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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8:49:04  浏览:83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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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以港兴市、以市促港”发展战略,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2〕58号),就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物流是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整合运输、包装、装卸、搬运、发货、仓储、流通加工、配送、回收加工及物流信息处理等各种功能而形成的综合性物流活动模式。
  第三条 实施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投资政策。市计划主管和财政部门在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中设立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引导资金,“十五”后三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支持重点物流园区、重点物流企业和公共物流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具体扶持办法由市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条 加速建设物流信息平台,积极推进物流企业信息化。加快建设口岸物流信息平台、交通货运信息平台等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加强物流信息规范化管理,降低使用公共信息平台的成本。鼓励物流企业积极利用信息技术,实现企业经营网络化。对企业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和设备的,列入市政府科技项目经费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实施优惠的土地政策。市规划的物流园区和市现代物流企业的土地地价比照工业、交通类项目用地地价确定。
  第六条 鼓励发展物流配送业务。对于开展市域物流配送业务的现代物流企业(包括连锁企业内部配送中心),发放一定数量的物流绿色通道证。
  第七条 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遵循WTO规则,制定完善物流业的法规和规章,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物流服务体系和企业运作机制,规范物流市场,建立物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物流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第八条 拓宽人才培养引进渠道。培养、引进一批具有国际视野、懂经营、善管理的专业物流人才。
  第九条 对本办法适用企业或项目建立资格认定制度。凡申请享受本办法各项优惠政策的,先由物流行业协会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物流专家,依据物流企业资产、营业额、管理水平、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专业人才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提出对申请企业或项目的认定意见,报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经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各有关职能部门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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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会计司


关于对“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会便[2002]53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你会转来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问题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应收款项与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问题。我们认为,应收款项属现金资产,但以应收款项与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进行交换时,《企业会计制度》作了特别规定,即企业以应收款项换入包括应收款项在内的多项资产的情况(不涉及补价),按照换入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除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换入其他资产公允价值占换入的全部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全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换入的应收款项入账价值后的余额进行分配。对评估日至资产交接日之间的流动资产的变动如何处理,应视双方合同及具体交易情况而定。

对于换入的应收款项中换出企业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且计提方法和比例与换入企业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不同的,企业应考虑对换入的应收款项原计提的坏账准备的比例和方法的合理性,并确定应提的坏账准备,企业换出的应收款项,减去换入应收款项原账面余额和确定的坏账准备后的差额,在除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资产中进行分配。

二、关于以部分资产和负债对外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的问题。《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规定,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作为非货币性交易处理,以投出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于以部分资产、负债出资,应比照上述原则处理,即以投资出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关于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应确认的收益中扣除的相关税费是否含除教育费附加外的其他费用的问题。我们认为,与非货币性交易相关的除教育费附加以外的其他费用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需要按比例抵减非货币性交易应确认的收益。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确认问题。我们认为,《企业会计制度》中已作出规定,即在没有建造合同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收入的确定,应满足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四项条件,在未满足四个条件的情况下,不得确认为收入。

财政部会计司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10〕20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

第三条 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章 转户条件



第四条 主城九区。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五条 远郊31个区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六条 其他乡镇。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第七条 其他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农村籍五保对象。

(六)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第三章 证明材料



第八条 必备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 其他证明材料。

(一)务工经商证明;

(二)住房证明;

(三)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员户口簿;

(五)纳税额度证明;

(六)就学证明;

(七)优秀农民工证明;

(八)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

(九)农村退役士兵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请。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户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

第十二条 告知。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时限。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

(一)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需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批的,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备案。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由迁出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出具确认通知书,送国土、农业、社保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