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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一批停止使用药品地标品种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53:39  浏览:94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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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一批停止使用药品地标品种名单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公布第一批停止使用药品地标品种名单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2]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遵循药品安全有效的原则,依法按程序对2000余种化学药品地标品种的安全性、有效性、处方合理性、质量可控性等问题依照药品类别逐一组织进行了再评价,并及时公布了再评价结果。对其中不安全、疗效不确切、处方不合理、质量不可控的品种,在通知拟停止使用的基础上,经过了企业申诉、专家论证、专题调研和与企业沟通交流等过程。现公布第一批停止使用的药品地标品种名单(见附件)。本通知公布停止使用的药品地标品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该品种批准文号。已在市场上流通的品种,由生产企业在6个月内自行收回销毁。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一批停止使用的药品地标品种名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第一批停止使用的药品地标品种名单

药品类别 品种名称 停止理由

非抗生素类抗感染药 牛皮癣药膏 毒性大

皮科用药 双醋嗪(乙亚胺) 易造成药物依赖,不安全。

皮科用药 双醋嗪片(乙亚胺片) 易造成药物依赖,不安全。

非抗生素类抗感染药 乙双吗啉 不安全(已发现有些患者服用
后出现白血病)

非抗生素类抗感染药 乙双吗啉胶囊 不安全(已发现有些患者服用
后出现白血病)

非抗生素类抗感染药 乙双吗啉片 不安全(已发现有些患者服用
后出现白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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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955年以前被判处徒刑犯人的刑期起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955年以前被判处徒刑犯人的刑期起算问题的批复
195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军事法院:
你院〔57〕兵军法请字第105号请示收悉。关于1955年以前被判处徒刑犯人的刑期起算问题,兹答复如下:1.在原则上,被判处徒刑犯人的刑期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之日起算。判决前的羁押日数,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有些判决书上已经写明了刑期起止日期,对于这种犯人的刑期计算,我们同意你院提出的意见,即:“……其刑期起止应按原判决执行,不再变更。其理由是:在判决时已经根据犯人犯罪事实表现及拘禁长短作了全面考虑而决定的。”
有些犯人的刑期起算,如无判决书、执行书可查,仅有逮捕证,其刑期也可从逮捕之日起算。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已将判决前的羁押日数折抵在内。3.判决前的羁押日数,如因现有材料(判决书、执行书、逮捕证等)缺乏,不能确定时,仍应尽可能地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在调查了解中如有具体困难,应由你院研究解决。如经研究后仍感到不好解决,也可将具体困难写明,再报我院研究。


农业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农业院校对口招收农业职业高中、农业中专、农业广播学校应届优秀毕业生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教委


农业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农业院校对口招收农业职业高中、农业中专、农业广播学校应届优秀毕业生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教委



为了加强农业职业技术教育,保证农业中专和农村职业学校有稳定的师资来源,高等农业院校近年来试行了对口招收农业中专、农业职业高中优秀毕业生的招生办法,取得了显著成效,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影响。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招生改革工作,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
神,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关于“调整教育结构,把提高劳动者素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摆在突出的位置”的任务,为农业职业教育培养更多的合格师资,特制定“高等农业院校对口招收农业职业高中、农业中专、农业广播学校应届优秀毕业生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有关部门结
合本地、本校实际,做好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关于“调整教育结构,把提高劳动者素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摆在突出的位置”的任务,进一步深化高等农业教育改革,增强高等农业院校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能力
,发挥高等农业院校在整个农业教育体系中的龙头作用,为农业职业教育培养合格的师资,为促进农业职业技术教育和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二条 高等农业院校招收农业职业高中、农业中专、农业广播学校应届优秀毕业生招生计划是国家招生计划的一部分,农业院校尚未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前,该计划列入国家任务计划内。
第三条 各院校按照国家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的要求单独编列,报送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纳入年度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高等农业院校招收农业职业高中、农业中专、农业广播学校应届优秀毕业生,要因地制宜,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前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主导产业实际需要,安排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及培养层次。
第五条 凡招收农业职业高中、农业中专、农业广播学校应届优秀毕业生的高等农业院校,须在当年4月30日前将对口招收的专业、人数、收费标准和招生范围等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备案,由各省、区、市招生办汇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报名办法
第六条 对口招生地区主要为教育改革的试点县(市)。推荐学校应为专业基本对口,办学思想端正,教学质量较高的农业职业高中、农业中专、农业广播学校。推荐学校由推荐学校所在省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被推荐的考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系农业职业高中、农业中专、农业广播学校应届优秀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招生专业基本对口。
3、自愿从事农业职业高中、农业中专、农业广播学校教育工作或到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技术推广应用等工作。
4、年龄在25周岁以下,未婚。
5、身体健康。
第八条 报名
1、有关农业职业高中、农业中专、农业广播学校依据分配指标和报考条件按不低于3∶1的比例择优推荐考生,推荐名单在校内张榜公布,接受师生监督。
2、推荐学校应如实填写《优秀毕业生推荐登记表》。
3、推荐名单由推荐学校送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到招生院校办理报名手续。

第四章 考试与录取
第九条 考试方式:由省(区)招生部门统一组织命题、考试。时间一般与全国普通高考同步进行。
第十条 考试科目:文科考语文、数学、历史(或政治);理科考语文、数学、物理(或化学),文理科均加试农业综合技术知识,本科必须测试外语。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在招生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录取的原则是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兼顾平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当年地、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录取名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各地招生部门和招生院校,应加强管理,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对违反普通学校招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管理与就业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与同类招生计划形式的学生同等待遇,并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后凭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开具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报到证》到农业职业教育系统和基层生产单位就业。其工资待遇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于不服从安排的,追回全部培养费,将户口转回原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高等农业院校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1996年2月26日