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41:49  浏览:88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4〕10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遵循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投资管理体制,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按照国家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凡属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目录外且国家没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国防科技项目的核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办法实行审批管理。

第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备案分别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权限由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并与国家同步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和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区县(自治县、市)计委负责办理除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备案。市经委、区县(自治县、市)经委负责办理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与备案。

第五条 对北部新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明文规定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外,市政府授权由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第二章 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六条 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庆市)》中所确定的核准权限,向相应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属国家核准权限的项目,国家计划单列企业、中央管理企业和中央部门隶属单位,直接向中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其他企业单位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并争取核准。

属市级核准权限的项目,中央在渝企业或单位,以及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重点企业,直接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并办理核准手续。为方便投资者,其他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提交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接收材料并出具推荐意见后转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属区县(自治县、市)核准权限的项目,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并办理核准手续。

市政府授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准的项目,企业向项目所在的开发区管委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管委会办理核准手续。

第七条 需核准项目的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须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八条 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七)按规定须招标的项目,应说明项目招标初步方案;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时,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四)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五)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属国家核准的项目,(一)、(二)、(三)项应是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

第十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委按照国家要求,编制并公布主要行业的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申报工作。

如项目申请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申请单位,并指导项目申请单位按规定尽快完成核准申请报告的附送文件。项目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应正式受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正式受理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后,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国家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众利益方面的事项。

第十二条 属我市核准权限的项目,如有必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正式受理项目核准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评估中可要求项目申请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进行项目核准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须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 对公众利益有较大影响的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审查时,可采取听证等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需进行专家评议。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项目申请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申请单位。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属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自收到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及时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自收到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转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核准项目进行咨询评估、专家评议以及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应合理安排,但不计算在上述规定工作日内。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同意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不予核准的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核准文件中须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建设地点、总投资、合理工期、招标和监理等基本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办理核准文件的情况汇总报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第十七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须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核准机关申请一次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可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以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超过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未开工建设且未获准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回复。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建设地点发生变化,项目申请单位须重新办理核准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许可手续。涉及引进设备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购置国内设备抵扣新增所得税技术改造项目的确认书,由企业凭核准文件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应当核准而未申报的企业投资项目,或者申报后未被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三章 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第二十条 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庆市)》以外、且国家没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投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是一项告知性服务措施:

(一)为企业提供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投资主管部门调控的资金、资源,优先对符合使用方向并办理了投资备案手续的项目予以支持;

(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时,投资备案资料是证明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依据;

(四)本着就地就近服务投资者的原则,投资备案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企业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报送一式5份项目备案资料(附件2)。

第二十二条 凡属于投资备案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含授权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自收到项目备案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向项目单位颁发投资项目备案证(附件3)。项目业主凭工商营业执照原件领取投资项目备案证。

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单位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三条 已办理投资备案手续的项目,如投资主体或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交回原投资项目备案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后,应在2年内开工建设。如超过2年仍未开工,投资项目自动销号。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投资项目备案证,并分发到市经委、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须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办理备案的情况汇总报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市经委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全市办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的情况汇总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七条 涉及引进设备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购置国内设备抵扣新增所得税技术改造备案项目的确认书,由企业凭投资项目备案证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投资项目备案证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机关应依法撤销核准文件或备案证。

对应核准而未核准就擅自开工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因此而带来的一切损失,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对应备案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已开工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对其提供权益保障支持。因此可能带来的权益损失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核准和登记备案手续,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超越权限核准项目,不得违规办理投资备案,不得在项目核准和登记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违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核准的项目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属违规行政。因此而产生的经济的、法律的责任,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三十二条 对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未按规定办理投资备案手续,或未按时报送投资备案汇总情况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会同市经委,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自筹资金的投资建设项目,也按本办法实行核准或备案。

第三十四条 市监察局、市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设置专门的投诉电话,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等部门在相关网站上设立投诉站,在主要媒体上公布。各类投资者对违规办理投资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的部门和个人可以通过投诉得到帮助。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此前我市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庆市)(2004年版)

2.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3.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附件1: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庆市)

(2004年版)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2.目录规定“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大项目报市政府决策后再办理核准手续。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享有同等权限。

3.目录规定“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4.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五)本目录为2004年版。根据情况变化,与国家同步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以及大型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型水库项目和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小一型水库,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其他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一至四级堤防工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其他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长江、嘉陵江、乌江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5000千瓦及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按市审批的矿区规划,年产6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6万吨以下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 (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 (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一级及以上公路,采取收费还贷建设的二级公路、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公路项目,以及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区县(自治县、市)公路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长江(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区县(自治县、市)以及跨嘉陵江、乌江、渠江、涪江、綦河、大宁河、小江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1000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000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0万吨及以上、50万吨以下的钾矿肥项目,10万吨及以上的磷矿肥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其他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万吨及以上、10万吨以下纸浆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排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供水5万吨及以上城镇供水项目、日处理能力5万吨及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特许权规定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长江(通航段)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市内跨区的道路、桥梁、隧道项目,跨嘉陵江、乌江、渠江、涪江、綦河、大宁河、小江的城市桥梁项目,城镇垃圾焚烧处理场项目,日处理能力500吨及以上的城镇垃圾填埋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特许权规定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核准项目,按市级部门(单位)和其他单位投资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市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非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 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域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其他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核准项目按市级部门(单位)和其他单位投资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市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 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其他主题公园由市政府核准。

民政、社区、计划生育、劳动社会保障、新闻出版等其他社会事业:市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 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但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



附件2: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企业基本情况
全 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性 质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股份制企业 5.其他企业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
1.新建 2.扩建3.改建4.迁建5.其他

拟建地点


建设规模

及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工期


计划开工时间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论城市边沿地区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基本架构及发展趋势

重庆市铜梁县公安局研究室主任 王泗友

城市边沿地区是指城市与城市、城市与农村相毗邻、接壤地带,统称城乡接合部,往往属于“几不管”区域。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经营方式的转变,在社会生活、经济秩序以及市场运作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影响稳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它们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构成了日益凸显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成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突出问题,也成了妨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主要因素。特别是城市边沿地区最易被忽略,也是产生和发展群体性治安事件的高发地带。因此,认真分析、研讨、预测群体性事件所形成的诸多因素和发展趋向,理清思路,对症下药,标本兼治,对实施西部大开发,确保城乡稳定、繁荣和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基本架构
群体性治安事件因其不同的形成因素反映出不同的事实属性。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和发展,也是一个地区、一个阶层的政治因素、经济水准、文化素养、道德情操的综合反映。不同地区、不同因果关系也会反映出不同的表现形式。近年来,尤其在地处区县边沿地带,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频率之高,规模之大,行为之烈,因果关系之复杂,结构及表现形式之多样,今非昔比,概括起来有以下九个方面:
(一)封建迷信、非法组织“门徒会”、“法轮功”的渗透,在农村地区形成了隐蔽性、多发性群体性事件。
一是封建迷信的滋生与蔓延。城市边沿、毗邻、城乡接合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群众科学的、文明的思想意识得不到应有的发掘和引导,致使几千年遗留下来的愚昧的、落后的思维方式无法改进和根除。一些群众往往由一个错觉、呓语,也可由一些正常的自然现象,无法用科学的道理去诠释,就毫无根据地煽布异端邪说,迷惑无知群众,鼓动、聚集无知农民,拜神拜佛,使其迷信成疾,无心劳动,荒废生产,非法集会,造成不良影响。
二是非法组织“门徒会”的传播与渗透。近年来,由毗邻省、市(县)流窜的“门徒会”头子秘密活动,打着“宗教自由”、“信仰自由”的幌子,在群众中宣扬“神赐生命粮”、“祷告治病消灾”的歪理邪说,大批群众深受蒙骗,在贫困、边远、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的村落,非法建立了“门徒会”的组织机构,经常非法秘密集会,制订反动纲领,干扰农村基层政权,严重影响农村生产、生活秩序。近几年虽几经取缔,但仍然死灰复燃之势。
三是非法组织“法轮功”的侵蚀与蛊惑。自1998年开始,具有反动属性的“法轮大法”以“真、善、忍”为诱饵拉拢腐蚀群众,“法轮大法”辅导站负责人曾多次聚集多人前往千里之外进行“考察学习”,多次集体聚会,群体练功、传法,还规定不得收看新闻联播,不得过问政治和国家大事,公然与我党和政府争夺群众和思想阵地,其反动面目暴露无遗。从取缔“法轮功”和查禁修炼人员的情况看,有部分人虽然出于良好的健身愿望,但由于“法轮大法”的反动本质所决定,只要广大人民群众的斗志有所松懈或者“法轮功”组织形成气候和规模,他们就会乘机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事业进行疯狂的捣乱和破坏。
(二)由于“三大恶势力”的介入,酿成了对抗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一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宗族恶势力。在农村地区以村、社为单位的农村,同宗同族、三亲六戚无所不在。有的设族长、定族规,以其严密的组织、较强的凝聚力,向农村基层组织渗透;有的阻扰办案、包庇罪犯,以致发展到砸警车、打警察、抢人犯;有的以言代法、以强凌弱,欺压外姓群众,殴打他人,引发宗族与宗族之间的武力械斗;有的对违反家法家规的子弟施以暴刑;有的组织打手非法进行没收、查封、变卖、扣押物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二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流氓恶势力。他们的组织形式大多以同乡、同学、狱友、劣迹中青年、品学兼劣的中小学生组成,模仿外地黑社会组织形式,制定帮规,纹身刺号,划分势力范围,以团伙的形式经常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敲诈勒索、白吃白拿、称王称霸,集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于一身。他们具有强烈的反政府、反社会的罪恶心理,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对抗党和政府,仇视执法人员,替人收债,介入纠纷,参与违法,已发展到干扰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各个领域。
三是以个体形式出现、触犯众怒的地方恶势力。这种恶势力主要是出于个人利益的需要以求得心理的暂时平衡,我行我素,唯所欲为。有的常以“话不投机,看不顺眼”为由,顿起疑心,大打出手;有的个体经营户、公司负责人、农村干部以及社会闲散无聊人员,煽动闹事,称霸一方,制造混乱,其行为恶毒暴戾,不计后果;有的虐待家庭人员;有的查封、扣押、损坏公私财产;有的书写诬告、匿名信件,拨打恐吓、威胁电话,制造事端,唯恐天下不乱。往往由于个人行为,造成众矢之的、群情激愤,引发群体围攻。
(三)因矿山开采,土地、林权纠纷引发了经常性、复杂性群体性事件。
⑴由矿山开采的系列运作不当而引发。以边沿山区县为例,大量的久负盛名的矿产资源,由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软、硬件设施相当落后,招商引资困难,缺乏规范指导与作业等原因,丰富的矿产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有序地开采和利用,造成矿主与矿商,团体与个人的利益处置不当,国家受损、矿农受损而引发经常性的群体上访、请愿事件:
一是开采不规范,半机械化与人工开采相结合,图方便、省事,漫山遍野挖地坑,既破坏矿产资源又践踏了大面积耕地和林草,既误农事又无收入;
二是买卖不划算,大量矿石挖掘后不能进行深加工,运毛坯至沿海一带出售,劳民伤财,矿石采尽收入无几;
三是收购不成系统,矿农采矿后,愿买就买,谁买就卖,投机钻营,转手买卖,以物易物,甚至连民爆物品也交易其中,造成大量隐患;
四是由于不规范的开采,残渣的堆积、倾倒不统一,泥渣淤堵,山洪暴发,河流改道,致使农民土地受损,矿商与矿农发生纠纷;
五是矿山开采后应该对矿农进行的补助政策久不兑现,甚至不兑现,引起公愤,造成集体上访。
⑵由林区、土地纠纷引起。自退耕还林试点工作实施以来,由于在开展联产承包责任制工作时,工作人员粗心大意,不负责任,造成《土地证》上的界畔、数据与实际界畔、数据不吻合,界限无法确定,纠纷迭起,农民群众经常聚集闹事,要求上访政府,致使农村地区治安秩序存在极不稳定之隐患。
(四)因农民负担过重和不合理负担的难以清除,引发了多发性、反复性群体性事件。
减轻农民负担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正确处理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关键。然而,对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区县来讲,无意义的建设过多过滥,财政赤字,入不敷出,第三产业发展缓慢,丰富的农副特产品、地矿资源无力开发和利用,经济效益停滞不前。以致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费无法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各种面向农村名目繁多、乱收费、乱集资、乱涨价、乱罚款、乱摊派,屡禁不止,一浪高过一浪,经常因农民负担过重导致进京上访、集体上访,甚至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
(五)因执法部门执法行为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
一是执法不当,程序违法,有的执法部门
二是处罚失当。主要是指极少数基层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手段时,偏听偏信,一意孤行,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处罚失当,当处不处,该罚不罚,久拖不决,久侦无果,因而导致受害者多次上访和重复上访。
三是劳动仲裁不妥。一些因劳务纠纷引发的仲裁案件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和兑现,甚至仲裁错误,致使集体上访和群众集体请愿。
四是案件处理不及时。由于有的执法机关习惯于机关化工作作风,行为懒惰,宗旨意识淡化,由“找事办”变为“等事办”,而今又由“等事办”蜕变为“不办事”,特别是极个别的单位说话凭亲疏,办事分难易,案件不“破”不“立”,致使受害人哭诉无门,造成小事变大,易事变难,酿成群体性事件。
五是利益趋动,违法行政。
(六)因扶贫的方式方法欠妥触发群体性事件。
一是扶贫项目脱离实际。城市边沿地区之所以贫困除了客观上存在的交通、通讯、地域条件的限制外,主要原因就是对自身蕴藏的资源优势没有进行合理、有效的开发和利用,没有把发展区域经济和特色经济运用到实际工作之中,脱离实际的所谓“民心工程”缺乏战略眼光,既无前瞻性也无创造性,往往都是赶“热门”、追“后骚”,东施效颦,邯郸学步,弄巧成拙,不但没能增加农民的收入,反而加重了农民的负担,拖延了脱贫致富的时间,制约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多数农民怨声载道。
二是扶贫贷款的发放不当。有的信贷部门片面理解所谓的“偿还能力”,或者受“唯上”、“唯规”的制约,造成相对贫困无偿还能力的贫困户望“洋”兴叹,客观上造成先富的继续富,“肥上加膘”,后富的无法富,赊借无门。因而触怒贫困农民,纷纷上访请愿。
(七)因国有企业改制,辅助措施处置不当,导致群体性事件。
一是在操作上失策。有的部门负责人错误理解“资金重组”、“兼并”、“拍卖”的含义,忽略国企改革的宏伟意图,想当然,不切合实际,任人唯亲,不兼顾职工的主、客观利益,引起群众不满。
二是工作顾此失彼。有的部门负责人不能合理组织、安排、解决下岗职工的分流问题,无力引导、实施再就业工程。
三是忽视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职工生活不能保证,去留不能协调,客观上造成老无所依、老无所靠,下岗职工心存疑虑,对自己的生活出路非常担心,产生对抗情绪。
(八)因市场交易、欺行霸市行为滋生群体性事件。
在边沿地区生产、生活、进行贸易的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薄,经济意识保守,地方保护意识强烈,个体经营户之间形成一种“排外”倾向,不允许外地客商来本地经商、办企业,一旦有人介入,便唆使、煽动、拉帮结伙、欺压对方,甚至敲诈勒索,打骂客商,造成外地客商无处藏身。
(九)因重点工程的承建、移民的迁徙和补偿引发群体事件。
一是重点工程的征地纠纷、移民的拆迁纠纷时有发生;
二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方式不当,引起建筑行业的同仁不满;
三是建筑老板克扣工人工资,引起工人不满;
四是建筑工民工与当地农民的关系不融洽、不协调,甚至互为侵害。
二、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展趋势
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和发展有客观存在的社会背景,又有自身结构形成的复杂因素,具有社会影响大、处置难度大、不易根治的特性,可以说是一项值得公安理论界长期探讨的高难度课题。笔者认为,就边沿城乡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而言,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发展趋势:
(一)从群体性事件的内在联系上分析。
一是由相对松散型将向密集型转变。从群体性事件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上看,大多由分散的个体集合,“滚雪球”式发展,表现形式较为松散,且无比较稳定的组织,只是采用召集、通讯手段在较短的时间内汇集在一起形成群体。出于共同的利益需要,呼之应之,发展成为有组织或相对稳定的集团,串通一气,捣乱破坏,这种组织形式如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和瓦解,极有可能造成群体性治安事件。

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轻工业局联合制定的《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单耗标准》下发你关,自2000年5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从事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植物油精炼加工的单耗审批、备案、核销管理。本标准实施后,海关总署下发的《核销手册》中的精炼植物油单耗标准予以废止,各海关一律按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0年5月1日前备案的合同仍按原标准备案、核销。
请遵照执行。



HDB0007--1999
--精炼豆油 15079000
精炼菜子油 15149000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进口毛大豆油(税号15071000)、毛菜子油(税号15141000)为主要原料,经精炼(化学精炼或物理精炼工艺及某些稍做改变的精炼工艺)制成的精炼食用豆油(税号15079000)、精炼食用菜子油(税号15149000)。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植物油精炼单耗:指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单位质量的精炼植物油所消耗的毛油质量。
2.2 植物油精炼损耗率%:指单位质量的毛油与经精炼加工制成的精炼油质量之差占毛油质量的百分率。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毛大豆油、毛菜子油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
| 品 种 | | |
| | 毛大豆油 | 毛菜子油 |
| 项 目 | | |
|------------------------------|----------------|----------------|
|色泽(罗维朋比色计1英寸槽)≤|黄70红6 |黄35红7 |
|------------------------------|----------------|----------------|
|游离脂肪酸,% ≤|2.0 |2.0 |
|------------------------------|----------------|----------------|
|水分,% ≤|0.20 |0.20 |
|------------------------------|----------------|----------------|
|杂质,% ≤|0.20 |0.20 |
|------------------------------|----------------|----------------|
|磷,mg/kg ≤|400 |400 |
|------------------------------|----------------|----------------|
|加热实验(280℃) ≤|允许有微量析出物|允许有微量析出物|
----------------------------------------------------------------------
3.2 产品要求
大豆色拉油应符合GB7653和GB13103--91的规定(见附件1,3)。
菜子色拉油应符合GB7654和GB13103--91的规定(见附件2,3)。
精炼植物油应符合GB15197的规定(见附件4)。
4 单耗标准
4.1 植物油精炼单耗标准
在符合3.1和3.2条的情况下,毛油精炼损耗率为不大于7%,单耗不大于1.075kg/kg。
4.2 植物油精炼单耗计算方法
在符合3.1和3.2条件的情况下,植物油精炼单耗结果按式(1)表示:
Y(KG)=X1÷(1--X2) ………………(1)
式中:Y——植物油精炼单耗,kg;
X1——精炼植物油单位质量,kg;
X2——植物油精炼损耗率,%;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从90年代初开始,从事油脂加工贸易的企业在国内东部沿海一带迅速崛起,这些企业大多具有生产规模大、资金投入大、技术起点高、设备先进,产品质量高和拥有众多的高级技术人才的特点,整体水平位居国内油脂行业领先水平,几年来为行业的发展起到了显著的推动作用,为了维护行业的有序发展,促进加工贸易的科技进步,公平竞争和海关的有效监督,尽快制定统一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已显得十分必要,相信通过新的标准的颁布实施,在扶优限劣、保护环境和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等方面将起到重要作用。
二、标准的编制依据
以现行的国家标准和植物油精炼加工工艺及国内外植物油加工企业生产水平为主要依据,参考国外行业相关标准,结合实地调研,在充分考虑加工贸易生产实际的前提下,制定科学、规范、统一、实用的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单耗标准,该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植物油精炼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植物油精炼加工的单耗审批、备案、核销管理。
三、标准中主要条款的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以进口毛大豆油、毛菜子油为主要原料,经精炼(化学精炼或物理精炼工艺及某些稍做改变的精炼工艺)制成的精炼食用植物油。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植物油精炼单耗:指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单位质量的精炼植物油所消耗的毛油质量。
植物油精炼单耗结果按式(1)表示:
Y(KG)=X1÷(1--X2) ………………(1)
式中:Y——植物油精炼单耗,kg;
X1——精炼植物油单位质量,kg;
X2——植物油精炼损耗率,%;
2、植物油精炼损耗率%:指单位质量的毛油与经精炼加工制成的精炼油质量之差占毛油质量的百分率,本标准毛油精炼工艺损耗率为不大于7.0%。
3、精炼植物油:指经脱磷、脱酸、脱色、脱臭等工序加工而成的高级食用植物油。
4、化学精炼:由脱磷碱炼中和、脱色、脱臭三个工序组成。
5、物理精炼:由脱磷、脱色、脱酸脱臭三个工序组成。
6、原料要求:植物油精炼企业对环境的污染主要是来自于精炼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即植物油精炼损耗),由于植物油精炼工艺是十分成熟的工艺,所以毛油质量的好坏是影响损耗的主要因素,在保护环境并充分考虑到各方面利益的前提下,毛油的质量应满足标准的要求,如低于标准的要求,将会导致损耗增加,并增大企业的环保压力。
7、产品要求: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加工贸易企业所采用均是当今国外较为先进的设备和成熟的工艺,其产品质量远高于国内色拉油标准,如产品质量低于标准要求则损耗也随之降低。
四、标准中涉及的工艺。
1、化学精炼的主要工艺流程
毛豆油 毛菜油→过滤→加热→加酸→混合→加碱液→混合反映→聚凝→离心分离→水洗→离心分离→真空干燥→加热→加酸→加白土混合→脱色→过滤→加热→蒸馏脱臭→冷却→过滤→精炼油
2、物理精炼的主要工艺流程
毛豆油 毛菜油→过滤→加热→加酸→混合→加稀碱液聚凝→加热破乳→离心分离→水洗→离心分离→真空干燥→加热→加酸→加白土→混合→脱色→过滤→加热→蒸馏脱酸脱臭→冷却→过滤→精炼油
五、精炼损耗的组成
油脂精炼损耗一般有几个部分组成,既脱磷、脱酸、脱色、脱臭损耗。
脱磷损耗%:毛油含磷量ppm(mg/kg)×30÷10000以下
脱酸损耗%:毛油的游离脂肪酸含量%×2以下
脱色损耗%:毛油重的0.5%以下
脱臭损耗%:毛油重的0.5%以下
水杂损耗%:毛油重的0.2%以下
六、标准的执行原则
海关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在企业进行油脂精炼加工贸易审批、备案、核销时,如发现超出标准损耗要求时,如属于原料质量差或管理问题则照章补税,确因精炼工艺发生重大改变造成损耗超标,应要求企业出示当期所有生产记录和详细的工艺说明,及原料和产品货批的质量检验报告,该报告需由具有第三方公证地位的检验机构出具(国家授权认可的国家或省级检验机构),并将上述有关材料上报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64.34
:664.5
大豆色拉油 GB 7653--87
Soybean salad oil
大豆色拉油系指大豆毛油经脱胶、脱酸、脱色、脱臭(脱脂)等工序加工精制而成的高级食用植物油。主要作凉拌油或作蛋黄酱、调味油的原料油。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大豆色拉油。
1 特征指标
20
折光指数(n ):1.4730~1.4770
比重(20/4℃):0.9210~0.9250
碘价(gI/100g):123~142
皂化价:(mgKOH/g):188~195
2 质量标准
----------------------------------------------------
项 目 | 指 标
------------------------------------|--------------
透明度 | 澄清、透明
------------------------------------|--------------
气滋味 | 无味、口感好
------------------------------------|--------------
色泽(罗维朋比色槽133.4mm)| Y20R2.0
------------------------------------|--------------
水分及挥发物(%) | ≤0.10
------------------------------------|--------------
杂质(%) | ≤0.05
----------------------------------------------------
----------------------------------------------------
项 目 | 指 标
------------------------------------|--------------
酸价(mgKOH/g) | ≤0.3
------------------------------------|--------------
过氧化值(meq/kg) | ≤10
------------------------------------|--------------
冷冻试验(0℃冷藏5.5h以上) | 澄清、透明
------------------------------------|--------------
不皂化物(%) | ≤1.0
------------------------------------|--------------
烟点(℃) | ≥220
----------------------------------------------------
3 卫生标准
按国家食品卫生标准(GB2707~2763—81)执行。
4 内装量
不低于表示重量。
5 掺杂物
本品不得掺有其他油类。
6 检验方法
6.1 透明度:按GB5525—85《植物油脂检验 透明度、色泽、气味、滋味鉴定法》执行。
6.2 气滋味:按GB5525—85执行。
6.3 色泽:按GB5525—85执行。
6.4 水分及挥发物:按GB5528—85《植物油脂检验 水分及挥发物测定法》执行。
6.5 杂质:按GB5529—85《植物油脂检验 杂质测定法》执行。
6.6 酸价:按GB5530—85《植物油脂检验 酸价测定法》执行。
6.7 过氧化值:按GB5538—85《植物油脂检验 油脂酸败试验及过氧化值测定法》执行。
6.8 不皂化物:
6.8.1 乙醚法:按GB5535—85《植物油脂检验 不皂化物测定法》执行。
6.8.2 石油醚法:见附录A。
6.9 比重:按GB5526—85《植物油脂检验 比重测定法》执行。
6.10 折光指数:按GB5527—85《植物油脂检验 折光指数测定法》执行。
6.11 碘价:按GB5532—85《植物油脂检验 碘价测定法》执行。
6.12 皂化价:按GB5534—85《植物油脂检验 皂化价测定法》执行。
6.13 烟点:见附录B。
6.14 冷冻试验:见附录C。
7 包装、储存和运输
7.1 包装容器必须专用,清洁、干燥和密封,应符合卫生要求。容器上要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和重量。
7.2 应储存于低温、干燥和避光处。
7.3 运输要注意安全、防止渗漏、污染及标记脱落。

附录A 不皂化物(石油醚法)(补充件)
本附录适用于一般的动植物油脂,不适用不皂化物含量多的鱼油和饲料级的脂肪。
A.1 仪器和用具
A.1.1 刻度分液漏斗500mL。
A.1.2 锥形瓶250mL
A.1.3 冷凝管(与锥形瓶配套)。
A.1.4 电热恒温水浴锅。
A.1.5 索氏脂肪抽提器(底瓶250mL)。
A.1.6 电热恒温箱。
A.1.7 分析天平,感量0.0001g。
A.1.8 备有变色硅胶的干燥器。
A.1.9 滴定管。
A.2 试剂
A.2.1 95%乙醇(分析纯)。
A.2.2 50%氢氧化钾水溶液。
A.2.3 石油醚(分析纯)。
A.2.4 0.02N氢氧化钾溶液(准确标定)。
A.2.5 1.0%酚酞指示剂。
A.3 操作方法
A.3.1 准确称取混合均匀试样约5g于锥形瓶中,加30mL乙醇和5mL氢氧化钾溶液,接回流冷凝器缓慢煮沸1h至皂化完全。
A.3.2 将皂化物移至萃取用的刻度分液漏斗中,并用乙醇冲洗至40mL刻度,然后用蒸馏水洗涤转移至总体积为80mL并用少量石油醚洗瓶,并将洗瓶的石油醚倒入刻度漏斗中,室温放置,冷却后加入50mL石油醚。塞上塞子并剧烈振动至少1min,然后静置分层,清晰后,放出下层皂液至另一分液漏斗中、将石油醚层留在原来的分液漏斗中。皂液每次用50mL石油醚重复萃取,至少6次以上每次都应剧烈振动,将石油醚合并到原来分液漏斗中,用25mL10%乙醇(水溶液)洗涤合并液3次,每次都应剧烈振动并弃去乙醇层(注意切勿放掉石油醚层)。将石油醚萃取液转移到恒重的脂肪抽提器底瓶中,在水浴上蒸发回收石油醚后,于烘箱中干燥、冷却、称重、直至恒温。
A.3.3 称量之后,在残留物中加入60mL50℃左右的含指示剂并预先中和至淡红色的乙醇,用0.02N氢氧化钾标准溶液滴到淡红色为止。
A.4 结果计算
V.N.282
残留物中脂肪酸重量(g)--------------=0.28NV…………(A1)
1000
W1-0.28N.V
不皂化物(%)=--------------×100………………………(A2)

式中:W——试样重量,g;
W1——残留物重量,g;
N——氢氧化钾标准溶液的当量浓度,N;
V——滴定所消耗氢氧化钾溶液体积,mL;
0.28——每毫克当量油酸的重量,g。
双试验结果允许差不超过0.2%,求其平均数,即为测定结果。测定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一位。

附录B 烟点(补充件)
本附录适用于一般油脂
B.1 仪器和用具
B.1.1 试验箱。
B.1.2 温度计0~300℃。
B.1.3 样品杯。
B.1.4 加热板。
B.1.5 石棉板。
B.1.6 热源:煤气灯或电炉。
B.2 操作方法
将油或溶化了的脂肪样品,小心装入样品杯中,使其液面恰好在装样线上,并调节仪器的位置,使火苗集中在杯底部的中央,将温度计垂直地悬挂在杯子中央,水银球离杯底约6mm处。
迅速加热样品到发烟点前42℃左右,然后调节热源,使样品升温速度为5~6℃/min,发烟点指样品出现少量烟,同时继续有浅兰色的烟冒出时的温度,借助100W灯光看发烟时的温度,即为烟点。
双试样允许差不超过2℃,求其平均数即为试验结果,测定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一位。

附录C 冷冻试验(补充件)
本附录适用于一般精炼、干燥的动植物油。
C.1 仪器和用具
C.1.1 油样瓶:115mL(直径约40mm)。必须洁净、干燥。
C.1.2 0℃冰水浴:容积约为2L(高约250mm)内装有碎冰块的桶。
C.1.3 温度计:(--10℃~50℃)。
C.1.4 软木塞和石蜡(封口用)。
C.2 操作方法
将混合均匀的油样(200~300mL)加热至130℃时立即停止加热,并趁热过滤,将过滤油注入油样瓶中,用软木塞塞紧,冷却至25℃,用石蜡封口。然后将油样瓶浸入0℃的冰水浴中。用冰水履盖,使冰水浴保持0℃,随时补充冰块,放置5.5h后取出油样瓶并仔细观察脂肪结晶或絮状物(注意切勿错误地认为分散在样品中细小的空气泡是脂肪结晶)通过试验,合格样品必须是澄清透明。
注:①预先热处理的目的是除去微量的水分,并且破坏可能出现的结晶核。因为
两者都会影响试验,会带来絮状物或者过早的结晶。
②如果需要延长冷冻试验时间,可在5.5h后,将油样瓶继续放入冰水浴
中,根据需要时间,再取出观察,观察后油样瓶尽速放回冰水浴,以防止
温度上升。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由商业部粮油工业局归口。
本标准由商业部西安油脂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艳霞、鲍元奇、何洪钧、谢阶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色拉油卫生标准 GB13103—91
Hygienic standard of salad oil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色拉油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菜籽、大豆、花生、棉籽、玉米胚芽等毛油,经脱胶、脱酸、脱色、脱臭等工序加工精制而成的高级食用色拉油。
2 引用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 感官指标
具有正常色拉油的色泽、透明度、气味、滋味,无其他酸败味及异味。
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下表。
----------------------------------------------------------
项 目 | 指 标
------------------------------------|--------------------
酸价 ≤| 0.3
过氧化值,meq/kg ≤| 10
羰基价,meq/kg ≤| 10
砷,mg/kg ≤| 0.2
铅,mg/kg ≤| 0.1
黄曲霉毒素B1,ppb ≤| 5
食品添加剂 | 按GB2760规定
----------------------------------------------------------
注:砷、铅为非必检项目。
5 标志要求
按GB7718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吉林省、山东省、北京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召萍、吴其乐、石瑞平、吕燕柏、赵新生。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64.34:664
.5
菜籽色拉油 GB7654—87
Rapeseed salad oil
菜籽色拉油系指菜籽毛油经脱胶、脱酸、脱色、脱臭(脱脂)等工序加工精制而成的高级食用植物油。主要作凉拌油或作蛋黄酱、调味油等的原料油。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菜籽色拉油。
1 特征指标
20
折光指数(n ):1.4710~1.4755
比重(20/4℃):0.9090~0.9145
碘价(gI/100g):94~120
皂化价(mgKOH/g):168~182
2 质量标准
----------------------------------------------------------
项 目 | 指 标
------------------------------------|--------------------
透明度 | 澄清、透明
------------------------------------|--------------------
气滋味 | 无味、口感好
------------------------------------|--------------------
色泽(罗维朋比色槽133.4mm)| Y20R2.0
------------------------------------|--------------------
水分及挥发物(%) | ≤0.10
------------------------------------|--------------------
杂质(%) | ≤0.05
------------------------------------|--------------------
酸价(mgKOH/g) | ≤0.3
------------------------------------|--------------------
过氧化值(meq/kg) | ≤10
------------------------------------|--------------------
冷冻试验(0℃冷藏5.5h以上) | 澄清、透明
------------------------------------|--------------------
不皂化物(%) | ≤1.5
------------------------------------|--------------------
烟点(℃) | ≥220
----------------------------------------------------------
3 卫生标准
按国家食品卫生标准(GB2707~2763—81)执行。
4 内装量
不低于表示重量。
5 掺杂物
本品不得掺有其他油类。
6 检验方法
6.1 透明度:按GB5525—85《植物油脂检验 透明度、色泽、气味、滋味鉴定法》执行。
6.2 气滋味:按GB5525—85执行。
6.3 色泽:按GB5525—85执行。
6.4 水分及挥发物:按GB5528—85《植物油脂检验 水分及挥发物测定法》执行。
6.5 杂质:按GB5529—85《植物油脂检验 杂质测定法》执行。
6.6 酸价:按GB5530—85《植物油脂检验 酸价测定法》执行。
6.7 过氧化值:按GB5538—85《植物油脂检验 油脂酸败试验及过氧化值测定法》执行。
6.8 不皂化物:
6.8.1 乙醚法:按GB5535—85《植物油脂检验 不皂化物测定法》执行。
6.8.2 石油醚法:按GB7653—87《大豆色拉油》附录A执行。
6.9 比重:按GB5526—85《植物油脂检验 比重测定法》执行。
6.10 折光指数:按GB5527—85《植物油脂检验 折光指数测定法》执行。
6.11 碘价:按GB5532—85《植物油脂检验 碘价测定法》执行。
6.12 皂化价:按GB5534—85《植物油脂检验 皂化价测定法》执行。
6.13 烟点:按GB7653—87附录B执行。
6.14 冷冻试验:按GB7653—87附录C执行。
7 包装、储存和运输
7.1 包装容器必须专用,清洁、干燥和密封,应符合卫生要求。容器上要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和重量。
7.2 应储存于低温、干燥和避光处。
7.3 运输要注意安全,防止渗漏、污染及标记脱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由商业部粮油工业局归口。
本标准由商业部西安油脂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艳霞、鲍元奇、何洪钧、谢阶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5197—94
精 炼 食 用 植 物 油 卫 生 标 准
Hygienic standard of refined oil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精炼食用植物油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菜籽、大豆、花生等植物油,经脱胶、脱酸、脱色、脱臭等工序精制而成的高级食用精炼油,主要用作烹调及加工食品,本标准也适用于高级烹调油。
2 引用标准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测定方法
GB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3 卫生要求
3.1 感官指标
具有各种食用精炼油应有的色泽、透明度、气味、滋味,无杂质及异味。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
项 目 | 指 标
------------------------------------|----------------------
酸价 ≤| 0.5
过氧化值,meq/kg ≤| 10
羰基价,meq/kg ≤| 10
黄曲霉毒素B1,ug/kg ≤| 5
食品添加剂 | 按GB2760的规定
------------------------------------------------------------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按GB5009.37中第1章规定操作。
4.2 酸价检验按GB5009.37中2.1规定操作。
4.3 过氧化值检验按GB5009.37中2.2规定操作。
4.4 羰基价检验按GB5009.37中2.3规定操作。
4.5 黄曲霉毒素B1检验按GB5009.22规定操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湖北、山东、北京、天津等省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召萍、吕燕柏、杨明亮、张泽、崔春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