿权人,应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
第三条 备用金是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而缴存的准备资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和矿山地质灾害的恢复治理,其所有权属于采矿权人。
第四条 备用金由矿山所在地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其中,矿山位于城区所辖范围的,备用金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矿山位于大冶市、阳新县的,备用金分别由大冶市、阳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收取的备用金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备用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监督。
第五条 新办矿山企业,采矿权申请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之前,应与矿山所在地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缴存备用金。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经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补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缴存备用金。
第七条 备用金缴存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治理费用的原则,根据不同矿山的开采情况及对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 备用金缴存分一次性缴存和分期缴存。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及以下的应当一次性全额缴存。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以上的,首次应当缴存备用金总额的30%,余额可分年度平均缴存,于有效期前一年全部缴清;分期缴存的,采矿权人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缴存,凭缴存凭据办理采矿权人年检登记注册。
第九条 采矿权人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时,应当重新核定并依照本办法缴纳不足的备用金。
第十条 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备用金一并转让,由采矿权受让人承担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边开采边恢复治理,采矿权人因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工作需要,可以申请使用备用金。
采矿权人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矿山地质灾害治理设计以及备用金缴存凭据,经收取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备用金,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用金不得超额支用,也不得动用其他采矿权人缴存的备用金。
第十二条 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时,采矿权人履行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应达到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规定的标准。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的,责令限期恢复治理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后,由收取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所签订的责任书对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在三个月内将剩余备用金返还采矿权人;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恢复治理,经验收合格后,返还剩余备用金。
第十四条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治理;逾期不恢复、不治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强制治理,治理费用超出备用金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擅自将备用金挪作他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黄石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缴存标准

恢复治理备用金总额=基价×调节系数×矿山年采矿石量×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一、基价:共伴生矿以主要矿种的基价作为备用金缴存基价,不同矿种基价(元/吨矿石量)如下:
    煤矿:3.0―3.5
    金属:3.0―4.0
    非金属:0.3―0.5
  二、调节系数=矿山建设规模系数×开采方式系数×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系数
  (一)矿山建设规模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矿山建设规模系数数值:
  大型0.6―0.8 中型0.8―1.0 小型1.2―1.5
  (二)开采方式系数是指根据矿山开采方式取值,开采方式系数数值:
  地下开采0.9―1.1 露天开采0.8―1.0
  (三)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系数是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确定,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系数数值:
  地质环境影响严重1.0―1.2
  地质环境影响较重0.9―1.0
  地质环境影响较轻0.8―0.9
  三、矿山年采矿石量是指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年采矿石量。
  四、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新建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是指采矿许可证的采矿年限;已建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是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减去本办法实施前已采矿年限后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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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铜陵市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管理,是指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在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存在不依法履职、不文明执法、不遵守法定程序、不依法处罚等不良行为,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实行量化记分,并配以相应惩戒教育的一项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条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教育管理,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纠正不良执法行为。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人员计分制考核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由各执法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或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过程中发现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存在不良执法行为的,应当指派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照本办法予以记分处理。

第六条 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有不良执法行为时,应当责成下级行政机关予以记分处理。

第七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记分处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照本办法规定,确认是否予以记分;

(三)制作不良行政执法行为处理决定,书面送达行政执法人员。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着装、衣衫不整的;

(二)语言生硬、态度蛮横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法律知识培训的。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2分。

(一)故意刁难当事人的;

(二)执法程序有瑕疵的;

(三)未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的。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3分。

(一)超越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错误的;

(三)不按规定扣押财物的;

(四)不按标准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6分。

(一)具体行政行为被司法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撤销的;

(二)因不规范执法受到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控告、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四)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

(五)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等以权谋私的;

(六)酒后上岗执法的;

(七)不按“服务—教育—整改—处罚”四步工作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掀摊位、砸东西、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等粗暴执法的;

(九)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十)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一年内因不良执法行为被记分累计达6分的, 由所在单位进行戒免谈话;累计达8分的,由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组织离岗培训一周累计达12分的,报请发证机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第十三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证件年检时,对行政执法人员有不良行政执法行为记分记录未经处理的,暂缓其行政执法证件年检注册。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一次执法活动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良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需同时追究执法责任的,责任追究与记分同时进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本单位不良行政执法行为记分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核。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季度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处理情况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让“懂法律的”“砖家”哭泣吧

龙城飞将


  我在网络上发表了一点意见,收到不同的声音。同意我的观点的人认为我的文章写得好,开门见山,观点明确,平铺直叙,道理浅显。但也有人对我的观点嗤之以鼻。

  我历来欢迎对我的批评,如果是讲道理的批评,可以帮助我提高学识,纠正我在认识上的错误。但这些批评不,他们的共同特点是,不用真名,也不用注册的网名,只是用游客或随便起个假名来评论我。除此而外,他们的共同特点,这就是,说我不懂法律。但我的文章在什么地方不懂法律,什么地方违反了法律,他们说不出。

  对于这类的评论,我历来的反应是不屑一顾。但近来看到几条很有意思,拿出来供读者一起研究,奇文共欣赏。

  一位网友留言说:“你的文章实在是看不下去,你有基本的刑法学常识吗?你有基本的论文、评论写作规范常识吗?满篇看到的都是你充满感情色彩的“高谈阔论”,你是否能理性地,有逻辑地来说服你的读者呢?你知道刑法学里面是没有防卫过当罪这一罪名的吗?所谓的防卫过当,那是在认定她犯了故意伤害罪的基础上再认定她构成防卫过当。至于特殊防卫,你知道那不仅仅是需要认定他们已经着手强奸,而且需要认定强奸采取的手段直接对受害人的生命构成了严重威胁才能以特殊防卫认定的吗?促使你写东西的原动力是好的,可是你也至少需要具备基本的法律修养吧。”

  其实,他留下的问题应该反求诸于他自己。他本来可以根据他提出的这些问题逐条对我的观点进行批驳,但他没有。他本来可以自己也写出一些文章来阐释自己的观点,但他也没有。相反,倒是我写了短文回复他的部分观点。见龙城飞将《关于邓玉娇案致“懂法律的人”》

  更可笑的是有位网友这样留言:“含泪劝告作者先好好地、正规地研究几年法律,再来写文章。不要耽误读者的工夫。别的不说,在中国有嫖娼罪吗?这种事儿用得着上刑事法庭审判吗?唉。什么人都有啊。北大法律信息网该整治一下了。”

  不知道这几位留言的是一个人,还是一个群体,或者至少是看到我的观点不舒服的那个群体。不知道他们是学过法律,还是没学过法律。不知道他们是学过法律和法学但没学懂却仍在滥竽充数,还是学到了和孙东东一样患了偏执性精神病。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人们的思想观点总是与他的世界观,他所处的社会地位,他所代表的社会阶层有直接的关系。这些人这么恨我,一定是我的文章触动了他们的神经,触动了他们的利益,至少是他们感到不舒服。

我可以向这些人公开我的观点:

  研究法律问题,我是站在法律的立场上。法理在这里的作用是为无法可依的情况下立法,或已有法律但法律规定已经落伍需要以新的立法更新之的情况下起作用的。

  研究社会问题,我是站在广大的中产阶级和社会下层的一边,我为他们的利益呐喊,为他们的境况呼吁。因为我也是出身于这样的阶层,现在我虽然属于中产阶段,但我们许多家人亲戚,我的许多同学朋友,我的许多同事同乡仍是生活在社会的下层。

  有的“法经济学”家声称,当公平与效率发生冲突时,公平要让位于效率。如果站在有产者的立场看,这是真理。但是,如果站在无产者和中产阶级的立场看,这是一派胡言。
        
  有人对马克思主义恨之入骨,他们或者不懂什么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或者他们是出身于无产阶级和中产阶级的对立面,出身大官僚的家庭。因为他们还没有真正了解马克思主义的精髓。

  同时,我也告诉这些“懂法律的”“砖家”,如果你们真懂法律,就请逐条来批驳我的观点。你能驳倒我,我就甘心情愿地拜你为师,向你学习法律。别忘记,我可是个挑剔的学生啊,多少次大型学术会议上著名专家被我问得王顾左右而言他。

2010-3-7 0:35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
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430985877_0_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