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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22:56  浏览:81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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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的复函

(2002年8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2〕148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建办法函[2002]300号)收悉。对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对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拆迁如何执行法规政策的请示〉的答复》(川建委房发[1999]0125号)的性质认定问题,你们认为:“该答复是对《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问题的答复,并不是针对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此,我们没有不同意见。



附: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

(2002年7月12日 建办法函[2002]300号)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

最近我们收到四川省自贡市刘正友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他们要求撤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对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拆迁如何执行法规政策的请示》的答复”(川建委房发[1999]0125号),我们已经依法受理。在审查中我们认真研究了四川省建设厅川建委房发(1999)0125号答复函(附后),认为该答复是对《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拆迁管理条例》适用问题的答复,并不是针对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以上意见妥否,请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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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发布、实施《出版物条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发布、实施《出版物条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条码分中心,新华书店总店,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出版物条码的管理,推进条码技术在新闻出版行业的应用,加快新闻出版行业的信息化建设,特制定并发布《出版物条码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实施。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版物条码管理,保证出版物条码质量,加快出版物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国注册并获准使用ISBN、ISSN、ISRC号的出版单位,必须办理和使用出版物条码。
第三条 出版物条码是由一组按EAN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出版物标识。出版物条码包括图书条码、期刊条码、音像制品条码和电子出版物条码。
第四条 各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出版发行单位规范使用出版物条码,推广应用出版物条码技术。

第二章 出版物条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五条 新闻出版署是全国出版物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出版物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修订、宣传、贯彻和实施出版物条码的有关标准;
(三)组织全国出版物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处理出版物条码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是全国出版物条码工作机构,在新闻出版署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出版物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全国出版物条码工作;
(三)负责全国范围内出版物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出版物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四)开展与出版物条码技术有关的国内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负责审批出版物条码申请单,并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出版物条码软片。
第七条 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地方分中心接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领导,其业务工作接受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出版物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协调和集中管理本地区的出版物条码工作;
(三)负责审核和汇总本地区出版物条码申请单;为本地区出版单位发放条码;
(四)负责本地区出版物条码质量检测、技术培训,提供出版物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第三章 出版物条码的制作和申办方法
第八条 为了切实达到出版管理的目的,确保出版物条码软片的制作质量,出版物条码软片统一由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制作。其它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此项业务。
第九条 北京地区中央级出版单位向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申办条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版单位向所在地的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地方分中心申办条码。
第十条 条码的申办按下列程序进行:
1.图书出版单位申办条码,持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出版社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出具的含有书号分配数量、书号起止号的证明信,经新闻出版署图书出版管理司核准后,到中国ISBN中心领取书号的顺序号、校验码,然后按第九条的规
定申办条码。
当出版单位重印图书的价格与上一次印刷不同时,须申办带有附加码的条码。出版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条码申请单,按第九条的规定申办条码。
2.期刊出版单位申办条码,须到中国ISSN中心办理ISSN号后,携带期刊登记证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条码申请单,按第九条的规定申办条码。
3.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办条码,持由新闻出版署音像和电子出版管理司核发电子出版物的批准文件、中国ISBN中心核发的ISBN号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条码申请单,按第九条的规定申办条码。
4.音像出版单位申办条码,持中国ISRC中心分配的版号批准文件和条码申请单,到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申办条码。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收到条码申请单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条码软片的制作。
第十二条 出版物条码软片的模块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2904。

第四章 出版物条码的应用
第十三条 无条码的出版物或印有不符合质量标准条码的出版物不得上市销售。
第十四条 出版单位不得将一个条码在多种出版物上使用。出版单位对其相应出版物的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十五条 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对出版物条码的颜色及印刷位置的标准和规定印刷出版物条码。
第十六条 印刷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出版物条码,不得随意缩小。如需使用缩小版的条码,应在申办条码时向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注明,由该中心制作缩小版的条码软片,以保证出版物条码的印刷质量。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出版单位的出版物条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八、十三、十四和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从事出版物条码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出版物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0年3月29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3〕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八月十二日



长沙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大力实施“兴工强市”战略,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工业十大标志性工程的实施意见》(长办发〔2002〕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是为了鼓励、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参与工业十大标志性工程和其他工业企业投资,培育和壮大优势企业和支柱产业,推动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 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是市政府设置的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原则,用于扶持列入工业十大标志性工程的龙头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市财政设立科目,实行专项管理。

第四条 技术改造引导资金坚持突出重点,集中投入,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的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接受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扶持的单位和项目。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由以下来源组成:

(一)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亿元;

(二)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投资收益;

(三)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捐资;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重点支持体现“质量、品种、规模、效益”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八条 凡列入市级工业十大标志性工程的龙头企业和市20户重点民营工业企业以及其他重点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均可申请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的扶持。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使用资金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有关的批文;

(四)银行的贷款合同;

(五)单位上年度会计报告;

(六)申请资本金投入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有关文件;

(七)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经委提交申请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由市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二)市工业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扶持项目、资金投放形式及其金额的建议;

(三)市工业协调小组审定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建议;

(四)市经委根据市工业协调小组确定的资金使用方案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协调小组确定的资金使用方式和额度办理相应的手续;

(六)每年3月20日前由申请资金单位报送相关资料,市工业协调小组在4月30日前审查完成,市财政局于5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分两次到位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扶持方式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投入的方式:

(一)资本金注入:技术改造引导资金以资本金方式注入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开发高新技术产品而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支持的,可通过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和项目合作,也可采用引导周转资金的方式。

(二)贴息或垫息:对市工业协调小组批准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银行贷入资金,可进行一定数额的利息补贴或在一定时间内垫付一定数额的利息。

第十二条 引导周转资金使用期限和使用费。本引导周转资金每次使用年限为1—3年;其资金使用费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为了确保引导资金的安全,引导资金使用单位在与市技术进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引导资金使用合同前,必须依法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三条 接受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建立预算和决算制度。市经委及市财政局应及时了解项目的立项、实施情况,参加项目的鉴定、验收,认真把好项目的预算、决算关。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应当冲减项目的财务费用;获得的资本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以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专项资金,由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持有并行使管理权,其管理使用情况由市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扶持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保证按时归还,对不按期归还引导资金的使用单位,取消其今后享受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扶持的资格。

第十八条 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项目承担单位,责令其全额交回已下拨或已借入的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扶持的资格。对因项目资金管理不善或挪作他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资金的数额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市工业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市工业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年中、年末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工业协调小组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