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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0:04:26  浏览:88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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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技术监督局


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1996年1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伪技术产品的管理,预防和打击假冒违法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伪技术是指用于识别真伪、防止假冒的技术。所指防伪技术产品包括:以防伪为基本功能的产品;在产品的加工制造过程中使用了防伪技术,具有防伪功能的产品。
第三条 国家鼓励防伪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强对防伪技术产品生产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引导企业自愿采用防伪技术产品。
第四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对防伪技术产品实施统一管理。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管理防伪技术产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归口管理防伪技术的评审工作;
(三)组织制定防伪技术产品标准,组织开展防伪标准化工作;
(四)组织防伪技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建立防伪技术产品使用者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进行防伪技术及设备引进的审查;
(七)其他防伪技术产品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技术产品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者和使用者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办理本地区防伪技术产品使用者的备案手续,并定期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防伪技术产品使用者名录;
(三)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的其它有关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工作。

第二章 防伪技术评审
第六条 国家对防伪技术实行评审制度。防伪技术的评审,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防伪技术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
第七条 防伪技术持有者根据自愿申请的原则,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填写《防伪技术评审申请表》,并附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包括:
(一)持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二)持有者对该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第八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对防伪技术持有者提供的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初审工作应当在自接到委托之日起30天内完成。
第九条 初审通过的,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作出受理决定,向申请者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防伪技术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初审不合格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防伪技术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防伪技术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定。
第十一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对评审意见进行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防伪技术评审证书》。审定不合格的,说明理由,退回组织评审单位。
第十二条 《防伪技术评审证书》有效期为2到3年。证书到期,持有者可以向国家技术监督局申请审核。逾期不申请审核的,注销《防伪技术评审证书》。
第十三条 《防伪技术评审证书》的持有者,应当保守防伪技术秘密。在进行技术转让时,必须事先报请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转让,不得随意扩散。
第十四条 从事防伪技术评审的专家及有关人员应当保守防伪技术秘密。

第三章 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第十五条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者的义务:
(一)必须保证产品符合相应标准或者合同规定的要求;
(二)必须保证防伪技术的可靠性和供货的唯一性;
(三)必须保守防伪技术的秘密,防止泄密和技术扩散;
(四)必须保证不为第一委托者以外的其他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
(五)不得生产或者接受用户委托生产假冒的防伪标识;
(六)必须查验委托方提供的证明材料;
(七)接受防伪技术产品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者在承接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任务时,委托方应当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证明材料;
(二)使用防伪标识产品的名称、型号以及质量检验机构对该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三)印制商标应当出具商标持有证明;
(四)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委托时,还应当出示其所属国或地区的合法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 使用获得《防伪技术评审证书》的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应当到当地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内容除了包括第十六条各款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所采用防伪标志的图样以及可公开的、用于用户和消费者识别的防伪特征。
第十八条 使用防伪技术的产品必须是合格产品。
第十九条 使用防伪技术产品,应当专项专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自行更换。
第二十条 停止使用或者更换、扩大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范围,应当到当地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停用或者新的备案手续。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防伪技术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制度。防伪技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需要,对部分防伪技术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实行备案公告制度。对经过备案的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定期发布公告。
第二十四条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公告对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进行监督。对冒用防伪标识的假冒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并依法追究该假冒防伪标识生产者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防伪技术评审证书》的持有者未经允许私自转让防伪技术成果,造成技术扩散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收回评审证书。
第二十六条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二)生产假冒防伪标识的;
(三)造成防伪技术泄密和扩散,使用户和消费者蒙受损失的;
(四)接受用户委托生产防伪技术产品,而不按规定查验委托方提供证明材料的;
(五)为第一委托者以外的其他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相同或者近拟的防伪技术产品的。
第二十七条 履行了备案手续的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备案资格,并予以通告:
(一)停止使用或者更换、扩大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范围,不办理停用或者新的备案手续的;
(二)采用防伪技术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被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判定为不合格的。
第二十八条 从事防伪技术评审的专家泄露技术秘密的,取消评审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从事防伪技术产品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以及泄露防伪技术机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人民币、有价证券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防伪技术及产品,应当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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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0〕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节能减排和培育新兴产业工作,进一步加强LED照明产品示范应用,根据科技部关于实施“十城万盏”半导体(LED)照明示范工程试点要求和《东莞市推进LED产业发展与应用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东莞市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产品检测与评估方案》,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纳入我市LED照明产品应用示范工程的灯具产品进行补贴的财政资金,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补贴项目的组织立项工作,市城管局负责补贴项目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拨付相关补贴资金。



第二章 补贴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财政补贴的对象是指镇街或非政府单位、企业组织实施的,并且实施期不超过1年的LED照明产品示范工程,包括道路、广场、地下停车场、隧道、办公楼、商业大厦等。市财政参与投入或已给予过资助的项目,不纳入本办法的补贴对象范围。

第五条 LED产品供应商及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一)LED照明产品必须纳入“东莞市优先采购产品清单”。

(二)LED照明产品供应商及协议供货价格应该通过招标产生,镇街及下属单位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应该实行统一招标,并根据招标结果公示中标供应商、LED照明产品及其中标协议供货价格;非政府单位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的产品补贴价格标准参照近期政府示范工程中同类产品的中标协议供货价格,但不高于项目的实际供货价格。

(三)产品供应商提供的LED照明产品必须符合《关于加强路灯节电改造工程用灯质量监管意见的通知》、LED路灯广东省地方标准、CJJ45-200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及《“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试点示范工程LED道路照明产品技术规范》。

(四)产品供应商应当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承诺(不少于3年);

第六条 示范工程完成后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最少一个季度的检测和评估,评估合格后出具相关报告。



第三章 补贴标准与额度



第七条 每年选择重点区域分批实施相关示范工程,并给予补贴。对各镇街组织实施的LED照明产品示范工程并采购符合我市标准的LED照明产品,市财政按照经核定的LED灯具价格的10%给予补贴;非政府单位、企业参加示范工程并采购符合我市标准的LED照明产品,市财政按照经核定的LED灯具价格的30%给予补贴。

第八条 单项工程灯具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项工程灯具总额在10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的,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单项工程灯具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 补贴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LED照明产品示范工程补贴申请与审批。

(一)编制年度计划。每年11月前各镇街将下一年度拟组织实施的LED照明产品示范工程(包括政府工程和非政府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实施地点、安装的灯具数量、实施期限等)汇总后报市城管局,市城管局会同市科技局编制年度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有关程序编入年度财政预算。原则上每个示范工程灯具总投资不少于50万元,其中路灯、隧道灯项目不少于200盏。

(二)补贴申请。已完成的示范工程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和评估合格后,由各实施单位登陆市科技局申报系统(http://www.dgstb.gov.cn)填写《LED照明产品示范工程补贴申请表》及提交相关附件,书面材料一式三份经市城管局审核同意后送市科技局业务受理窗口,每年3月和9月受理申请。

纳入年度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项目,超过实施期限半年仍未能完成的,市科技局不再受理其补贴申请。

(三)部门审核。市科技局会同市城管局对申请补贴的LED照明产品示范工程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拟补贴项目名单及额度,并送市财政局复核。

(四)项目审批。拟补贴项目由市科技局、市城管局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城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补贴通知。

第十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各组织实施单位:

(一)属镇(街)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划拨到镇(街)财政分局;

(二)属非政府单位、企业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划拨到所属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 有关单位,市直属的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五章 补贴监督



第十一条 列入示范工程的示范项目必须按照《东莞市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产品检测与评估方案》要求,加强示范项目的后续跟踪管理和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城管局和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科技局、城管局、财政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3月1日  证监发字[1998]2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8]22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

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

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

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

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

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