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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17:35:12  浏览:84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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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政发 [2005] 1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黄冈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262号),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在市级行政机关全面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下列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五)与人口、自然资源、地理、经济发展等有关的基本情况;
(六)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状况;
(七)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八)影响公众安全的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以及处理情况;
(九)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十)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采购结果以及监督情况;
(十一)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十二)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有关情况;
(十三)政府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有关规定,要求政府机关公开其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有关机关也要按规定的程序和以适当的形式公开。具体按《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执行。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通过会议公开。在全市人代会、政协会上公开市政府财政预决算、政府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提案、议案的办理情况等。
(二)利用新闻媒体公开。在新闻媒体上设置政务公开专栏,定期刊发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设立市长热线电话和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进行公开。
(四)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栏进行公开。
(五)利用听证会进行公开。
(六)利用电子信息设施进行公开。办好政府网站,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定期进行内容更新。有条件的单位要配备电子显示屏、触摸式电脑查询系统,公开政府信息。
(七)利用各种“中心”、办事大厅进行公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招投标中心、会计核算中心、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等现有综合性服务中心或办事大厅,公开有关政策法规、办事程序、办事纪律、投诉途径等。
(八)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市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政府定期发布政府信息。有条件的政府部门也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未建立该制度的部门,如遇突发公共事件,可以临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事件的相关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及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系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法制办、监察局以及其他有关政府机关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市政府法制办、监察局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检查。
(四)市政府领导机关、工作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都要指定专门机构处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并建立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和制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
(一)抓好硬件建设。做到“一规范、两有、三挂、四上墙”,即建立规范的公开阵地,有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做到挂牌办公、挂牌上岗、挂牌收费,机构示意图上墙、办事程序上墙、办事依据和收费标准上墙、办事结果上墙。其中,要把办事结果及办事结果的形成过程作为上墙的主要内容。
(二)明确公开时间。凡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日。
(三)建立预审制度。每次政府信息正式公开前,都要实行预审,即由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对初步的公开方案进行预审,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经市政府领导签署意见,然后向社会公开,以便准确把握公开的重点、范围、形式和时间。
(四)抓好督办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后,“公开办”负责收集社会反映,并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进行整理,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审阅。属于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督办落实;其它问题由市监察局、市政府政务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凡因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不负责任,造成在规定时间不能落实的,监察机关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市政府将定期、不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公开阵地不达标、公开内容不全面、公开重点不突出、公开形式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各部门还要通过设置意见箱和举报电话,聘请监督员,发放监督卡等形式,强化群众监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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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4〕537号




关于开展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沈阳市、青岛市、苏州市和大同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关于推荐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试点单位的通知》(环办函〔2004〕296号)要求,经研究,我局同意你单位作为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试点单位。为推动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根据我局环办函〔2004〕296号文中《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各项要求,抓紧时间开展试点启动工作,确保2004年“国庆”节和2005年元旦、春节前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试点省的省级环保局应组织本省内的主要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可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负责组织指导,并在人力、物力和经费等方面给予充足支持。

  三、建立、完善公共场所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常规监督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各级环保局应作为试点工作的主体单位,围绕工作重点,整合各项资源,加强对重点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

  四、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试点工作方案。请你们将试点工作方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2004年9月10前报我局。

  联 系 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韦洪莲

  联系电话:(010)67117427,66154879

  电子信箱:wei.honglian@zhb.gov.cn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128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深入推进“五整顿”、“三加强”和“保护生命、平安出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的落实,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法律意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协调工作机制,由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宣传、教育、公安、交通、农业、司法行政、安全生产监督、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参加,具体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协调机构履行以下职责: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总结、推广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经验。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主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与宣传、交通、农业、教育、司法行政、安全生产监督、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建立联系制度,沟通情况,协调行动,全面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实。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道路交通管理措施、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和重要道路交通路况信息等。

  第六条 各地每年要组织专门力量,创作一批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挂图、招贴画、读物、文艺节目、电视专题片、公益广告等,开展形式多样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七条 各地要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在电台、电视台黄金时段和报刊、杂志的重要版面,固定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专栏,并充分运用信息网络,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企业和单位,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第八条 各地要在公路沿线建筑物墙体、护坡、跨路桥、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等地,刷写道路交通安全标语和警句,悬挂宣传横幅,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引导和警示功能。

  第九条 各级交通部门和客货运输企业要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认真落实客货运输企业所属驾驶人和从业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农机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在中、小学生课程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内容,组织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作为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部门优势,积极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监督制度,定期对各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 机关、驻滇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车单位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定期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每年5月为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月,各地要组织开展上下联动、内容丰富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扩大宣传教育的社会覆盖面和公共影响力。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安排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宣传教育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和工作责任,切实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人。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小组要建立检查考核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