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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3:05:34  浏览:91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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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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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
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八日



广东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副厅级)。
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是司法厅管理的从事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教养人员的行政
机构,也是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一、增加的职能

  (一)指导戒毒劳教人员的管理和强制戒毒治疗工作;指导劳教所的性病、爱
滋病的监测和查治工作。
  (二)负责劳教人员对延长劳动教养案件不服的行政诉讼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讼的应诉工作。
  (三)负责省直劳教单位干警职工社会保险统筹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
部门研究解决劳动教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劳动教养执行工作;指导戒毒劳
教人员的管理和强制戒毒治疗工作;指导劳动教养所(以下简称劳教所)的性病、
爱滋病的监测和查治工作。
  (二)负责部署、监督、检查劳教所的执法管理、教育改造和安全警戒工作;
负责劳教人员对延长劳动教养案件不服的行政诉讼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工
作。
  (三)负责直属劳教所的经费、基建、财务、人事、社会保险工作,负责管
理省直劳教所和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市属劳教所的领导班子,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劳
教系统机构编制,负责劳教系统干警的培训工作。
  (四)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五)负责劳教单位政策性建贷、专项资金的计划申报,指导劳教单位经济
工作。
  (六)承办省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起草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文件和信访调研工作;综合协调
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会议、机要档案、信访接待、保密等行政事务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草拟局机关和省直劳教单位的财务年度计划;负责局机关和省直劳教单位财
务、基建投资的管理工作;审核和管理各项事业经费及专项资金;指导劳教单位
计划财务工作。
  (三)所政管理处
  指导对劳教人员的执法管理;负责对劳教人员的收容、调配、调遣、安全警
戒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劳教案件报告的审查和管理工作;负责劳教人员对延长劳
动教养案件不服的行政诉讼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四)生活卫生处
  负责拟订劳教人员生活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劳教人员生活
物资的管理和劳教人员的生活卫生及疾病防治工作;指导戒毒劳教人员的强制戒
毒治疗工作和劳教人员性病、爱滋病的监测和查治工作。
  (五)教育改造处
  负责拟订劳教人员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劳教人员的教育工
作;组织指导劳教所文化建设和劳教人员改造质量的调查工作。
  (六)生产处
  指导劳教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负责劳教单位的生产统计工作;协调
直属劳教单位的各项生产。
  (七)政治处
  协助主管部门管理局机关处级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以及党的建设、廉政
建设;协调地方主管部门管理市属劳教单位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思想政治、队伍建设、干警教育、劳动工资、社
会保险、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劳教系统警务、警衔评授审核等工作;协助有关部
门管理劳教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省劳教工作管理干部学校;指导局机关工、青、
妇工作。
  (八)监察审计处(与纪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省直劳教单位的行政监察、纪律检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
助有关部门对劳教单位进行执法和纪律检查;负责省直劳教单位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79名,事业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
政委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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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第二条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第二条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12月26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将《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第二条修改为: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附:《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原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在本省境内的中外合资、外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1990年12月26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88年3月2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62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光训   万 里   习仲勋   马万祺   王汉斌
  王光中   王光宇   王庭栋   王淑贤(女) 王 震
  韦国清(壮族)      韦 钰(女) 毛文书(女) 乌兰夫(蒙古族)
  巴图巴根(蒙古族)    邓小平   甘 苦(壮族)
  艾有勤   石玉珍(女,苗族)    平措汪杰(藏族)
  叶 飞   叶如棠   叶 林   田寿延(土家族)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白立忱(回族)
  召存信(傣族)      吕叔湘   吕培俭   年景林
  朱世保   朱学范   朱镕基   乔 石   伍 禅
  伍精华(彝族)      任建新   任继愈   刘夫生
  刘延东(女) 刘华清   刘芸生(女) 刘念智   刘复之
  关山月   江中·扎西多吉(藏族)  许士杰   许家屯
  许 勤   孙起孟   孙敏初(哈尼族)     孙鸿烈
  孙维本   严济慈   巫致中   李宁(壮族) 李吉林(女)
  李 振   李桂英(女,彝族)    李瑞山   李瑞环
  李 鹏   李慎之   杨 凤(纳西族)     杨文贵(黎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白冰   杨初桂(女,侗族)
  杨尚昆   杨 明(白族)      杨 辉(女) 吴阶平
  吴贻弓   何 英   何郝炬   何德尔拜(哈萨克族)
  邹 瑜   沈祖伦   宋 平   宋任穷   宋汝棼
  迟浩田   张玉环   张再旺   张有隽(瑶族)
  张兴让   张茂忠   张国基   张承先   张树德
  陆文夫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陈光毅   陈 先   陈作霖   陈宗基   陈舜礼
  陈锦华   陈慕华(女) 陈鹤桥   陈邃衡   林月琴(女)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郁 文   罗 天   罗平义(布依族)
  周礼荣   周谷城   赵南起(朝鲜族)     赵梓森
  赵紫阳   赵鹏飞(满族)      郝诒纯(女) 荣毅仁
  胡传治   胡启立   胡耀邦   侯宝林(满族)
  侯宗宾   姜圣阶   洪学智   宦爵才郎(藏族)
  费孝通   秦基伟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藏族)
  贾志杰   夏茸尕布(藏族)     倪志福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唐达成   浦洁修(女) 陶 力   陶大镛   黄知真
  黄炳新   曹龙浩(朝鲜族)     常宗琳   常香玉(女)
  符 浩   章文晋   章师明   尉健行   彭 冲
  彭清源   董建华   董寅初   蒋一苇   韩培信
  韩维先   雷洁琼(女) 解 峰   蔡子民   廖汉生(土家族)
  廖 晖   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      颜龙安
  薄一波   霍英东   霍明光
秘书长
  彭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